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矿井是一个危险的工作场所,随时可能发生事故导致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矿井必须建立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以处理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撤离人员,确保他们的安全。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矿井生产经营行为的必备措施。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矿井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生产安全风险,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和风险等级、紧急情况的预警和报警程序、应急处理流程、人员撤离和转移方案、物资和器材准备情况等内容。
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矿井应当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
指挥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三、建立紧急情况通报制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矿工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同时,应当向所有在岗员工告知情况,并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四、启动应急响应当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流程,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确保矿工的安全。
五、实施人员撤离和转移在紧急情况下,矿工应迅速撤离事发区域,按照预定方案有序地转移至安全区域,等待进一步指令。
指挥中心要负责组织和指导矿工的撤离和转移工作,确保每名矿工都安全离开现场。
六、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后,矿井管理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要对事故损失进行统计和评估,及时开展善后工作,保障受害员工的权益。
七、维护制度的完善和持续改进矿井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确保制度的持续有效性。
总之,是矿工安全的保障,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为矿工的安全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煤矿应急值守制度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矿属各单位要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为保障应急值守日常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值守范围1、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确定的特殊敏感时期;2、重大雨情、汛情、暴雪、大风等异常、恶劣天气时;3、火警以及重大突发事件;4、符合《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皖煤监(2014)26号之规定之一的;5、其他特殊情况。
二、应急值守的职责及任务1、落实值班制度。
在应急值守期间,实行矿领导值班,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未经值班矿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班、代班。
2、确保通讯畅通。
在应急值守期间必须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包括手机、传真),确保随时有人接听,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到手机等其他通信工具上。
3、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电话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记录要准确、清楚、完整。
4、做好值班交接。
接班人员到岗的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决不允许出现值班断档。
5、强化监督、处罚。
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基层单位应急值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发现违规行为要记录在案,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
三、值守人员的范围和条件1、副总以上矿领导均参加矿应急值守;参加矿值班的职能科室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
2、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及机关科室、后勤部室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参加本单位应急值守。
四、应急值守人员职责1、参加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发生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责。
每天13:OO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矿调度所;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单位进行交接,相关制度、办法依据本制度制定;2、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安排应急值守及时间段,保证值守期间内各单位均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当日矿总值班人员,负责对应急值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3、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4、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所和有关矿领导汇报;5、矿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安监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汇报矿调度所;6、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接矿调度所指令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调度所。
煤矿安全规程撤人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撤人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检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 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七十七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模版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模版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矿井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停产撤人,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开拓矿、生产矿等各类型矿井。
三、紧急情况定义紧急情况指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可能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瓦斯、矿山塌陷等。
四、停产撤人责任人1. 矿井经理矿井经理是矿井停产撤人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组织与指挥工作。
2. 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是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工作的执行人,负责执行矿井经理的停产撤人指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五、停产撤人流程1. 接到停产撤人指令当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矿井经理接到报告后需立即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2. 紧急情况通知矿井经理通过矿井内部通讯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发布紧急情况通知,告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做好紧急撤离准备。
3. 撤离现场安全监督员组织作业人员有序地撤离现场,确保所有人员安全到达指定撤离区域,并进行人员清点。
4. 停产措施安全监督员负责执行停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切断电源、关闭设备等。
5. 报告上级矿井经理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情况的处理情况,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六、紧急情况演练为保证矿井作业人员熟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流程,矿井应定期组织紧急情况演练。
演练内容包括紧急情况通知、撤离现场、停产措施执行等。
七、制度宣传与培训矿井应定期开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宣传,以提高作业人员对制度的了解与认知。
同时,应定期开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违反制度的处罚对于违反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行为,依照矿井有关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罚。
九、制度的评估与修订矿井应定期对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模版,旨在确保矿井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停产撤人,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为确保井下安全生产建设需要,确保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等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的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一、成立停产撤人领导机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安监科、调度室、技术科、通风科、地测科、机电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
二、机构职责(一)矿长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二)分管副矿长是紧急撤人避险管理的主要责任者1.负责紧急撤人避险并协助矿长,解决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三)总工程师是紧急撤人避险技术措施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解决遇到的有关技术难题并组织现场实施;(四)安全矿长是监督、督促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监督检查、紧急撤人避险管理有关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指挥、调度紧急撤人避险工作。
