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大疑难问题--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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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首先呢,以前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就是那种很干巴巴的条文,什么这个情况下赔,那个情况下不赔之类的。

但是程啸老师一讲,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了。

他就像一个魔法师,把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个个生动的故事。

比如说在讲过错责任的时候,他不是简单地说什么是过错,而是列举了好多生活里常见的例子,像有人在小区里遛狗没牵绳,狗把小孩吓着了,这就是典型的有过错的行为。

通过这些例子,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原来所谓的过错就是没有做到一个正常理性的人该做的事情。

然后呢,在谈到特殊侵权的时候,那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像产品责任这块儿,我以前就想,东西出了问题就找厂家呗。

可程啸老师详细地分析了从产品的生产、销售到最后消费者使用的整个链条,每个环节可能承担的责任。

这让我意识到,原来在这个复杂的商业社会里,侵权责任的界定可不是那么简单粗暴的。

这就好比是一场接力赛,产品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每个“选手”都得保证自己不出错,不然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哦,关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这一块。

程啸老师的讲解让我感觉像是在学习一门生活中的经济学。

他讲到不仅仅是直接的损失要赔,像医药费之类的,那些间接的损失,比如因为受伤耽误工作的收入损失,也得赔。

这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侵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这些反应造成的损害都得由侵权人来买单。

这可太合理了,毕竟一个人被侵权了,受到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让我有点小郁闷。

就是感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还不太清楚这些侵权责任的规则。

就像我跟朋友聊天说起一些侵权的事情,他们还是那种很模糊的概念,觉得只要是出了事就全怪一方或者就稀里糊涂地自认倒霉。

这时候我就特别想把程啸老师讲的这些东西一股脑儿地都告诉他们,让他们也能明白自己的权益到底在哪里。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引言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都只是由于侵权人一方的有意或者过失所致,但在某些情形下,受害人关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有意或者过失,现在假如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侵权法都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损害赔偿的义务与赔偿的范畴,视当时的情形专门是损害的缘故要紧在何方而决定之。

”同条第2款第1句规定:“如被害人的过失,系关于债务人所不知或不可得而知的重大损害危险不促其注意或怠于防止或减轻损害者,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227条第1款规定:“假如债权人的过失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将依照过失的程度(参阅第2055条)及其引起后果的严峻程度减少赔偿额(参阅第2056条)。

”《日本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能够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此种因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制度, [1]在各国、各地区的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称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过失相抵”,《德国民法典》中称为“Mitverschulden”(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共同过错”, [2]有的则翻译为“与有过失”)。

日本民法中则称为“过失相杀”,英美国家通常使用“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一词(有的人译为“与有过失”,有的人则译为“共同发挥作用的过失” [3]、“助成过失”或“促成过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此种因受害人的过错而相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制度也有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关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然而,由于该条内容过于简单抽象,因此极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程啸: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报告三则(超赞)

程啸: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报告三则(超赞)

程啸: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报告三则(超赞)案例分析报告壹——侵害生命权案——【案情】M发现其商业合作伙伴G(50岁)骗了他20万元,于是找G理论。

两人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大打出手。

在打斗的过程中,M失手将G 推倒,结果G的头部碰到了写字台。

由于头部遭受了严重伤害,G当场死亡。

G与其已经去世的前妻F和现在的妻子L分别生了两个孩子——X和Y,X为10岁,Y为8岁。

G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其全部财产由L继承。

【问题】何人有权取得因G之死亡而产生的针对M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析】1、M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M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M侵害了G的生命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M将G推倒在地,导致G死亡,因此M已经侵害了G的生命权。

B.G的死亡乃是由于M的行为所致a)M从事侵害行为,即积极的作为——将M推倒在地b)G死亡和M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没有M推倒G的行为,G不会倒地,进而头部撞到写字台上以致死亡。

C.M存在过错M虽然不是故意要导致G死亡,但是其对于将G推倒致使G头部受伤是具有过失的,因此M主观上存在过错。

→中期结论1:M由于过错侵害了G的生命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M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由于本案中,M的行为导致了G的死亡,因此M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此外,由于M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发生替代责任的问题,因此M属于赔偿义务人。

→中期结论2:M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属于赔偿义务人。

2、M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1)M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程啸:中国侵权责任法

