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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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厦府办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以工业用地地价出让(租赁)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工业技术研发用地,以及包含上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征收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三)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文约定,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四)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或等于8年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

第四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土地共有合作契约:仓储物流基地共建

土地共有合作契约:仓储物流基地共建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土地共有合作契约:仓储物流基地共建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合作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开展仓储物流基地的共建工作。

第二条合作范围1.1 合作范围包括仓储物流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建设、仓储物流业务开展等方面。

第三条合作期限1.1 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 合作双方应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仓储物流基地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1.1 合作一方应将其拥有的仓储物流基地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合作双方使用,并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1.1 合作双方应共同投资建设仓储物流基地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仓储设施、物流设备等。

第七条仓储物流业务开展1.1 合作双方应共同开展仓储物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存储、分拣、装卸、配送等。

第八条经营管理1.1 合作双方应共同建立健全仓储物流基地的经营管理机制,确保基地的高效运营。

第九条财务管理1.1 合作双方应共同制定财务管理规则,明确收益分配、费用承担等事项。

第十条合作变更和终止1.1 合作双方如需变更或终止合作,应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 合作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1 合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1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1 合作双方在其他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合作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开展仓储物流基地的共建工作。

房产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产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产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房产70年产权到期后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会续期。

即使房屋70年产权到期了,遇到拆迁也是有补偿的。

房屋是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体现,是受到保护的。

一、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一、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1、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

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二、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计算1、已购公房、央产房已购公房和央产房同属福利分房制度下的"产物"。

取消福利分房后,已购公房和央产房也可上市进行交易,由于是成本价的房屋,因此买方在购买这类房屋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其房屋权属的特殊性,这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方法也分为几种不同版本。

(1)如果已购公房和央产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的一套房屋首次进入二手房市场,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

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较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

仓储用地管理规定(3篇)

仓储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仓储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仓储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仓储用地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仓储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二)统筹兼顾,保障供应;(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四条仓储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产业布局、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仓储用地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仓储用地应当位于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的区域;(二)仓储用地规模应当根据仓储设施的性质、规模和需求合理确定;(三)仓储用地布局应当有利于仓储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四)仓储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第六条仓储用地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仓储用地规划;(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四)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

第八条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建设第十条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二)建设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三)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周边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四)建设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仓储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是几年?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是几年?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是几年?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都是在40年,这个和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车库购买的时候要签订单独的合同,在进行转让出售的也都是单独处理的。

车库土地使用年限房子使用年限一样,车库属于房子的附属房。

一、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1、地下车位产权期限主要看车位所属建筑主体的土地产权性质,商用建筑40年,民用建筑70年。

车位只有使用权。

2、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如果你是从产权方直接租赁的车位,那么使用权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

3、另外没有产权的车位一般是人防工程,人防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

按照规定,人防工程不论产权,在战争发生时候都应无条件交由人防部门管理。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地下车库一般使用年限不超40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其中的“共有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产权归属概念,它与“专有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共有权”不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它既不是按份共有(不得请求分割),也不是共同共有(按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共有,称之为“互有”可能让人更容易区分。

所以,《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业主可以共同使用或者轮流适用该共有部分,也可以按比例取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相反,也应承担共有部分的费用开支,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权法》72条),而“所有权”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5日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宗商品仓储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

大宗商品仓储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

⼤宗商品仓储⼟地使⽤税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宗商品仓储⼟地使⽤税减免规定是可以享受减免50%城镇⼟地使⽤税额;但前提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进⾏办理才可以得到减免的机会;⼟地使⽤税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缴纳不同的税额。

⼀、⼤宗商品仓储减免规定是怎么样的1、对物流企业⾃有的(包括⾃⽤和出租)⼤宗商品仓储设施⽤地,减按所属⼟地等级适⽤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地使⽤税。

2、物流企业是为⼯农业⽣产、流通、进出⼝和居民⽣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宗商品仓储设施是仓储设施占地⾯积在6000平⽅⽶以上的,且储存粮⾷、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果、⾁类、⽔产品、化肥、农药、种⼦、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原料、⽊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泥、有⾊⾦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业原材料;⾷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体⽤品、出版物等⼯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地。

3、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续。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三、的流转⽅式⼟地使⽤权流转的⽅式包括转让、出租和三种⽅式。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国家土地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规划、建设发展中留存的不计入供应范围的土地。

第三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储备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储备土地的划拨与使用第五条储备土地划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储备土地的划拨应当经过严格审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七条储备土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划拨用途进行,不得违反用途规定进行非法占用或转让。

第八条储备土地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储备土地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制定储备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地方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使用情况,并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储备土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储备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有权对储备土地的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储备土地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储备土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侵占储备土地,进行非法转让或抵押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储备土地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措施进行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储备土地管理制度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和违规行为分别进行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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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仓储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对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有关的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操作还是需要自己进一步的了解,这样对于
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土地使用年限的时间对于仓储用地来说是较长的,所以自己对于此类问题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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