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农业项目各类费用比例上限投资控制表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含秸秆养畜项目)用于项目可 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 控制在项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项目建设单 位提取使用,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注:1.表中百分数表示所提取的各项费用最高额度占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 2.表中“——”表示该类项目不允许列支此项费用 3.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中原原种(原种)扩繁费和引种费只能根据项目需要任选其一
良种繁育专项
脱毒马铃薯 良种繁育基 地项目 良种繁育及 加工基地项 目 —— 牧草种子繁 育基地项目 8% 8% 园艺类项目
畜项 目 —— 30%,且从自 筹资金中列 —— ——
——
—— 20% ——
——
良种繁育类专项“项目管理费”须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 总额3.5%以内,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取使用,从地方 项目管理费或前期费 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其中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用 初步设计等费用,如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支,县级项 目主管部门须从项目管理费中予以报销
附件2: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有关费用上限控制表
专项名称 最高上限 费用 名称 原原种(原种)扩繁 费 引种费或改良体系建 设投资 配套农机具购置费 科技推广及培训费 土地平整及土壤改良 投资总额 10% —— 原原种扩繁 基地项目 5% —— 5% 8% 30%,且从自 筹资金中列 支 —— ——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5]1 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3]12 号) 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 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 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
农民筹资投劳( 以下简称“筹资投劳”) 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 含以物折资) 和劳务,其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
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第五条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
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财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财政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ddb8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f.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1〕148号印发)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建房用地)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加收土地开发资金,征收标准:苏南每亩1200元,苏中每亩1000元,苏北每亩800元。
此项资金,除了省级特大建设工程如高速公路、飞机场等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订)。
(二)按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
二、资金的筹集办法(一)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省土地管理局全额集中后,按季划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二)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一并收取,全额解交省税务局,按征收进度汇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三)为鼓励和促进资金及时缴纳和集中,各负责筹集资金的部门按实际筹集资金总额的2%提取业务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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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持续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 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 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 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 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3. 辽宁、重庆2省(市)为1:0.6。
4. 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广西、云南、陕西13省(自治区)为1:0.5。
5. 内蒙古、贵州、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自治区)为1:0.4。
6. 西藏自治区为1:0.3。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 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 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
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
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贷款贴息和财政补贴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