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报警装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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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报警器规范

家用燃气报警器规范

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但不适用于单纯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型报警器。

2 引用标准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要求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857,7 包装运输包装件定额正弦振动试验方法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3 型号3.1 型号例:BT-K1表示天然气燃气报警器,带输出开关,第一次设计定型。

3.2 代号R:人工燃气;Y:液化石油气;T:天然气;K:输出开关。

4 技术要求4.1 报警器技术要求见表1。

表14.2 人工燃气报警器宜带有启动排气扇或能切断燃气管道的功能。

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5.1.1 试验环境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45—85%;气压80~106kPa。

5.1.2 初期稳定时间试验前待试验报警器应在试验环境条件下通电72h后再进行试验。

5.2 按GB 4706.1附录F进行外壳材料阻燃性试验,试样可用报警器的外壳或底盘。

5.3 结构试验5.3.1 目测电源线及外部输出线出口、传感器部位、外壳联接部位等处应具有滴水不易渗入的构造。

5.3.2 报警器的调正部位及气敏元件不外露。

5.4 通电表示试验报警器放置在距地面300mm处,在3001x照度条件下距离通电表示灯3 m处,目测表示灯应清晰。

5.5 报警表示试验报警器放置在距地面300mm处,在300Ix照度条件下距报警表示灯3m,目测表示灯闪亮应清晰。

5.6 电源试验5.6.1 目测电源线和外部输出线与电路板的连接点不外露。

5.6.2 电源线及外部输出线固定强度试验:在电源线和外部输出线出外壳部分分别作印记,沿出口方向成直角弯折三次。

燃气报警仪规章制度

燃气报警仪规章制度

燃气报警仪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报警仪是一种用于监测燃气泄漏的装置,当检测到燃气泄漏时,会发出警报,提醒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燃气使用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商业场所、工业企业等。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燃气安全管理的职责,确保燃气报警仪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报警仪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燃气报警仪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报警仪,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报警仪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燃气报警仪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用户安全。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提供燃气报警仪的安装和调试指导,确保用户能够正确安装和使用燃气报警仪。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报警仪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燃气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报警仪安装应当遵循相关规定,选择适合的位置进行安装,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燃气报警仪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报警仪进行自检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当燃气报警仪发出警报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燃气报警仪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私自拆卸或关闭设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燃气报警仪定期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并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第四章处罚条款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住房和城乡(5篇)

上海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住房和城乡(5篇)

上海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住房和城乡(5篇)第一篇:上海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住房和城乡上海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器具设备,包括居民家庭或者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炉灶、热水器、锅炉(常压锅炉、容积式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是指用于当空气中燃气浓度达到设定值发出报警或者防控信号的装置,包括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销售备案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燃气工作。

上海市燃1 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销售备案制度)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在其产品销售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用于商业用户的燃气器具按照产品品种予以备案;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和用于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按照品牌、规格型号予以备案。

第六条(备案登记)申请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销售备案申请书;(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备案申请人是产品的委托经营者的,还需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三)产品证明。

包括产品商标,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其中申请燃气器具备案的,还需提供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四)申请燃气器具备案的,需提供申请备案前两年内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

住宅厨房燃气报警装置的建议

住宅厨房燃气报警装置的建议

住宅厨房内燃气报警装置的建议1规范要求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明确要求设燃气报警装置,且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该条在条文说明中也没有明确解释住宅厨房是否可不设燃气报警装置。

但在该规范的宣贯时,规范编制组专家明确要求住宅厨房应按该条设燃气报警装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因其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早,没有相应修改跟进,故没有相关条文要求。

1.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4.3条为“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报警器。

”第10.4.4.5条为”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并应连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存在执行力度不一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相关条文,当规范条文存在矛盾时,行业内的原则是从严。

且按照规范的用词说明,“宜”指的是“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到”,在厨房内没有什么限制因素可不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因此,住宅厨房内设应置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2燃气报警装置燃气报警系统从系统联网形式上可分为:联网式、独立式。

2.1联网式燃气报警系统联网式燃气报警系统是将燃气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接入,住户防盗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即可做到由系统提供电源(不需要插座)、报警信号接入小区监控中心,优点是电源可靠、对外有报警信号。

而只有住户设有紧急报警按钮,就必然设有防盗报警系统控制器,所以这种系统是住宅小区应用最多的系统。

缺点是报警信号接入小区监控中心,如发生误报可能引起物业公司与小业主的纠纷。

2.2独立式燃气报警系统独立式燃气报警系统是指开发商未安装燃联网式燃气报警系统的情况下,小业主自行购买、安装的“家用燃气报警器”。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B50156-2006»、«爆炸性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和上海市交通局、技监局、消防局、燃气管理处«x交客2001第289号文有关规定:加气站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

