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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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入法律行业,同时,各地的法律服务需求也日趋多样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法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数量已经超过300万,构成了庞大的法律队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各自领域和职责上协同合作,以互相支持、有效沟通和学习进步为核心,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职业共同体。

这一共同体应该是有机、紧密、互联互通的,让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认可和尊重,获得圆满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

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1.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法律职业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归属感和认同感不足的法律从业人员,经常会因为缺乏资源和社会认可而疲于奔命,破坏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种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共享资源、交流经验、相互促进,提升各自的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3.更好地推进法律建设和法治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有效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推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措施1.建立健全的法律职业规范和标准。

制定严格的职业准入标准、考试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等,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职业素养,提高职业声誉和整体水平。

2.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和形式。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司法”模式,提高法律服务便捷度和可及性。

3.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人员培训机制,大力推进涉法普法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4.健全法律职业人员的协作机制。

建立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探索合作模式,共同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分析

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分析

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分析作者:王凯丽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王凯丽(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00)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加快推进了法治建设,也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相应条件,我国要更好的发展法治,有必要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55-03建设法治国家一直是我国追求的目标,但实现的过程是缓慢而艰辛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我们看到了进入法治国家的曙光。

以司法改革为例,从中共十五大后我国共经历4轮司法改革。

前3轮司法改革主要根据当时的司法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的由内部推动的改革,虽说总体效果是好的,但力度欠缺,收效甚微。

而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是对内部机制和外部体制的全面改革,本次改革得到中央的重视与推动,力度前所未有。

那么在司法机制和体制越来越完善的当下,为全面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我国迫切需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弄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解释,学界并不统一,但也大同小异。

法律职业共同体涉及两个基本概念:法律职业和共同体。

法律职业就字面含义,是以法律为职业,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人,进一步说是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的从业人员。

对于什么是共同体,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等社会因素为表现。

①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等同于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只是法律职业个体的单纯的集合,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才成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1]。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他们共同努力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为社会带来公正与正义。

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是法律制度的守护者和执行者,通过起草、解释和执行法律,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人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法律纠纷和争议解决中发挥中介和调解的作用。

他们对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负有责任,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个人、组织和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他们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起诉和审判,为争议双方提供合法和公正的裁决。

他们致力于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和公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具有维护社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责任。

在履行职业职责的同时,他们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操守。

他们必须为客户的利益和社会的正义而奋斗,而不受个人利益的驱使。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他们需要保持公正、中立和廉洁的原则,以维护法律职业的声誉和信誉。

然而,尽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法律职业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对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法律职业还面临着职业压力和工作负荷的增加。

法律案件繁多,工作时间长,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压力。

此外,法律职业中也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和不端行为,这给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和困难,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他们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和提升。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

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组成,他们虽然在法律体系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共同致力于实现法治的目标。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法律的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

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决策者,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他们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和客观,倾听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合法、公正,最终做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检察官则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

他们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同时,检察官还要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律师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公证员通过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他们的工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法学学者则通过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他们的学术成果不仅为法律职业人员提供了知识储备和理论指导,也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虽然角色不同,但他们都以法律为共同的语言和价值追求。

他们都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在各自的工作中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共同维护法治的尊严。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

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

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

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

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

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工作心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且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大精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我国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构建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旨在指导、约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行为,通过协作配合促进公正、严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需要。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应当在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依法“求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受法学教育、同用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应该在依法“求同”上下工夫。

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要注意“存异”,法律职业共同体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角色定位、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要尊重各自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要忠实履行相关法律和伦理的职责义务。

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要理性“谋合”,既要尊重包容也要坚持原则,既要相互支持也要加强监督,既要有交流也要有边界和分寸,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同。

追求公平正义是共同的理念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概 述
( 一) 法律职业共 同体的含义
用, 同时他们也是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主要传播者, 而
且这四类法律职业在各个国家都广泛存在着。
总结 以上学者 的观点 , 可 以这样概 括 : 法 律职 业共 同
何谓“ 法律职业共同体” ?这是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 必须首先考虑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关于法律职业共 同体 的含义, 由于它的具体 内涵和范围有所不同, 不同的学者 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 “ 法律职业共 同体 是一个由法官、 检察官、 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 职业群体, 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 职业
值追求, 法治的实现需要很多主客观条件, 法律人共同体
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条件, 是法治的人的要素。正是有了 法律人共同体的共同理念和法律实践 , 才推动着法治不断
走 向更高 阶段 。 ” ” 仅有 大量 的法律条 文还不 能够在 现实
生活中发挥作用, 只有通过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灵活 运用和具体操作, 文字的法律才能在现实生活 中得到实 施, 而这需要法律职业者的极力配合和相互协作, 由此也 就引出了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唤。
了系统全面 的法律理论 知识和 专门 的职业技 能 , 这 些知识
法学理论 知识 的学 习和通过统 一的 司法 考试 , 参加 司法考
试合格后 , 一般还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和学习, 才能
出任 法官和检 察官。
第3 2卷 第 4期
Vo I .3 2 NO .4
许 昌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XUCHANG UNI VERS I TY
2 0 1 3年 第 4期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
[ 中图 分 类 号 ] 9 79 [ D 1 . 文献 标 识 码 ] [ A 文章 编号 ]1 0 0 9— 2 3 ( 0 0 0 2 4 2 1 ) 1— 0 6 0 7— 0 2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基 本 问 题 1共 同 体 及 科 学 共 同 体 .


