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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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2.13•【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5 号《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3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四月三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不得开展与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民航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代表机构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二)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
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如下:
1. 登录外汇局年检系统。

年检系统网址为
2. 进入年检系统后,点击“年检申报”按钮,选择需要年检的企业或个人。

3. 填写年检信息。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 提交年检申报。

完成填写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会自动保存并生成年检报告。

5. 缴纳年检费用。

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支付方式进行年检费用的缴纳。

6. 打印年检报告。

支付完成后,系统会生成年检报告的打印页面,点击“打印报告”按钮进行打印。

7. 归档年检报告。

打印完成后,将年检报告归档保存在企业或个人的档案中。

8. 定期检查。

在年检完成后,定期检查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新年检报告,并及时处理。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外汇局年检操作方法,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外汇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

X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

X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

XXX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操作指引(企业版)一、2020年外汇年检说明依照«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20】40号〕规定,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于2010年4月11日开始,至6月30日终止。

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通过网上递交年检信息。

参检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信息时,需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内含«2020年度外汇收支情形表»、«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要紧数据»、«2020年度损益表»共三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直投系统〔详见第二部分〝申报流程〞介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

同时,将«登记表»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形表审核报告»等其他年检资料〔详见外汇年检提交资料清单〕一并提交外汇局年检窗口。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外汇年检并如实报送年检信息。

未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直投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

此类企业在年检期终止后,包括账户开立〔变更〕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将无法正常办理。

对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二、外汇年检申报流程外汇年检流程图:已安装客户端的企业直截了当转到第三步一、下载方式:通过国家外汇治理网页下载〔以下网址已提供链接〕,:// /powercms/html/cyxz/197.htm二、安装软件:1、直投系统运行环境要求:〔1〕系统运行操作系统环境为中文Windows2000(sp4)、Winxp(sp2)。

关于内地企业、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及年审须知

关于内地企业、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及年审须知

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工作告知单根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需办理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须提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满100万元人民币或外商机构代表处,可登记备案1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2、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登记备案2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3、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可登记备案30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备案所需材料1、交验单位(是指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机构代表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交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交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4、提交《青岛市单位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表格的电子文档。

5、提交《青岛市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两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18位)、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户口所在地、港澳商务签注类别(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表格的电子文档。

6、交验申请人上年度至目前由派遣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从社保网上打印的养老缴费明细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注意:办理3个月多次备案需连续投保6个月以上,办理1年多次备案需连续投保1年以上。

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

2009年年检培训资料目录1------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2------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3------办理外汇年检提交纸质资料一览表4------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软件下载图解5------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报送流程图解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二00九年三月2009年外汇管理年检申报须知外汇管理年检申报。

由于2009年联合年检系统和外汇管理年检系统分别单独运行,因此,企业应另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外汇年检。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软件“wgjinvesetup.zip”、《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安装完成后可用企业口令和密码登陆“FDI系统”进行年检操作。

办理外汇年检应提交的纸质资料以及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见附件1、2。

具体的登陆、下载、操作及填表方法,外汇局已制作成详细的培训光盘,自2009年4月1日起,佛山各区企业可以到各自所属的外汇局免费领取。

纸质资料提交地点为各区外汇管理部门。

各区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地址:禅城区:汾江中路128号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82号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0号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3号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8号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说明和简要流程一、2009年外汇年检说明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门的规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已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已导入FDI系统,为充分利用FDI系统信息,提高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2009年外汇年检业务将通过FDI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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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0年度报告。

一、网上申报。

为方便本市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开发网上申报系统,愿意参加网上申报的代表机构可在2011年4月份之后通过市工商局网站(/netannl)在线申报2010年度报告书,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
代表机构通过上述网站(/netannl),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名称和注册号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度报告书
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

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

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代表机构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代表机构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代表机构修改;认为代表机构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代表机构在网上申报年度报告书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上申报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度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年度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并再次提交。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六)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携带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二、直接提交。

代表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工商局网站(/netannl)下载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填写完整后向原登记机关提交。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包括: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二)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合法营业证明指开业注册证明或者税务证明或者开户银行证明)。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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