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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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森工集团,省水利投资集团,各项目法人,各有关施工企业,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黑政办规〔2022〕16号)等要求,切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是全面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应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费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对于上一年度已开工、并延续至今年的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责险的应根据剩余工程情况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剩余施工期。

二是参照省住建厅安责险费率。

目前,水利部尚未制定水利安责险的统一费率,省水利厅正在制定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和保险费率。

在相关规定和费率正式发布前,施工企业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费率,与保险机构协商约定合同后购买安责险。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和保费费率发布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

在购买安责险之前,施工企业应在平安财险、人保财险等保险机构中,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事故预防服务能力进行购买,并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等有关标准或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和频次,要求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水发[2013]864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水发[2013]864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水发〔2013〕864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防汛办,水利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版下载地址:*******************密码:82627582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毁主要包括遭受江河洪水、内涝或者山洪侵袭而毁坏的江河湖泊堤坝和蓄滞洪区围堤及附属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库工程、灌涝区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水文测报设施。

第三条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以市(地)、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国家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四条在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增加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行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地)水务局负责所属县(市、区)项目的建设管理。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2007年5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从严审查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在黑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在黑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设 置 咨询 台 等 方 式 , 大 张 旗 鼓 地 进 为 一 体 的 哈 尔 滨 市 水 保 科 技 示 范 园 层层落实责任制 ,加强消 防设施 、器材和人 员疏散安全通道 的检查 ,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 ( ) 二 严格落实责任。坚持 “ 谁主管 、谁负责 、谁治理”
为农村水 电安全生产奠定扎实基础 。
雨情水 隋预警预报 ;严格执行水库调度方案,严禁超汛限水 位蓄水 ,加强对泄洪建筑物 的监管 ,确保能够及时启用和安
全运行 ;建立应对水库出险应急预案 ,确保一旦险情 出现应
急预 案能够J l 启用。 il l i 二是切实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工作。 必须建立小型水库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l f安全责任制 ,  ̄ iq 使每一座小型水库 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 ;严格落实小型水库 管理和看 护人员 ,确保每 一座小型水 库都有专 人值 守 :制 定完善小型水库应急预案 ,开展事故转移避险和救援演练 。 三是切 实7 I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 目的安全监管。严格按 照 1 ̄ i l 施工组织设 计的要 求安排施工 ,除 险加固期 间水库 要按 照 施工期调度运用方案运行 ,有重大险情的务必要空库运行 , 除险加固项 目完成后未经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 ( ) 二 进一步加 强在建水利工程施 工安全监督检查 。 进一步 落实水利工程 建设政府 安全 生产监管职 责和项 I I法
治任 务。7月 2 3日,厅安 委会 下发 了 《 黑龙江省水 利厅 关 于切 实加强汛期 安全生产 工作 的通 知 》 ( 黑水发 [ 0 2] 21 号 ),对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做 出部署。厅安委会成 员单位要按 照职责分工 , 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 能 , 深刻吸取其他省 、市发生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事故 的教训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建设厅、水利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16日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2003年6月2日)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水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水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年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200多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一定贡献。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黑水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见附件1),参考先进省份经验,我厅决定就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试行承诺制管理。

一、承诺制管理的范围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各类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试行承诺制管理,以下简称“承诺制管理项目”。

二、简化审批程序承诺制管理项目在开工前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把关,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意见作为水土保持方案附件,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负责实质性审查,6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及《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见附件3)。

程序性审查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见附件4)。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密除外)。

三、强化行政许可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黑水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20〕56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现将下放省管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跨市(地)项目及水利部下放审批权限外,原由省水利厅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报备验收等工作,下放至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跨县(市、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着“应放尽放,能放尽放和就近就便”的原则,已由省水利厅做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尚未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本次审批权限下放后,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管理等工作;已由我厅做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且通过验收或验收报备的开采矿产资源类等生产建设项目,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和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工作。

三、本次下放至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四、本次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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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黑水规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6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对《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 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和责任。

2.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一)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涉密项目除外),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二)提交申请。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专家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评审专家库水土保持专业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审批程序。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性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线下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线上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即受即办,同时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

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建设期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10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按季度报送监测报告成果。

(六)自主验收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提交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涉密除外)。

不符合报备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加强日常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审批制要求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同时对审批的内容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重点监督。

(二)实行全覆盖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积极采用卫星遥感及无人机等全方位、无死角地进行全面、精准监管。

发现存在问题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严格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

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应用,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好承诺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对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失信责任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文件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本通知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审批标准,及时调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及相关流程,参照附件格式规范使用法律文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自行废止。

附件:1.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2.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书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30日附件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附件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文号:(生产建设单位名称)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申请书、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信息黑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通知》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等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营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效能,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9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对标国家水土保持审批承诺制管理要求,完善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制度,优质高效地办理行政许可,对《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通知》主要修订的内容《通知》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

由原来四部分修改成五部分,增加了承诺内容,新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办理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其他事项五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审批许可。

2、承诺内容和承诺书格式。

增加了6项承诺内容,同时对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格式进行修改。

3、办理程序。

将办理程序分为自主公开、提交申请、审批程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要求和自主报备验收六个方面。

一是审批时间从6个工作日办结修改为网上办理即受即办,线下办理符合要求现场办结。

二是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参照水利部承诺书修改《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将原《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实施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合并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生产建设单位网站公示时间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并增加了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内容。

四是增加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及承诺制自主报备验收内容。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证实行承诺制审批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效落实,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做了明确要求,对未履行承诺制和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编制、监测等参建单位严肃追责和处罚。

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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