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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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

司法工作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

司法工作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近年来,我国农村矛盾与纠纷愈发突出。

这些矛盾与纠纷是农村发展不平衡、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的集中表现。

司法工作在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规范法律制度建设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

因此,完善农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社会秩序,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农村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如土地承包法、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等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村矛盾与纠纷。

二、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农民是农村矛盾与纠纷的主要当事人和受害者。

因此,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关键。

司法工作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和公平解决矛盾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建设。

三、加强农村裁判文书公开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司法机关的裁判工作。

加强农村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增加裁判的透明度、公正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得到法律指导,增加公信力,推动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

四、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工作需要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培养和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在担负农村矛盾与纠纷调解责任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解决途径。

五、优化农村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需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司法资源匮乏、优质法律服务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城乡司法资源协调配给,合理分布专业法官和律师等司法资源,提供均等化的法律服务,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重要措施。

六、加强农村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队伍是农村矛盾与纠纷解决的主力军。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司法队伍,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对于高效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政法工作公信力 满意度的措施

提升政法工作公信力 满意度的措施

提升政法工作公信力满意度的措施
1.强化政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提升其公信力和满意度的重要保证措施。

政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尤其是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关切的重大案件、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增加公众对政法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2.加强政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政法机关应该切实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严格依法办案,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每一个案件,减少群众在政法工作中的不满和投诉。

3. 推行“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正
“阳光司法”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司法公开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政法机关应该通过公开审判、开展网上庭审、推进庭审直播等方式落实“阳光司法”,积极打造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平台。

4. 增加政法工作的精准性和智能化程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政法工作的智能化和精准化已经成为必经之路。

政法机关应该加大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力度,提高工作的智能化程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政法机关还应该加强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帮助实现政法工作的精准化,确保每个案件的处理都是科学、精准、高效的。

5.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
政法干警队伍是政法工作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和能力水平的提升对政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满意度具有重要影响。

政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干警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同时要加强干警队伍的待遇和福利保障,提高干警队伍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让干警们更有动力、更有信心、更有能力为推进政法工作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瑕疵的现象,这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他们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是完善司法体系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机制,明确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沉淀多年的良好的司法信誉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持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定期的考核评价,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激励,可以推动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趋势。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稳定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化也能保护涉案人的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简罚分离制度简罚分离制度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简罚分离制度是指将一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裁量权剥离出去,转交给司法机关审判。

简罚分离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加强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能够增加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法庭公开、律师以及其他法制组织的参与,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亲民性,预防滥用职权的情况,使司法公信力更加得到保障。

六、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存在滥用、失当、漏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展开监督。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司法机关,不受其干扰,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情况。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慕平来源:《前线》2014年第1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

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

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

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

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

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更加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与维护

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与维护

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与维护公信力是任何一种制度或组织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在司法领域,公信力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认可程度,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个拥有高度公信力的司法系统,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首先,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上。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司法公信力的存在和维护,能够让人民坚信司法机构在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中是公正、公平的,从而增强人民对法律和法治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

司法公信力的稳固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上。

一个具备较高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有助于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滋生非法行为和社会动荡。

反之,如果司法公信力不被认可,人们将失去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再次,维护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是司法机构树立威信的基础。

只有在正义、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才能赢得人民对司法实践的认同与支持。

司法公信力的维护需要司法机构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处理案件,严谨审理、独立裁判,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结果。

司法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腐败和违法现象的发生,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使得司法公信力得以巩固和提升。

最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国家形象和外部合作的影响。

一个拥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之间能够赢得尊重和信任。

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也能够更加顺利,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资源。

同时,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还能够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繁荣和福祉。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不可小觑。

法治乡村治理工作总结(3篇)

第1篇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将法治乡村治理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工程。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法治乡村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总结旨在回顾和总结我单位在法治乡村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二、工作目标1. 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确保乡村治理工作依法进行;2. 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法治意识;3. 完善乡村法治服务体系,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治服务;4.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1)成立法治乡村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2)将法治乡村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3)加强对乡村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 完善乡村法治宣传教育体系(1)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村民法治意识;(2)利用乡村广播、宣传栏等平台,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政策;(3)加强乡村法治教育队伍建设,提高法治教育质量。

3. 完善乡村法治服务体系(1)设立乡村法治服务中心,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2)加强与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治服务;(3)开展乡村法治服务培训,提高乡村法律服务人员素质。

4.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1)加强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解决村民合理诉求;(2)加大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3)建立健全乡村法治监督机制,确保村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工作成效1. 村民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明显提高,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2. 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乡村治理工作逐步实现依法进行,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成为常态。

