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医保长期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医保长期处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慢性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1. 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2. 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3. 需长期药物治疗;4. 具备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长期处方开具1.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用药史等,结合相关诊疗规范,合理开具长期处方。
2. 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处方药品种一般不超过3种;(2)中成药品种一般不超过3种;(3)处方药用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4)中成药用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5)处方药、中成药用法用量准确规范。
四、长期处方审核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长期处方审核机构,负责对长期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审核。
2. 长期处方审核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处方开具医师是否符合规定;(2)患者病情、病史、用药史等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3)处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等是否符合诊疗规范;(4)处方药品是否存在重复用药、不合理用药等问题。
五、长期处方执行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长期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长期处方执行记录,记录患者用药情况、不良反应等。
六、长期处方监督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期处方的监督,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2. 参保人员有权对长期处方的开具、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XX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长期处方管理是医疗卫生系统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并对药物治疗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
本文将介绍长期处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管理对象长期处方管理适用于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
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这些患者需要长期稳定用药,且用药需经过医师合理开具处方。
三、管理措施1. 多学科协作:长期处方管理需要多学科协作,包括医师、药师、护士等。
医师开具处方后,药师将负责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信息收集;护士将负责患者的日常监测和康复指导,确保患者按时正确地用药。
2. 处方审核: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确保处方合理、有效,避免药物的重复使用和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
严格执行药物选择、用量、给药途径等规定,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3. 用药指导:药师和护士应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包括药物的正确服用方法、剂量、频次等,以及潜在的药物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提示。
患者应按照指导正确用药,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医疗工作人员。
4. 用药监测与评估:长期处方管理需要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用药依从性、疗效和不良反应等方面。
医师应定期复诊患者,根据患者的病情调整处方,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5. 信息管理:长期处方管理涉及大量的医疗数据和信息,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诊断和治疗情况、用药记录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四、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完善长期处方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参与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情况、用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并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3.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开方医师沟通并提出建议。
4. 护士在日常监测和康复指导中应关注患者的用药情况和效果,并向医师反馈相关信息。
开具长期处方管理制度

开具长期处方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慢性病患者数量逐渐增多,长期用药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长期处方管理涉及到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三方,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长期处方管理制度对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 长期处方开具规定(1)只有经过专科医生确诊的慢性病患者方可开立长期处方。
(2)长期处方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要重新就诊。
(3)慢性病患者需定期复诊,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调整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
2. 处方审核和审查(1)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处方审核部门,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查。
(2)审核部门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患者用药符合规范。
(3)医生开立处方需要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支持,方可通过审核。
3. 药品采购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用药的质量和安全。
(2)医疗机构应与正规药品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药品来源的合法合规。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存台账,定期盘点,并做好药品的供应和配送工作。
4. 患者用药管理(1)医生开具长期处方后,需给患者详细说明药物的用法用量,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2)患者需遵守医嘱,按时按量服用药物,并定期复诊,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
(3)患者需做好用药记录,如有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应及时向医生报告。
5.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
(2)系统应具备处方录入、审核、审查、查询等功能,方便医生和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管理和追踪。
(3)系统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 处方管理的责任追究(1)医生开具处方需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如发生过失或错误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医疗机构需定期进行处方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3)如医生和医疗机构违反处方管理规定,造成患者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期处方药管理细则

2.用药教育应确保患者或其监护人充分理解并掌握用药相关知识,提高用药依从性。
3.医疗机构应制定用药教育制度,定期开展用药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意识。
十、长期处方药的变更与终止
1.若患者病情变化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医师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必要时终止长期处方药。
2.患者要求变更或终止长期处方药的,医师应在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后,给予合理建议,并根据患者意愿进行调整。
长期处方药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为确保患者长期用药的安全、有效和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长期处方药的定义及范围
1.长期处方药指适用于慢性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药物的病患,由执业医师开具,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次开具用量不超过30日的药品。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十五、跨院际协作
1.对于需要跨院际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长期处方药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患者用药的连贯性和安全性。
2.跨院际协作应包括长期处方药的用药记录、变更情况、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有无。
3.各医疗机构应共同遵守长期处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在转院过程中用药不受影响。
2.药学部门应建立长期处方药用药监测制度,对用药患者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师。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长期处方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优化用药管理流程,提高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我部决定制定《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并印发。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与目的长期处方管理向来是医疗卫生工作中关注的焦点,也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患者长期用药情况的监控与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用药,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目的是明确长期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规范长期处方的制定、执行、监控与评估,提升用药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因药品使用不当引起的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及其他与长期处方管理相关人员,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对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确保本规范的实施。