1、程啸:中国侵权责任法
中国侵权责任法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侵权责任法
目 录
一、概览 二、保护范围与归责原则 三、多数人侵权责任 四、用人者责任 五、网络侵权责任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 八、环境污染责任 九、高度危险责任 十、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一、概览
(一)侵权法独立成编 (二)体系结构 1、总则与分则的结构 2、一般条款+类型化 (1)一般条款的涵义 (2)一般条款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
(3)类型化 (三)侵权责任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侵权责任的成立 过错责任为原则(第6条第1款);过错推 定与无过错责任的法定化(第6条第2款、 第7条);公平责任为例外(第24条)
侵权责任法
1、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 2、多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 (1)涵义与类型 (2)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的效力
大陆侵权法上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第 8 条)
教唆帮助行为 (第 9 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 10 条)
连带责任 (第 11 条)
侵权责任法
1、损害承担的基本原理 “享有权益者自担损害”是损害赔偿法中 最基本的原理。“良好的政策应当让损害 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 理由存在。” 2、归责事由 归责事由是对那些能够使得已发生的损害 被转移的法律原因的统称。
侵权责任法
3、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事由”的 基本规则。 4、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过错原则(Verschuldensprinzip)” 或“过失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任何人仅于因过错(故意或过失) 侵害他人权益时,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新-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精品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侵权责任法课程简介侵权责任法(2019—2019学年)课程介绍?课程简介?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教材相关资料及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课程简介英文名称:学时总计:45学时授课教师:张卫英2019@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9年3月全国人大《民法典草案》第八编采纳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该编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

自此,这一称呼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用。

?《侵权责任法》三审稿于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法共12章92条。

?该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王利明教授认为:采?°侵权责任法?±更为妥当:第一,过去我们之所以强调是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坚持了为自己行为负责这样一个原则,这是十九世纪以来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范围,严格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张,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也逐渐增加。

第二,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过度强调行为的不法性或者行为的过错,但是,在我们国家因为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现在还很薄弱,这个时候侵权法被迫要承担一些救济的功能,所以,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适当的扩展侵权法救济的功能使它成为一个责任法可能更好。

这就是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参见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2019年10月27日在人大法学院的讲座)本课程所采观点故,本课程应更名为“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英美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罗马法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称为“合意之债”,而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称为“非合意之债”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中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程啸著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阅读案例
10.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11.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12.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违反的义务不同 2.责任成立的不同 3.责任的目的不同 4.能否赔偿精神损害不同 5.辅助人责任不同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有无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 (2)有无最高赔偿限额的不同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概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二)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1.区分的标准 2.区分的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
(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Tort Law/Deliktsrecht),又称“侵权法”、“侵权行为法”,是民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征
1.侵权责任法属于私法 2.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概述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由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组成。 侵权责任基本法不应随便变动,否则不利于维持整个侵权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连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读完程啸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论述,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迷宫里,突然被人塞了一把超好用的指南针。

以前吧,觉得侵权责任法就像是一团乱麻,各种规定和案例混在一起。

程啸老师就像是一个超棒的解绳大师,一点一点地把那些复杂的东西捋顺了。

从最基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说起,他就像一个讲故事的人,把那些看似干巴巴的法律概念,用特别生动的方式给你讲清楚。

比如说过错这个东西,以前我就模模糊糊的,感觉就是谁做错事了呗。

但是程啸老师能从不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实践角度,把这个过错到底怎么判断,怎么在实际的纠纷里认定,给分析得明明白白。

这就好比你原本只知道有个大概形状的东西,他一下给你把这个东西的内部结构、每个零件的功能都展示出来了。

还有那些特殊侵权的情况,像什么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之类的。

感觉这些就像是侵权责任法里的“怪咖”,有着特殊的规则。

老师讲的时候,就像是在介绍一群有着独特超能力的超级英雄。

他会告诉你这些特殊侵权为什么要特殊对待,背后有着怎样的社会考量。

比如说产品责任,这关系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权益啊。

当我们在超市拿起一件商品的时候,可能根本没想过背后还有这么多法律上的保护。

但是通过程啸老师的解读,我就知道了,如果这个产品有问题,伤害到我了,我可以怎么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企业又有着怎样的责任,这就像是给我们消费者穿上了一层法律的铠甲。

在赔偿范围这一块,那更是细致入微。

以前我就想,赔偿不就是把我损失的东西补回来嘛。

可没那么简单!程啸老师能把那些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讲得头头是道。

就像他能把你受伤后的每一处“伤口”都量化成法律上的赔偿数额,无论是身体上的伤痛,还是心灵上的创伤,都能在法律里找到对应的补偿方式。

这让我感觉到法律真的是很有人情味的东西,它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能切实地去弥补那些被侵权者受到的伤害。

而且啊,书里或者他的论述里,那些案例就像是法律大餐里的配菜,超级下饭。

每个案例都是活生生的故事,有因为邻里纠纷导致的侵权,有企业之间因为商业竞争引发的侵权,这些案例让那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起来。

侵权责任法程啸

侵权责任法程啸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于一方因为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交往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

那么,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侵权责任,以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类型。

一、什么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权益而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害他人权益而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案件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权益的不同,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人格权侵权、财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环境资源侵权等多种类型。

其中,人格权侵权是指侵害了个人的姓名、肖像、声音、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行为,财产权侵权是指侵犯了个人或者组织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财产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侵犯了个人或者组织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行为,环境资源侵权则是指侵害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成果和因果关系三个要素。

首先,被侵害人需要证明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一般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