3. 乡村法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2024年最新司法工作总结

2024年最新司法工作总结2024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一年,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任务,不断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2024年,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取得了重要进展。

首先是智能化建设的推进。

各级法院纷纷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智能化法院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相对顺利,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的辅助决策和资源管理手段。

其次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度。

另外,建设和完善了一批廉洁司法工作机制,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二、公平正义得到更好保障2024年,司法机关在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司法公正水平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活动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机制更加健全。

同时,司法机关加强了人权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及农村、城市相对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公平正义的保障更加全面。

三、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2024年,司法机关在执行工作方面加大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加强了拍卖、变卖等执行手段的研究和使用,提高了执行效率。

其次,加强了对涉外执行的管理和协调,推动了涉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此外,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提高了执行恢复率,维护了法律权威。

四、司法体制健全化建设深入推进2024年,司法机关在司法体制健全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深化了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了规章制度,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特别是对法官队伍的建设,加强了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五、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2024年,司法机关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付出了辛勤努力。

加强了司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加大了对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发表时间:2018-09-18T10:15:33.037Z 来源:《知识-力量》4中作者:郜志涛[导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正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

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检察官在办理业务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

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问题,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

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每一位了解检察院的人产生敬仰,让群众抛弃怀疑和指责。

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

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做法和典型意义

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做法和典型意义摘要:一、引言二、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现状1.纠纷类型2.处理流程三、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做法1.法律依据2.调解与判决的平衡3.地域差异与政策调整四、典型意义1.维护农民权益2.促进农村社会稳定3.提升司法公信力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处理此类纠纷。

了解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现状及典型意义,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现状1.纠纷类型宅基地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

这些纠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升级。

2.处理流程法院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受理起诉、调查取证、开庭审理、调解或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处理方式。

三、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的做法1.法律依据法院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法院处理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调解与判决的平衡法院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注重调解与判决的平衡。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若调解无果,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地域差异与政策调整由于我国地域差异较大,各地法院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在政策调整方面,法院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确保司法实践中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四、典型意义1.维护农民权益法院处理宅基地纠纷,有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2.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宅基地纠纷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此类纠纷,有助于平息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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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维护基层公平正义论文提要: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

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简要介绍我国基层法庭的工作实际;第二部分为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主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为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第四部分为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概述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

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

二、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原因分析由于农村与城市在人员构成、生活方式、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广大农民在知识体系、认知水平、道德观念与城市居民有很大不同,此点反应到司法领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在城市与农村、居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同标准。

具体而言,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外部原因1、农村习俗与传统文化的影响纵观我国的历史及社会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发现,农村在保留旧有习俗,传接传统文化方面与城市比较有着显著优势。

大量的旧有习俗与传统观念在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时甚至高于法律。

例如,农村中出嫁妇女不负责赡养父母,亦不继承遗产;订婚后,若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若女方悔婚,需退还全部彩礼;建造农村房屋时未经左右邻居同意,建造的房屋不能高于邻居的房屋等等。

这些习俗大多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但却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遵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裁判与该类习俗不符,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就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产生怀疑。

经调查发现,人民法庭审理的农村赡养案件,85%以上的当事人以女儿不负责赡养、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等事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率较低,上诉率较高;人民法庭审理的相邻关系案件,近70%的当事人以农村习惯,如散水的宽度一般不超过50厘米、门前道路排水沟应保持通畅等反驳对方的诉求,而原告方往往对该类习俗予以认可,法院在裁判时往往面临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利益抉择。

2、影视作品等现代传媒的不利引导由于农村所特有的较为封闭的环境,其娱乐设施及项目较为单一,电视、电影、网络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

我国施行的电视剧、电影的审核制度,并不对其内容的法律观念、相关法律事件进行审核,从而造成我国电视节目法律素养较低,大量的电视剧、电影情节中涉及的违法事件在剧情中得到了认可与赞扬。

例如义愤伤害他人不会得到法律制裁、民事纠纷进行刑事处罚、非法上访闹访合情合理等等,该类剧情虽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却在无形中歪曲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广大观众,尤其是法律观念较为单薄的农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久而久之,观众就会以非法为合法、以无理为合理。

3、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通过调研发现,超过65%的被访农民表示从未接受过任何法律宣传及教育,亦未参加过任何普法活动,近三分之一的被访农民不知道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宪法》。

而在改进措施一项中,90%的被访农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在农村多举办一些普法活动,93%的被访农民认为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将自己的下一代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

由此可见,广大农民具有学习法律的迫切愿望。

但在实践中,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农村普法形式,大多内容呆板、形式单一,普遍做法包括:将部分法律条文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路边街道的黑(白)板上一写了之,少数村落会在村广播中简要播放;摘抄法律条文编制小册子或宣传单发放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发放给广大村民。

