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律与公平
略论法律意识淡薄缘故以及防范措施演讲范文

略论法律意识淡薄缘故以及防范措施演讲范文田宝会法律意识淡薄的缘故是各个方面的,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欠缺对稽查权利的牵制。
以权利牵制权利,是近代政冶民主建设和法治化运作的规律,科学研究的权利牵制应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权利牵制的整体性;二是权利牵制的互相性;三是权利牵制的可行性分析。
殊不知,在我国目前对稽查权利的牵制,不论是在牵制体制的设计方案上或是运作中,都存有着显著的缺点。
最先,法律对稽查欠缺合理牵制,既无财政局和人事调整等层面的立即合理决策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别的合理方式,何以牵制稽查全过程,导致人监管欠缺幅度;次之,稽查权利內部缺乏互相牵制体制,除开申请办理刑事案中法律法规公安部门、检察系统和人民检察院存有一定程序流程的互相牵制之外,别的稽查主题活动都仅有本系统软件內部上级领导对下属权利履行的单边监管,稽查权利间的平行面或交叉式双重牵制均不会有;再度,稽查组织的配备与运作欠缺互相牵制,造成为政不廉,工作中低效能,稽查不到位,稽查实际效果不佳。
2.沒有完善、高效率的依法行政体制。
在我国现阶段的依法行政,不论是稽查内部监督,或是稽查外部监督,其效率全是不太高的,关键缘故是依法行政体制自身不足完善,尤其是稽查外界监督制度以及有关体制的不完善,是导致依法行政不到位的直接原因。
而依法行政不到位,必定会造成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状况的难以根除。
3.地区贸易保护主义、单位商业利益。
有的执法部门受地方党政某些领导干部的干涉、教唆,让法律法规为地区或单位的不就在权益服务项目;有的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中偏向当地被告方,争案子地域管辖,作不公平裁定或逃避责任;有的地区行政机关和本人阻拦民事判决的实行,以扣留人质事件的方法讨要债务;有的科级干部乃至执法部门或公布参加和适用,或暗地里放任袒护,凭着背靠大、人脉关系宽、防护层厚,钻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空档,想方设法躲避法律法规的封禁。
4.封建社会****观念的危害。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

略谈对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摘要】法律人作为社会的重要一员,应该承担着专业、公益、道德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
他们在维护法律秩序、公平正义、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法律人可以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能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
法律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在实践中不断践行社会责任。
只有在法律人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法律人、社会责任、专业责任、公益责任、道德责任、社会影响、责任实践、责任意识、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责任的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社会、对他人、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等各个领域。
社会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要求个体或组织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贡献和对环境的保护。
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开始重视社会责任,认识到只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长远的成功。
法律人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人的专业责任、公益责任、道德责任等多个方面。
法律人应该在自身专业领域内不断提升自己,保持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责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
法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努力履行好自己的社会使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2 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律人员在履行自身专业职责的对社会、对公共利益、对人民具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感。
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法律人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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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法理学
1.法的共同性初探
2.法与社会:对我国法理的社会学透视
3.论人治与法治
4.略论法治的经济起点
5.关于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问题
6.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
7.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及其意义
8.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
9.现代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启迪与更新
10.权利义务关系考察
11.略谈法律意识
12.谈法律的补救
13.效益与公平:社会的永恒课题
14.略论法律无主义的社会基础
15.论法的本质属性
16.论英美法的务实与创新的精神
17.浅析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18.试析健全我国授权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9.完善我国立法监督体系的探讨
20.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
21.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22.论法治的基础
23.法律文化与法治。
略论我国法律体系建构中的立法完善问题

第 7 卷
第 2期
北 华 大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 UR A F B I A UN VE SqY (oi c ne) O N L O E HU I R I、 Sc l i cs aS e
VO . No. 17 2
律 体系 的形成 。
一
、
进 一 步 完善 市 场 经 济 的 立 法 ,使 法 律 能 够 有 效 地 规 制 经 济 活动
经 济体制 是人类 社会从 事 经济活 动 的最基 本 的经济制 度 ,而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是最适 合 我 国社 会 主义初级 阶段 的经济 制度 。中 国特 色 的法律体 系必 须首先 为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提供保 障 ,不 仅在 宪法上 确立其地 位 ,在 法律上 提供 运行规 则 ,而且 还要 针对 社会 主义 市 场经济 发展 中
