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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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中,根据物权的变动方式和情形,将物权变动划分为物权的转让、设立、变更和消灭四种基本形式的一种法律原则。

其含义是以物权变动的不同方式和情形作为划分依据,将物权变动的各种行为归入不同的类别,使之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依据和区别对待,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权法的基本目标。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含义:1.划分依据: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以物权的变动方式和情形作为划分依据。

物权的变动方式包括转让、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物权的变动情形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继承、合并等。

根据变动的方式和情形的不同,将物权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从而使法律对不同的物权变动行为有所区别。

2.制度保护: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通过对不同的物权变动行为作出不同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保护。

比如,在物权转让中,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办理登记等手续,以保证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物权设立中,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登记等手续,以确保设立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可知性等。

3.优先顺序: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还涉及到不同物权变动行为之间的优先顺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权利的先后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即"先登记者优先",这就意味着在同一不动产上,后登记者的权利可能会被先登记者的权利排除或限制。

4.监管机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还涉及到不同物权变动行为的监管机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转让、设立、变更和消灭等行为都需要经过相应的监管机构的审批、登记或备案。

比如,在不动产转让中,需要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和登记;在合并权利中,需要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不同的物权变动行为对应着不同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物权变动行为。

5.适用范围: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还涉及到适用范围的问题。

不同的物权变动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可能有所不同。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

简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含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物权行为和事物性质,将物权变动分为不同的类别,从而确定其法律效果和适用规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护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物权会发生各种变动,例如转让、继承、抵押等。

这些不同的变动对于物权的效力、转让条件和权益的限制都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有助于确定不同变动行为之间的权利关系。

例如,在物权转让中,原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另一人,经过合法的转让程序,新的物权人取得了该物权。

这种变动是通过协议和交付等形式进行的,并且经过法律认可和登记,因此具有确权的效果。

而在物权抵押中,原物权人将物权作为债务的担保提供给债权人,债务还清后,物权恢复到原物权人手中。

这种变动是有条件的,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导致物权无效。

其次,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有助于确定不同变动行为的法律效果。

例如,在物权转让中,原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另一人,新的物权人取得了该物权并享有一切权益。

这种转让是完全的,即原物权人完全放弃了对该物权的主张。

而在物权抵押中,原物权人将物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将负担物质或处置权行使权。

这种抵押是有条件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效力。

再次,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有助于确定不同变动行为的法律安排。

例如,在物权转让中,原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另一人,双方应当经过协商确定转让的具体内容、价格和方式,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登记。

这种变动需要遵循契约自由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在物权抵押中,债务人将物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仍享有物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债权人只拥有担保权利。

这种变动是有限制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中仍保留了一定的权益,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对物质世界的所有权利。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人或物体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动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形式。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原则进行区分和分类。

二、物权变动模式1. 出售模式出售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此获得对价。

在出售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双方通过合同达成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

出售模式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转让模式转让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

在转让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也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双方并没有通过合同约定对价。

转让模式常见于亲友之间的物权转让,如亲属间的赠与行为。

3. 抵押模式抵押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足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抵押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仅作为担保物权而存在。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物权将返还给原权利人。

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 从物权对象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以是抽象的财产权益。

当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体时,如房屋、土地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过户、登记等方式进行。

当物权的对象是抽象的财产权益时,如股权、债权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

2. 从物权行为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行为进行区分。

物权的行为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

出售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转让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抵押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不同的行为,可以确定物权的变动模式和性质。

3. 从物权效力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效力进行区分。

物权的效力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相对的。

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他人的干扰;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只对特定的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变动表现为物权的产生、转让、设定、变更、消灭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构成了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

自然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基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不需要人为干预。

比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通过长期占有和开发而形成。

自然方式是物权变动中最基本的模式,它是物权产生的源头。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律程序来实现的。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物权变动。

比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法方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使物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比如,土地征收是一种法定方式,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补偿和安置。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效力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产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外生效。

效力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效力和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优先原则是指在多个物权变动同时存在时,优先办理先办理的原则。

优先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优先性和先来先得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办理的物权变动具有优先权。

总结起来,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或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合同约定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愿达成协议,对物权进行转移或变更。

例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买方通过支付购买价格,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依法转让是物权变动的另一种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进行转移,转让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当物权持有人去世时,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获得遗产的所有权。

赠与也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赠与是指物权持有人自愿将其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子女成为房屋的新所有人。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持有人将其物权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变现,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出价者。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例如,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进行。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变动可能需要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或程序,例如,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赠与需要符合赠与法的规定。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和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根据物权的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处理方式或程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研究物权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

物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特定物品所享有的权益。

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或终止的方式或途径。

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取得、转让、设立、变更、消灭等。

取得是指个人或集体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对某物品具有物权的情况。

转让是指个人或集体将已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设立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增加新的权益主体的情况。

变更是指物权关系中原有的权益主体或权益内容发生变动的情况。

消灭是指物权关系中的权益主体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情况。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影响,将物权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有:依据物权归属、依据物权内容、依据物权范围等。

依据物权归属的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物权关系中只有一方作出变动的情况,例如个人向他人赠与财物。

