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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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 -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法学专业学生宋丹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

随着保险业的开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业务中将日益凸现其重要性。

本文主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构成要件、适用X围及限制、权利的行使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展分析和研究,以期更好理解和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法理依据;构成要件;权利行使;诉讼时效Study on Ins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ONG Dan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 Subrogation system is old-age and with characteristic.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are to provide the policyholder/insured with diplex safeguard, in order to confirm that the loss of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be well pensated. On the other hand,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not benefit from the insurance-amends excessive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vocations, subrogation system would reveal its fundamentalityincreasinglyin the insurance-vocation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and studieson this insurance subrogation from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theory basisof 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element,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rightimplementation and 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 so that we can understand and apply insurance subrogation prehensively.Key words: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element;theory basis; rightimplementation;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法律根底是损害保险的补偿原那么和法的公平正义原那么,是对行为的比拟和利益的衡平后理性认识的结果。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务中的应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务中的应用

财经论坛2006NO.14Sc i e nc e a nd Te chn ol og y Con su l t i ng H e r a l d科技咨询导报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一般分为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即求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权指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后有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的权利2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分析2.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根据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二是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当然代位主义即只要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就可以自动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故意放弃代位求偿权或者与第三者私下达成某种协议而使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的该行为无效2.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施条件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需要几个前提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该条件首先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依据合同给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即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索赔权其次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是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第三者过失疏忽或故意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或其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的求偿权还要求在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时才能行使当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时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同时保险人也无须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求偿权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即被保险人的放弃须经保险人的认可才是有效的例如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损害不负责任投保时得到了保险人的认可若因承租人的过失而发生损失保险人赔付出租人的损失后不得向承租人追偿损失但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其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的弃权或过失不得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当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他才依法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及限制代位求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此观点认为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标的性质与财产的性质不同其价值难以估计和衡量因而不存在获得多重利益的问题但在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中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可确定的该类合同具有补偿性存在多重获利的可能因此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案例分析上面我们分析了关于保险代位求偿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下面以一个案例进一步来说明它在实务中应用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18吨的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运货途中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汽车损坏车上货物损毁人也受伤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2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0.1万元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王某重型汽车的车损为15万元按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实际赔付12.5万元后来肇事卡车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而诉讼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被保险人违反代位求偿原则的案例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及第三者责任赔偿请求权之行为无效同时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得的赔款再向肇事司机行使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所有权应归属保险公司至于货损及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王某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综上所述代位求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理赔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能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它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通过代位求偿既使得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使得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位求偿从过失方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从而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出版社.[3]刘金章.保险学教程.中国金融出版社.[4]蒲成毅,潘晓君.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机械工业出版社.[5]黄华明.中外保险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6]路琴,马颖.保险法规.高等教育出处社.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务中的应用杨勇淮南联合大学经济系232001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理赔时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弄清保险代位求偿的一些基本原理对其在实务中应用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本文主要从保险代位求偿的定义性质实施条件适用范围及限制等方面来对其加以阐述并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权利代位物上代位中图分类号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534(2006)10(a)-0073-0173科技咨询导报Sci en ce a nd Tec hn ol og y Co ns ul t i ng Her al d。

