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模板范本一: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适用于土地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处罚决定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第一类: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第二类: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第三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类:非法集资建设项目用地;第五类: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第六类:擅自改变土地界址;第七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第八类:非法采矿活动;第九类:侵占国有土地;第十类: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十一类:非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第十二类:违反土地流转管理规定;第十三类:违反土地承包管理规定;第十四类:违反土地监管规定;第十五类: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临时设施;第十六类: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第十七类: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第十八类:非法设置围墙、标志等;第十九类:违规建设;......(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第二章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第一节第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2.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3.违法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二)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处罚标准:1.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2.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3.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
......(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的处罚标准)附件:本标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等。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律。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法中的罚款标准展开阐述,探讨其相关内容和执行情况,并提出一些建议。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多项禁止性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征收、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款,并可能伴有其他的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标准,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对擅自征收、占用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征收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责令退还征收的土地,并处征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擅自征收未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责令退还占用的耕地,并处占用耕地面积上年度地均产值10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上实施破坏性开发行为,不退还原地或者不修复耕地的,或者修复效果不好的,责令退还原地,处破坏面积上年度地均产值10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规定。
对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耕地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严重破坏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上年地均产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退还土地、修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等。
对于部分严重违法行为者,还可能面临拘留、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处罚。
当前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一方面,一些违法行为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罚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和执行效果;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对违法行为者处罚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违法案件的定义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相关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1. 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并处罚款两倍的罚款。
b. 超越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c. 其他未经审批、备案的土地利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且每月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2. 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标准:a. 未经审批、备案占用耕地建设非农业项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10倍。
b. 破坏耕地资源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的耕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3. 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照非法转让、出租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4.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的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年限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款的5倍。
5.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标准,由相关执法部门酌情决定。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相关法律法规3. 补充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占用土地的行为,包
括非法占用农田、林地、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违法建设、
擅自开垦、围垦等行为。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农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田的处罚标准为按照占用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当地农田的等级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罚款数额。
同时,还要依法责令恢复
原状,恢复农田的种植功能,修复损坏的农田生态环境。
其次,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和
《草原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占用
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同时,还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进
行生态修复,修复损坏的林地、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对于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根据《水法》的规定,非法
占用水域的处罚标准同样是根据占用面积和水域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还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修复损坏的水
域生态环境。
最后,对于违法建设、擅自开垦、围垦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占用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这类行为,同样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土地的原始状态,修复损坏的生态环境。
总之,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者,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批准、违反规划、超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和规模,或者违反土地利用管理规定,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用地行为,相关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用地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根据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土地的等级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和规模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同样是根据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土地的等级进行计算。
另外,对于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同样是根据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土地的等级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违法用地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后果,相关部门还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用地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占用、挪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35ca90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d1.png)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正文:----------------------------------------------------------------------------------------------------------------------------------------------------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9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引言土地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处罚依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种类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工停产等几种。
1.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是一种轻度的惩罚措施,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通过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 责令停工停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责令停工停产的处罚。
责令停工停产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过暂停违法行为的进行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处罚金额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各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标准。
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2.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4. 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罚款外,对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和恶劣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违法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吊销相关行业资质等。
结论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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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四、拒不交还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1)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2)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3)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五、拒不履行土地开垦、复垦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未改正,但已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0.5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复垦,又拒不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细化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复垦但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复垦费1倍罚款;2、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复垦费2倍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已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可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已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第十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复垦。
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不少于30厘米。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六、荒芜闲置土地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当季作物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不足应投资总额的25%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2、未动工开发的,造成土地荒芜或者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不足应投资总额的25%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2、未动工开发的,造成土地荒芜或者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七、违法开发、整理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尚未破坏生态环境的,处开垦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2、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破坏生态环境的,处开垦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八、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