双方行为是指物权关系中涉及多方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转让行为。

依据物权内容的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权利设立、权利转让和权利消灭。

权利设立是指物权关系中增加新的权益主体或权益内容的情况。

权利转让是指权益主体将已有的权益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权利消灭是指权益主体的物权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情况。

依据物权范围的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对物品的支配和支配之外的权利。

相对物权是指因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品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综上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研究物权法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孙宪忠X所谓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废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经营行为, 还是一般生活行为,都会经常涉及到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所以物权是时刻处于变动之中的。

物权立法当然应该将物权变动当作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然而在确定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时,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根据物权变动及其原因之间的复杂关系,应该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中建立区分原则。

一、物权变动中原因与结果的一般关系一般认为,买卖为典型的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物权变动。

因为,买卖合同的本质,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 〕我国合同法第130 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也是如此。

按照这一原则,出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价款而出让其所有权,而买受人支付买价的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

这样,在买卖这种最典型的交易中,物权变动当然就有了其原因,即买卖合同;相对应的是,物权的变动,即所有权的移转,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

本文以对买卖合同中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分析为例,结论对其他的物权变动应该同样有效。

对一个成立生效的买卖合同,我们有必要就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如下的思考:11 买卖合同涉及的两种基本财产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分。

根据买卖合同可以直接产生的权利是一项债权,即请求权;而买卖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物权。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必然同时涉及到物权和债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

一般认为,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与债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民法财产权利体系构成的基础,也是民法分析的科学基础。

21 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时间上的差异。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此时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地发生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的结果。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的效果,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在主体之间的转移或者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变动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价款交换物品的方式进行物权的转移。

买方支付价款,卖方将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转让给买方。

2. 赠与:赠与是指将物品的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赠与中,赠与人将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3. 继承: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其遗产的物权转让给继承人的行为。

在继承中,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物权,包括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4. 担保:担保是指以物品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

在担保中,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为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以清偿债务。

5. 交换:交换是指以物品作为交换的对象,进行物权转让的行为。

交换可以是一对一的交换,也可以是多方的交换,交换双方或多方在交换中都能取得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区分和处理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按照物权的性质区分: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和与土地永久附着的建筑物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动产权是指对可移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根据不同的物权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2. 按照物权的来源区分:根据物权的来源,可以将物权分为合法取得的物权和非法取得的物权。

合法取得的物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非法取得的物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根据物权的来源不同,法律对物权的效力和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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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刘静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区分原则/原因行为/变动效果内容提要: 物权变动在整个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一部丰富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的脉络而充分展开。

而在针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之间是否做到区分以及区分于何种程度这一问题上,三部立法模式在法技术处理上及法价值取向上均存在区别。

本文试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这一角度来探讨我国物权变动立法的应然选择。

物权变动在整个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无疑负担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重任。

纵观整个物权法体例,有三项内容尤为重要:一是规范静态的物权关系,根据各国国情规定物权类型及内容;二是规范动态的物权关系,即物权变动;三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制度。

而笔者认为物权变动是这三项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为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一定原因取得、变更、丧失物权的动态过程,它一方面连接着静态的物权制度,另一方面又在动态中关联着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物权变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构成了整个物权法的基础和框架,一个丰富完整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的脉络而充分展开的。

至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立法对于物权变动之规制,其源由可上溯至公元前753年至公元565年的罗马法,中经专制的封建时代、黑暗的中世纪及19世纪初叶开始的近代民法立法,迄至20世纪初叶,大陆法系民法立法就物权如何发生变动也形成“三足鼎立”之格局。

一是以法国为代表并为日本所继受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即我们通说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三是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这一折中的立法模式。

下面笔者将主要从区分原则的这一视角试来探讨物权变动的有关问题,以期对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思路。

一、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与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关系1、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关系在以法、日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中,认为仅依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债权合意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的效果受其原因行为影响,其余不需要任何条件,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不存在区分。

这一立法模式一方面主要是受理性自然法思想影响和对意思自由的神圣尊重,法国素来珍视自由主义,尤其18世纪个人主义勃兴以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于意思自由之尊重,物权变动应以当事人意思之合意为已足 ;另一方面在于法国坚持“广义财产权”的理论,其所谓的财产包括物、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等,其实质是没有将物权和债权进行严格而又准确的区分,仅把债权看作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和途迳,因此物权变动当然是债权变动逻辑上必然结果;第三方面笔者认为是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其认为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采用其它的外在形式加以认证已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从而有利于交易的迅速缔结。

由此我们可知,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不存在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效果的区分,两者之间存在要因性,但这一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首先是逻辑上的矛盾,债权意思主义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基于债权行为可取得物权;另一方面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考虑,规定这一已取得物权未经公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不免使人产生怀疑: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到底还是否是物权?物权本身所固有的强烈排他性特征使我们对此不得不有所疑惑;其次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疏漏,因为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使得交易的第三人无从知道物权已发生变动的效力,这使得现实中交易风险俱增,交易成本增大。

2、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关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法国债权意思主义相比,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均存在一定的区分要求,但两者模式下的区分原则却具有不同涵义,且区分的层度、广度和深度均存在区别。

