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人格权的存与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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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权

论法人人格权

1有 学 者 从法 人 的地 位 出发 , 出法 人 因 其 目的事 业 而形 成 的独 格 。 . 提 团体人格不过是对 自然人人格在私法主体资格意 义上 的模仿 , 是
立的人格价值, 是其享有人格权的基础。 无论何种社 团, 0 其都有一个 目的事业存在, 个体人愿意放弃 自己的个性而加入到该组织当中去,
的 层 次 探 讨 到 底 哪 一 种 是 更 优 的 文 将就 此 提 出一 点 自己 的 思考 。 本
二 、 论 现 状 理
( ) 为 法 人 具 有人 格 权 一 认 承认法人人格权的主要理由:
1从法人与 自然人人格的不同的角度 。 . 法人 与 自然人人格不同, 团体人格无社会政 治性和伦理性,纯粹是一种私法上 的财产主体资
格 权 独 立成 编 的一 个 论据 。
5 自然人与法人都不过是法学上的构造, . 自然人也是一种“ 法人” , ma 与 自然人的关系并不比1 r与法人 的关系来得更 密切 , 自然人 n Tn E 即 与法人之 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 ,无论是 自然人概 念还是法人概念, 都只是法律思想作用 的产物, 就如同马克斯 ・ 韦伯
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名称权 、 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 。0 2 从人格权的概念角度 。 .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具有特 定内
涵 和价 值 。首 先 , 人 格 权 发展 史上 , 格 权 保 护 的 一 直 是 而 且只 能 在 人
部分 学者赞 成法人 实在说 , 为法人是社会中实存的民事主体, 以 认 可 享有 人格权 。 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简单说就是其享有独立与其成员
中有 了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 。因此 , 法人这种 独立的价值, 来源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 43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论法人制度的价值

论法人制度的价值

论法人制度的价值摘要: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法律技术发展的产物,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对其重要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人制度的意义在于解决了非自然人以独立人格参与法律关系的问题,突破发展中的限制与局限。

法人制度有利于法律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并且可以不受自然人的影响永续存在。

随着社会发展,各种以团体为单位开展的活动越来越需要法人制度发挥其价值,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人;人格;交易;经济1.法人制度的本质与起源法人是指由法律赋予人格,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

究其本质,法人制度是一种工具,它的产生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不能独立完成的特定目标,使得非自然人能够拥有主体资格,参与各项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法人一词,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1]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二元体系,给现在法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

在古罗马,作为自然人的人与人格是分离的,奴隶不具有人格,因此不能称为法律上的人。

法人与自然人都作为法律上的“人”,是现代法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在此基础上,赋予以人的集合为基础的团体法律人格便成为可能,而法人独立人格的实现就有赖于成员人格与法人人格的分离。

我国法人制度的建立相对比较滞后,始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经济组织。

为规范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人制度的价值(一)法人制度的价值1、便于法律交易法人制度能够解决非自然人从事法律活动主体的合法性,使得权利义务主体超出自然人的限制,便于法律交易的展开。

独木不成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更加注重个人的能力与品质,对团体协作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出现了只有以团体的形式才可以开展的组织活动。

法人制度就是对这类组织的管理和责任分配的回应。

法人人格权探析

法人人格权探析

n t rlp ro a e n t e p o l S e i ai au a e s n b s d o h e pe’ t c  ̄. An h r r i e e c s i o s tn ewe n t e b c u e te h l d t ee a e d f r n e n c n i e tb t e h m e a s h s
具有人格者 必先是生物 上的人 , 但是生物上 的人并不 能都 具 有法律人格 , 要具有法律人格还取 决于特定的身份 。在 罗马
二 、 人人 格 的确 立 法
法人人格的确立 基于 和 自然人 人格 不 同的基础 。法 人 制度是 10 9 0年的《 国民法典》 德 正式确立的 ,法人 制度的出 “ 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 法律技术进 步的结 果 , 是一种 经济生活 的客观现实与 法律技术 运用相 结合 的产物 。 _ 梅 ”4 迪库斯将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归结为两个方 面 : 一是 便利参
21 年 l 月 00 O
山 东行 政 学 院 山 东省 经济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h n o gA m nsrt n Isi t o r a o a d n d i i ai n t ue& S a d n c n m i Ma a e n es n e n tue S t o t h n o gE o o c n g me t ro n lIsi t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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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人格权的经济分析

法人一般人格权的经济分析

《 民法 通 则 》 确 规 定 了 法 人 享 有 名 称 权 、 明 名誉 权 、
荣 誉权 等具 体 人格 权 . 对 法 人 的一 般 人 格权 却 没 但
有 规定 。
现 为一 种财产 价值 , 即法人 的任 何 人格 利益 , 亦 实质 上 只能 成为某 种财 产价 值 的载体 。 因而 , 确认法 人 的

