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

描述:摘要:保障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必须借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修正法治发展的价值偏差,拓展法治价值的内涵和外延,促进各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和谐发展。
我们应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价值联系起来,培养法治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应采取“个人一社会”的法治本位发展路径,在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实现平衡,避免法治价值追求的极端性;应坚持“实质一程序”的正义追求路径,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法治价值发展的理性化和全面性。
关键词:法治价值;补正;拓展;和谐;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法治追求自由、秩序、正义、安全、平等、效益、人权等价值。
如何保证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
笔者认为,保障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必须借助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和支持。
本文试就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实现的支持作用及其路径问题,略述管见。
一、在法治价值实现过程中重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也需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以促进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
1.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
现代法治思想与法治实践诞生于西方。
但是,随着西方法治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伯尔曼指出:西方法律传统与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过去,西方人曾信心十足地将它的法律带到全世界。
但今天的世界开始怀疑⋯比以前更怀疑——西方的…法条主义‟。
东方人和南方人提供了其他选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内容,可以弥补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
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其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皇权至上、重刑轻民和无讼息争。
这种文化对现代法制有诸多影响: 一方面,它弥补了法律调节的不足、节省诉讼资源、完善现代法制、促进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它腐蚀人们的权利观、制约现代法制进程、消解现代法制精神、阻碍现代法制平等观念的确立。
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必须现代化,以促进现代法制建设,而这种现代化的条件正在于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性、本土性、可塑性。
礼法结合、判例成文法化、消除等级观念等则是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人治为核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社会制度和规范及社会心理中关于法的那部分形成的一个文化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土壤之中, 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 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 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2、追求无讼,崇尚和谐3、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完美地统一由于近代以来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分类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法,对我国的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不够重视。
这样的法律制度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人们的行动规则。
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人人往往会规避法律,而借助于一些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结果导致了国家制定法的无力和无效。
所以,要在中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我国本土的传统和惯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就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需要加强伦理道德的作用,才能使社会秩序井然不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道德,认为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整个过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向东亚洲各国输出了它精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近现代以来在西方法律理念强大攻势下,中华法系衰微,但它仍在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在起作用。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成败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提出多年的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到贯彻落实。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的同时,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对它的精华部分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加以利用和转化,而对于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糟粕必须加以摒弃和改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
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们对法律实践活动所持有的观念、态度、意识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它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当中,反映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对法律运作所产生的集体价值认同。
法律文化具有稳定性和承继性,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同样如此,它根深蒂固地存在并持续影响现代的法治建设,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我们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历史走向。
1、“礼法兼治”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文化传统,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自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和“出礼入刑” 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礼”被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原则。
在“礼”和“法”,“德” 和“刑”的关系上,重视和强调“礼”和“德”的教化作用,“法”和“”刑处于辅助地位,认为刑罚只能是让人惧怕严酷的刑罚而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化可使人们对犯罪产生羞耻之心,从根本上放弃上犯罪,这是因为儒家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后天环境所致,通过道德的教化可以导人向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以贤人善政作为政治理想,通过贤人的说教和道德模范作用,引导人们弃恶向善,对“礼治” ,“德治”,“人治”的推崇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的长久淡漠和轻视。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们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也不断深化。
传统法律文化是指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习惯等方面的文化。
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把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以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下面就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作简要阐述。
