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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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房屋、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事、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公积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或者单位招用新职工的,应当分别自设立或者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等手续。

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在30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第七条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帐户;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调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大政发[1999]109号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大政发[1999]109号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1999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三)拟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事项,可以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所在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八)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2号文件发布,2005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11月1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第八条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2015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和托管等具体业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皆可利用管理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劳动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

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六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称个人缴存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

大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联系复印件3张。

2、一寸彩照3张。

3、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联系原件。

调入/续保:1、联系复印件2张。

2、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停缴减员直接转大连市社保临时户,不需资料。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首次参保人员增员当月起缴,不可往前补,续保员工可补缴,但不能超过首次参保时间。

五险捆绑,缴费、补缴都是五险。

工伤生育增员当月起缴,补缴不享受待遇。

所需资料:1.单位(职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2.单位(职工)持联系复印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本人签字)、《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个人补缴明细表》到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审核。

补缴基数以企业申报为准。

全额征收滞纳金。

其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应报补缴险种涉及的经办机构审核,即养老由社保中心审核,医疗、工伤、生育由医保中心审核,失业由就业中心审核,采暖费由退管中心审核。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联系复印件。

2、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3、确认缴费比例。

4、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并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停缴1、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2、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书》、退休审批表等其他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可以补缴,时间同社保。

所需资料:如需要调整缴费比例,一并提供学历证明。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资料按当地存档机构的清单为主。

办理流程办理退休: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后,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中“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核准”或“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事转企退休核准”进行待遇计算并打印《退休人员审批表》。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一、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之时,需要在公积金账户中有一定的缴存基数,一般要求为40%~80%的工资收入。

2.公积金缴存时间:借款人需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备稳定缴存记录。

3.首次购房或改善住房条件:借款人必须是首次购房或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如果已经购房并办理过商业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4.商业贷款合同条件:原有的商业贷款合同中不能存在特殊约定,即商业贷款的原合同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5.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地区和银行的规定,还可能有其他条件,如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等。

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4.约定还款方式和利率:银行审核通过后,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银行会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方式和利率。

5.解除原有的商业贷款:在转公积金贷款之前,借款人需要与原商业贷款的银行解除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相关的解约费用。

6.签署新的公积金贷款合同:在解除原有商业贷款后,借款人需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签署新的公积金贷款合同。

7.还款和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
款方式和利率进行还款,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扣款授权、还款明细查询等。

总结: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流程可以根据各地的规定以及
银行的要求有所不同,借款人在转贷款之前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条件,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同时,还需注意原商业贷款的解约和新公积金贷
款的办理手续。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我们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需是同一人就是说你不能靠商贷转公积金变相的过户给其他人来还款。

2、有关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供应的无逾期还款记录,这个时间不是固定的,看原来商贷的银行是怎么要求,比方建行半年就得行,但是汇丰似乎就要三年。

3、我们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需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已经获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全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那首先,你需要向商贷银行提出申请。

然后领取《个人住房公告基金转贷资料夹》,填写完毕后,提交给商贷银行,以下这些资料也是必需同时提交的:贷款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贷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和购房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全部产权人出具经公证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所需材料。

再其次,材料提交完成后,银行会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假如符合规定,银行会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根据商转公的要求,银行需告知转贷人持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相关材料至少包含,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
房屋两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第三,到了这一步就开头签合同了,商转公申请人拿到担保公司担保函后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对于超出公积金贷款上限的商贷部分需要用自有资金补足。

第四,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后,担保公司会帮你解除商贷房贷抵押手续,并转入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大连商贷转组合贷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大连商贷转组合贷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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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了《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即行废止。

2016年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全文
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
1、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分为三种方式:
1、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2、借款人经中心审核同意,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顶自筹资金;
3、借款人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其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而商转公贷款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组转公贷款只能选择后两种方式办理。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
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及抵押房屋评估价值较低者的60%;
组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办理并经中心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可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不需另行评估。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住房,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2、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3、转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与原商贷的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4、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5、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6、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7、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心审核。

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在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借款人持《个
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后续手续。

超过三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属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此种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且中心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后,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名下指定账户。

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还清商业贷款后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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