检验使用中的检漏装置及安全联锁系统是否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是否处于良好工作条件,使用是否正确、可靠。

1.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

2.公司根据系统内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使用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请授权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接检验通知后由公司统一安排检定工作。

3.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的日常维护、保养、效验事宜由公司指定的上海环美气站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加气站设备月度保养工作之中。

4.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在日常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环美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检修,对已失去功能的气体报警探头必须进行更换,并由公司报请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5.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定的有关书面资料,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统一保存、归档,或由加气站保存、备查。

6.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凡有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不符合地方,均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沪质技监标[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9〕4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经修订,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89-2009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固定式燃气报警器安装规范

固定式燃气报警器安装规范

固定式燃气报警器安装规范燃气报警器由探测器与报警控制主机构成,广泛应用于石油、燃气、化工、油库等存在有毒气体的石油化工行业,用以检测室内外危险场所的泄漏情况,是保证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仪器。

当被测场所存在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将气信号转换成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传送到报警仪表,仪器显示出有毒气体爆炸下限的百分比浓度值。

当有毒气体浓度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生声光报警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燃爆事故发生。

1.应用时的注意事项,燃气报警器固定式安装一经就位,其位置就不易更改,具体应用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弄清所要监测的装置有哪些可能泄漏点,分析它们的泄漏压力、方向等因素,并画出探头位置分布图,根据泄漏的严重程度分成Ⅰ、Ⅱ、Ⅲ三种等级。

(2)根据所在场所的气流方向、风向等具体因素,判断当发生大量泄漏时,有毒气体的泄漏方向。

(3)根据泄漏气体的密度(大于或小于空气),结合空气流动趋势,综合成泄漏的立体流动趋势图,并在其流动的下游位置作出初始设点方案。

(4)研究泄漏点的泄漏状态是微漏还是喷射状。

如果是微漏,则设点的位置就要靠近泄漏点一些。

如果是喷射状泄漏,则要稍远离泄漏点。

综合这些状况,拟定出最终设点方案。

这样,需要购置的数量和品种即可估算出来。

(5)对于存在较大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根据有关规定每相距10—20m应设一个检测点。

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且不连续运转的泵房,需要注意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的可能性,一般应在下风口安装一台检测器。

(6)对于有氢气泄漏的场所,应将检测器安装在泄漏点上方平面。

(7)对于气体密度大于空气的介质,应将检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并注意周围环境特点。

对于容易积聚有毒气体的场所应特别注意安全监测点的设定。

(8)对于开放式有毒气体扩散逸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很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安全监测点。

根据现场事故的分析结果,其中一半以上是由不正确的安装和校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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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报警装置规范
1. 引言
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和工业领域。

然而,燃气泄漏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燃气报警装置的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档旨在规范上海地区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以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安装要求
2.1 安装位置选择
在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时,应选择燃气泄漏可能性较高的区域,如厨房、燃气表前。

同时,要避免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以免影响灵敏度。

2.2 安装高度要求
燃气报警装置安装的高度应根据以下情况选择:
•家庭使用:底部距地面不低于30cm,顶部不高于1.5m;
•工业使用:底部距地面不低于50cm,顶部不高于2.5m。

3. 使用要求
3.1 启用与关闭
燃气报警装置应随时处于启用状态,以保持24小时监测燃气泄漏。

在使用期间,不得随意关闭燃气报警装置。

3.2 定期测试
为确保燃气报警装置的正常工作,用户应定期进行测试。

通常建议每月进行一次测试,具体方法如下:
•按下测试按钮,观察是否能听到报警器响声;
•检查是否有报警指示灯亮起。

如果在测试中发现装置异常或无法正常工作,应立即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修复。

4. 维护与保养
4.1 定期清洁
用户应定期清洁燃气报警装置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清洁步骤如下:
•关闭燃气,并断开电源;
•使用软布轻轻擦拭装置表面,避免使用化学溶剂或水直接清洗。

4.2 定期更换电池
燃气报警装置通常使用电池供电,用户应定期更换电池以确保装置的长期可靠运行。

建议每年更换一次电池。

4.3 定期维修检查
用户应每年定期请专业维修人员对燃气报警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

维修人员应检查以下内容:
•检查报警装置的电气连接是否正常;
•测试报警器的灵敏度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传感器是否正常工作。

5. 附表
表1. 燃气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参考
使用场所安装高度要求
家庭使用底部距地面不低于30cm,顶部不高于1.5m
工业使用底部距地面不低于50cm,顶部不高于2.5m
6. 结论
上海燃气报警装置规范包括了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

用户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以确保燃气报警装置的正常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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