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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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已经2012年5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二、保险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公共交通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应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机动车主尚未办理免税手续,不能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应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后面,存档备查。

同时,要通知机动车主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免税证明手续。

对新购置的摩托车,凡《居民身份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并且,购车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0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

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4家,分支机构6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48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0家,分支机构6家,年检未通过需要整改的4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648人(含2011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 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 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 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 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1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 昆明云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1.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5.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6.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7. 昆明中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9.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1.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3.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8.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9.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2.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44.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6.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8.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9.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0.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2.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3.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4.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5.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8.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9.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0.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1.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3.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4.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5.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6.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7.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8.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69.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0.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1. 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72.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4.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5.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6.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7. 楚雄黄中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8. 昆明云翰税务师事务所79. 云南光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0. 云南云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年检合格的分支机构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所;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德宏分公司;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理州分所、红河分所;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2-02-16【实施时间】2012-0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能力,促进注税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6日至4月30日止,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 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及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三、 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格、执业质量、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 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 执业质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的;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的; (3)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复核不规范的;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报告不规范的;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6)未获取充分证据支持鉴证结论的;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的;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5.10
•【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自2013年6月10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封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10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2-06-29【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标 签】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审计厅【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出台的部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规范在执行中已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简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支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4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字[1994]005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2000]19号、 云国税发[2000]97号 、云地税发[2000]13号)。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财预[2006]481号)。

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本公告实施之前未按上述文件执行,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相关规定的,不再调整。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税额通知,关于调整云南城镇【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1号【发文日期】1998-04-16【实施时间】1998-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8年起,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方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平、合理、受益与负担相结合,有利于土地使用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主要原则。

二、调整方案1.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昆明)3.5至10元,其中:盘龙、五华区5至10元,官渡、西山区3.5至7元;小城市2至5元,其中:曲靖麒麟区、玉溪红塔区、楚雄、大理、个旧市为2.5至5元;其他市2至4元;县城1至2元;建制镇、工矿区0.75至1.5元。

2.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昆明市:盘龙、五华区为二个等级,官渡、西山区为三个;小城市为三个;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二个。

(详见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3.土地使用税具体等级税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4.改变原按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分别设置税额的做法,统一全省县城税额。

同时,根据条 例第五条 的规定,贫困县、边疆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省规定税额的30%。

5.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1989年省定的税额同时废止。

三、积极组织,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

与原来的税额相比,此次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各地要认真组织,确保新税额顺利推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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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时间:2010-10-06 13:46:55 查看:768次字体:【大中小】云南省地方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摘要: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发票管理迈向新的一步!2010年4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将陆续启用,旧版发票延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年04月01日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阅读:登记编号:云府登69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2月23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现就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方案为总则,按照“简便、易行、可操作、便于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完善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实现机打(含税控)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发票管理新格局。

以强化科学管理与服务意识为主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分阶段建立全省发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普通发票的信息化管理。

二、票种简并的主要内容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票种简并,主要以发票填开方式来进行票种划分,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见附件)。

(一)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暂时在税控收款机Ⅰ、Ⅲ、Ⅳ型上推行)。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139.7mm;190mm ×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专用)共5种规格,其中190mm×101.6mm 为常用规格,其余3种为辅助规格(过路过桥除外)。

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特殊情况可以为单联、两联或多联。

将目前交通运输业发票中的云南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云南省交通汽车客运(旅游)包车票2种;服务业发票中的云南省照相业专用发票、云南省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云南省广告专用发票、云南省其它服务统一发票4种;综合类发票中的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云南省医疗单位专用发票、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3种,共9种发票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三联。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共2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国际海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保险业(包括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报关代理业和人寿保险冠名发票共6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

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Ⅰ、Ⅱ、Ⅲ、Ⅳ型4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型(地税机关代开专用),共5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仍保留。

其中: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Ⅰ型、Ⅲ型为177mm×76mm;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Ⅳ型为177mm×57mm;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型、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型(地税机关代开专用)为190mm×101.6mm。

(二)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为千元版,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分为普通通用定额发票和有奖定额发票两大类。

普通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规格为175mm ×77mm(60开)。

有奖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5种,规格为213mm×77mm(50开)。

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定额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联。

将交通运输业中的云南省公路汽车客票40k、64k,云南省城市客运定额发票,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4种;服务业中的云南省服务业定额发票,云南省服务业饮食定额发票,云南省服务业旅店定额发票,云南省停车定额发票,云南省洗车定额发票5种;共9种定额发票简并为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7mm,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

将综合类中的云南省定额发票变更为云南省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213mm×77mm,面额为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5种。

同时,原兑奖联的奖标改为用银浆覆盖的奖区。

(四)冠名发票的简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云南省地税系统冠名发票只保留公园门票一种,原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行政审批,除专业发票外,原则上不再办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云南省地税系统暂时保留的票种有: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四种。

其中: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两种为原票种保留,但填开方式由手工改为机打;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规格、联次保持不变,只改变防伪用纸;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总局暂时保留的票种,发票的规格、用纸、联次仍保持不变。

三、票种简并的有关问题(一)机打发票开票软件问题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二)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问题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对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明确如下:1、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必须使用机打发票;2、除上述行业外,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50,000元(含本数),必须使用机打发票。

月营业额低于50,000元的纳税人,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使用机打发票。

(三)冠名发票的受理、审批、管理问题票种简并后,除门票类型的票种外,每年发票需用量超过100万套(份)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单位名称(或标识)加印在一种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票头的左侧,具体手续按原冠名发票的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每年发票需用量低于100万套(份)的企业,由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不再受理冠名发票印制行政审批。

(四)发票票面防伪问题新版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干式复写防伪纸,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采用彩纤无碳防伪纸;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样式的发票,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防伪专用纸张。

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将增印GLD信息图标,通过专用识别笔点读发票的特定位置,识别笔即通过语音提示告知发票的真伪信息;原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改为普通红色油墨。

(五)普通发票代码编制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原来的普通发票代码编制原则,对发票简并后,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1 交通运输业、2 建筑业、3 金融保险业、4 邮电通信业、5 文化体育业、6 娱乐业、7 服务业、8 转让无形资产、9 销售不动产、0 其他,第9位为票种类型,其中:1 定额票、2 手工票、3 机打票、4卷式票、5 其他票,第10至12位为发票印制顺序码。

四、票种简并的时间安排(一)实施和过渡阶段2010年4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将陆续启用,旧版发票延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发售工作,过渡期内,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

(二)完成阶段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停止使用。

五、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改革的一次重要举措,是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是信息化管票的必然要求。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工作,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此次发票简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新版发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使用新版发票的重要意义和带来的便利,争取广大纳税人对发票换版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同时,要对纳税人如何使用新版发票、如何识别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等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新版普通发票的顺利使用。

(三)新版普通发票为通用式发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强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为减少发票换版造成的发票工本费损失,在2010年10月底之前,原则上以消化旧版发票为主,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着手对现有库存发票进行清理,对库存量较大的票种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协调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因换版造成的发票工本费损失。

(五)省地方税务局已经将新版普通发票的发售价格上报省发改委审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及时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的相关手续,保证新版发票的及时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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