山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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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并且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次,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瓦工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安置补助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生活、生产设施的搬迁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征地后,被征地农民暂时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

另外,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政府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最后,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变化,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作用。

总之,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山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林地补偿标准山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因征收、占用林地而需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

山西省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1. 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生态功能、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

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地区的林地,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2. 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被征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农民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林地被征收、占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金、土地占用补偿金等。

2. 对于因林地被征收、占用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进行生态环境补偿,包括生态补偿金、生态修复费用等。

3. 对于因林地被征收、占用而导致的农民、承包人等合法权益受损,应当进行经济补偿,包括农民补偿金、承包人补偿金等。

4. 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林地的植被、野生动物、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对于因林地被征收、占用而影响生态功能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补偿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 对于林地被征收、占用后的补偿款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农民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补偿标准的完善。

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应当不断完善林地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2. 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后代留下更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最新山西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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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西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年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现在,新旧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很多城市在不断的开发一些郊区的土地,建一些地铁,小区等等,想要扩大规模,很多农村,也在开垦荒山荒地,整个中国,都在朝着全面小康生活前进。

那么关于山西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年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一、山西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18年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山西 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 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拆迁补偿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更新和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而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山西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并严格执行。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通常会考虑到被征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等级、地段位置等因素,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在山西省,一般会将拆迁补偿标准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两部分。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和材料、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则会根据土地的性质、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山西省还会根据被征收者的身份特殊情况,对一些特殊群体给予额外的补偿。

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特殊群体,山西省会在拆迁补偿标准上予以适当倾斜,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会根据市场价格、政策法规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的。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文件和补偿标准,以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总的来说,山西省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充分考虑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希望本文所述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也希望山西省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促进城市更新和社会稳定发展。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来源:山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者:日期:2012-03-22 我要评论(0) 找房产纠纷律师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为了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征收北六堡村土地位于位于综合通道西,土地面积634.203亩,农用地 553.272亩(其中水浇地521.0505亩,林地5.8185亩,农村道路13.866亩,沟渠12.537亩),建设用地48.675亩,未利用地32.256亩。

征地补偿是国家在进行必要的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并进行的一定补偿,征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等等。

山西省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个省份,其征收土地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

那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标准和相关条例。

一、山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山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山西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各县(市、区)所划分的区域以及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以及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仍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四、用地请示(资料)已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或待批的,不再调整征地补偿费。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正式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结束——。

最新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山西省2020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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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

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2008-07-0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其中,国家和省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权属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一)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三)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

第十条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土地权属证书检验制度。

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和要求到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证书检验,由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依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

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土地整理区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该地块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太原市、大同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上年度耕地被占用和新开垦耕地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耕地保护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利用荒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据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按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垦耕地;(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耕地;(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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