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篇一: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一、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
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一一井田制,实质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三、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①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②影响:对中国圭寸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③废除:1950年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①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无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②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后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唐玄宗时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③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四、中国近代的土地制度1、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天朝亩田制度》①内容:a、土地问题:以户为单位,不论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
b、分配问题: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圣库②特点:绝对的平均主义③评价: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以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结晶,但这种绝对平均分配产品的方案,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一种空想,根本无法实施。
历代土地制度

历代土地制度
历代土地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经济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变化。
下面将简要介绍几个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土地制度之一,盛行于商、周时期。
井田制将土地划分为方块,周围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农民必须为公田耕种,收入归国家所有。
这种制度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控制。
2.屯田制:屯田制起源于西汉,是为解决军粮供应问题而设立的。
国家将无主土地或收复的土地划为屯田,由军队或农民耕种,收成按比例分给国家和耕种者。
这种制度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粮食来源。
3.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即按人口分配土地。
男女老幼都能分到一定数量的土地,规定了土地的买卖限制。
这种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4.不抑兼并:宋朝时期,土地兼并严重,国家不再限制土地买卖,允许土地自由流转。
这使得土地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农民失地流离。
这些历代土地制度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特点。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在古代,土地被视为天赋之物,由天子或诸侯分配给臣下和百姓,以供其耕种。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集中在贵族和官僚手中,平民百姓只能承租或以佃种形式使用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多次变革。
以下是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变化的概述。
周朝:封建土地制度的诞生周朝时期,土地被分为三种,即五等田、公田和私田。
五等田属于领地,由贵族分配给百姓,公田属于国家,用于粮食的储备和宗教祭祀,私田属于个人所有。
此时,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基本确立,土地的财产属性被认可。
秦朝:实行严格的土地集中制秦朝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土地制度。
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平均分配给所有公民,这被称为“均田制”,以确保所有人都有土地耕种。
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被废除,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
汉朝:建立了土地公有制汉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土地被重新划分为皇室土地、官田、民田和寺院土地等。
汉武帝在公元前118年实行了“推恩令”,通过赋予土地所有者特权,建立了土地公有制。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恢复。
唐朝时期,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
大量的农村土地进入到富裕家庭的手中,缩小了农村社会的差距。
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换,土地的使用权也更加灵活。
宋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宋朝时期,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得到了明确。
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但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分配给百姓,如佃租、押分和雇工等形式的承租。
明朝:土地典质制度的出现明朝时期,土地典质制度成为主要土地承租形式。
在典质中,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典给租户,租户可以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同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
此时,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得非常明显。
清朝:土地私有制再次加强清朝时期,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封建贵族的土地被割让给平民百姓,土地私有制成为社会的基本形式。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赋税减少;政治上引发社会动乱,是古代 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
4. 租佃关系的开展
1、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收取地租作为收益, 称为租佃经营方式;地租以实物为主,分为分成 租和定额租,后期包含货币。
2、租佃制的根底是土地高度集中,战国时期产生, 宋朝由于土地兼并剧烈,租佃关系开始普遍化和 标准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 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开展。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农业生产关系〕
1. 井田制的出现和瓦解
原因:国家出现和阶级分化,原始的 村社所有制瓦解
根本内容:土地名义为国家所有,实 际是以国王为首的各级贵族占有; 土地有公田私田之分。
瓦解:土地国有制逐渐被土地私有制 替代。
原因:生产力的开展,春秋战国时期 各国的改革和变法。
2. 土地私有制的三种形态
君主土地所有制:宫廷有关部门掌握的土地, 收入用于君主私人开支
地主土地私有制:地主通过土地兼并占有大 量土地,把地租给农民耕种,自己获取地 租,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地规模小,只限于自己一家耕种。
土地国有制〔均田制〕
3. 土地兼并
根源:土地私有制 历代土地政策:北魏和隋唐均田令,宋以后
3、租佃关系下虽然佃农受到较重的剥削,但是随着 租佃关系的开展,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 关系相对减弱,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ppt

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使12 社会经济活力受到 压抑,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它严重阻碍了商品 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从而阻碍了社会的 进步。
海禁与闭关政策
一、含义:
禁止国人出海贸易
1.海禁政策:
指明清两代严禁私人出海贸易,即“片板不得下海”,对外贸易 在官方主持下进行(郑和下西洋)
中西方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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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四:当雍正皇帝颁布“抑商手谕”,乾隆天子津 津乐道于自己的 “十全大武功” 时,英国的查理一 世和法国的路易十六正躺在断头台上,以十倍的绝望 与百倍的仇恨诅咒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重农抑商政策 1、来历:由战国时期商鞅首先倡导,并为此后的历代封
建王朝所继承
2、内容: 重视农业,限制、甚至打击工商业。
3、(1)直接目的: 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确保赋役的征派 和地租的征收。
(2)根本目的: 巩固封建统治 4、原因 (1)重农抑商政策是封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
(2)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
5、历代执行“重农抑商”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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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袭“重本抑末”理财思想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历史 时期 春秋 时期
战国 时期
土地制度变化的情况
表现
井田制开始崩溃,私田开始出现。 “公田”被抛荒
私田成为私有土地
税制改革: 客观承认土地私有权 加速井田制瓦解
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初税亩 594BC
各国变法运动:
从法律上废除井田制,对土地私 秦国商鞅变法等
有制给予全面肯定,最终确立起 2 “除井田,民得买卖”
海禁主要是对内的防范
2.闭关政策: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以下是一些主要朝代的土地制度的简要概述:1. 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 - 公元前221年):封建制度•土地分封制度:国家领土被分为诸侯国,君主将土地授予贵族作为封地,贵族向君主效忠,提供劳役和军事服务。
