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2001-12)国调终版
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2001-12)国调终版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2001年12月目录1. 总则 (1)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3. 线路保护 (5)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断路器保护 (6)5. 变压器保护 (8)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10)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14)8. 运行与检修 (16)《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
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覆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
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重复列出。
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1.4.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
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科研、制造等部门也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变电所25项重点反措实施细则

延边供电公司变电所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1、防止人身事故1.1布置作业前,必须核对图纸,勘察现场,彻底查明可能向作业地点反送电的所有电源,并断开其开关、刀闸。
1.2对大型作业、带电作业等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有关人员必须在施工前深入到现场,对现场周围的带电部位、大型施工器械的行走路线和工作位置,以及对施工构成障碍的物体等核查清楚,以便确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1.3对设备缺陷的处理工作必须在工作前将缺陷发生的原因、处理方式以及处理工作时对现场条件的要求,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核查清楚。
1.4对大型作业、带电作业等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并需组织全体作业人员结合现场实际认真学习。
1.5对常规的一般维护性作业,班组长要在班前班后会上将人员的任务分工,危险点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交待。
1.6选派的工作负责人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并熟练地掌握所承担工作的检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1.7选派的工作班成员需能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安全、保质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1.8严格执行“六项纪律”,杜绝习惯性违章。
1.9严格执行“两票”和“工作监护”制度。
严禁无票作业,无票操作(除明确规定者外)。
1.10设备标志齐全正确,工作前严格执行“四对照”制度,防止误触、误登、误操作事故。
1.11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地线的安全技术措施。
1.12在邻近带电设备上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1.13电气工作严禁单人作业。
1.14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或越过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规”中表1的安全距离。
1.15巡视高压设备时,严格执行“安规”第二节高压设备的巡视有关规定。
1.16保安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
1.17对所用的安全用具按电压等级正确使用。
1.18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都必须有专人负责。
25项反措实施细则

25项反措实施细则以下是25项反措实施细则的详细说明:1.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宣传计划,将反措理念和方法宣传给员工和社会大众,提高反措意识和能力。
2.建立健全反措制度:制定反措政策、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反措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反措组织领导:成立反措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统一决策,协调推进。
4.设立反措专项经费: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反措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投入。
5.建立预警机制:设立风险预警系统,动态监测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反措措施。
6.加强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7.完善反措责任体系:明确反措责任人,建立健全反措责任体系,确保反措工作的责任到人。
8.制定反措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反措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判和准备。
9.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反措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10.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推进反措工作。
11.加强技术支撑: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反措工作的科技含量。
12.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出及时反应和处置。
13.设置警示标志:在易发生问题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可能出现的风险。
14.加强培训教育:组织员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反措意识和技能。
15.定期开展演练:定期组织反措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6.加强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整改。
17.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员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18.加强统计分析:对反措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9.建立风险库:建立风险库,收集和整理各类风险案例和经验教训,供参考使用。
20.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追责。
二十五项反措重点措施实施细则

江苏省电力公司反事故斗争二十五条重点措施实施细则(一)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省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层要做到:熟悉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和落实;亲自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重大、全局性问题,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深入基层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随时掌握职工队伍的思想动态。
2、管理层要做到:掌握安全生产规程规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督与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制订、完善有关规程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预控、设备运行分析等工作,对事故隐患清楚,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工作,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
3、执行层要做到:熟知自己的安全职责,清楚工作任务和分工;清楚本职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作标准,具备工作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技能;熟知工作中的危险点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和工作质量。
4、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5、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时,各单位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在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时,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二)强化生产现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中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的规定》,各生产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考试,要求参考率百分之百、考试合格率百分之百,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停岗脱产学习一个月再行补考,仍不合格者作下岗处理。
2、公司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对所属单位党、政、工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规程、规定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公司系统通报。
25项反措实施细则

25项反措实施细则25项反措实施细则一、防止发电机出口误同期措施1、网控、发电部应明确并执行发电机并网、解列操作典型操作票及电气主操作票。
2、网控、发电部应严格遵守“准许并网条件表”中的并网条件,禁止不符合并网条件下的并网操作。
3、值班调度员在调整机组频率时,应考虑并网条件,禁止在频率高于或低于规定值时下达并网命令。
4、并网时,值长、机组长应到集中控制室与调度员、另一方机组长一起对相序表进行相序核对,相序正确后,方可进行并网操作。
5、严禁用倒闸自动同期装置进行并网操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倒闸自动同期装置进行无命令并网。
6、并网操作中,如出现同期表转一周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汇报领导分析原因。
7、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进行解列操作。
8、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进行并列操作。
二、防止全厂停电措施1、厂用电一旦全部失去,必须根据保厂用电原则,尽快恢复厂用电。
2、机组一旦全部跳闸,必须尽快恢复并列带厂用电负荷。
3、厂高变故障引起全厂停电,必须根据保厂用电原则,尽快恢复厂用电。
4、二次部分引起全厂停电,必须尽快处理事故恢复厂用电。
5、厂用电部分引起全厂停电,必须尽快处理事故恢复厂用电。
6、厂用变或厂备变故障引起全厂停电,必须尽快处理事故恢复厂用电。
7、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停用发电机同期并列装置和厂用电同期并列装置。
8、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停用发电机励磁系统、锅炉、汽机操作系统及辅机操作系统。
9、正常情况下,不得在有线路负荷时用变压器解环操作。
10、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进行解环操作。
11、正常情况下,不得用单电源进行环状网络合环操作。
12、正常情况下,不得用单电源进行非环状网络合环操作。
13、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进行合环操作。
14、正常情况下,应避免在母线负荷最小时解环操作。
15、禁止在未接到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进行解环操作。
16、正常情况下,不得在有环状网络负荷时用单电源供电运行方式进行合环操作。
25项反措实施细则

