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引言国际贸易纠纷是指在跨国贸易活动中,涉及各国间的贸易争端或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合同履行、国家间的贸易政策、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纠纷的背景、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一:美国与中国的钢铁贸易争端背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从全球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中国的出口产品。
这一举措引发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原因: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钢铁出口存在倾销和补贴问题,导致美国本土钢铁产业受到冲击。
另外,美国认为中国对外投资限制过多,未能提供对外国投资者公平的待遇。
解决途径:中美两国在贸易争端上通过谈判寻求解决。
双方都采取了反制措施,对对方产品加征关税。
然而,经过多次谈判后,中美达成了暂时的贸易协议,避免了全面的贸易战。
这一协议包括了中国在美国钢铁领域的进口限额以及就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磋商。
案例二:欧盟对俄罗斯的农产品进口禁令背景:2014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后,欧盟对俄罗斯实施了一系列经济制裁,其中包括对俄罗斯的农产品进口禁令。
原因:欧盟认为俄罗斯通过对乌克兰的侵略行为破坏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了向俄罗斯施加经济压力,欧盟实施了这一禁令。
解决途径:由于禁令的实施使得俄罗斯的农产品出口严重受损,俄罗斯政府对欧盟提起了贸易纠纷诉讼。
此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裁决。
最终,WTO判定欧盟实施的禁令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并要求欧盟停止这一措施。
案例三:巴西与印度间的航空补贴争端背景:巴西的航空制造商巴西航空工业公司(Embraer)和印度的航空制造商印度航空工业公司(HAL)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航空补贴的贸易争端。
原因:巴西政府指责印度政府对印度航空工业公司进行了非法补贴,从而导致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印度则声称这些补贴是合法的,并指责巴西政府对巴西航空工业公司进行了类似的补贴。
解决途径:巴西政府向WTO提交了贸易投诉,并要求对印度的航空补贴实行制裁。
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定稿)

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定稿)国际贸易纠纷及典型案例解析引言国际贸易作为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既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又带来了一系列的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析对于理解全球经济的运行规律、探讨国际贸易发展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纠纷及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深入了解国际贸易纠纷的现状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典型案例解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分析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可以提起诉讼并通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1. 美国钢铁关税案在2002年,美国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大幅度的关税,引发了多个国家的不满和抗议。
中国、欧盟等国家纷纷向WTO提起诉讼,认为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则。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调查和裁决,最终判定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则,并要求美国取消相关的关税措施。
2. 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曾经对稀土出口实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美国等国家对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提起了诉讼,并要求WTO进行裁决。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调查和裁决,认定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违反了WTO的规则,并要求中国取消相关的出口限制。
贸易战引发的纠纷及解析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家之间爆发了一系列的贸易战,导致了许多贸易纠纷的产生。
以下是一些贸易战引发的纠纷及其解析:1. 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战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贸易纠纷之一。
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关税措施,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加征关税,引发了中国的报复性措施。
然而,这种互相加征关税的做法不仅给两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对全球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贸易战带来的纠纷,中美两国进行了多轮谈判,并达成了一些协议。
2. 英国脱欧引发的贸易纠纷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概述2019年4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最终确认了日本对进口酒类产品征收高额消费税的做法违反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此案件中,WTO一致认定日本关于进口啤酒、葡萄酒等酒类征收20%消费税,与国产酒征收8%消费税的做法在国际贸易中违反了贸易平等的原则。
背景在此案件之前,日本一直采取这种差别对待进口酒类的政策。
然而,在2015年,欧盟向WTO提起了对日本这种做法的投诉。
欧盟认为,日本的消费税规定歧视性很强,不仅对欧盟酒类产品实行了高税负,而且在国内市场,日本对于自家产品采取更为宽松的税收政策,这使得欧盟的酒类产品在日本市场上受到不公平的竞争。
欧盟要求WTO裁定,日本应该取消对进口酒类产品的不合理税收规定。
由于日本政府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情况,双方在WTO层面上进行了一系列谈判,这最终导致WTO就此案进行了诉讼。
WTO裁定,日本对于进口酒类产品征收高额消费税的做法已经违反了WTO自由贸易的原则。
案例分析在WTO的判决中,日本的主要辩护理由之一是:消费税是一种内部税收政策,税务主权基本上都被保留给了国家政府。
因此,日本有权利自由选择对税收的规定和征收方式,这不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WTO并不否认这种主权理论,但他们认为,带有贸易效应的差别对待是不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差别是基于产品的国别而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特征或类别,这是导致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WTO的判决中,他们认为日本的所采取的税收规定是不合法的。
由于差别对待并不是基于消费税的税种或税费水平的“数量上相似”区别,而是基于商品类别的“质量和特征”区别。
这种差别待遇是违反了GATT条例,并且违反了日本的国际贸易承诺。
结论总的来说,这个案件中,WTO的判决已经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WTO已经对日本的保护主义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进行了警告,向其他国家强调了平等和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WTO_TBT案例分析汽油案