一、发挥基础作用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现行法律的重要基础。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对于近代的法律制度构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进一步挖掘、研究和归纳传统法律文化,以向外界展示我们的法治成果,并为我们今后的法律制度改革与建设奠定基础。
二、融合创新思想在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结合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创新思想的融合,来找到两者之间的妥协点。
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历史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还需要融入新的思想观念,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法律要求。
三、加强法制法规建设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一种刻板的、僵化的文化,它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文化体系。
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法规建设,使传统法律文化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
同时,我们还需要把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精神相结合,形成一个有系统性、有连续性,有适应性的法律体系。
四、提高法律意识当我们逐渐领会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联关系之后,我们就能够对传统文化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向更加精准、更加专业化的法律理念和法治实践过渡。
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吸收更多的民间智慧,并融入到现代法治体系中。
总之,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不仅需要我们认真挖掘、研究和传承,同时也需要我们融合新思想、加强法规建设、提升法律意识,才能最终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良性互动。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

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摘要】二千多年来儒学深深的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作为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更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
本文正是从儒学思想影响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我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比较我国与西方的不同,了解传统的文化对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以便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儒家法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法治建设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华夏五千年,源远流长。
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①(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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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够弥补西方法治发展弊端的内容,大力发掘并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过程中发扬光大,发挥它们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补充、制约作用,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
2.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
法治建设如果缺乏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规则、习惯、伦理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它自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法治建设如果不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不切公众的内心需求和心理习惯,就会举步维艰,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为了使法律家喻户晓,常常需要习惯作为补充,因为立法者所用的概念要求借助习惯予以阐明”。
所以,“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含有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
如果我们能够发挥它对法治建设的正面作用,抑制其负面作用,就能促使法律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从而促进法治价值的实现。
一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的社会习惯、民间规则,是促进法律深入人心、获得认可和接受的催化剂。
缺少了它们,法律就无法落实,法治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传统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的重视,可以成为促进法治价值实现的有力工具。
例如,“无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价值取向。
统治者经常借助已经获得社会民众广泛认同的一些基本的社会伦理,采用道德教化和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等感化手段,进行社会调解,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
从现代法治的视野来看,这些社会伦理有其落后性一面。
但是它也启示我们,现代法治下的社会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借助获得广泛认同的优秀传统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作用,这对法治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的实现,也是有益的推动。
3.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提供“水之源”和“木之本”。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现代法治的价值要求,存在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
通过将这些暗合与相似之处,与法治价值进行对接,可以使人们对现代法治价值有一种认同感和亲和力,从而使这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获得本土资源的支持。
例如,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价值追求。
但是,中西方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在西方,作为正义女神的朱斯提提亚,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神兽獬豸来表示的。
獬豸是一种能辨曲直的神兽,“性别曲直。
见人斗,触不直者。
闻人争,咋不正者”(《异物志》),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曾用獬豸治狱。
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
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故皋陶敬羊”(《论衡·是应》),可见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把“法”直接与神兽獬豸联系起来,以表达对法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期盼。
“漳,解鹿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说文解字》)。
后来,代表公平与正义的獬豸在执法者的衣服上也体现出来,反映出对执法者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价值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楚王仿照獬豸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把獬豸正式作为御史等谏官的帽饰,“侍御史冠獬豸冠”(《秦会要订》补卷十四),这种帽饰就成为执法者的身份象征,它“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
法官服之”(《隋书·礼仪志·七》);汉朝时,廷尉、御吏等都佩戴獬豸冠。
另外,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大堂上一般都悬有“明镜高悬”或者“清正廉明”的匾额,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期盼和对执法者的价值要求。
可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亦重视公平与正义,只是其表现方式,与西方法律文化有所不同。
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判断标准和展示方式,也表达了公平与正义的内涵,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有的价值展现方式,来加深对现代法治价值的理解、接受和认同。