杂 性是 由经 营主体 的多元性 、经 营 活动 的多样 性 和经济 交往关 系 的多重 性决 定 的 。因此 ,经济 法 律 法规 的创 制首先 在于规 制经 济活 动 主体 的资质 ,使之 符合市 场经 济活 动 的要 求 。既定 的经济 立
法 已经为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确立了条件 ,但却没有为经营活动中经营主体经营资质的缺失问题 建 立起 约束 机制 ,做到对 经 营主体经 营 资质 的有 效规制 。一个 经 营主体 在 获得 经营 主体 资格 的时
20 0 6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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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 我 国法 律体 系建构 中的立 法 完 善 问题
谢 昕 桐
( 延边 大 学 法 学 院 系的构 建与 完善 ,使社会 生活受到 完备 的法律 规 制 ,才 能实现依 法治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
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
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
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申论作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申论作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
的确,古往今来众多史实表明,如果有了法律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
如果在这个环节掉了链子,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对司法和守法带来严重影响。
社会生活中我们也能感到,现在法治领域发生的许多问题,更多的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的。
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意见和诉求,也更多集中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来。
只有严格执法,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才能切实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必须严格执法。
如果有了法而不严格执法,法律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
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
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才能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全社会才能形成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严格执法。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坚持严格执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正当权益,才能彰显公平、伸张正义。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执法。
略论孔子的“德政”思想
略论孔子的“德政”思想孔子(551-479BC)是中国古代思想大师,他对精神文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他的“德政”思想,具有指导作用,为后世的建设和改革提供了基础。
本文将就孔子的“德政”思想作一简要阐述,以期起到奠定中国传统文化之基本思想之一的作用。
一、孔子的“德政”思想1、德性至上。
在孔子看来,“仁”是治国安邦之本,是首要的政治思想。
他认为,“仁”是人的本质,政治的基础,应该成为治理者的行为准则,使所有的人都结合在一起,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
只有在这种环境中,身心健康的国民才能拥有幸福的生活。
2、法制之重。
孔子非常注重治国的法制,他认为,“不以法治国,无以立其安”,因此,必须建立适应民众实际需要的有效制度,完善政治制度和经济法规,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
3、依法治国。
孔子认为治国有大小两种管理制度,一是儒家讲究“仁”的制度,即以仁治国,另一种是法家讲究“刚”的制度,即以法治国。
他主张,要团结百姓,调节社会矛盾,治理国家,必须遵循法律,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基石,让国家朝着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友爱的方向全面发展。
4、兼容并蓄。
孔子主张“兼容并蓄”,他认为,要把“仁”和“刚”相结合,以“仁”来统治,以“刚”来执行。
这就是孔子倡导的“德政”思想。
他认为,必须发扬“仁德”,使政治行为都以“仁义”为基础;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使政治行为都依法进行,“仁义”和“法治”相结合,统治政治,以实现社会正义。
二、孔子的“德政”思想的实践1、与子和乡里同舟。
孔子认为自己就是一个普通人,他把上层视为朋友,把底层视为子弟,与大家一起上下船,放下身份象征,一起参加共同的体育活动,如“棋子”,培养社会民众之间互助友爱的气氛。
2、行行义以自身为榜样。
孔子认为自己作为一个政治家,有责任以自身行为来塑造一个良好的行为模式,他要求政治家和官员要以自身作为一个榜样,以自己的诚实、勤奋、坚持正义等品格来引导下层百姓,让他们遵从正义,遵守法律,为政治建设服务。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今天的主题是“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
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我们也经常听到有法不依的情况发生,即便存在法律,某些人却可以置之不顾,违背其初衷。
这样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公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正造成了威胁。
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瑕疵。
有时候,立法者没有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导致法律的实施具有漏洞。
同时,一些法律条文可能过于模糊或不明确,给人们留下了解释的余地,从而产生了对法律的不确定性。
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解释的模糊性来逃避法律的约束。
其次,缺乏有效的法律执行机构和严格的执法监管也是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的力量薄弱,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了执法上的不公正和不严肃。
这样一来,有些人就可以通过行贿、背后操纵和政治势力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确保法律的条文能够尽可能全面地覆盖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减少法律的漏洞。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素养和监管能力,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执法机制。
这包括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完善举报和投诉机制,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总的来说,有法不依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执法机制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稳定的社会。