再保险及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分析和建议

再保险及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分析和建议

国 内市场再保 险的不完善 . 必要改善我 国再险; 再保险人 ; 险公 司; 再保 自留额
在实践 中. 可能出现这样 的情况 保 险公 司凶资不抵债等原 因破 产. 无力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 付责任 保 险公 司将 该笔业务分保给再 保 险公 司 . 在这种情况下 , 再保险公 司是否 应代替保 险公 司向被保险 人 承担给付责任呢 我认为 . 这个问题应从 再保险制度设 计的 目的功 能和价值上来分析 依据 国际惯例 . 再保险制度设立的 目的就是 为了 分散风险 . 提高保 险公 司的承保能力 . 其终极 目标就 在于维护被保 险 的的利益 . 促进社会稳定 。 从这个 意义上来说 , 再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 下是应该代 替保 险公 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 但是任何情况都有例外 . 再保险也不例外 如果冉保 险公 司与保 险公 司在事先签订 的保 险合 同中明示 约定 , 如果 发生上述情况 . 再保 2再 保 险 的 分 类 . 21按照再保 险合 同签订是否 出于 国家法律规定 为由 .可 以分为 险公 司只在 约定 的范 围内承担 责任而无义务 替代 保险公 司向被保险 . 人承担责任 . 则再保险公司免除该种 替代责任 自愿再保险和法定再保险 41 .. 2原被保险人 是否有 直接请求权 f 自 再保 险。 1 愿 ) 自愿再保险是指再保 险合同当事人 即分人人和分 上述 已分析 . 在再保险人与保 险人合 同无明示约定再保险公 司不 出人 出于 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而签订了再保 险合 同 保险人失 去清偿能力 时 . 再保 险人 应 ( 法定保险 , 为强制保险 、 2 ) 又称 政策保险 。 是指经过法律规定 的某 直接 承担对 被保险人 的责任 时 . 这并 不意味着被保险人有着 同等 事项 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为其办理再保险 如 该对被保 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但是 . 可 农业保 险因其特殊性 ( 不确定性 强 、 险大 、 风 收益率低 ) 国家要求对其 的直接请求权 . 以跳过保险人直接请求 在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我 国保 险法第 2 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不得 9 强 制再保 险. 带有鲜 明的政策色彩 . 因此又被称为强 制和政策保险 。 向再保险接受人提 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2 按照再保险 的内容可 以分为业务再保险和责任再保 险 . 2 从美 国法上 的规定 来看 , 被保 险人是否有直接请 求权 . 主要是基 ( 业务再保 险 , 1 ) 又称广义 的再保 险 , 是指再保 险合 同 的标 的指 向 于合同的约定。 这里就涉及到两份合同 一份为原保险合 同. 份为再 的是保 险业 务 . 保险公 司是将保险业务分 出给再保险公司 原保险合 同效力 只涉及被保险人 () 2责任再保 险 , 又称狭义 的保 险 , 是指再保 险合 同的标 的指 向的 保险合同。根据合 同的相对性原理 . 与保险人 . 险合 同效力 只涉及保 险人与被保 险人 如若两份合 同 再保 是保险责任 . 即保险公 司将保 险责任 的一部分分出给再保险公 司 同时约定 . 在发生 特定情况 时. 被保 险人可 以直 接 向再保 险人请求赔 3再 保 险 的 性 质 . 则该被保险人享有直接请 求权 。如若 只有一份 合同 中约定或者 两 再保险的性质应认定为责任保 险。 何为责任保险呢? 根据我 国《 保 付 , 份合 同中均为 约定 . 被保 险人的这种直接请求 权便是不存 在的 . 没 是 险法》 6 第 5条第 四款的规定 , 责任保 险是指 以被保 险人 对第三者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再保 险合 同是 以原保险合 同中原 有依据 的。 41 . 3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的补偿或给付责任为基 础 . 并以填补这种责任为 再保 险人 的代位求偿权 是产生于再保 险人承担 了再 保险责任 之 目的而与再保险接受人协商一致订立 的合 同。 从再保 险合 同的标的来 涉及到是否应赋予求 偿权 、 向谁 求偿 以及 如 看. 再保 险合 同与责任保 险合同一样 . 都是 以被保险人对合 同之外的 后产生 的代位 求偿问题 ,

浅析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浅析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浅析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和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为其提供更广的救济途径。

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相关规定的分析,明确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缺陷;完善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在1995年《保险法》和2002年修订《保险法》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规范功能的发挥。