其次,需要证明该侵权行为确实导致了经济损失,即侵权成果。

最后,需要证明该侵权行为与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四、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注意事项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正确的身份认定,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次,需要对证明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同时也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最后,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也需要注重权益的协调和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系统,其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处理起来也比较繁琐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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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据此,《二审稿》第954条之一:“自愿参 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 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 条的规定。”
➢ 4、受害人同意 ➢ 没有做出规定。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三)减责事由 ➢ 过失相抵的完善,要明确受害人的过错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大 疑难问题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目录
➢ 导言 ➢ 一、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 ➢ 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 三、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与一般条款 ➢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六、监护人责任 ➢ 七、雇主责任
目录
➢ 八、网络侵权责任 ➢ 九、产品责任 ➢ 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十一、医疗损害责任 ➢ 十二、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 十三、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这种模式产生的问题在于:特别规定是否 排斥了一般规定?特别法如《产品质量法 》对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后,还能 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章的规定?
➢ 为解决这种认识上的混乱,《二审稿》第 955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 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导言
➢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思路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要是在《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 偿问题的解释》等侵权方面的法律、司法 解释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 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 来,制定完全不同的、一部新的民事法律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据此,《二审稿》第954条之二规定:“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 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 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 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 关国家机关处理。
➢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 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 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 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宪法和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 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 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 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 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 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款实际上采取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的模式。 ➢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 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三、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与一般条款
➢ 多数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非 常广泛,既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 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权利中又有绝 对权和相对权。如果不做区分,一视同仁 ,则不利于协调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的关 系,故此,应当区分权利与利益分别给与 不同程度的保护,进而为法官的裁判提供 指引。但该意见未必接受。
危险行为的规定中,删掉“能够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区分侵害与损害
➢ 从而明确绝对权保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 任(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也进一步明 确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抑或公平责任,只 是对损害进行归责,区分侵权责任编关于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与物权编、人格权编 对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二)免责事由的类型 ➢ 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 上述三项免责事由被规定在《民法总则》
第8章“民事责任”中,无须在侵权责任编 加以规定。 ➢ 2、是否规定自助行为? ➢ 自助行为(Selbsthilfe),是指权利人为 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二审稿》第944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二审稿》第945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定。”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规则而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就无须负责。
➢ 关于是否规定自甘冒险,也存在争议。主 要需要厘清的问题就是,自甘冒险与受害 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之间的关系问题。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民 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 报”中认为:关于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 众提出,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审稿》第946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 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等侵权责任。”
➢ 现行《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区分侵害与 损害,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与绝对权保护请 求权在适用要件上的差异被抹杀。
➢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言
➢ ,而是要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进行科学的整理,消除现有法律规定的矛 盾冲突,去除其中重复繁琐的内容;针对 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 ;就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导言
➢ (二)侵权责任编的历次草案 ➢ 1、201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 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 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
➢ 故此《一审稿》和《二审稿》第962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 过错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 担损失。”
三、侵权法保护范围与一般条款
➢ 5、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侵权责任编草案》(全国人大宪法与法 律委员会审议稿);
➢ 6、2018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 稿》)。
一、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
➢ (一)“总则+分则”的立法结构 ➢ 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侵权责任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如明知司机醉酒仍然达成其驾驶的机动车 ;其二,在有些案件中,原告的自甘冒险 只是意味着被告因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 ,故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当自担 损害。在体育比赛中尤其是对抗性激烈具 有一定危险性的比赛,如足球、篮球、拳 击等。参与者同意参加比赛,就意味着自 愿承担了特定的风险。与原告一同比赛的 被告只要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比赛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一)免责事由的规范模式 ➢ 现行《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规定+特
殊规定”“一般法+特别法”的模式,即第 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对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做出了规定。 ➢ 同时,在医疗损害责任(第60条)、高度 危险责任(第70-73条、第76条)、饲养动 物致害责任(第78条)又做了特别规定。
➢ 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 围绕着是否规定自助行为,产生了很大的
争议。公安部门担心因此导致社会秩序的 混乱,但是多数人认为,应当规定。全国 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认为:关于规定“自助行为”制度。一 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 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的成立,包括侵权赔偿责任、绝对权保护 请求权;多数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 第二章“损害赔偿”(《一审稿》中本章 的章名为“责任承担”),主要对侵害人 身、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
➢ (二)争议问题 ➢ 1、有没有必要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的对象
四、免责与减责事由
➢ 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实践中,对伤害由谁 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建议对这个问题 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 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 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 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 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此,需 要加上“同一损害”的表述。 ➢ 《二审稿》第952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 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权人的责任。”
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一)损害赔偿法的立法模式 ➢ 《二审稿》第二章“损害赔偿”对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缺乏 债法总则,所以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 损害赔偿共通的规则,如过失相抵、损益 相抵等无法统一规定。 ➢ 损益相抵规则无论在侵权责任编,还是在 合同编中都没有做出规定。
➢ 3、自甘冒险 ➢ 自甘冒险(assumption of risk / Handeln auf
eigene Gefahr),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 bewusst und ohne zwingenden Grund)进入 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 自甘冒险的法律效果:其一,在有些案件 中,原告自甘冒险只是意味着其对损害的 发生存在过错,故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规 则,相应地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 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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