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管理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实施控制、检查和评价等措施,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质量管理应当贯穿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全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我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设立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督和评定;(三)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四)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负责人牵头,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二)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工作;(三)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跟踪整改情况;(四)对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我单位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三)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整改的流程和措施;(五)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管理实施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管理实施应当贯穿整个工程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黑水发[2013]701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水发〔2013〕701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机制,规范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水利工程建设机制,规范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水利工程的确定、设计、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水利工程是指受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需要在短期内修复重建的各类水利工程,或其他应及时完成而又无法按正常建设程序按时完成,投资额度较大,经各级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水利工程。

应急水利工程包括:1、防洪、供水、灌溉、排水等水利设施的应急加固、抢修工程;2、防洪、排涝疏浚工程;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的水利工程;4、由于洪水灾害导致堤防溃堤、水库垮坝等事故急需堵复加固的水利工程。

5、为抗御特大干旱灾害临时建设的引调水工程和其它水源工程。

6、各级政府为满足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应急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应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分级负责、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主管、水利实施、监察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践,制定的一系列质量管理制度和规则,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质量合格、质量可靠,为社会提供安全的水利工程服务,同时也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质量计划、质量控制、低水建筑物、工程验收与评定。

总则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等基本内容,为后续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质量计划章节是指规定工程质量计划必须实行的流程和规定。

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每个环节的质量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制定合理的质量管理措施。

并且,质量计划还必须通过评审与审批,确保其可行性和完整性。

质量控制章节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计划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控制工作包括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自检和互检、施工日志的填写等方面。

工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严肃处理存在的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低水建筑物章节主要是规定低水建筑物施工中的管理要求。

低水建筑物是指在水位超过低于设计水位的时期内不会发生涝灾的建筑物。

由于,低水建筑物涉及到安全和舒适性等方面,因此其质量要求格外高,贯穿整个建设过程。

从原材料的选择、施工的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确保质量达标。

工程验收与评定章节详细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检验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规范,并且达到安全可靠的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工程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包括工程投资及使用维护成本、技术、质量等方面。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对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也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打造优质安全的水利工程,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促进经济发展。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12-07每个省份的农田水利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水利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灌溉农田、供水供电以及防洪排涝等重要功能。

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各级水利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总则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同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标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质量管理要求1.项目设计阶段在水利工程项目设计阶段,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论证和方案选择。

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考虑工程的长期运营和维护。

同时,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施工阶段在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施工方应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施工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经验,并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导。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鉴定阶段水利工程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验收鉴定。

验收鉴定包括工程实物的检查和试验,以及工程资料和文件的审查。

验收鉴定的结果将决定工程是否合格以及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验收鉴定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三、质量管理措施1.加强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利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应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

这些机构有权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同时,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还会定期进行抽查,以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2.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规章,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这包括工程设计的审查和核准制度、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十分严格,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规定和说明,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普及和提升。

一、总则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水电站、渠道、泵站等项目。

2. 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经过合格的审评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3.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质量管理体系1. 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记录等文件。

2.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3. 质量目标应当明确,包括实现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目标要求。

4. 质量计划应当合理制定,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5. 质量控制应当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的控制、施工作业的检查等方面。

6. 质量保证应当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格的施工队伍、调查勘探数据的准确性、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等方面。

7. 质量改进应当不断推进,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的创新、人员素质的提升等方面。

三、设计要求1. 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的准确性、技术要求的合理性等方面。

2.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水文资料、水资源状况等方面的资料。

4. 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明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四、施工要求1.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严格执行施工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的要求。

2. 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保证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黑水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黑水规发〔2020〕4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监督、逐级监管、全面覆盖,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问责”的工作原则,完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监督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原则上,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二)逐级监管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实行逐级监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三)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覆盖、行业监管无盲区。

(四)依法依规的原则。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必须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开展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和咨询中介机构等)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岁修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环境用水、水土保持和国土防护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指导各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水务部门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良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组织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考核、指导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和质量检测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统一规划管理。

第八条本省境内城市防洪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堤防及国土防护工程、三江平原治理工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配套工程、农业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实施监督。

第九条本省境内二级以下堤防工程及第八条规定以外的水利水电工程、农田水利、水保等其它水利工程,按行政辖区由行署、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农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结果进行审核,参加所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签证、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质量保修期内,对施工单位交工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每年对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准,确定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

第十三条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定期组织全省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并将质量大检查的结果在水利行业通报。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水利质量监督中心站参与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的优秀勘察、设计、优秀施工和优质工程的评选,签署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参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章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必须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

在中标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进场人员、仪器设备对照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人员、设备与合同有不符现象,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相应比例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到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送报工程项目划分结果,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项目划分结果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重要隐藏工程、关键部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及时报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及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单位工程交付使用验收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移交工程档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等级、专业技术要求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场监理人员必须在承担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上岗要经过岗位培训。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签发施工图纸、技术变更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工作;完善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要加强质量控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五章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勘测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勘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勘测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及时出具设计变更单。

第三十五条参加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对该工程验收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六条设计单位参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工作,并从设计角度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了擅自修改设计和偷工减料。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投入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对其承接的水利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转包。

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其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认可,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文件配备相应专业和数量的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检查和质量检测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查、检测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自检实验室,承担自检任务。

自检组数和频率必须满足水利行业有关检测规定的要求,提高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严格按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及验收规程执行,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