1 法人 一般 人格 权 的 提 出
近代 民法对 自然 人 的人 格 予 以 一般 、 括 的法 概
般 人格 权 , 不存在 任何 民法 价值 。 回 ” 民法对一 般 人 法 人 作 为除 自然 人 以外 的最 重 要 的 民事 主体 .
格权 的规定 , 仅适用 于 自然人 而不 适用 于法 人 。 在 民事 活 动 中以 自己的 名义 独 立 享 有 民事 权 利 . 并
人 格 权 是 法 人 为 维 护其 人 格 在 经 济 活 动 中所 体 现 的包 含 金 钱 价值 在 内的 特定 的人 格 权 。 反 映 了在 它
现 在 很 多 国家 在 民事 立 法 中 都对 自然 人 一 般 人 格 权 加 以确 认 。民法 关 于 自然 人 人格 权 的保 护 制 度 ,
关键词 : 法人 ; 般 人 格 权 ; 本 ; 益 一 成 效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9 (0 60 - 0 0 0 17 — 9 921 ) 0 3 - 4 3 2
Th o o i a y i n Ge e a e s n l y Ri h fAri ca r o eEc n m cAn l sso n r l r o a i g to t i l P t i f Pe s n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种⼈⾝权利,与财产权利⼀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其是⼀种基本权利,被放在重要的位置加以保护,⽬前也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那么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是具有⼈格权的,虽然不像⾃然⼈⼀样拥有⽣命、⾝体、健康权等具体⼈格权利,但是其仍然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也是⼈格权。

⾮法⼈组织也和法⼈⼀样享有上述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格权有哪些特点
1、⼈格权是⼀种⾮财产权,因⽽与财产权相区别。

2、⼈格权是⼀种⽀配权,因⽽具有排他的效⼒。

3、⼈格权是⼀种绝对权,因⽽任何他⼈都不得妨碍其⾏使。

4、⼈格权是⼀种专属权,即他⼈不得代位⾏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也具有享有⼈格权,具体⽽⾔是⼈格权当中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其他的具体⼈格权是⾃然⼈才能享有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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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之人格权


囤之起源。帝政後期 , 受基督教的影罄,教堂 、寺院和慈善囤髓也都可以享有人格。管利法人是古耀焉奴 棘制经清高度骚连之廑物。特别是随着航海短商的盛行 , 需要大量资金 , 利润凰险很大,侗人 力经营 ,
必须合伙缝管。但是法律规定的滞後以及缺乏相癔制度的诵襦 , 殷重阻碾了交易和拆 的遣行。例如 ,皆
2 .法人 具有 狷立 于其 组绒 成 具的行 餍能 力
何谓法律行禺?挚者胡 畏清恝禺 ,“ 法律行焉者,以私人欲骚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焉要素 ,由此 表示 , 故骚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寅也 。 ” 鄞玉波先生也恝餍,“ 法律行焉者 , 以欲驻生私法上效果之意 乃 思表示焉要素之一稻法律事富也。 由此可兄 ,法律行属是以意思表示禺要素 ,欲寅施法律行禺,剐必有 ” 意思能力。法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呢?就 目 前作禺通税的法人本雷理输的法人寅在税理 主张 , 法人是猢 立的组擞髓 ,具有意思能力。因此 ,根攘 民法的基本原理 ,各固都祝法人具有民事行届能力。逭意味着法 人可以自己的名羲 ,通遇 自己的行扇 ,毅定民事法律嗣系 ,取得 民事槿利 ,负搪民事羲旃 。 3 .法人具有凋立于其组撼成 员的责任能力 封于法人是否具有侵槿能力 , 定输。 尚 但是各圆或地匾一般都规定 , 法人庶封 自己的行属承搪责任 ,
釜法人人格揭立得到贯微 ,彀定 了一 系列制度 ,如彀 立制度、财座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等。法人人格揭 立 意味着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羲揭立享有榷利,承檐 羲耪 ,成属一新民事主髓。造一方面,搪大了民事主醴之 筢圈;另一方面,能完成佃人 不能揭立完成的事案或膏现佃人所不能揭立寅现 的目的,封促追社合造步作 用甚大。但法人人格揭立也带来不少问题 ,篇保磴法人制度健康餮展 ,我 国未来立法愿彀立法人人格否韶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我国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法建议⼈⼈格否认制度已经引⼊我国《公司法》。