(六)技术科、通风科、地测科、机电科:协助分管领导解决紧急撤人避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题。
(七)安监科:监督检查上级、集团公司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紧急撤人避险等制度、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井下职工安全有序的撤离。
(八)供应科:保证计划安排及突发事件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及时供货。
(九)各井下区队:现场盯班管理人员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的第一组织者;每个职工都能熟知避灾撤离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听从指挥。
三、紧急撤人避险预警条件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紧急撤人避险预警条件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聚集的瓦斯浓度达到2.0%;7、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1. 内容概述本制度旨在确保矿井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停产撤人措施,有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
2. 管理标准2.1 紧急情况定义紧急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矿井发生火灾•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矿井地质突陷•井下水灾•其他威逼矿井工作人员生命和资产的突发情况2.2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流程1.紧急情况发生时,坚决执行停产指令,以确保矿井的安全。
同时,职能部门负责人立刻启动撤人流程,并依照预先订立的计划进行。
2.负责紧急情况管理的职能部门将启动撤人流程的指令转实现各个工作区域,确保全部人员能够快速撤离不安全区域。
3.撤人流程遵从从不安全区域向安全区域渐渐撤离的原则。
即先将人员撤离至离不安全区域较远的附属空间,再渐渐撤离至接近出口的安全区域,最终到达地面安全地带。
4.在撤离过程中,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将组织并引导员工进行撤离,确保安全顺利进行,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撤人情况。
5.一旦全部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职能部门负责人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清点并核对人员名单,确保无人员滞留在不安全区域。
6.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该紧急情况的认真情况,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善后工作,确保仿佛情况不再发生。
2.3 职能部门的责任1.职能部门负责人需定期组织紧急情况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本领,并不绝完满紧急情况处理方案。
2.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保持与安全监管部门的紧密沟通,了解安全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动,并及时更新企业相关制度。
3.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进行评估和总结,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够更加高效和精准明确。
3. 考核标准3.1 考核内容1.撤人流程的执行是否严格依照制度要求进行,是否能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2.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依照规定定期组织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本领。
3.紧急情况处理后的善后工作是否恰当并及时进行。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是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员工安全而暂停生产,并组织撤离人员的制度。
紧急情况可能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爆炸等突发事件,因此需要确立适当的制度来应对这些情况。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事前准备和预防措施:公司应事先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处理能力。
2. 紧急情况发生时的报警和通知机制:员工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启动紧急报警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并组织员工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3. 撤离和疏散程序:制定明确的撤离和疏散程序,安排撤离通道和集合点,并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这些程序。
4. 人员聚集点管理:设立安全的集合点,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安抚。
5. 事故后的处理和救援:在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后,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处理、伤员救护和善后工作。
6. 各级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在紧急情况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并要求他们及时作出决策和行动,确保员工的安全。
7. 事故调查和改进措施:事后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并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应急预案煤矿撤人流程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煤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组织人员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撤人流程1. 发现险情(1)矿工或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冒顶、透水、火灾、瓦斯超限等,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2)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2. 启动应急预案(1)矿调度室接到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矿长报告。
(2)矿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确定撤离方案。
3. 通知相关人员(1)矿长通知各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要求他们立即通知本部门、班组人员。
(2)矿调度室通过广播、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全体矿工发布撤离指令。
4. 组织撤离(1)各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班组人员按指定路线撤离。
(2)撤离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严禁拥挤、踩踏。
5. 撤离地点(1)全体矿工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如矿外指定区域、邻近村庄等。
(2)撤离过程中,如遇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 报告情况(1)各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本部门、班组人员撤离情况。
(2)矿调度室汇总撤离情况,向矿长报告。
7. 救援与处置(1)矿长根据险情,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救援队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控制险情,降低损失。
8. 处理善后(1)险情解除后,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
(2)对撤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三、注意事项1. 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撤离过程中,要加强现场指挥,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3. 撤离后,要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降低事故损失。
4. 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5. 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组织人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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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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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xx〕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煤矿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二)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 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O2浓度达到1、5%。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六)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八)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九)发生冲击地压征兆。
()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
(一)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停产撤人与汇报
(一)井下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
(二)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
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三、煤矿职工的权力煤矿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