群 体 能 否 担 当推 进 法 治 的重 要 素 。 总 的说 米 , 律 职 业 法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形 成 , 思 中 国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现 状 及 其 缺 失 当 前 应 在 制 度 与 非 制 度 层 反 面 对 法 律 职 业 共 同体 进 行 双 重 建 构 , 推 动 中 国法 治 的发 展 。 以
[ 键 词 ] 同体 ; 律 职 业 共 同体 ; 关 共 法 法律 职 业共 同体 的 形 成 ; 法律 职 业 共 同体 的 建 构
2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与 法 律 职 业 群 体 .
审' 上 . 对 于 法 律 玎l 共 同 体 并 不 存 在 一 个 整 齐 划 一 实 5 业 的 慨 念 , 过 管 不 同学 行 的 捕 述 有 所 不 同 , 是 仍 然 存 在 不 但 定 程 度 的 共 识 , 一 群 体 以 法 律 ” 纽 带 连 接 , 可 称 之 即 为 便 为 法 律 共 同 体 :倘 若 取 其 外 延 最 小 化 的 法 律 共 同 体 予 以 界 定 , 是 所 法 律 职 、 便 I 共 同 体 。 需 要 明 确 的 是 , 律 职 业 群 法 体 与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是 一对 彼 此 区 别 义 相 互 关 联 的 概 念 。 简 者之 ,只有 在法 律 职 业 群 体存 在 某 种 无 形 但 支 撑 该 群 体 所 从 事 的 法 律 事 业 的 法 瀹 精 神 时 ,其 方 能 够 被 称 之 为 法 律 职、 i 同体。 言之 , 共 换 是 具 有 法 律 的 精 神 内 涵 乃 是 判 断 一 个 衬 会 中 是 否 出现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关 键 性 标 准 .也 是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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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摘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与构建才刚刚起步。

构建一个与现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试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性质、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构建途径提出了若干见解。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出现了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解答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

这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就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原始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由此滥觞。

它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明细化的必然结果与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容也随之有所变化。

我国在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强调法律制度律构的同时。

,也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使法律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法律工作是各自独立的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性质界定1.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界定对于职业,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一书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

”现代汉语词典把“共同体”定位于: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

那么,不言而喻,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又可简称为法共体。

当然,在不同国家,它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有所不同。

在西方国家,它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法学教师、公证人员、律师以及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也有时它专指律师。

在我国学术界,由于确认条件和标准的不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也并不一致。

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狭义上讲,它专门指从事执法、司法的工作人员(我们通常所谓的公检法人员)。

以笔者之见,鉴于“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属性以及传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不妨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如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人。

他们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气质。

使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一个独立的共同体即法律职业共同体。

大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人员被划归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无异议,对于法学学者就不那么“苟同”了。

其实,如果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们看作是法律的严格解释者,他们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上是怎样,那么法学学者就是法律宗旨的探求者,他们所关心的是法律应该怎样,他所做的就是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正确地使用法律的术语提出自己的看法,使法律的原则和正义保持一致,使法律尽可能确定并必须正义。

如果说生命会因为灵魂的升华而灿烂,那么法律也会因为思想的飞跃而进步。

一部富于先进观念的法典所带给人们的,决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更是昭示了震撼人心的法律精神和正义力量。

法学学者的任务即在于此,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来观察时代的跃动,观察每个个人的具体命运,思考法律所应该做的和能做的是什么,以法律的精神和正义的力量为时代的发展和个人的权利提供完美的诠释和保障,因此,无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罪刑法定”,无论是“罪刑相适应”还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不渗透着法学学者追求进步的思想、探求完美的立法、走向正义的完美之路的拳拳之心。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把法学学者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排除。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探微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由于学者各自的理论兴趣与现实关怀有异,学界亦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是法律语言的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依赖一种法律话语,是围绕着法律话语、进行法律语言交流的共同体。

所有做这种特定工作的人都是按照某种特定的法律话语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的思维方式与生存方式全部都是与该种语言形式存一起的。

有的学者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利益共同体。

我们要把法官、检察官设想成经济人,如果不这样,设计的制度就将失败。

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运行,在于法官、检察官的利己行为如果合法能有最大收益,如果背离法律,收益就是负的。