感谢大家的聆听!。
什么是公正
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
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
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
,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
] 这是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唯法是尊是人们的美好追求。
如今,依法治国已载入我们的宪法篇章。
法,作为正义与公正的化身,开始深入百姓的心中。
人们之所以崇法,是因其公平,公正和准确,而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判断、认定和处理,其执法活动势必会影响依法治国的程度。
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
这就是公正的精确定义公正是人类的始终追求。
在社会教育关系中实现公正,历来是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竭力倡导的价值目标和籍以发挥著述的传统领域。
就我国而论,从孔圣人主张“有教无类”的教育公正思想算起,也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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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律与公平
公平又称正义、平等,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
许多种语言中的“法律”一词都有“公平”和“正义”的内涵。
尤其在现代,公平和正义几乎成了法律的代名词,而法律则被视为公平和正义的物质外壳。
显然,法律和公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两者同样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也引起了诸多难解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与公平的联系
公平(正义、平等)的观念具有普遍性。
从历史上看,这一观念是“非常古老的。
”由于“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444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人自身天然物质条件的相对平等,决定了人的观念中要求得到平等对待的意识。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观念并不必然和法律相联系,而是和道德以及其他广泛的社会规范领域都有着密切联系。
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传统道德规范都体现了公平观念。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合法者不尽为不公正也。
”(《伦理学》第五章,商务1933年版,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1982年版)
公平观念和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开端,法律
诞生以后。
人类社会外部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客观生产力决定的社会产品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必然要建立某种分配方式,以免社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状态。
即所谓“定分止争”。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表述,即在客观生产力条件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客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最具强制力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可以说是分配方式最明显的体现。
从这点上讲,法律本身并不必然是公平的,倒行逆施的“恶法”也有可能出现。
专制社会中“令出法随”以及纳粹德国灭绝人性的法律可以说是法律制度本质的典型体现。
不过,法律既然是一种规范,就有如何建立以及建立何种规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平问题,或者说,是否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人类可能主动地将公平观念纳入制定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去,使公平成为建立规范的手段,一方面,作为意识形态的公平必然对法律制度进行评判,公平是衡量法律规范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家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作为原则的公平观念同作为规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康德指出:“人类社会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根据法律全体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
”(《永久和平》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版1982年432页)博登海默认为:“——正义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238页,华夏版,1987年)罗尔斯也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
”(《正义论》5页,社科88年版)尽管法律可能抛开公平,但公平却总是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人间的一切,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法律本身不是公正问题,而是建立某种秩序的问题,而公正也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按照何种原则建立秩序的问题,但法律和公正却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法律作为制度对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内在需求决定了公平和正义本身不仅仅是建立法律制度的手段和评判法律制度的标准,它也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对于特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讲,必然有特定的,由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并为历史的人所普遍接受的分配方式,即所谓“公平”的分配方式。
因此,一方面,特定法律制度由于是建立在特定社会客观物质条件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这种公平观;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人是所有制度的主体和对象,因此,追求建立稳固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追求把历史的人的公平观充分吸收到制度中去,力求法律制度符合公平观,否则,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意识形态不断的挑战而逐渐失去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