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单元
中国法制史2

名词解释: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法制史课后习题

法制史课后习题第二章夏商法制一、单项选择题1.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禹刑C.吕刑D.竹刑2.夏朝主掌审判的官吏称( )A刑部尚书B.大理C.大理寺卿D.司寇3.商有乱政,而作( )A.汤刑B.禹刑C.吕刑D.竹刑4.夏商两朝司法中特别突出的一个特点是( )A.慎刑原则B.秋冬行刑制度C.神判天罚制度D.刑讯制度二、多项选择题1.夏朝的主要罪名有( )A.强盜罪B.贪污罪C.杀人罪D.不孝罪2.商朝的主要罪名包括有( )A矫诬天命罪B.颠越不恭罪C.弃灰于公道罪D.不孝罪3.商朝监狱的名称有( )A狱B.牢C.圜土D.羑里三、不定项选择题1.夏朝的部门法有( )A刑法B.军事法C.环保法D.行政诉讼法2.商朝规定的“五刑”中包括有( )A.墨刑B.劓刑C.刖刑D.宫刑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B二、多项选择题1 . ABCD2 . ABCD3 . CD三、不定项选择题2 . ABCD四、简答题1.夏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是: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部门法数量较少;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等2.与夏朝的法律相比较,商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是:神权法的成分更多;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等。
第三章西周法制一、单项选择题1.西周穆王时期制定的法律称为()A.穆刑B.周刑C.九刑D.吕刑2.西周“五礼”中的“吉礼”是指()A.祭祀之礼B.喜庆之礼C.吉祥之礼D冠婚之礼3.西周法律中的“非眚”是指()A.惯犯B.故意犯罪C.偶犯D过失犯罪4.西周时期凡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所使用的契约称为() A质剂B.傅别C.质D.剂5.西周的财产继承采用()A.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制C.子女平分制D.嫡长继承制6.西周婚姻程序中的“纳采”是指()A.男家向女家送达彩礼B.男家请媒人向女家提亲C.男家接纳新娘为家族成员D.男家在祖庙中征询祖先对该婚姻的意见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法律属于西周时期制定的是()A.禹刑B.吕刑C.九刑D.汤刑2.以下属于西周继承制度标的(实质)的有(A爵封继承B.财产继承C.嫡长继承D.宗桃继承3.西周婚姻的原则相对夏、商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以下对西周“一夫一妻”制表述正确的有()A.法律限定名义上的正妻只能有一人B.法律限定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配偶C.实际的配偶数量并不加以限制D.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4.下列情况中属于西周以来丈夫可以单方面休弃妻子的理由有()A.不事舅姑B.口舌C.妒忌D.窃盗5.西周时法官用“五听”的观察方法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以辨别真伪,下列专有名词中属于“五听”的有()A.言听B.色听C.气听D.目听三、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西周刑罚的是()A.赎刑B.宫刑C.扑刑D.鞭刑2.下列属于西周破坏家庭伦理犯罪的罪名有()A疑众罪B不孝罪C.内乱罪D.群饮罪3.西周以来规定妻子即使犯有“七出”,丈夫也不能休妻的情况有()A.前贫贱后富贵B.恶疾未愈C.有所取无所归D.与更三年丧参考答案二、多项选择题1 .BC2 . ABD3 .ACD4 . ABCD5 BCD三、不定项选择题1 . ABCD2 .BC3 . ACD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单项选择题1.公元前536年,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的是()A.秦国B.郑国C.楚国D.赵国2.晋国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的时间是()A.公元前513B.公元前514C.公元前515D.公元前5163.公元前501年,自己制作了一部“竹刑”的郑国夫是() A子产B.赵鞅C.邓析D.荀寅4.我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的是()A.吕刑B.秦律C.汉律D.法经5.“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的是()A.商鞅B.李悝C.吕侯D.萧何二、多项选择题1.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主要部门法是()A.行政法B.社会法C.经济法D.军事法2.在春秋时期曾拥有司法权的官吏是()A.司寇B.司败C.县公D.郡守3.《法经》的篇目中包括()A.《盜法》B.《贼法》C.《囚法》D.《捕法》4.商鞅变法时,把连坐分为()A.家庭连坐B.邻里连坐C.职务连坐D军队连坐三、不定项选择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有()A.世俗化原则B.公开化原则C.重刑化原则D.慎刑原则2 .《法经》中规定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中国法制史二专业专用版

沿用三省六部
分散宰相权能(枢密院、三司)
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 路一级行政体制
职官选任
府州军监督的地方政权体制
行政法律 职官管理 职官考课
俸禄与致仕
监察体制(风闻弹人,监司、通判监察体系)
监察法 监察立法
监察法的实施
民事法律
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 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主户客户,商人,奴婢等) 物权(所有权,典权(典卖)) 债(债的发生,债的担保,债的履行和消灭,债的形式) 婚姻、家庭与继承(注意继承中的户绝、立继、命继等概念)
二、本章关键词
《宋刑统》;编敕;编例;断例;指挥;条法事类;折杖法;刺配;凌迟;盗贼重法;重法 地;鞠谳分司
三、本章知识结构图
立法思想(尊法重法)
《宋刑统》的制定(比较几部刑律统类)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编敕
立法活动 编敕与编例
编例【断例、事例(指挥)】
条法事类
两宋的法律地位(立法专门化趋势,司法新制度诞生,律学又有发展)
自首从轻
思想犯罪
诬告反坐
死刑
数罪从一重罪
肉刑
惩罚犯罪未遂
刑罚 笞刑
考察犯罪意识
徒刑 及其它
司法机关(廷尉)
诉讼制度(自诉、纠举)
审判制度
狱政制度
第四章 汉代法制
一、本章重点问题
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2、西汉中期刑罚制度改革; 3、汉朝主要立法 4、西汉中期始引礼入律的表现。 5、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对职官监察(督察院,六科给事中) 主体:贵族、官吏、地主
明初立法 (法为治世之具、贵简当、须稳、明刑弼教)
《明大诰》编纂(太祖重典治奸的产物)
中国法制史第二单元

大清律的制定及各部则例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 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 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 “条例”。 2.各部则例--主要有:《刑部现行则 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 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 部则例》概况 1.《至元新格》,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 法典。 2.《风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 典。 3.《大元通制》,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 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典章》。 5.《至正条格》,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
