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教字172号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37号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支持力度,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学习和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厅下拨经费和学校出资共同组成,用于奖励支持我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奖励标准注: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00%覆盖,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确定等级,不设固定比例。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从2019级开始执行,2018级及以前研究生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2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七)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MBA、MEM等有工资收入类型研究生);(八)完成当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完成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当年度无不及格课程;当年度无黄牌警告课程或黄牌警告课程1门。
(九)提交申请前,应缴清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或者办理贷款手续。
(十)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学术科研成果。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广东工业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适应新形势下教材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2011年第16次)通过,我校于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实行“学校集中制定教材使用计划、学生直接向教材供应商购买教材”的教材管理模式。
新教材管理模式以“课前备书、人手一册”为总体原则,充分满足学生自主选择的意愿,遵循“教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理念。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有关单位、学生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为保障教学质量,要求学生必须“课前备书,人手一册”。
鼓励学生向学校招标的教材供应商购买教材。
学生也可多渠道获取教材。
二、操作规程1. 新生教材订购(1)新生第一学期的教材统一由学校代订。
(2)新生以班为单位统一收齐教材费向教材供应商购买。
2.学生从第二学期起实行“自主订购教材”方式,具体操作如下:(1)教材科于第十六周在教务处主页公布下学期教材选用信息(包括班级、课程名称、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单价等)。
(2)学生根据教材科公布的教材选用信息,可多渠道获取教材,其中包括向学校招标的教材供应商订购。
(3)教材科在第十八周向教材供应商提供下学期教材选用信息及班级人数、公选课选课人数、教师用书数量。
(4)教材供应商应及时收集学生订购信息,并确定无遗漏。
学生必须以班为单位,由班长收集全班同学教材订购信息,在第十九周结束前向教材供应商递交教材订购单,否则教材供应商不保证该生的教材供应。
学生一旦向教材供应商提交教材订购单,学生必须按时履行购买义务。
(5)教材选用计划中自编讲义(含实验指导书)等教材,由学校招标的印刷商负责胶印,由教材供应商代为仓储、发放、出售。
使用自编教材的相关学生必须购买胶印的自编教材。
(6)开学前班长收齐本班同学订购教材的费用,组织同学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直接向教材供应商购买教材。
购买教材费用以学校招标的中标折扣率为准(“两课”教材按标价,胶印自编讲义按印刷成本价)。
3. 教师用书的订购及领取(1)在教材选用计划期间,各开课单位的教务员根据任课教师的需求,在教材管理系统中录入教师用书的品种和数量,并打印报表报教材科。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为了鼓励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第一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二条奖学金项目、类别、奖金及比例。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大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实践奖学金、体育尖子奖学金、考取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给予学生的最高荣誉,在以上各类奖学金的第三条特等奖学金。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一)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学习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学业优秀奖学金;(二)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三)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在校风学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根据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2.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全班排名40%以内,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50%以内,思想品德和文体素质测评均须合格。
(二)体育成绩不合格,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故不参加测试者(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除外)不能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根据一学年学业表现测评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提供服务,其职责包括:(一)开拓智力型、劳务型、管理型等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岗位,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扩大学生参与面。
(二)对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通过签订用工协议,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新)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本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完成学业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
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部分专业为两年。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广工大教字[2007]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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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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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3新生入学后第六条.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交齐学杂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学习年限与编班第十一条我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专科为3年。
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含休学)的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3年,专科生最多可延长2年。
需提前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1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提前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
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学院、专业、年级编班。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
选课冲突时要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
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请假。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不超过1周由学院批准。
请假1周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
请假的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均应安排在假期。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十八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由课内设置计划与课外活动计划两部分组成。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满足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
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准。
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分。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科技处、校团委、总务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章课程的选修、免听和免修第二十条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及各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续课程,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按要求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没有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听考试。
具体办法如下:(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听课程的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免听学生须随班参加考试。
(二)免听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取得.成绩。
该类免听课程的成绩为免听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修读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同一层次且学时、学分不低于申请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注明“免修”。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本人总学分。
学习成绩及学分,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一)凡跨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 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
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作缺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缺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第三十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档。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后转教师所在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
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选修课外)不及格者,可重修或另选其他同类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需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组织实施。
重修原则上必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它课程没有时间分45对需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在且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冲突,以上(含45分)且冲突时间不超过一半者,冲突部分可申请免听,免听手续的办理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核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百分五级记分绩成绩成4.5优91004.5.03.5 89 3.9 良好3.0~~802.5 70~中2.9 ~79 2.01.51.0~~6069 及格1.9分以下不及格059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如下: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第八章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第三十三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对本科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本科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后,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
(二)双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三)辅修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采用弹性学分制模式培养。
第三十四条修读条件及管理(一)修读条件在校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一年级所修读主要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双学位或双专业;2.0以上者可申请攻读辅修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