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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规…2012‟2号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设备登记第六条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

购置国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七条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其产权所有单位(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登记。

江苏-造价文件汇编

江苏-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目录常建〔2016〕94号 (1)苏住建价〔2016〕3号 (3)常工价〔2016〕23号 (6)苏建价〔2016〕151号 (7)苏建价〔2016〕154号 (11)常建〔2016〕9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序号优质工程等级计算基础费率标准1国家级优质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3.10%2省级优质工程2%3市级优质工程1.50%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0.50%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2016年4月27日苏住建价〔2016〕3号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如下:二、采用原有计税模式进行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

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

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常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公示为了解决常州市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的处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市建设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现将该方案公示如下:一、处置目标1.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率达到90%以上。

2. 建筑垃圾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3. 2025年底前,建筑垃圾零堆放。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1. 强制源头分离:所有建筑单位和工地必须对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分类,并按规定使用垃圾袋或容器进行贴标、存放和搬运。

2. 建筑垃圾分类点设置:各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垃圾分类点,提供分类垃圾桶和垃圾袋,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式1. 建筑垃圾再利用:将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包括砖石混凝土、沥青、钢铁等材料进行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2. 建筑垃圾填埋:对不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填埋处理,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3. 建筑垃圾焚烧:对不可再利用且不宜填埋的建筑垃圾进行焚烧处理,要求配套设施完善,排放达标。

4. 建筑垃圾外运:对一些特殊的建筑垃圾,如含有有害物质的建筑垃圾,需由专业企业进行外运处理,确保安全无害。

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1. 建设建筑垃圾转运站:各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垃圾转运站,统一收集、转运和处置建筑垃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

2. 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地:选址合适,规划科学,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实现建筑垃圾的最大化再利用。

五、监管与奖惩措施1.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单位和工地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严禁倾倒建筑垃圾到不相关场所。

2. 建立奖励机制,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率高、再利用率高的单位和工地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宣传与培训1. 加大建筑垃圾分类与处置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宣传广告、宣传册、网络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2. 组织建筑垃圾分类与处置的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常建〔2013〕121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市住建局、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墅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砼生产、质量检测和专业协会等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绿色建筑施工行动计划》、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和省建筑行业协会下发的《江苏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施工工程创建和评价活动。

为做好绿色施工工程的创建、申报和评审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常州市绿色施工创建成果包括“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和“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为常州市建筑工程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

绿色施工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考核、初评、市绿色施工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

绿色施工工程申报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

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分为创建公示申报和评审申报两个阶段。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1.成立市绿色施工工程(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本行业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

2.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审)的日常工作。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常政办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0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务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常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提速增效,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电子签章、签名的推广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多图联审”平台,实行市、辖市(区)两级建筑施工图、消防设计图、人防工程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卫生和信息基础设施施工图“一窗受理、网上流转、联合审图、数字交付”,变传统的“人带着图纸跑”为“图纸在网上走”,有效解决辖市(区)“联合审图”功能不全、部门审查信息共享不够和图纸运输、存储、人工盖章不便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压缩审图时限。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市和辖市(区)施工图“一窗受理”。

市和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立“联合审查”综合窗口,负责报件受理、网上申报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加强市、辖市(区)两级图纸审查联审联动,建设单位的各类施工图可在所在辖市(区)就地一次性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同步审查,审查意见由综合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00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叶忠勤
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王培祥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向燚、倪妙波
李强、刘联朝、吴家威、黄凯烽、周阳、刘双、尤全坤、张明、胡涛、戴建国
王培祥、王小冬、赵健
9
常州市北环中学虹景校区
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乔太贵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建军
常州市北环中学
刘孝
常州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中心幼儿园
殷成杰、石文伟
巢峰、陈伟峰、邵慧、张兵、丁一峰、徐元章、蒋凤阳、徐小冬、吴晗、薛家驹
刘孝、李士雅、巢营鹤
29
梧桐苑北侧地块项目(梧桐苑北侧CX-030909地块项目2#、4#楼、四标段西区防空地下室工程)
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袁雯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2
常州市觅渡教育集团钟楼新城分校新建工程(教学楼一(含地下室)、教学楼二、餐厅体育馆、教师发展中心(含地下室)工程)
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明国
常州市华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吴欢欣
常州市觅渡桥小学
徐志强、吴毅
韩明国、周荣军、繆小明、曾文明、吴小虎、杨波、冯仰中、何冬进、万俊、张岩
吴欢欣、高少勇、冯德森
汪亚峰、徐华美、张林
37
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异地新建项目教学及综合实验楼标段
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
张德兵
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伟锋
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
汤卫成、喻煜
张德兵、王大新、张雪元、赵阳茁、刘杰、王丽艳、郁欣欣、陆晓鸿、赵郭
周伟锋、周新锋、王义谯
38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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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局文件常建〔2007〕22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深基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07年11月21日印发共印1000份附件1: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5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为基础或地下室施工进行的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工程的综合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周边环境包括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设施、岩土体以及地下水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对周边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布设标记,并作好照相、摄像等情况记录。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技术指导或安全鉴定,并提供相关技术要求或安全鉴定报告。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同期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委托内容必须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要求。

深基坑工程一般应当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与主体工程一并委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独立工程单独委托,但在施工阶段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向周边环境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介绍深基坑工程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招标、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当深基坑工程作为独立工程时,应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造成周边环境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或地下室工程施工。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周边环境勘察,提出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参数,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意见。

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前置审查合格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研究处理解决问题的活动,必要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计算书和文字说明材料等设计文件。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地下水变化及周边环境变形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其变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支护结构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明确支护结构做法及其变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检测要求。

第十八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各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设计文件须经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会审确认后,提供给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要求补充勘察或者修改设计文件。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

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并由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周边环境的情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出现异常情况及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建立应急援救组织或配备应急援救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论证应当邀请周边环境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参与并征询其意见,审查专家应当从市深基坑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审查论证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等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章监理、监测与检测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深基坑工程监理、监测、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理细则,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测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监测并提供完整的监测报告。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检测单位应对支护结构及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束应提交检测报告。

深基坑工程检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进行审查。

对没有安全施工保证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深基坑工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中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督。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等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摘选并整理了部分与深基坑工程紧密相关的条款,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工作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未尽之处,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一、勘察1.在初步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应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进行少量的补充勘察和室内试验,提出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2.在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勘察工作:(1)勘察范围应自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的1~2倍。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

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2)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1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

(3)勘探点间距应在15~30m内选择,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勘探点。

3.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以下要求:(1)查明开挖范围及邻近场地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层位、埋深和分布情况,查明各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的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

(2)测量场地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渗透影响半径。

(3)分析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4.岩土工程测试参数应包含下列内容:(1)土的常规物理试验指标。

(2)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3)室内或原位试验测试土的渗透系数。

(4)特殊条件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它适宜的试验方法测试设计所需参数。

5.基坑周边环境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查明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及上部结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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