(二)元律的主要特点
1 . 实 行 民 族 歧 视 和 民 族 压 迫 。 2 . 残 暴 镇 压 农 民 阶 级 的 反 抗 。 3.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 . 确 认 蓄 养 奴 婢 的 合 法 性 。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四、“折杖法”和“凌迟”入律
1.“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 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2.“刺配之法”,赦免死刑反的代用刑, 即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 的刑罚。刺配刑中刺面的实施,实际上是 古代墨刑的复活。 3.采用“凌迟”刑处罚危害封建统治的反 逆等重大犯罪。宋代正式入律。
二、“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1.“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 “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 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 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 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2.“盗贼重法”,即对盗贼犯 罪实施加重处罚的有关规定。
三、宋朝的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
1.法律规定的租佃关系。租佃关系是地主阶级剥削 农民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 有权的凭证-红契。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 民的法律依据。当时地租采取“对分制”或者“四 六分成”。 2.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 始于西周末年。唐中叶零星出现土地的典卖,到了 宋朝典卖已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典卖是 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典价比一般的卖价 低得多。
中国法制史各章重点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西周的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租赁契约。
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了契约关系。
西周晚期的鬲攸从鼎铭文就记载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该案约发生于公元前9世纪,鬲从向周王控告攸卫牧违约不付田租,经审理,攸卫牧败诉,并立誓:如再不付田租,就处以流放刑。
这说明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你,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一(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铸刑鼎”事件。
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
(二)“铸刑鼎“公布法律所此起的争论:子产“铸刑鼎”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孔子也反对晋赵鞅、荀寅(三)“铸刑鼎“事件产生近社会条件:1、郑晋两国特殊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道路上比其他诸候国先行一步。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2章

是对七岁以下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 八十以上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患有 先天性痴呆或精神障碍者,实行“非 手杀人,他皆不坐” 的赦免原则,除 故意杀人之外,其他行为“虽有罪, 不加刑” ,免除其刑事责任。“
2. “三宥之法” 人有小罪,非眚shěng过失,乃惟终,自 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 · · · · · 时乃 不可杀。
3.疑罪从轻惟赦原则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尚书〃吕刑》
附从轻,赦从重。给人定罪时尽可能轻,
给人赦免是尽可能宽大。
——《礼记〃王制》
4.同罪异罚原则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周礼 〃 秋官 〃 小司寇》
八辟之法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二、民事法律内容
(四)周礼的本质——异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 异,明是非也。
——《礼记 ·曲礼上》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 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 ·国富》
二、周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与刑的区别 (二)礼与刑的联系
(一)礼与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 ·曲礼上》
——《尚书 · 康诰》
刑兹无赦。
小人难保。
——《尚书 · 康诰》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 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 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 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 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3.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 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 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 刑之属三千。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秦朝法制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特殊的权利主体——户 (二)所有权:私人的有权、国家所有权、所有权瓮中保护、消灭 (三)债权:买卖、借贷、债务担保、履行 (四)婚姻与家庭:结婚离婚都要登记、继承
三、经济管理法规
(一)农林牧业管理法规 (二)手工业管理法规 (三)赋税徭役管理法规 (四)金融管理法规 (五)商业管理法规
第二章 秦朝法制(前361-前221-前206)
第一节 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立法活动
一、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法制原则
(一)法家思想的影响:战国法家兴起--商鞅入秦
(二)秦的法制原则 1、缘法而治,法、术、势结合 2、法令由一统 3、弃礼任法,重刑轻罪
二、商鞅变法与秦律的制定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2012年司考题
56.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 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 选项属于徒刑?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答案:ABD