目录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1.1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 . (4)1.2 防止触电事故 (6)1.3 防止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事故 (8)1.4 防止灼烫伤害事故 (10)1.5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 (12)1.6 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13)1.7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3)1.8 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 . (15)1.9 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 ..................... . (16)2 防止火灾事故..................... .. (18)2.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18)2.2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 (29)2.3 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 . (20)2.4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 . (20)2.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21)2.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 (22)2.7 防止脱硫系统着火事故................. .. (23)2.8 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 (23)3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 ...... (25)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 . (28)5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 . (30)6 防止锅炉事故..................... . (34)6.1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34)6.2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 (36)6.2.1 防止锅炉灭火 (36)6.2.2 防止锅炉严重结焦 (38)6.2.3 防止锅炉内爆 (39)6.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39)6.3.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 (39)6.3.2 防止煤尘爆炸。
(最新)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目录1、防止火灾事故 (1)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4)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5)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9)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11)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13)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15)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17)9、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19)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22)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25)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28)13、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30)1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35)15、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37)16、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39)17、防止接地网事故 (41)18、防止污闪事故 (42)19、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43)20、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 (43)21、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46)2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7)2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48)24、防止交通事故 (49)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0)红色为后加的条文内容蓝色需要看是否符合风电项目1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1 电缆防火。
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l.1.1.1 300 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 12666.5-90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1.1.1.2 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 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耐火温度可达1000℃)。
热控部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热控部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一、防止火灾事故1、加强热工人员消防培训,在消防安全上要达到“三懂、三会”的水平。
2、电缆沟和电缆夹层及有关的控制室安装完善可靠的报警装置,微机班负责集控室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的维护,火灾报警时应及时到现场确认,如果是误报警应及时消除,火灾报警主机有故障时应及时消除;孔洞、缝隙必须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新增设施或新换电缆施工完后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自动班负责#2机电缆夹层、综合设备间定期检查清扫;保护班负责#1机电缆夹层、综合设备间定期检查清扫;流压班负责#1机侧电缆桥架及竖井定期检查清扫;微机班负责#1#2炉电缆桥架及竖井、#1#2电子设备间定期检查清扫。
4、热工管辖的控制设备油管路应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渗漏点。
5、对制粉系统、油系统的热控设备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员应熟知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
监护人的职责是:(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6、在给粉机或粉仓上部上动用电火焊时,应检查内部积粉确已清除干净,并采取完善的防火措施,防止余粉燃烧或火星溅落到煤粉仓内部等处。
7、储油罐的加热温度必须控制在40℃以下;储煤罐6个温度测点应保持良好,温度表计指示正确。
二、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和压力容器爆漏事故1、以严格的制度来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各类仪表准确、灵敏、可靠,锅炉汽包水位、温度、压力参数定期校验周期不超过六个月,点火排汽和锅炉安全门压力开关定期校验周期不超过三个月,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项目,以防止因热工设备问题造成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
2、运行中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设备的自动保护装置如果需要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限期恢复。
3、锅炉超水压实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规程进行,锅炉超水压实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实验人员进入实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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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2001年12月目录1. 总则 (1)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3. 线路保护 (5)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断路器保护 (6)5. 变压器保护 (8)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10)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14)8. 运行与检修 (16)《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
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覆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
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重复列出。
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1.4.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
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科研、制造等部门也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继电保护专业管理2.1.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
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
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设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6.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7.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
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9.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1)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
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0.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
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1.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保护拒动,同时减少一次设备因为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而停运的有效措施,但保护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
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1)双重化的保护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对公用一组电流互感器的不同设备,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每套保护都应配备各自独立的、具有两组跳闸回路的操作箱,其工作电源和操作电源都应分别接自不同直流母线段,并经各自独立的直流空气小开关。
4)保护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故障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5)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选用具备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线路保护3.1.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的保护通信方式。
3.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微机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1)两套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主保护,每套主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断路器保护4.1.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
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让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应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
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
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先后接连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母线故障的保护回路。
4.4.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
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母联和母联分段断路器必须选用具备双跳圈机构的、三相机械联动的断路器。
4.7.断路器失灵保护简单、可靠,但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做整组试验的机会来进行全面的检验。
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8.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9.用于双母线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公用。
5.变压器保护5.1.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
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主保护。
每套主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后备保护和具备两组跳闸回路的三相操作箱。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圈机构的、三相机械联动的断路器。
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要完善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因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防止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
5.3.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5.4.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