三、基本原则1. 患者需提供明确病情证明和长期用药需求。
2. 医师应全面评估患者病情,遵循基于证据的临床决策,确保处方合理、准确。
3. 药师应参预处方审核,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性。
4. 医师、药师应定期与患者沟通,了解用药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并提供必要的药物知识教育。
5. 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期处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和监督。
6. 医疗机构应建立长期处方电子管理系统,实现患者用药信息的管理与共享。
四、具体要求1. 长期处方制定(1)医师应确保长期处方合理,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结合患者病情、用药需求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2)医师应确认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明确药物种类、剂量、使用频率、疗程以及提示患者复诊时机。
(3)医师应遵循国家和地方医疗行政部门关于长期处方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管理流程与规范执行。
2. 长期处方执行(1)患者应按照医嘱准确用药,按时复诊,定期向医师报告用药情况。
(2)医师应及时进行复查,了解患者用药效果与不良反应情况,如有需要及时调整处方。
(3)医师应与药师进行交流,确认患者用药情况与合理性。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规定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规定1. 定义长期处方是指医生给予患者的长期用药建议,用于治疗慢性疾病或需要长期服药的情况。
2. 目的医院长期处方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防止滥用和浪费药物资源。
3. 责任部门医院长期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为药学部。
4. 流程4.1 医生开立长期处方时,需填写详细的处方信息,包括药品名称、剂量、频次、用法等。
4.2 填写的长期处方需要经过药师审核和核对,确保药品选择合理,并避免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4.3 审核通过的长期处方将被转交给患者。
4.4 患者每次购药时,需要凭借医院开具的长期处方,在合法的药店购买相应的药品。
4.5 药店会定期向医院报告患者的药品购买情况,以便医院进行处方的跟踪和监管。
4.6 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效果,定期复诊,重新评估患者的长期用药方案。
5. 处方监管5.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长期处方监管制度,包括对长期处方的发放、审核、跟踪和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管。
5.2 药学部负责定期审核和评估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5.3 医院应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泄露患者的长期处方信息。
5.4 患者对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有异议时,可以向医务部门投诉,并获得相应的解释和处理。
6. 处罚措施6.1 医生不按照规定填写长期处方或违反规定处方的,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6.2 药师未审核或审核不准确的长期处方,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6.3 患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购买长期处方药品的,医院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处方。
以上是医院长期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医院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并不断完善长期处方管理的制度,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期处方是指针对慢性病患者,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一定期限内连续用药的处方。
第四条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患者利益优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长期处方开具、管理和使用;(三)加强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管理第五条长期处方的开具:(一)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合理开具长期处方;(二)开具长期处方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等信息;(三)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六条长期处方的管理:(一)长期处方应由具备处方权的医师开具,药师负责审核、调配、核对;(二)药师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确保药品的剂量、用法、用量等准确无误;(三)药师应加强对长期处方的监督,对不合理用药、超量用药等情况进行纠正;(四)长期处方开具后,应及时将处方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长期处方的变更与撤销:(一)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医师应及时调整长期处方;(二)医师在变更或撤销长期处方时,应详细记录变更或撤销的原因;(三)药师应协助医师进行长期处方的变更与撤销工作。
第八条长期处方的监督:(一)医院设立长期处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长期处方的开具、管理和使用;(二)监督小组定期对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监督小组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开具、管理和使用长期处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导致患者用药安全受到威胁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长期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长期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管。
三、长期处方的定义长期处方是指为满足患者长期、连续用药需求,由医师开具的处方,其处方量一般在4周以上,最长不超过12周。
四、长期处方的适用范围长期处方适用于慢性病患者、老年患者、康复期患者等需要长期、连续用药的患者。
五、长期处方的开具1.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病情,评估患者用药需求,确保处方安全、有效。
2. 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求,合理选择药品品种、剂量和用药频次,并注明用药时间。
3.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尽量减少处方变更次数。
4.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避免不合理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
5. 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用药的经济性,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
六、长期处方的调剂1. 药剂科应设立长期处方调剂窗口,指定专人负责长期处方的调剂工作。
2. 调剂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处方内容和药品信息,确保处方正确、药品准确。
3. 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规定,准确调配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4. 调剂人员应告知患者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正确用药。
七、长期处方的使用1. 患者应按照医师开具的长期处方规定,按时按量用药,不得擅自更改用药剂量和用药时间。
2. 患者在使用长期处方过程中,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就诊。
3. 患者在使用长期处方过程中,如病情发生变化,应立即就诊,告知医师病情变化,以便调整用药方案。
八、长期处方的监管1. 医院应建立健全长期处方监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长期处方的监管工作。
2. 监管人员应定期对长期处方开具、调剂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处方质量和用药安全。
3. 监管人员应加强对医师和调剂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长期处方的认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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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
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
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
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 周。
超过4 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
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
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
者开具长期处方。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
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
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
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长期处方调剂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
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
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
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
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
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
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
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