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履行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的小案例

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的小案例小张在一家广告公司做平面设计师,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刚进公司的时候,合同里规定小张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九点到下午六点,中间休息一个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小张呢,就每天开开心心地按照这个时间来上班。
他工作可认真了,按照公司的安排,每个月都能完成规定数量的设计任务,公司呢,也按照合同每个月的15号准时给他发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初期那是相当和谐。
比如说,有一次客户要求加急做一个海报,小张为了能按时完成任务,还主动加班了几个小时,公司呢,也按照加班的规定给他算了加班费,这就是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样子啦,大家都守着合同里的约定办事。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但是呢,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和国外的一些客户有了合作。
有一天,老板把小张叫到办公室说:“小张啊,咱们公司现在接了不少国际项目,为了能更好地和国外客户对接,咱们的工作时间得调整一下。
以后呢,咱们按照弹性工作时间来,不过你每周的工作时长还是40个小时不变哈。
这样你有时候可能早上不用九点来,但是晚上可能就得稍微晚一点走,方便和国外有时差的客户沟通设计方案。
”小张一听就有点懵了,这可和原来合同里写的不一样啊。
老板就笑着说:“小张啊,你放心,这个变更呢,公司会给你一些补偿措施的。
咱们会每个月给你额外加500块的交通补贴,毕竟你可能有时候下班晚,回家不方便嘛。
而且这个变更只是为了适应公司现在的业务发展,对你的职业发展也是有好处的呀,你能接触到更多国际上的设计理念呢。
”小张想了想,觉得老板说的也有道理。
不过他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说:“老板,这个变更我能理解,但是咱们得签个补充协议吧,把这个新的工作时间和补贴都写清楚。
”老板一听,连忙点头说:“行,行,还是你做事严谨,那咱们就签个补充协议。
”就这样,小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
然后呢,小张就按照新的工作时间安排开始工作啦。
虽然有时候下班晚了点,但是每个月多了500块补贴,而且确实像老板说的,他接触到了很多国外很前沿的设计想法,自己的设计水平也提高了不少呢。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重大案例

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重大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特逗又特能体现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儿。
就说有个小建筑公司,接了个给一个老旧小区翻新几栋楼外立面的活儿。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啥材料啊,啥颜色啊,啥时候完工啊。
这小公司的老板呢,是个特实在的人。
刚开工没几天,原材料价格就跟坐火箭似的往上涨。
那老板一算,要是按照合同用指定的材料,这成本得多出老多了,搞不好这活儿干下来还得赔不少钱呢。
旁边就有人给他出主意,说:“老板,咱偷偷换个便宜点的材料呗,颜色差不多,业主估计也看不出来。
”
这老板眼睛一瞪,说:“那哪行啊,合同上写了就得照做,咱不能干那没信誉的事儿。
”
然后施工的时候呢,又遇到了麻烦。
小区里有几个特别难缠的住户,今天说施工声音大影响他们休息了,明天说脚手架搭在那挡着他们采光了,就各种阻挠施工。
施工队的人都快被整崩溃了,就跟老板说:“老板啊,这活没法干了,咱要不和业主商量商量,拖一拖工期?”
老板又不干了,他跑去跟那些住户一家一家地耐心解释,还调整了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对大家的影响。
同时也和业主那边积极沟通,保证按照合同上的工期完成。
最后呢,这小建筑公司克服了重重困难,按照合同要求,用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那几栋楼的外立面翻新得漂漂亮亮的。
小区业主都特别满意,还到处给这个小建筑公司做宣传呢。
这小建筑公司虽然在这个项目上没赚多少钱,但是因为他们坚持履行合同义务,名声一下子就传开了,后来接到了好多新的项目。
你看,这就是坚持履行合同义务的好处,虽然过程很艰难,但结果是非常好的。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可真是个“小迷糊”。
有一次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张,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两年。
刚开始的时候啊,那真是风平浪静。
小张按时交房租,小李呢,也保证房子没啥问题。
可过了大概半年,小张突然跟小李说:“哥啊,我工作调动了,这房子离我新工作的地方太远了,我想解除合同。
”小李一听就有点懵,这咋突然就要解除合同呢?