这些做法大多是为了应付区县的审查,黑(白)板的内容常年不换,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村民关注度较低。

乡镇编发的普法册子或宣传单发放到村委会后往往就不知下文,大部分村民往往从未见过。

另外,法律条文是对生活现象的高度概括,是语言文字的精辟阐述,而相对应的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却并不高,让其通过简单描述而对法律有着深入理解明显脱离实际,而解释法律、讲解法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显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从而造成农村不仅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法律的解释运用在农村更是空白。

4、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更是农村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土壤。

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重要表征就是“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

这也是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

”1具体而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厌法厌诉观念普遍存在。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环境较为封闭,村民间较为熟悉,相互往来较多,村民间的矛盾与纠纷很多时候都会采用私下和解、亲属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直接采用诉讼方式的村民,往往被其他村民所诟病;二是法律认识浅薄。

在广大农村,农民一般无法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亦不能区分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之间的差别,很多受访农民认为只要不实施伤人、偷盗、抢劫等行为就不算违法。

三是受法被动,维权意识淡薄。

大部分村民接触法院是因为被他人起诉,而且在诉讼时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接受法律知识、法律程序非常被动。

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时,1增凯. 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8月.亦不能有效维权。

内部原因1、人民法庭法官对农村缺乏了解“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被动、理性的法律适用者,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教育背景、感情和价值选择,这些个体性因素客观存在。

”2目前我国基层法官主要表现为两大人群,一是年龄较大、常年从事审判工作的原有人员,二是今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审判队伍的年轻干警,而后者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

年轻干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良好的教育背景,在法律条文的把握与运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年轻干警的不足亦较为明显,由于不同的知识水平、生活方式,年轻干警往往对农村的风俗习惯、处事方式缺乏了解,与农民打交道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当事人对审判的方式不理解、对裁判结果不明白,影响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法官的独立性导致案件事实的查清存在难度法院与其他政府机构、党群机关不同,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离不开独立审判。

法官只有不受来自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宪法和法律才能切实得到维护。

正是因为法官具有独立性,往往造成与其他部门较少业务往来,即便存在业务来往,许多部门为了避免错误,害怕承担责任而对法院的工作不予配合。

2贾春仙,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6月例如,当法官到村委会调查案件事实时,许多村干部以没有时间、不知道案件事实等理由加以推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到公司企业核实当事人信息或提取相关信息时,企业以负责人不在,单位没有权限等事由对法官不理不睬。

从而造成很多在案件无法还原案件本来面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3、个别法官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中,绝大部分法官都能够依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但不可否认,极少数法官的不当行为给整个司法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一批法官纷纷落马,并经媒体宣传之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而在广大农村,“有人好办事”“有关系就能胜诉”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市场,而个别法官的行为恰恰“印证”了农民的这些观点,造成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一定困难。

三、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近几年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王胜俊院长到基层法院视察时又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结率高;大局意识强,群众意识强,管理意识强。

在广大农村,由于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大部分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诉讼是迫不得已,是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

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当将目光仅仅局限在案件本身,而应当探寻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努力从根源上化解纠纷。

因此,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应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为服判息诉。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裁判文书后,服从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主动或被动的履行判决内容,使得案件本身终结。

第二层为案结事了。

服判息诉并不代表案结事了,有时候裁判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却因为一个裁判引发了其他一个或多个诉讼。

可见,服判息诉只是在案件表面解决了纠纷,而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则是一次性从深层解决纠纷。

第三层为人和事满。

在农村,原被告之间大多具有亲属、邻居、朋友等身份,双方之间往往在矛盾发生前具有一定的感情,由于案件的发生,使得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通过法院的审判、明理、释法与调解,使得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要化干戈为玉帛,修复彼此之间的感情。

第四层为法治文化。

每一起案件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发生在社会之中,尤其是农村案件,当事人所在村镇的其他村民大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较为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通过一次完美的审判,对某一地区产生良好的法律示范效应,不仅能使得裁判结果深入人心,更能提升某一地区的司法公信力。

四、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在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尝试的探索1、加强宣传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法治宣传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对农村的宣传则较为欠缺,形式也相对简单,大多采取宣传栏、粉刷标语的方式,农民对此往往不屑一顾,关注度较低。

应当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宣传方式。

经调研发现,入村开庭对于基本法律的宣传具有较好的实际效果,往往能够以点带面,使其他村民同样接收相应的法律知识;定期开展农村法律讲堂,讲解农民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例如婚姻、继承、赡养等,同样能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但应当注意开展的时间与地点;除此之外,建立驻(包)村法官制度、定期放映法制宣传片等方式亦具有一定的宣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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