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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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保险是一种经济活动,旨在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获得来自潜在风险的损失赔偿。

在保险领域中,航空和海上保险是两个重要的分支。

本文将探讨航空和海上保险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在保险业中的地位。

一、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是指为避免航空运输所面临的风险而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

航空运输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如航空器的失事、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等。

因此,航空保险在国内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航空保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项目,包括航空器损失险、货物运输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这些保险项目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在风险发生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航空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范围广泛,并且赔付速度快。

无论是航空器本身的损失还是航空器所携带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都将根据合同约定迅速进行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此外,航空保险还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航空运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航空保险的国际性与航空运输行业的国际化紧密相连,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在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为防范海上风险而提供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上运输具有风险高、成本大、运输距离长等特点。

因此,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海上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险种选择。

这包括货物运输险、战争险、海盗险等,以覆盖不同的风险状况。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项目,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其他风险情况下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形式灵活多样。

无论是货物全损、部分损失还是船只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补偿,减轻了投保人的损失。

与航空保险类似,海上保险也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

海上保险作为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全球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

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复习题海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它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对于海上贸易来说,保险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复习题,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

1.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中涉及到海上货物和船只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个方面。

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而船舶保险则是指保险人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2. 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海上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商人减少风险,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在海上贸易中,货物和船只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海盗袭击、自然灾害、货物损坏等。

海上保险可以为商人提供经济保障,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赔偿,减轻商人的经济负担。

3.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全险、平安险和战争险。

全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等。

平安险是指保险人只对货物和船只的特定风险进行赔偿,如火灾、碰撞等。

战争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和船只在战争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是什么?海上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申请、核保、承保和赔付。

商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一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商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有哪些?海上保险中的重要条款包括投保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投保金额是指商人在购买保险时所确定的货物或船只的价值,它决定了保险费用的多少。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商人需要自行承担。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商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及时续保。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或修复货物等。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险形式,旨在保障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可能涵盖的一些常见保障范围。

船舶损失海上保险最基本的保障范围就是船舶的损失。

无论是船舶的物理损坏还是船舶的灭失,海上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碰撞、搁浅、火灾等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货物损失海上保险也可以保障货物的损失。

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或被盗。

海上保险可以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以减轻货主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货主提供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以便进行赔偿计算。

航运责任除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保险还可以涵盖航运责任。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可以购买航运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由于海上交通的特殊性,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能对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海上保险也可以提供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海上运输受到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损失时提供赔偿。

拖轮与救助保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失去动力等。

这时,拖轮和救助船只的帮助将变得至关重要。

拖轮与救助保险可以为船舶主提供在这些情况下的救援服务和费用赔偿。

收益损失保险海上运输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天气、运输延误等。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运输时间延长,进而影响货主的运输计划和收入。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收益损失保险,保障货主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收益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海上保险还可以提供运输工具责任保险。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可以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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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
• 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 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
•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 运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
• 如以CIF条件成交,应由卖方投保,FOB 由买方自行投保
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 款
• “不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是指 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 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 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disclosure)
• 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representation of fact)
• 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 (warranty)
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
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 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一般风
险),其中包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 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后,才能加投附
加险 • 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除外风险
•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 • 货物本身内在缺陷 • 自然损失 • 虫蛀鼠咬 • 延期: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
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 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 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
思考
• 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 保(仓至仓),保险单抬头为卖方。货 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装船前发生损失。 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 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对这批货物不 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 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有权凭保险单向 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 被保险人应将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 告知保险人
• 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 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
• 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 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海上保险“担保”的含义
• 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 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 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
•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 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 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 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 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海中的财 产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 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 包括:特殊牺牲、特殊费用
• 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 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 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 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
• 保险人: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 • 投保人: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
思考
• 我方以CFR出口,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 往码头待运中,货物灭失,应由何方负 责?如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否通 过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证
• 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 保险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名称、标的物、
承保的风险、保险时间、金额、保险人 名称 • 保险单种类: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流动保单与预约 保单
•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 物已经灭失,则该项保险合同仍有效, 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 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 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 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 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 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 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 的。
• 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 责任利益
• 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
思考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英国两国商人 分 别 以 CIF 、 CFR 价 格 售 出 蘑 菇 罐 头 各 1000 箱 , 有 关 被 保 险 人 均 办 理 了 保 险 , 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遭受 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 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 办理索赔手续?
• 为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损失,保单 中有两个条款,“运输条款”和“更改航程条 款”
流动保单 (floating policy)
• 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 以后申报的保单
•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 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规定一定的期间
•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 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 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
• 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 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
• 流动保单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 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
• 预约保单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不 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期 限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 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风险(海上风险) • 包括:海上灾难、火灾、投弃以及船
定值保单 (valued policy)
• 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 • 标的物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
上10%(买方预期利润)
航程保单 (voyage policy)
• 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 • 一般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
• 如果合同签订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或 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 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 或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 满60天为止
• 此责任期限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一 切险,不适用于战争险
思考
•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 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 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偿?
保险索赔
• 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 后一个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准保险单格式 •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
界性的保险组织
保险的种类
• 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 • 责 任 保 险 。 如 :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在我国80年代开始 •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共同海损具备的条件
• 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实际存在 •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益的 • 处置必须合理(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
的共同安全)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 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 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 是由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直接对船舶或 货物所造成的损害
索赔或接受补偿的人。通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是一致的,但如果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二 者相分离 •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 人 • 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办理保险手续、调查 和处理索赔工作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 一般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 •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
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并在其上签名 即为承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 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
海上保险 marine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 伦敦共同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 出现了最早的海上保险法
•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
• 性质:是一种补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即当损失发生时,由保险人负责 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只付金钱赔偿责 任,而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 的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订立合同。
• 即被保险人在订约前应把他所知道的重 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和决定保险费率。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 主要是由转让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引起的 • 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表示转让的意
思才产生效力 • 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按国际商业习惯,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可以将 保险单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 • 例如:CIF合同,卖方投保,并将全部单据转 让给买方;如发生货损,只要在承保范围内, 买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拒 陪
• 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 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预约保单 (open cover)
• 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 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保单
•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 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 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
• 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狂风巨浪,舱 盖被打坏,海水进舱,货物湿损
思考
• 一货轮在航行中由于偏航而触礁,船身 前部一侧被撞坏漏水,个别舱中部分货 主的货物遭水浸而受损,为排除危难, 使船体上浮而得以修理,船长下令排水, 抛弃部分重货并发出呼救。问:所有各 项损失和费用开支各属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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