2. 秦朝(公元前221年 - 公元前206年):均田制•由秦始皇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实施均田制,取消封建制度,平均分配土地给农民,提高国家的税收和兵役动员效率。
3. 汉朝(206年 BC - 220 AD):推崇均田制,实际上逐渐演变为察田制•初始沿袭秦朝的均田制,后来逐渐演变为察田制,对土地进行测量,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分配给农民,但分配不再是绝对平均。
4. 三国时期(220 - 280 AD):分权制,实际上官僚和豪族占有大片土地•中央政权相对较弱,地方豪族和地方军阀掌握土地,形成分权制。
5. 隋朝(581 - 618 AD):均田令•为解决土地不均问题,推行均田令,但在隋朝后期,均田制逐渐瓦解。
6. 唐朝(618 - 907 AD):保田法•均田制逐渐被废除,唐代推行保田法,农田可以世袭,但一旦废弃,就会被没收。
7. 宋朝(960 - 1279 AD):均输法•宋代实行均输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重新分配土地的尝试,但并未解决土地不均的问题。
8. 元朝(1271 - 1368 AD):均输法的失败•元朝尝试推行均输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失败。
9. 明朝(1368 - 1644 AD):一揽诸法,后期实行“摊丁入亩”•明初推行一揽诸法,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10. 清朝(1644 - 1912 AD):三百年封建制度•保持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属于皇帝,由地方官员分封给地方豪绅,农民劳作,地主收取租税。
总体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过多次变革,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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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田制主要内容: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要交贡赋。
农民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
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
瓦解: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私田出现。
早在西周中期,诸侯王瞒着周王室开垦的田地。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
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
奴隶的逃亡,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公元前660年左右,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
标志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
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
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
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二)屯田制屯田制指的是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
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
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
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建立,兴起于三国时期。
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
主要内容:官府提供土地,收获的谷物按比例分成。
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
这样的剥削办法达到了积粮供军的效果,百姓虽然吃亏,但能有一个安定的生产环境,他们已经跟满足了。
(三)均田制均田制是: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
主要内容:(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
奴婢同样授田。
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
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
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
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
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
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
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瓦解: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
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
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
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
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
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
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
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
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
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
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四)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
国家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取消了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
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主要内容:1. 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 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向农户征派的租庸(调)和杂徭全部废除,但是成年劳力数额的统计仍须进行,并按照过去的有关法则申报其出入之数。
4. 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5. 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弊病:1. 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 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 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五)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挠而停止了。
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
主要内容: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
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
这就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意义:一是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
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二是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商业繁荣。
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条件。
三是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六)摊丁入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
“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
主要内容:1.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2.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3.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七)近代土地制度1、农民阶级太平天国时期的《天朝田亩制度》,土地分配上实行平均分配,产品分配上采用圣库制度。
2、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平均地权——即采用核定全国地价的方式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平过渡为土地的国有制,企图达到土地全民所有。
3、无产阶级——即共产党1927——1937、1945——1949、1949——1952这三个时期共产党在根据地解放区实行土地革命或者称为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即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在此同时鼓励农村进行互助合作。
1937——1945抗日战争期间为了调动地主阶级中的抗日份子联合抗日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农村生产力,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逐渐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即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过分强调农村中生产关系的公有化程度,将原有的只带有经济性质的农业合作社合并为规模大、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政治经济文化联合体——人民公社,结果极大挫伤农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农村生产力。
1978年开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重要内容就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所有制不变集体所有制,将土地的使用权下放给农民,将集体的集中经营和农民的分散经营结合起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党和政府正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员工录用管理制度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