总之,对当代中国而言,“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
所以,如果离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作用,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支持法治价值实现的作用形式笔者所谓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是指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理解和接受,也有利于这些价值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得以落实。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
所谓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是指可以利用中国传统法律化中的某些优秀价值理念,去中和、补正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某些价值理念实现的缺陷,避免出现法治价值实现的扭曲性现象,促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
前面已经指出,西方法治面临着发展的许多窘境,促使人们对其进行反思。
所以,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方面,要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的有益成分,也要避免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中和补正性支持模式下,首先要接受的是已经获得普遍认可的法治价值理念。
我们可以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特有的价值理念,对法治的某些价值理念进行中和、补正,促使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实现。
例如,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弥补、中和西方法治过度的个人本位。
为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应采用“个人社会”本位模式,以避免出现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过于强调个人本位而损害集体利益或者社群利益的现象。
在这个本位模式中,之所以“个人”在前而“社会”在后,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首先强调对个人的重视,但是也应该避免因为过度强调个人本位而带来的法治弊端,所以,也要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来弥补个人本位的缺陷。
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用西方法治的个人本位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进行价值制约,使集体的发展不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
再如,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来中和、补正西方法治对程序正义的过度强调,形成“程序一实质”的价值追求模式。
笔者将在后文对此展开具体论述。
总之,通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价值理念对西方法治价值理念的中和、补正,我们可以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价值发展规则。
这些发展规则,既有人类法治文明的共性因子,又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克服了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局限性,取得了两者之间的和谐、平衡,从而也易于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促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和发展。
2.价值追求上的拓展性支持。
所谓价值追求上的拓展性支持,是指对于某些法治价值,我们可以借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来充实它的内容,使之更加丰富,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和中国的需要。
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合精神,对当代中国的人权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它拓展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和内容。
和合文化是中国文化人文精神的精髓。
自先秦时期,已经广泛用于人、事、物等各个方面。
在人与人关系方面,“和”是和睦、“合”是团结的意思。
“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礼记·乐记》),“臣不亲其主,百姓不信其吏,上下离而不和”(《管子·形势解》)。
和合用于事物之间的关系时,是指协调配合,均衡得当。
“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国语·郑语》)。
总的说来,“和”指和谐、和睦、平等,“合”指融合、结合、联合、合作等。
“和合是指自然、社会、心灵、文明中诸多形相和无形相的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的动态变易过程中诸多形相和无形相和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
上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合”文化精神,对法治的人权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
一方面,和合文化精神有利于权利主体的丰富和拓展。
它要求我们,在权利的主体方面,要注意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既要把当代人看作平等的权利主体,也要把后代人看作同样的权利主体,做到权利主体之间的和谐平等。
另一方面,和合文化精神有利于权利内容的丰富和拓展。
和合文化精神要求我们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人权的种类和范围。
例如,和合文化精神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做到“天人合一”,这对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增加人们的“环境权”,提供了理论指导。
我们应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使之与人格权、财产权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把它具体化为各种权利规定,这样就使人们环境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3.价值关系的和谐性支持。
所谓价值关系的和谐性支持是指对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庸和谐精神为指导,实现这些法律价值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正确处理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价值冲突。
中庸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其主要作用集中体现在对道德、政治、法律等冲突的调节上。
“名日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在这里,“庸”是“用”的意思,“中”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标准,而“中和”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一种“和”(和谐)的状态。
可见,“中庸”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
在这里,中庸思想有利于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走向极端,走一条法治价值实现的协调平衡之路。
第一,中庸精神要求法治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和谐与相互调控。
自由是法治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
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同样,秩序也是法治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
“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而不能够有自由而无秩序。
必须首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庸精神启示我们,应该实现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和谐与价值制约。
秩序以自由的存在和维护为目的,自由要求秩序保护的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自由,而不是一部分或者小部分社会成员的自由。
与此同时,自由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规范。
总之,在自由与秩序相互和谐与制约的关系模式下,它们已经突破了原来各自的内涵,获得了新的内容。
自由是在秩序价值调控下的自由,防止出现绝对自由而失去秩序;而秩序是在自由价值调控下的秩序,防止出现专制主义而丧失自由。
第二,中庸精神要求法治的利益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和谐与相互调控。
通过法律来努力实现人们的利益,尽可能地减少人们的利益损失,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功能。
当然,强调利益,并不意味着忽视正义,因为在对利益的追求中,内在地包含着对正义的需求。
强调正义也不应该否认或排斥利益。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