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业企业规划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
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
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
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
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下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
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
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
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8号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环保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通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佛禅府办[2005]24号)印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佛禅府办[2005]24号)印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a004c56137ee06eff918b7.png)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禅府办 [2005]24号印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三月七日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为进一步加快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提高园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工业产业地价优惠暂行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3〕79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
一、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对我区经济发展有关键性作用的企业和辖区内纳税大户进园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对我区经济发展有关键性作用的企业项目和辖区内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由禅城区投资协调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进入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
二、项目准入基本条件一般工业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进入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定位。
(二)符合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四)单位面积创税额:20万元/亩·年。
(五)项目集约用地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及以上项目,可单独供应土地,并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项目,可单独供应土地,原则上不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应土地和不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筑府办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贵阳贵安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暨“强省会”工作大会和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贵阳贵安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全力提升工业集群集聚发展水平,将开发区打造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主阵地和主战场。
到2025年,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等3个开发区达到千亿级规模,贵州乌当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清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修文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湖区现代制造工业园区等4个开发区达到五百亿级规模,其余开发区达到百亿级以上;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比重均达到90%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推进开发区规划布局。
1. 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
突出开发区产业特别是工业发展的首要功能,原则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外)比重达到7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内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评价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园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工作方案

工业园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拿起笔,思绪如泉涌。
这个方案,我已经构思了许久,现在正是时候将它化为文字。
一、项目背景我们工业园区,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必须寻求更高层次的突破。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是我们迈向新高度的契机。
二、总体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提升园区的产业层次、创新能力、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三、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由园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申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明确申报条件(1)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2)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能力;(4)具备较强的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
3.编制申报材料组织专业团队,对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现状、创新能力、投资环境等进行全面梳理,编制高质量的申报材料。
4.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园区企业的政策知晓度,为企业申报提供有力支持。
5.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主动与科技部、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沟通,了解申报政策动态,掌握申报要求,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6.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造良好条件。
7.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8.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园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助力园区发展。
四、时间节点1.2023年3月,完成申报材料编制;2.2023年4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3.2023年5月,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了解申报政策动态;4.2023年6月,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建设;5.2023年7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6.2023年8月,优化园区投资环境;7.2023年9月,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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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仓储项目规划
审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仓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水平和审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发区范围内需经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审核的工业、仓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工业、仓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管理,组织方案初审、专家评审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报审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证或用地批准书,未取得土地权属的需土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立项批复。
(四)环评、安评报告书或预审意见。
第四条方案送审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方案设计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宁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方案须满足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控制指标要求。
指标核算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送审资料须满足《方案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二)要求。
(四)送审深度须满足《开发区工业、仓储项目方案文本内容》
(见附三)。
第五条方案审查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方案审查分科室初审、公示、专家评审、报批、备案等阶段,各阶段工作开始前均需完善前一阶段修改意见。
(二)规划分局初审审查资料完备情况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三)方案初审通过后组织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整理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审核方案的参考依据。
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法召开听证会。
组织听证会及其他工作必要的时间,不作为公示时间。
(三)方案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方案专家评审会,建设单位一并汇报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
(四)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五)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六条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方案确需调整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重点项目需要的。
(三)根据市场及项目建设需求,必须调整且拟调整的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原批准方案控制范围内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
第七条申请调整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将拟调整方案初稿报送审核,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重新报审,方案审查标准等均按照修改时标准执行。
第八条规划方案未报审或审核未通过而擅自动工建设以及未经许可擅自调整方案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
开发区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表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方案送审资料清单
(一)方案初审提供方案文本2套,专家评审提供每个方案文本5套。
(二)文本装订要求:A3大小、横向装订、标注页码、硬封面,书脊标注项目名称。
(三)报送方案文本须同时提交电子文件,包括全套电子文件(JPG 或PDF格式),各类CAD图件(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等),技术指标图件(绿地率计算图、建筑密度计算图、停车位分布图、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图等),设计说明电子文件(Word格式)。
(四)项目立项、环评、安评报告或预审意见。
工业、仓储项目方案文本内容
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项目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项目区位图、现状图。
4.总平面图(JPG格式与DWG格式)。
注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其比例等指标。
5.各种效果图。
包括鸟瞰图、主要建筑效果图、沿街建筑街景完整立面图。
6.平面坐标定位图。
以宁国地区独立坐标系标注坐标。
7.道路交通规划图。
明确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和标高、转弯半径、回车场等。
8.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布置图。
各类停车位的数量和面积须在项目总体经济技术指标中一并统计汇总。
9.竖向设计规划图。
明确建筑坐标和标高、区间道路及城市道路坐标、标高、坡度等。
高程数据采用黄海高程。
10.专项规划设计图。
给水排水、消防、燃气、电力、电信等专业设计,需明确路由、方向、管径(线宽)及接口、检查井位置等。
11.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须注明各层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
12.文字说明。
除设计依据、设计说明外,须详细列举经济技术指标、分期经济技术指标、住宅户型比例表及建设单体面积汇总表(包括单体建筑的占地面积、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以及分层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等)。
13.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其他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