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合集下载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分散:我国的监护制度将监护权分散在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法院等各个主体手中,缺乏明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这导致监护责任的划分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变得复杂和混乱。

2. 缺乏明确的指定程序:监护人的指定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出现指定不当或指定人死亡等情况。

此外,由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缺乏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的滥用。

3.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父母普遍缺乏教育和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威胁。

为了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能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监护能力和素质,减少监护责任负担。

3. 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程序: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监护人资格的合法和有效性。

4. 制定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应该更加完善,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未成年人的磨难。

5. 加强监管和督促: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部门的监管和督促,对监护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完善我国监护制度,需要在所有权、控制权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以下从几个案例中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一个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的脆弱身心被监护人糟蹋近日,某县一名未成年被发现身体被监护人打伤,且多次被强迫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生活状况异常困难。

对此,当地政府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县的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这名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监护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案例:家暴案件频发家庭暴力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即使在一些有监护制度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存在被监护人家暴的情况。

事实上,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一问题,监护制度必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案例:部分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困难。

这些案件突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只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正当管理,配备专职财产管理人员,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财务审查,严惩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只有不断加大控制力度,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监护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其人身、财 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例 如,在孤儿、弃儿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能由国家或相关组织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之后在《中华民国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家庭结 构的变化,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01
02
03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 洞和不足,如法定监护人 的确定、监护人权责不明 确等。
执行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法律漏洞侵犯被监护 人的权益。
社会认知不足对监护职责缺乏认识和履 行。
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协调家庭、社会
和国家的关系。
完善监护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增强家庭功 能,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 家庭和谐。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 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THANKS
感谢观看
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完善

浅议我国监护制度缺陷与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立法中的缺陷,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监护制度亲权监护监督一、我国监护制度现状之不足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由监护人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约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而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粗,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未将亲权与监护作明确区分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护指亲权之外的事务替代性监督和保护, 广义的则包括亲权制度。

我国民法上使用的是广义监护概念。

在传统民法上,监护与亲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 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虽然亲权与监护差别甚大,但在我国民法中却未能严格区分亲权与监护, 关于监护的规定中也涉及亲权的内容,这种合并的规定,使立法过于模糊。

(二)监护人有关规定不合理1.监护人种类规定不合理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类。

而纵观各国立法, 监护人一般分为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及选定监护人。

其中, 指定监护人系指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在父母均丧失监护能力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的情形下, 方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之职。

选定监护人则指由亲属会议或法院选任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个不尽合理之处: 其一, 未规定遗嘱指定方式, 父母亲基于亲情, 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通常是自己较为信任的人, 由其作为监护人, 对于被监护人较为有利,法律应当予以肯定。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建构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和重要性。

成年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健康和意识正常的情况下,依法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健康状况、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的意愿,并指定相应的监护人。

这一制度的建构对于保障成年人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意义。

我国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其次是社会意识和文化观念的滞后。

我国传统观念中存在对于成年人自主意愿的不尊重和保护,容易陷入家庭和社会的干预和控制之中。

再者是监护人的选择和培训问题。

当前我国的监护人选择理念较为模糊,培训和认证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监护人素质和能力的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建议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护程序和监护权力。

制定统一的监护法律法规,明确监护人的选定程序、权力范围、监护意愿的书面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相关规定,为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二、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推动社会意识和文化观念的转变。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于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和保障意识,推动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和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监护人的选择和培训机制,提高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统一的监护人选择和培训机制,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规范监护人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强化对制度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群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定义、现状及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 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担负着保护和关爱被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监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指导。

其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参差不齐,有些监护人缺乏对被监护人的关心和照顾,甚至存在虐待和忽视的行为。

第三,由于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行监护责任产生困难。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以下是几点建议:3.1 详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明确监护人要保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权益,不得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

3.2 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应当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监护权或者剥夺监护权,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3.3 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应当更加紧密。

例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应当对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给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

3.4 加大监督力度应加大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我国《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第二章确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扩大了《民法通则》成年人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增设了“成年意定监护”规定,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责问题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作规定。

本文通过研究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督机制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比重大,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老年人口的增多引发老年人监护问题,然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新篇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含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历程为顺应社会现状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包括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两类,并未提及非其他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2011年我国老年人人口达12288万人,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自己欠缺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里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变,意味着我国开始向世界领先的成年监护制度迈进一步,同时该法也为《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的编撰过程中,经过我国民法学界,社会各方呼应以及对我国老龄化现状的考量,立法机关决定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总则》予以通过。

《民法总则》的编撰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写入意定监护制度,将成年监护制度被监护人的范围予以扩大。

这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较为全面的一次改革,标志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有了质的飞跃。

《民法总则》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由于《民法通则》关于被监护人的范围过于狭隘,已不能满足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民法总则》以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被监护人的范围囊括了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说不仅是精神病人可以被监护,老年痴呆症患者,植物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被监护。

这就解决了生活中这类人群的监护问题。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从该成年人缺乏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起实施。

《民法总则》第二章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形成了我国以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三种监护方式为内容的监护体系。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被监护人自身意愿为原则,着力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也是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立法活动的体现。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监护的设立仍与行为能力的欠缺挂钩大陆法系国家改革后的成年监护制度不再以被监护人欠缺行为能力为监护要件,这是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趋势,法院对具体个案才审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自我意愿表达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仍把欠缺行为能力作为监护要件,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第33条意定监护的开始条件也与行为能力挂钩,这样的立法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不能满足我国当前老龄化突出的现状。