但是,我国《公司法》只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还存在⼀定的⽋缺。

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现实情况,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不只对其进⾏原则上的笼统规制,还应在民法⼀般法、公司法、诉讼法中分别规定相应的规范,从⽽形成⼀套⽐较完整、详尽的制度。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法价值(⼀)公平正义是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追求的最⾼价值⽬标。

对⽴法和司法⽽⾔,正义是重视法律追求的永恒⽬标。

公司⼈格否认制度⾸先承认公司⼈格独⽴作为⼀种准则,以维护公司⼈格独⽴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胆进⾏投资,实现⼀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必须同时保证投资⼈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公司⼈格,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个别正义。

所以,要将公司⼈格否认作为对公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形成法⼈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利益互补的两个⽅向。

公平作为正义的核⼼,始终是法律所应当奉⾏的⼀种价值观。

公司法⼈制度在公司的出资⼈和债权⼈之间建⽴起了⼀种利益和负担均衡分配的平衡体系,也是⼀种公平的社会秩序。

然⽽这种公平的社会秩序可能被公司法⼈制度中位于优势地位的公司股东的违章⾏为所破坏,为了消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冲突,必须建⽴新的法律规则与之平衡,公司⼈格否认制度就是试图矫正这种失衡的利益关系,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是实现衡平的最佳⽅式。

公司⼈格否认制度法理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并且作为衡平法上的⼀项司法原则⽽存在。

公司⼈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法原则的运⽤,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决定的,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衡平是实现“矫正的公平”的基本⽅式。

在现实中,法律不可能被制定得完美⽆缺,可以严格地适应到属于法律规范之内的⼀切实际情况,所以法官必须拥有⼀定的⾃由裁量权,⽤来缓和法律规定所固有的刻板性,⽽平衡的最终作⽤就是⽤于使某些法律规则效⼒的⼀般原则特定化,即具有修订、补充、完善法律的功效。

法人人格权刍议


与 权法, 且对法 人所 享有 的人 格权 的 内容 进 一步扩 充 。 不仅 规定 了 予 民事 主体 所享 有的 、 其人 身不可 分离而 无直接 财产 内容 的 民
是人 身关 系经 法律调 整 后的结 果 。 身权 作为 与财产 权 人 法人 的名称权 、 名誉 权 、 荣誉权 , 还规 定 了信用权 以及 法人 的一般 事权 利 ,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以人 格权 利遭 受侵 害为 由,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请求 授 认 为 : 人 人格 权 的概 念本 身就 是不 宜使 用 的。 法 法人 根本不 可 赔 偿精 神损 害 的, 民法 院不 予受 理 。 人 能享有 与 自然 人人 格权 性质 相 同的所谓 “ 人格 权” 自然 人人 格 。

文 献标识 码 :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 章编号 :090 9Q090 . 50 10 .52 0 )90 —2 0
某些人 格权 , 人不 能享有 、 法享 有 , 《 法 无 但 民法通 则》 已经规 定 了

我国现 行法 律规 定
关于 法人具 体人 格权 。依据 《 民法 通 则》 《 高人 民法 院关 法人享 有名 称权 、 、最 名誉权 、 荣誉 权 , 现实 生活 中还 享有 信用权 等 在 于贯 彻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行) 试 》 其他 人格 权 。 们提 出 一个 问题 , 人 的名称 是什 么权 利 ?难 道 他 法
论是 : 理论 上 , 当取 消“ 人人 格权 ” 在 应 法 的用语 , 法人 的名称 、 将
由,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要 求 精神 损害 赔偿 。实 际上 , 可认 为法 名 誉等 , 明定 为无 形财 产 : 在立 法模 式上 , 将对 法人 名称 、 誉 应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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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部草 案将 人格 权独 立 为一编 , 肯 定 了法 人享 有一 般人 格权 , 具 人 作为人 , 自身所 拥有 的基本 权利 也非 常需 要保护 。这样 , 对于 体 规定 了法 人享 有 名称权 、 荣 誉权 、 名誉 权 、 信用 权等 。 人格 权 是 人 格权 的规定 和保护 便 出现 在法 律 中。 “ 人” 所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但 是法 人 是否享 有 人格权 , 学界 则一直 自 然 人 因其 自然 为“ 人” , 自 然 具有 民事 主体 的属性 , 也 就 决
答案。
人 的存在 和应然 的存 在 。 ” 法 人人 格权 立法 必要 性之争 论 。
( 一) 肯定说
肯定 说主 张法人 享有 人格 权 能够 最大 限度 的保证 人格 权概
关 于人格 的历 史 , 最早 追溯 于罗 马法 的人 格理 论 。 在 罗马法 念 的完整 性 , 并不 违背人 格权 的基本 原 理, 更 能实现法 人 的工具 中, 关于人 有三 个概 念 , 一个 是 H o mo , 一个 是 C a p u t , 一 个是 P e r
持 有肯 定和 否定 两种 不 同的态 度 。 而如 果要 厘清 这一 问题 , 则 必 定 了其 自然 的享有其 作为 人的权 利 , 也就 是人格 权 。 人格权 以人 须 先对 人格 以及 人格 权 界定清 楚 。