上海市标准化协会咨询中心陶城年月日委内瑞拉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第条第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第条要求与美国在内进行磋商。
委内瑞拉指出美国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发布的名为《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的法律不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
两国间的协商于年月日开始由于没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月日委内瑞拉请求争端处理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
于月日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的文件中向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这是协议生效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专家组由任组长、—和组成年月日巴西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
月日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月日巴西请求成立专家组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建议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由该专家组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争端解决机构接受了该建议。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力。
本案涉及的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年美国修改了年生效的《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年的水平。
为执行这两项计划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给环保局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清洁空气法》第条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年的基础上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不增加。
为了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与对改良汽油的要求不同该规则被称为“反倾倒规则”。
《清洁空气法》中涉及本案争议的主要是基准设定和改良汽油计划。
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解析

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经典案例解析1. 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的核心机构,对于国际经济发展和全球贸易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众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于理解WTO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也对于回顾过去的争端解决经验以及为未来争端解决提供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WTO经典案例进行深度解析,从多个方面探讨其背后的法律、政策和经济内涵。
2. WTO的核心原则与规则在解析WTO经典案例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WTO的核心原则与规则,这样能更好地理解这些案例的背景和争议焦点。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规定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3. Case 1: 美国钢铝关税案在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引发了全球贸易争端。
欧盟、中国等国纷纷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这个案例涉及到贸易限制和保护主义的问题,也涉及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这个案例进行剖析,包括美国的贸易政策动机、WTO规则对关税的限制以及相关各方的争端解决策略和结果等。
4. Case 2: 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稀土是当代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原材料,中国一度对稀土出口实施限制。
这个案例引发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的贸易争端,并最终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的稀土政策背后的经济和战略考量,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保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作用。
5. Case 3: 子公司溢价案子公司溢价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
这个案例涉及到国际税务规则和税收政策导致的贸易失衡问题。
我们可以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解析这个案例,深入研究涉及到的法律和经济背景,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应对这样的贸易争端。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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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
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
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一、基本案情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
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
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
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
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
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
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
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
当工作组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
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989年1月1日加拿大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USF-TA)生效,它也影响到汽车产品贸易。
该协定规定,只要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合格,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汽车产品的关税。
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汽车协定作出了改变,将进口免税的资格限于属于下列三类中任何一个公司:(1)汽车协定制造商;(2)在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前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制造商;(3)到1989年预期被加拿大指定的其他公司。
换句话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给予某些潜在的新加入者一定的宽限期后,具有终止享有免税进口的公司名单的作用,这些类别之外的公司可能被授权免税进口的唯一出路是兼并原来的受益者或被原来的受益者兼并。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同时加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止。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涉及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GATT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通知了GATT。