只有共同的道德、理想不足以支撑有效的制度运行。

还有的学者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最主要的是法律职业专业化,因为在现代中国还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可能有很多人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但是很难在科学的意义上说他们在从事法律职业,这是由于从古至今我们所有的“法律职业”还是依附于权力,而只有当“法律职业”处于法律支配之下,实现专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形成。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鉴于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界定,法律职业者也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徒有理想、道德难以支撑其处于世俗社会所面临的重重压力。

它首先是而且应该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只不过是其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使我们的认识发生了些许的模糊与偏差。

不过也正是因为其职业特殊性,使其在现代乃至当代社会担负着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纵观西方法学史的风风雨雨,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兴衰往往成为法治兴衰的晴雨表。

尽管我们很难从西方法治发达史中清晰的剥离出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贡献,但毫无疑问,如果舍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慧与努力,西方即便不至于陷在中世纪黑暗中不能自拔,也绝不会有今天的辉煌。

一代接一代的法律职业人前赴后继,游说法治,促成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法学也因此名正言顺地成为社会科学的宠儿;法律学人通过悄悄的革命,不断膨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解释功能,使其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委实令其他共同体惊羡不已。

不过在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是近10年间才被热烈讨论的话题。

长期以来,我国有法律职业,无法律职业专业化,取而代之的是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倾向。

比如,人们习惯上把公检法放在一起,称之政法战线。

而按专业化标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公证师同属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行政化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律师长期的行政管理模式。

而目前,法院、检察院由同级政府掌握其人权财权,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模式也是行政化。

法官、检察官通常承担不少完全是法律专业之外的工作。

这种长期以来的法律职业行政化或者说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权威带来了很多危害。

(1)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使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无法建立。

(2)增加了司法行为的任意性。

由于法官、检察官没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没有相同的法律信仰、思维模式,价值标准不一样同一个案子在不同地方审理,常常出现不同结果。

(3)使法律“职业集团”失去凝聚力。

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不同入口进入法律职业,不享有共同的职业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没有法律职业尊严感,不能为职业的独立和尊严而共同努力。

2.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可行性尽管宋功德先生那本专著《法学的坦白》颇受争议,但相信读者对其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动因的分析却不能产生任何怀疑。

他指出:一个社会共同体之所以会出现,必然要受某种来自国家或者市民社会“需求”的促动;一个社会共同体之所以会现实的存在着,乃是因为他能满足国家或者市民社会的某种“需求”。

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的条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要具备四个要素:专业知识体系或者专业特性的强化;法律信仰的确立;法律职业教育的系统化和强化;司法的真正独立。

有的学者认为一个国家内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须依赖多方面的条件,具备多个相关的要素。

这些条件或者要素包括国家法制发展的水平、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确立、一体化法官培训机制的建立、法律职业者规模化程度、法律职业者群体职业理念的形成等等。

但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不外乎三个基本条件:其一是经济条件,即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

其二是政治条件,即民主政治。

其三是思想条件,即法治观念和相应的法律文化水平的发展。

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全,以及人们法治观念的普及、更新和提高,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备的条件业已完善。

三、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途径首要的问题是,建构什么?我们要建构的显然不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体”。

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实体,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本质上乃是“想象的共同体”。

试图建构“实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不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也是对实然和应然关系的混淆。

所以,需要加以建构的对象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和职业认同,也就是共相问题。

明白这一点对我们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地建构尤为重要。

其次,怎么建构?本文从制度层面和推进力层面给出一些尝试性的分析。

从制度层面来讲,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首先应立基于对传统资源的转化利用。

法律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传统和现代性的关系,试图割裂二者关系的做法是肤浅和片面的。

罗荣蕖在《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指出:传统与现代性是现代化过程中生生不断的“连续体”,背弃了传统的现代化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化,而背向现代化的传统则是自取灭亡的传统。

从西方经验来看,建立在理性假设和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法治模式并非完美无缺,已经遭到各种后现代主义者的反思和批判。

如果我们义无反顾地拥抱工具理性,必然会面临西方国家同样的困境。

在宗教信仰缺乏和实用主义盛行的中国,如果过分强调工具理性,法律职业者就可能成为现代铁笼的编织者。

特别是在社会赋予法律人某种程度“立德”使命的微妙情况下,更不该如此。

李泽厚先生指出的新一轮的“儒法互用、礼法交融”或许是个值得努力的方向。

这个模式区分了“社会性公德”和“宗教性私德”。

社会性公德指现代生活所赖以维持的共同原则、规范、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是具有很强他律性的规范伦理。

宗教性私德是追寻“善”的自律性极强的美德伦理。

在明确区分二者的基础上,再研讨“宗教性私德”对“社会性公德”的范导和渗入。

这个思路和涂尔干为社会“失范”开出的药方有互补作用。

在涂尔干那里,要消除社会的“失范”状态,必须重建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

而各种法人团体即职业群体以及职业群体层次上的集体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职业伦理和职业规范)的建设,对于消除社会“失范”状态,重建社会秩序具有关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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