小张就有点无奈,他说:“哥,我也不想啊,但是每天上下班在路上花的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是受不了。
”
小李灵机一动,说:“兄弟,我有个主意。
你看啊,这附近不是有共享单车嘛,你早上骑个车到地铁站,这样能快不少呢。
而且你晚上回来的时候,路上还能锻炼身体。
”
小张听了之后有点犹豫,小李又接着说:“你要是觉得房租有点贵呢,咱们可以稍微调整一下,每个月给你便宜个一两百块钱。
毕竟咱们合同都签了,你要是走了,我还得重新找租客,中间房子空着我也没收入啊。
”
小张想了想,觉得小李说得也有道理。
而且小李提出的这些办法呢,也确实能解决他一部分的困扰。
最后啊,小张就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了。
你看,本来这合同差点就解除了,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点让步,最后还是继续履行下去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遇到合同履行有困难的时候,大家都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很多时候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没必要直接就放弃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协作履行案例

合同的协作履行案例话说老王啊,他有一套老房子想重新装修一下,就找了装修师傅小李,两人签了个装修合同。
这合同里把各种事儿都写得清清楚楚的,从拆墙到最后的刷墙、铺地板,那是安排得明明白白。
刚开始的时候啊,协作履行那是进行得相当顺利。
老王呢,按照合同约定,先给了小李一部分预付款,让他去买材料。
小李也不含糊,立马就去建材市场挑选材料。
他知道老王想要那种环保又实惠的材料,所以就一家一家地找,还时不时地给老王发个照片或者打个电话,问问这个材料行不行,那个颜色好不好看。
这就是他们协作的第一步,互相沟通嘛。
但是呢,问题很快就来了。
按照合同,小李要在两周内把墙给拆完,可拆到一半的时候,发现有一面墙是承重墙,这可不能随便拆啊。
小李就赶紧给老王打电话,说:“老王啊,这墙拆不得,是承重墙呢,咱得改改方案。
”老王一听也急了,这可咋整呢?不过他们俩都知道合同里有个条款是关于遇到不可预见情况时要协商解决的。
于是,两人就约了个时间见面。
小李拿着新画的设计图,跟老王解释说:“你看啊,这承重墙不能动,那咱们就在旁边做个造型,把这一块设计成一个小储物间,既不影响整体布局,还能增加收纳空间。
”老王仔细看了看,觉得小李这个主意还不错,虽然和最初的想法有点不一样,但确实是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这就是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问题没有互相指责,而是积极协作去改变计划。
接下来就到了水电安装的阶段。
小李的团队在施工的时候,发现老王之前给的水电线路图有点不太准确,有些地方标记模糊。
这时候老王就主动配合了,他虽然不是很懂装修,但他找到了以前房子的一些水电相关的资料,还亲自到房子里和小李一起研究,回忆每个房间电器的摆放位置,这样就能确定准确的水电线路走向了。
再后来啊,到了刷墙的时候。
合同里规定要用某种品牌的环保漆,可是这种漆在市场上突然缺货了。
小李又跟老王商量:“老王啊,这漆买不到了,不过我找了个同等级别的环保漆,口碑也很好,价格还差不多,你看行不行?”老王呢,他相信小李的专业判断,就同意了。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房东和租客,老张和小李。
老张在城市里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小李呢,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正需要一个小窝。
于是啊,两人一拍即合,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租金每个月1500元,租期是两年,小李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里的各种设施啥的。
刚开始的时候,那是一片和谐。
小李每个月按时交租,老张也偶尔过来关心下房子的情况。
但是过了大概半年吧,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他一个远方亲戚打来的。
这个亲戚说自己要到这个城市来工作一段时间,想借老张的公寓住住,而且还暗示说可以给老张一些钱,比小李租的价格高那么一点点。
老张一听就有点心动了,心里想啊:“这多几百块钱呢,好像是个不错的买卖。
”于是,老张就去找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亲戚要住这房子,你看你能不能提前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说:“老张啊,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两年呢,我这才住了半年,而且我也没违反合同里的任何规定啊,你怎么能说让我走就让我走呢?”老张呢,就有点耍赖皮的样子说:“这不是特殊情况嘛,我亲戚也是临时决定的。
”小李可不吃这一套,他说:“不行,咱们得按照合同来,我就要继续住在这里。
”然后啊,小李就拿出合同仔细研究,发现里面有条款明确写着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这违约责任可不小呢,要赔偿好几个月的租金。
小李就跟老张耐心地解释这些条款,老张刚开始还不以为然。
但是小李态度很坚决,他说:“老张,我很喜欢这个房子,而且我也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你非要赶我走,那我只能去法院告你了。
”老张一听要去法院,心里就有点虚了。
他想啊,这要是真去法院,自己肯定理亏啊,而且还得赔不少钱。
再加上他也不是那种不讲道理的人,就是一时被亲戚说的那点小钱给迷了眼。
最后呢,老张就跟小李说:“行吧,小李,那咱们就继续按照合同来,你就继续住着吧。
”就这样,小李成功地继续履行了原合同,在那个小公寓里安心地住了下去。
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二)、 出卖方无接受买受方委托意思,只是运 输价款由买受方承担,经济抽象观念上, 与受托办理承运事宜并无区别——受托 者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故假用“代办” 一词,符合语言学上词汇生成的规律。 此场合,应认属于卖方送货行为,标的 物交付地点应为买受方受领地点。
4.小组思考 共同认为本案中乙的代办托运属于解释(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 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见, 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 起移转至买受人,此处并未直接规定所有权是否 转移。但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认为出卖 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代办托运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因而推定, 自7月18日乙公司在火车站向甲公司发出该100台 空调,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 县火车站发出100台空调;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不能履行 合同; 乙公司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当日 告知甲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7月21日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上泥石流,30台空调 受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 乙公司要求丙支付100台空调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丙
1.本组认为目前对于代办托运的管理规定多 出现在运输条例。但由于代办托运日渐受 人青睐使用,已有普遍性,且其本身具有 争议,因此有必要立法。 2.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规范商业行为, 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有关部门应 该加强管理。 3.必须承认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要做的是 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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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博尔滕公司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金澳公司代为主张博尔滕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98号- 20091211】【裁判摘要】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约过程汇总不断提高所供商品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