该协定允许加拿大维持受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条件(包括与汽车协定制作商资格有关的条件)限制的进口免税。
与汽车协定制造商有关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是通过1965年汽车关税条例(MVTO)和关税项目950规章形成的。
这些法律文件被1988年的条例和1998年的条例(MVTO1998,以下简称1998年条例)所取代。
1998年条例保留了以前的法律文件中的实质性因素。
该条例至今仍有效。
根据允许加拿大政府指定额外制造商的汽车协定之规定,自1965年始,加拿大政府通过授予特别豁免令(SROs),赋予个别没有满足1965年条例和以后的条例原始条件的制造商以进口免税资格。
1998年条例和当前的特别豁免令,也规定对汽车制造中作为原始设备使用的某些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予以豁免。
1998年条例规定,小轿车、具体规定的商用车和客车进口免税。
该条例的受益者与汽车协定的受益者相同。
受益者名单规定在财政部1995年4月10日发布的备忘录附件中。
该附件共列明33家公司,其中4家为轿车制造商,7家为客车制造商,27家为具体规定额商用车额制造商。
1998年条例规定的进口免税,受到了与汽车协定中规定一样的加拿大增值和比率要求。
对每一个条例的受益人,这些要求并不相同,这主要依赖于基准年内的加拿大增值、生产和销售。
该条例规定了计算增值的详细规则。
要求受益人在进口的前一年提交声明,宣布符合基准年的增值和比率要求,也应提交有关制造商的生产和销售报告。
任何基准年不符合增值或比率要求的制造商受益人,应对该年所有的进口缴纳适用的关税,但只有免税进口包括在比率计算中。
因而有不满足比率要求风险的进口商,有权对另外的进口产品开始支付关税,而不需对已进口的产品支付关税。
在任何一年没有满足要求的制造商受益人,并不丧失其制造商受益人的地位,在以后年份仍有资格免税进口。
特别豁免令的受益人有63家。
所有的豁免令都含有增值要求和制造要求。
这两个条件的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同,但增值的具体水平和比率有所变化。
因为豁免令是据加美自由贸易协定授予的,每一受益人的基准或年初期限不同。
豁免令在管理方面规定了与条例规定相同的报告义务。
同样没有满足要求的受益人只需对另外进口的产品交税,对已经进口的产品无需交税。
欧共体主张,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本争端直接相关。
日本认为,这些协定扩大和加重了措施的歧视性效力,但在本程序指控的措施中没有包括这些协定。
二、本案涉及的WTO相关规则本案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GATT和GATS的相关规定,但本节只讨论与GATTS有关的问题。
本案的申述方日本和欧共体指控加拿大不仅违反了GATT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违反了GATS第2条和第17条。
而要判断加拿大的措施是否违背GATS义务,必须首先确定该措施,即进口免税是否属于GATS第1条意义上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GATS第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GATS第2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的服务;(2)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GATS第17条规定:(1)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员可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一款的要求;(3)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其他任何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据据GATT1994和GATS,专家组裁定加拿大的措施属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上诉机构则认为,虽然专家组没有审查该措施是否属于GATS第1条第1款所要求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但是这未表明争议措施影响汽车的批发贸易服务。
三、本案的启示在本案中,申诉方提出,1998年条例和特别豁免令给予加拿大的某些汽车制造商/批发商(统称制造商受益人或受益人)的进口免税,与加拿大根据GATT(GATS)第2条所承担的义务不符,它对美国的供应商提供了优于欧共体和日本的供应商的待遇。
日本还单独提出,进口免税与GATS第17条的义务不符,授予加拿大服务供应商的待遇优于授予日本供应商的待遇。
申诉方还主张,该条例和特别豁免令中的加拿大增值要求与GATS第17条不符,对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成员通过方式越境供应和境外消费提供的服务相比,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
加拿大增值要求创造了受益人购买在加拿大建立的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的刺激,损害了通过越境供应和境外消费提供的服务。
加拿大则拒绝申诉方提出的主张,认为进口免税不是GATS第1条意义上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进口免税既不改变竞争条件,也并非仅优惠美国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因为欧共体和日本的批发贸易服务供应商也从进口免税中受益。
另外,由于汽车行业中制造商和批发商的纵向一体化,在批发贸易中不存在有效的竞争,因而对制造商受益人的进口免税不构成对竞争的影响。
专家组注意到,GATS第1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适用于成员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第1条中的“影响”(affecting)一词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某一措施并不当然地从GATS的适用范围中被排除。
起草者有意地使用了“影响”和“服务的提供”两个词语,保证GATS的纪律包括与提供服务的竞争条件相关的任何措施,而不论该措施是否直接调整或间接影响服务的提供。
上诉机构确认了专家组的这一解释,并进一步指出,“影响”一词的使用,反映了起草者给予GATS的广泛范围的意图。
该词的通常含义意味着“有影响的”措施,表明了广泛的适用范围。
上诉机构也裁定,除影响货物本身贸易和服务本身提供的措施分别属于GATT1994和GATS的范围外,还存在第三类的措施,可能既属于GATT1994,也属于GATS。
这些措施涉及与具体货物相关的服务或与具体货物联系在一起提供的服务。
在涉及第三类措施的所有案件中,对争议措施可以据GATT1994和GATTS一起审查。
专家组注意到,GATS第1条并没有预先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任何措施。
某一措施是否影响服务贸易,其确定不能仅抽象地对该措施的影响是否与成员据该协定的义务和承诺相一致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1998年条例和特别豁免令是否属于第1条意义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关键看这些措施是否构成了对某些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相比的较差的待遇,或与国内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相比较差的待遇。
专家组注意到,进口免税只授予制造商受益人,无论其直接调整或间接影响该服务的供应,其与经销服务供应的竞争条件有联系。
因而在专家组看来,对于进口免税,可以根据GATT1994和GATS进行审查,从而裁定加拿大的措施属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在上诉中加拿大主张,专家组裁定进口免税措施属于GATS的范围是错误的。
加拿大认为,某一措施是否属于GATS约束的范围,应由该措施是否与诸如第2条的实体条款相一致所决定,而不是由第1条所决定,所以,专家组的结论是错误的。
专家组首先审查了一般性问题,即免税进口是否构成影响GATS第1条意义上的服务贸易的措施。
在“欧共体香蕉”中,上诉机构主张,GATS第1条中的“影响”这一术语的适用范围较广,因而没有任何措施当然地被排除在GTAS之外。
专家组最后裁定:在该案中,通过确定这些措施是否构成对某些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低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以及/或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低于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来确定1998条例和SROs是否属于影响GATS第1条意义上的服务贸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