因此,要在学理上进一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尽早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一、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一)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我国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p(一)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过于单薄我国新《保险法》共一百八十七个条款,只有四条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分别是第六十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效力)、第六十二条(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和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这仅有的四个条款无法囊括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

(二)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时从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可知,我国立法者严格禁止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人的身体、寿命是无价的,所以,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生命、身体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沪高法民五[2010]2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

附: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可以分为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补偿性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法院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系争保险是否属于补偿性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以实际支出医疗费作为赔付依据”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或不适用补偿原则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对是否适用补偿原则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向第三者追偿。

这种情形下,对于第三者的认定成为很大的问题。

本文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上,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利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是由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原则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上应属于第三者的行为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对于第三者的认定应该与实质上属于第三者的行为相对应。

如果被保险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就不存在,保险人也无权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因此,在认定第三者的时候,应该考虑其实质上所承担的责任。

2、第三者应该具有过错第三者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认定,要考虑到第三者是否存在过错。

只有当第三者存在过错时,保险人才有权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因此,在认定第三者的时候,需要考虑其过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第三者应该与保险人具有法律关系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在于第三者是否与保险人具有法律关系。

只有当第三者与保险人具有法律关系时,保险人才有权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因此,认定第三者应该先看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案例以下是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案例,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第三者的认定问题:案例一:A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为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撞到了B先生的车辆。

A先生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先进行理赔,并在支付了赔偿后,代表A先生向B先生进行了追偿。

此时B先生对于第三者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A先生的疾病并非由第三者造成。

对于此案,B先生的观点存在问题,因为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不一定是存在过错的,只要其具有法律关系,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二、 险代位 求偿制 度的起 源 保 鉴 于英国在 世界保 险市场的特 殊历史地 位 , 现代 保险代位 求
损 害补偿 原则 是指 被保 险人在 保 险合 同约定 的保 险事故 发
保 且保 险赔偿 偿 制度形 成于 英 国, 后被世 界各 国立法所 采纳 。 是关于 这个 制 生之 后 , 险人对 其遭 受的 实际损 失应 当进行补 偿 , 但
但在保 险代位 的三 方当事人 : 保险人 、 保险人及 第 被 法锁 ”变更其任 何一端 , , 都将使债 的关系 失去 同一 性 , 凶此 , 严格 利 益的事 实, 被 禁止债 权 、 债务 的转 让。随着 时 间的推移 , 止 债权转 让已经 不 三人 之 中, 保险人 是基于 保险合 同的约定 取得对保 险人 的保 险 禁
自接到通 知 时受其约束 。
( ) 当得 利 原 则 二 不
如前 所诉 , 当保险 事故发 生 以后 , 被保 险人就 具有两 种请 求
权, 即侵 权损 害赔偿 请求 权和 保险合 同请求 权 , 被保险 人获得 使
故保 险法上代位 权制度 的 目的在于 防止 被保险人 因行 债 的转 让包括债 权转让和 债务转 让, 债权转 让是指 在不改变 双重赔 偿,
但并 不构成 不当得 利 。 在 罗马法 上 , 的转让 制度 经历 了一个 曲折 的发展过程 。 债 早期 罗 保险 人所 获得双 重利益 虽然 超过 了限额 ,
马法 认为 , 债 是拘束 我们根 据 国家的法 律而 为一定 给付 行为 的 “
因为 不当得 利是 指没 有合 法的根 据使 他人 遭受损 失而 自己获得
它将 保险 法 q的理 赔制度 与传统 民法中 的代位权制度 融于 1 价在 保险 赔款 中扣除 , 所有权应 当归保 险人 , 其 物上代 位 权在保 制度 , 险 实践 中主要适 用于实 际全 损、 推定 全损和 委付 。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黄维青律师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黄维青律师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亦称代位追偿或第三者责任追偿,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活动。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实践中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我国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均有规定。

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货运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也最具典型性。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也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

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由于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是否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至关重要。

若没有被保险人的协助,保险人在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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