格 为客体 , 以人格 利益 为 内容 , 是指主 体 为 了维 护其 独立人 格而
剧 中的各种 角色 , 该 词后 来 也就用 于指 各种 不 同身份 。 在 罗马 法
2 . 现 代社 会中 , 法人 不仅 仅只 是局 限在经 济领 域 , 团体 对于
中, 只 有 同时具 备 自由人 、 家父、 市民三 种身 份 ( P e r s o n a ) , 才能拥 个 人 已经 随着经 济功 利主 义 的消退 而具 有 了多重 性 的意义 。借 有C a p u t , 才是 罗马 共 同体 的正式 成 员 。由此 , C a p u t 在后 来 , 就 用 法人 的人 格权 维护 个人 的非 经济 要求 更加 具有 妥 当性 。若将 被 解释 为罗 马市 民 社会 的主 体 资格 即法 律 人格 。 而在 古 罗马 , 并 法 人所 有 的人格 利益 都归 结为 财产权 则 无法 完全 保护 法人 的人
家长 才有 的权 利能 力 。P e r s o n a 一词 来源 于 ‘ P e s r o n a r e ’ , 是指 演 是一个 技术化 的过程 , 所 以将 自然人 以外 的法人作 为 民事主 体恰
员扮 演角 色为 了掩 饰 声音 所戴 的假 面 具 。由于 假面 具可 以表 示 恰 只是 将这 一技术 化和 非伦理 化 向前推 进 的一步 。
s o n a 。 H o me 指一 切 人 ( 生物 人) , P e r s o n a指法律 上 的人 , C a p u t 指
性价 值 , 促 进社会 经济 发展 。支持 肯定 说 的学者 一般 认为 : 】 . 不论是 自然人 的人格 还是法人 的人 格 , 人格概 念 的确 立都
非 所有 人 生物 人都 是法 律人 。罗马 法最 大 的人格 理论 特色 即 在 格 利益 , 而法 人也 不能还 原为 自然 人的人 格权 来对 其进行 保护 。
固有 的基 于 自身人格 利益 的权利 , 如 生命 权 、 名誉 权 、 姓 名权 、 隐 私权 等 。 “ 根据 人格权 的一 般结 构 , 人 格权 是一 种受尊 重权 , 也就

人格 及 人格权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界定
( 一) 人格 的 历 史演进
人格 与人 格权之 间存 在着密 不可 分的联 系 , 若提 及人 格权 的 是 说, 承认并 且不侵害 人所 固有的 ‘ 尊严 ’ , 以及人 的身体 和精神 , 本质 , 则必 须首 先回 答“ 什么 是人 格” 这一 问题 。而 要 回答“ 什 么 是 人格 ” 这 一 问题 , 又 不 得不 回到人 格这 一概 念 的历 史中去 寻找
{ 夤 I J 占 缸 金 2 0 1 3・1 0 ( 上)
◆经济与法
论 法人人格权 的存 与弃
沈 语 衡
摘 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与其 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毋庸 置疑 , 但是 对 于 法人 是 否也 享有 人格权 这 一 问题 , 却是 争论 已久。本 文对人格 权 的概 念进 行 了界 定 , 在 比较 当下学界 对 法
我 国 的《 民法通 则》 的第 9 9 、 1 0 1 、 1 0 2 条 分别规 定 了法 人享 有 行 保护 , 而忽视 了主 体 自身的权利 。 《 法 国民法 典》 中缺 少对 人格 名 称权 、 名誉 权和 荣誉 权 。2 0 0 2 年1 2月, 全 国人大 法制 工作 委 权 的规 定正是 说明 了这一 点 。 由于 2 0 世 纪后 , 人权运 动兴 起 , 人 员 会公 布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 草案 ) 》 也沿 袭 了这一 做法 。 们 对于确 保主 体权利 的要 求不 断高涨 。 不 只是 财产权 需要 保护 ,
人 人格 权 立法 所持 的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的基 础上 。 得 出结论 , 认 为我 国民 法应保护 法人 的人 格权 。
关键 词 法人人 格 权 人 格权 人格 法人
作 者简 介 : 沈语 衡 , 郑 州大 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民商 法学 专业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民法理 论与 实践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2 . 2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9 1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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