第三节 秦律的性质与世界地位
一、秦律的性质与时代特征 (一)打击割据势力,坚持中央集权 (二)重法轻儒,厉行“法治” (三)限制奴隶制度的同时,又维护奴隶制的残余 (四)条目繁杂,缺乏系统 二、秦律的立法成就 (一)调整范围广 (二)内容详细具体 (三)语言精确,通俗易懂 (四)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不充 三、秦律与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比较 (一)共同点:体例上诸法合体 (二)不同点 1、秦律的调整范围比《十二铜表法》宽 2、秦律以刑为主,《十二铜表法》私法色彩浓厚 3、秦律摆脱了宗教束缚,《十二铜表法》中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 混杂
陈胜吴广 起义
秦律:1、区分“非公室告”和“公室告”。2、“州告”。 “非公室告”:指儿子、奴妾因盗受到父母主人处罚而因此向官府提起的诉讼,官府 不予受理,坚持告诉则承担刑事责任。 “公室告”:任何人都可提起告诉。 “州告”:指指控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即“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 又以他事告之”。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不实之罪。
中国法制史第二单元
二、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
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
(2)“公室告” 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 ”,即控告他
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如父母对
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指盗、贼犯罪,儿子对
二、刑名
1.死刑 (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 ,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4)阬,活埋。 (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 腹等。 2.肉刑 ,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 的刑名。 3.作刑 ,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 (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 (2)鬼薪 、白粲,三年刑。 (3)司寇 、作如司寇 ,二年刑。 (4)罚作 、复作 ,一年刑。 4.迁,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音同资),财产刑,也可用劳役代替,如“赀徭”。 6.谇(sui),训诫。
2.罪名
• (1)加强专制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 阿党与附益罪 --即与诸侯王结党,共同 对抗中央。 僭越罪--两汉诸候、臣下在器用、服饰 上各有规定;如有“逾制”,即构成该 犯罪。 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
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不忠、欺 骗、毁辱、污蔑的行为。 非议诏书,毁先帝罪--即不愿执行诏书 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行为。 怨望诽谤政治罪--即因怨恨而诽谤政治 的行为。 左道罪--即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废格诏书罪--即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的 行为。
权
。
6.以古非今罪 :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章知识点
第七章(明清)主要知识点: 1、《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3、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 4、会审制度、大审、秋审
第八章(近代1902—1949)主要知识点: 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 法之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大理院与法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六法全书”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减租减息”、《中国 土地法大纲》;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
1、立法指导思想 夏商“神权法”——西周“德”、“礼”— —汉朝立法思想演变——唐“一准乎礼”— —明“重典治国”、“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末“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律典 夏《禹刑》——商《汤刑》——周《吕刑》——李悝 《法经》——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曹魏 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齐律》—— 《贞观律》、《永徽律》+《律疏》——《宋刑统》— —《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 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 秦(廷行事、法律答问)——汉(律令科比)——唐 (律令格式)——宋(编敕)——明(大诰与榜文)— —清(例)
3、刑法原则、罪名、刑罚 西周——秦汉——唐——明清(各自立法精神?) 官僚特权:议、请、减、赎、官当 亲属间: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 准五服以制罪 ——礼之“亲亲”、“尊尊”;“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法律的儒家化) 秦汉——隋唐 重罪十条——十恶 旧五刑——秦(死刑、劳役刑、经济刑)——汉(肉 刑改革)——唐(五刑)——宋(折杖法刺配)——明 (充军)——清(发遣)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概要
(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其一、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 展的大趋所趋;
其二、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 司法垄断传统;
其三、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 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
第二节 战国时期封建制法的形成
一.立法概况 二.李悝与《法经》 三.商鞅与秦国的法制改革
一.立法概况
1.法制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布之于众
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
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2.颁布了奖励耕织的法令:垦草令、为田开 阡陌令、奖励耕织令、纳粟买官令、分户 令;
重点名词
分户令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为了发
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商鞅下令弟 兄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 加倍征收赋税.分户令客观上有利于封建 小农经济的发展.