一方面,不仅欠缺行为能力的人需要被监护,还有一些人具有辨识认知能力但由于身体残障难以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也需要被监护。

也就是说人的辨识认知能力并不与行为能力一一对应,只认定本人欠缺行为能力不考虑其本身的辨识认知能力给与其不必要的监护,反而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违背监护制度的原则。

另一方面,仅考虑行为能力的欠缺会使意定监护难以实现,现实生活中,一部分老年人可以打理日常生活,还具备行为能力,但其意识能力下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由于《民法总则》33条的规定使得意定监护难以启动。

因此,以行为能力作为判断被监护人范围的标准,是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一大弊端。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问题1、关于监护人确定的问题现代成年监护已经由“他治”转向“自治”,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33条规定成年人可以自行与他人协商设立意定监护,保护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但第2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定顺序,法条前后相违背,也不符合尊重被监护人自我决定的理念。

法条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为父母、子女。

然而《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适应老龄化严峻的问题。

老年人在丧失行为能力需要被监护时,他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配偶)此时一般也已不具备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本身的真实意愿也可能与法定监护顺序不同。

2、监护人权责不清晰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权责不清晰,成年人因个体差异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存在差异,所需要的保护程度也不同,《民法总则》法条并未明确监护人应履行怎样的职责,轻则给与被监护人不必要的监护,重则使监护人借机寻找法律的漏洞,完全包揽被监护人本身事务,违法处分其财产。

监护人权责不明晰容易导致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职责最终损害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

3、监护人资格恢复制度不合理《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除故意犯罪外,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经申请恢复其资格,但是我们很难确认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这一规定风险较大,很容易出现监护人资格恢复后继续做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受损害的仍是被监护人,不能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法院也会增加诉讼负担。

这调制度弊大于利,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所以在难以保证犯过错误的监护人一定能改过自新的情况下,还是要首先为被监护人的权益着想。

欠缺监护人报酬制度《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监护报酬制度,成年监护中特别是意定监护,如果非亲属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尽职尽责履行监护职责,长此以往监护人的积极性就会减弱,甚至萌生侵犯被监护人财产的想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监护人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

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但是,监护人所获得的报酬只能在一定限度内,不能过分苛扣被监护人财产。

监护人报酬制度的目的是勉励监护人更积极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缺乏配套监护监督制度被监护人欠缺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代为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被监护人由于自身缺憾处于弱势地位,那么从监护制度的开始,监护人的权利就要受到制约。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拥有先进监护制度的国家都有本国完备的监护监督体系。

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对监护人的监督。

仅能从一些模糊的规定推定我国存在监督权。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时,由法院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显然这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督机制是非常不全面的,对监护人的监督应从监护人开始行使监护职责时进行。

使得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事务时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从源头上防止监护人权力滥用。

因此,我国应当将监护监督制度写入《民法总则》。

成年制度监护的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应从各方面着手,建立赋有特色的成年监护体系。

设立监护层次由于我国根据成年人行为能力来判定是否予以监护,这使得有独立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意思自由受到限制。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原则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的监护模式,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为其确定监护范围。

对于完全丧失意思表示能力的人人身与财产事务的全面监护,监护人可以代理其决定所有事务。

对于有精神障碍使得其缺乏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设置兜底的辅助制度,监护人仅管理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

遵循“最小限制原则”,让被监护人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愿,监护人仅履行被监护人不能处理的事务,对于被监护人自己执行能够完成的事务。

因人而异,设立多种层次的监护体系。

法律应放宽监护人的确定条件对于监护人的选任,《民法总则》可不强制性规定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法院依照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结合被监护人意思能力,依职权选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选任可以为非亲属关系,监护人的数量也不限于一个,成年人可以与一人或多人协商建立意定监护,多个监护人按约定履行监护职责。

这样也可以减轻一人监护带来的压力。

法律可以明文规定禁止作监护人的情形。

通过法律明晰监护人权责,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利,取消《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人的监护人能够尽职尽责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

设立监护人报酬机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监护人承担管理被监护人事务的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权利义务相辅相成的原则。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更何况我国传统家庭把孝道摆在首位,如果让子女向父母索要监护报酬一般家庭难以接受。

因此,我国可以设立特殊机制,规定非亲属监护人享有监护报酬请求权,监护人可以向被监护人索取适当的报酬。

另一方面也可以勉励监护人尽职尽责,做好监护事务。

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但是《民法总则》仅在第33条说明意定监护的内涵,关于意定监护的签订及履行问题并没有规定。

本质上而言,意定监护协议是成年人与意定监护人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委托协议,委托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协议生效,委托协议生效后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意定监护的事项,由民政部门审查监护人的资格,之后予以备案。

当受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受托人需承担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

如果受托人为无偿监护,那么受托人只有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委托人造成实质损害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受托人为有偿监护,则可以在协议中规定违约金,受托人违反协议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受托人不能完全履行协议但并未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害,则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设立成年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能时很容易出现滥用监护权利的情形。

如监护人私吞被监护人财产,向被监护人隐瞒财产状况,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等,因此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监护监督机制势在必行,这也是《民法总则》立法上的漏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