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以实物抵债的方式折抵部分债务但并未另行签订代物清偿协议,该类情况下,认定代物清偿协议存在与否,应综合考察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相关的履行行为以及经济生活中债权人结合搜代物清偿的一般做法等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
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诉讼。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9号-20091204】【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设计公司与通达公司、顺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对此交通设计公司与国资公司均为提出上诉,交通局在答辩意见中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的认定应于维持。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是可以预见且经常发生的,但必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
交通设计公司与发包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就因研究内容调整影响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如何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并无不当。
交通设计公司在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未获得相应报仇或经济赔偿,其利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初步设计费用系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公路建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国资公司应按照该约定承担上述债务。
国资公司赔偿交通设计公司相关损失后可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交通局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当事人,其作为行政机关在项目法人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致函交通设计公司告知本案所涉的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交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5、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全洲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67号-20080509】【裁判摘要】涉案协议对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
对于供货方以经销方不履行为铺地货物提供担保义务为由主张经销方构成根本违约,其终止供货并解除经销协议符合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经销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供货方在双方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并且在经销方已经做了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足额提供铺地货物的义务,且提出解除经销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销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经销方要求解除经销协议,由供货方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20080424 】【裁判摘要】在实践中,企业的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会带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由于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移给变更后的企业。
本案中“北京建昊实业公司”关于《易货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北京建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合同一方甘肃皇台基于《易货协议》的签订方并非建昊投资从而拒绝向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
并且,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需由合同当事方举证主张。
7、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深圳市蒲公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32号-20071225】【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
尽管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并不能从上述规定中得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式效力。
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
质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
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之规定,可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五年行使期间在性质上类似于除斥期间,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一种实体权利,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行使,变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兼具程序权利的特点,即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故而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程序上的请求权,即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形式撤销权,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胜诉权乃至起诉权。
因此,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既可消灭实体程序,亦可消灭程序权利。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必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不可分离的审查,也自然要综合使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
8、供电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济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32号-20070709】【裁判摘要】铁合金公司预期不交付电费,供电人兴达公司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履行催告义务。
兴达公司在中止供电之前未能向铁合金公司明确催告期限,说明停电时间,在没有通知用电方的情况下即中止供电,不仅给铁合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直接导致铁合金公司停产。
自2004年3月至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铁合金公司因无其他可用电源,无法恢复生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损失较大。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双方应对尚欠电费按比例分摊。
9、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按:原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蒙阴县支行)与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财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20070726】【裁判摘要】当事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人民法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
这这种情况下,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