卖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将别人的好东
西据为己有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
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
是杀死邢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
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反映了叔向对于传统法律的尊重.
2﹒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 孔子司寇冠像
人物简介
▪ 子产(?-前522),又名公孙 侨,字子美,郑国贵族,与孔 子同时。他于公元前543年到 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 负盛名的政治家。子产没有著 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 载于《左传》、《史记》等书 籍。子产是一个刚从奴隶主贵 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为了 保持贵族的某些特权,他不但 不公开反对周礼,反而赞美它, 甚至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 之义也,民之行也"。但是,子 产执政后,却进行了一系列违 反周礼而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 在个别问题甚至带有比较激进 的法家色彩。因此,他的法律 思想具有折中于礼、法之间的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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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
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
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
种》、《效律》、《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封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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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形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
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
二、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立法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 是封建地主阶级早在变法革新时就已提倡的事业。秦 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 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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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1)关于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 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 (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 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 法计算产品数量)。
(3)定杀,将患有麻风病的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4)阬,活埋。
(5)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
腹等。
2.肉刑 ,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
的刑名。
3.作刑 ,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
(1)城旦、舂,五年、四年刑。
(2)鬼薪 、白粲,三年刑。
(3)司寇 、作如司寇 ,二年刑。
9.投书罪 :禁止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逃避徭役的罪名。
11.不得兼方罪: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而且他们的方术
和药方没有效果就要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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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立法
一、 二、 三、
所有权 契约关系 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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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立法
一、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 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
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
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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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一) 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他的主
要
任
务
有
:
(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中国法制史第二单元
(第五章---第七章)
制作:长兴电大 章玺
授课: 章玺
(cxdd02@)
7616535 620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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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主要章节
• 秦朝的法律制度 • 两汉的法律制度 •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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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 秦朝的建立 •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 行政立法 • 刑事立法 • 民事立法 • 经济立法 • 司法制度
(4)罚作 、复作 ,一年刑。
4.迁,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音同资),财产刑,也可用劳役代替,如“赀徭”。
6.谇(sui),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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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名
1.不敬皇帝罪:如果对皇帝本人不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
就是不敬皇帝,要受到处罚。
2.诽谤与谣言罪 :禁止诽谤皇帝和专权政治,不允许百姓聚
众议论国事,否则就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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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固统一的措施
一、政治方面:统一中央集权的国家,确立皇 帝制度,统一法律。
二、 经济方面:实行土地私有制,统一货币 和度量衡。
三、 文化思想方面:统一文字,统一人们的 意识形态。
四、军事方面:设立地方行政机构,巩固统一 的中央集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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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
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
《封诊式》。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
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
注释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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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一、 皇帝制度的建立
二、 行政管理体制
(一)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二)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三、
职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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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立法
(六) 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
(七)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 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 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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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名
1.死刑
(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 ,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2.审判程序: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但秦统治
立法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 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 )事皆决于法
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 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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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一) 立法活动
(二) 云梦秦简的发现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
3.盗窃罪:还规定了对盗窃知情者的处罚。
4.贼杀伤罪 :伤害或杀害地主或官僚的行为。对此罪处罚严
厉,还实行连坐制度。
5.盗徙封罪 :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
权
。
6.以古非今罪 :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 :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 :说了不该说的话
一、
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 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二)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三) 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 端”。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
(四) 数罪并罚: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 处罚的原则。
(五) 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
的
复
审
。
(二)地方司法机关
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 长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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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 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 (2)“公室告” 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 ”,即控告他 人的犯罪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如父母对儿 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指盗、贼犯罪,儿子对父母、 或者奴婢对主人加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控告的,官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