(1)物权形式主义——完全意义上的区分德国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区分,将物权变动的过程分为债权上的原因行为和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只能发生债法上的效果,而物权变动仅是物权行为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这一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是完全区分的。

在这一物权变动过程中,有两个契约,一个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契约,产生债上请求权,另一个是双方当事人为转移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契约,其效果是物权移转。

这两个契约之间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一个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另一个契约效力,换句话说,即使债权契约被撤消或无效,物权契约仍基于双方的物权合意而有效。

由此可见,这一区分原则进一步发展为无因性原理,无论债权行为效力如何,物权变动基于自身的物权契约均有效。

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其肇端于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普通法学,其鼻祖就是前面所提到的萨维尼先生。

萨维尼最早提出物权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论是在1820年于柏林大学的讲学过程中,该讲义因此被称为他“最最重要的教义学的创见之一”。

他首先将物权与债权从体系上加以明确分离,指出罗马法即开始了区别物权与债权之不同,并将二者置于不同领域加以独立把握;其后,在其著名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进一步把法律行为概念和理论予以精致化,将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进行区别;此后萨维尼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无因化,使它与作为基础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即使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认为“交付也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其中隐含了‘所有权转移’高度抽象的‘物权合意’”,可见,在萨维尼理论中,“交付”这一事实也被抽象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就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提供了理论上的根基,因此也可以说,惟独在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上区分原则的是最为彻底的区分。

(2)债权形式主义——一定程度上的区分在以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中,虽未能作到完全意义上的区分,也也在一定层度上体现了区分原则的要求。

其主张物权变动是基于债权契约与交付或登记的公示形式的合力而产生,这种合力缺一不可。

因此,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履行该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两者之间是不等的,物权变动并不是其原因行为的当然效力,其还必须要有法定的公示方式将其变动的效力加以确定。

这样我们就可推出:当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时,不能就认定其原因行为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无效,从这点看,两者之间做到了区分;但在原因行为有瑕疵时(无效或不成立或被撤销),物权变动效果当然不发生,从这意义上讲,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与变动效果是没有区分的,两者之间存在有因性。

学说上把其称为“从意思主义到形式主义的转换”,立法上旨在使物权变动过程和权属状态公开化、明确化、确定化,可以使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客观物态形式表现出来为公众所知,可以有效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对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极为有利。

因此,这样我们就可得出结论: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中的区分原则的贯彻不彻底的,或者说是一种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

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与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在当前的物权立法之际,其中的两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均采用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其中梁慧星教授立法主持的《中国物权草案建议稿》中第六条、第七条“两条对照,除了分离原则,已经没有再作其他解释的空间”。

在物权变动中为何采用这一原则,是否有其合理性?原因何在?本人试从比较分析、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1、物权变动之一体主义模式所固有之弊端承认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其变动效果之间的差别,不采用物权变动与债权行为一体主义,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其认为法、日的债权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思主义模式存在明显缺陷,这已在第一部分已论述过,一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还是否是物权的疑惑?二是对第三人利益的漠视,第三人无从知道物权已发生变动的效力,且交易风险俱增,交易成本扩大。

法国Gerard Cornu教授在对法国合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评价时就指出:合意主义体现了对意思注意的尊重,这种道德化的制度不可否认的充满了智慧的魅力,但是这种制度仍具有田园诗的一面,它是理想化的产物,其他国家的立法(如德国)与法国相比,其制度更加符合现实。

2、物权与债权不同性质的比较分析承认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变动效果相区分,其理论根基在于认为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相互独立存在的“法秩序” ,因罗马法之继受及受自然法的影响,所有权观念得以确立,“占有法”体系的作用范围受到极大限缩,不以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的“观念性权利”由此成立,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彻底蜕变成观念性权利,此观念性权利的成立过程同时也是与物权关系相决裂的债权关系的独立化过程,由此物权与债权逐步分野并完成各自的圆容。

在交易过程中,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形成债法上的约束力,产生债法上的效果;而物权与此不同,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要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就必须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信原则进行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对世的效果。

因此有必要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变动的效果相区别,这就必须采用区分原则;3、物权变动中交易之自然状态考承认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变动效果之间的区分,这与交易中的自然状态有关,换句话说是来源于交易经验。

针对任何一个交易行为而言,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当事人在整个交易动态过程中的意思是一致的,一是合意形成阶段;二是交付阶段。

这一交易的自然状态被赋予法律意义之后,就形成法律上的分离:合意成立合同,产生债权;交付引起物权转移。

这一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强化了交易阶段性分化,把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履行的法律意义加以区别。

由此可见这一立法模式来源于交易经验,但它一经立法,又起到了强化交易过程分离的过程。

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价值分析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建议采用物权变动区分原则,这就排除了以法、日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承认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效果之间的区分。

至于是采用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这类完全彻底的区分原则,还是采用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这类仅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区分原则的立法摸式,学者们争论较多,这类争论实质上是在承认区分原则的基础上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学上的疑难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价值判断,而不取决于相关事实性依据的判断。

在相关抵触的价值最终选择之前,人们通过对历史经验的研究和可能后果的预测,往往还是能够奠定起较为坚实的理性根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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