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确立72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黑卫指导函〔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卫基层发〔2015〕4号文件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5〕6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一、提高筹资水平今年我省新农合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农民缴费是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收取。
根据国家要求,2015年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
为此,在明年新农合的缴费工作中,我省将进一步提高缴费标准,将2015年未缴的30元补齐,并与国家2016年新标准保持一致。
二、做好国家部分政策调整后落实工作一是根据国家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将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要整合到50%左右。
二是随着我省即时结报工作的推进,省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捋顺我省药品和诊疗目录,做到省、市、县(市、区)三级药品和诊疗目录相一致。
三是规范报表中医疗总费用的范围,调整、统一全省医疗费用可报销范围,逐步缩小政策性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之间的差距,让群众受益。
三、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一)2015年各地要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各市(行署)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文件精神,统一缴费、报销、封顶线和盈利率标准,做到全省标准统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障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以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组建了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制度建设、基金监管、重点改革、经办管理、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全省医疗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切实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为全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十三五”时期医疗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效。
制度体系建设更加健全完善。
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顶层设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支持“i龙惠保”等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参与全国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和劳动者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脱贫致富奔小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本文通过分析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现状,归纳出黑龙江省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加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全国陆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启动以来,坚持以科学运作、精心管理为标准,以管好基金、服务农民为己任,不论从基础准备、宣传发动、资金筹集,还是基金管理、报销程序等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步入良性循环和发展的轨道。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分析黑龙江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之一,自2003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六年来约有近1000万农民受益,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和推广必将有更多的农民受益。
当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情况如下:(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情况分析黑龙江省目前共有66个县(含县级市)。
新农合试点工作于2003年9月开始启动,首批启动的试点县为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海伦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截止2004年年底统计,参合农民为100.38万人,参合率达52.80%,筹资总额为4055.38万元;2004年10月,又确定双城市、讷河市及富锦市等9个县(市)为2005年扩大试点县;截止2005年年底统计,14个试点县(市)参合农民为197.22万人,参合率为59.54%,筹资总额为5677.31万元;2006年,又增加海林市、宁安市及尚志市等18个试点县(市)。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基层发[20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
的通知
(黑卫基层发〔2014〕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服务的重要补充。
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民营医院的积极作用, 2014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从而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提出如下:
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
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参合农民)。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
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
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农民,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保新农合孕产妇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向农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
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参加新农合人员给予孕产妇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医疗服务等费用实行补助。
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方案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方案2、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方案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医改精神,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和新农合的有效衔接,切实降低剖宫产的比例和孕产妇死亡率,减轻参合农民看病就医负担,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正常分娩免收助产基本医疗服务费用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免费项目”),为确保项目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在我省参加新农合,具有农业户籍的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含侧切),对其实施“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免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项目内容全省实行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补助统筹,对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统筹区域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实施“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免费项目”。
给予农村孕产妇正常产免费项目补助;补助标准限定额度为1,000元/人。
实际发生的助产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助;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农村孕产妇免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孕产妇收取。
推进分级诊疗优化就医格局

推进分级诊疗优化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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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别:全国分级诊疗工作开展情况
2.组建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构建分级诊疗载体。
北京、上海、湖北、宁夏、重庆等地在医疗联合体、医 疗集团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分级诊疗做出了制度安排。
(1)北京市:朝阳区建立4个综合医疗联合体和2个专科医 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已下转患者1046名,组员 单位上转患者210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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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别:全国分级诊疗工作开展情况
(6)镇江市: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市、县 两级平台及数据库,市直医院以集团医院电子病历为 关键建立集团平台,经过市级平台实现市、县及省平 台对接,到达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远程会诊系统、 区域无纸化双向转诊系统,临床检验、病理检验中心, 降低了重复检验,优化了看病流程,提升了服务质量 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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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分级诊疗优化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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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别:全国分级诊疗工作开展情况
(2)厦门市:组建由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和健康管理 师组成团体,以“三师”为纽带实现大医院和小区医 院衔接,当前共有38家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共计121位 教授下沉到小区,不但对病人进行诊治,还对小区医 疗服务中心全科医生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到基层就 医患者显著增加。
经过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结对子,共
同对慢性病人进行全程服务管理;至今,厦门市选择糖尿
病和高血压两种慢性病为突破口推进分级诊疗政策,创设
了糖友网和高友网管理平台,搭建“三师两网”服务构架,
形成了“急慢分治、慢病先行;三师共管,上下一体”特
色分级诊疗制度。 21
推进分级诊疗优化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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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内新农合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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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确立72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发布人:admin_wyf 发布时间:2010-11-1 16: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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