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公司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经营管理中心目录一、总则 (1)二、立项审批机构设置及职责 (2)三、立项审批流程 (4)四、档案与保密管理 (7)五、罚则 (8)六、附则 (9)七、附表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投资立项管理工作,明确控股各部门立项工作分工,规范立项流程,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含物资类公司)所发起的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各板块的报审条件及审批方式详见附表一。
第二章立项审批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总裁、副总裁、各中心总监。
职责:具有项目的决策权,参加各类投资项目的立项会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投资立项审查小组投资立项审查小组由控股各部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中心1.负责牵头组织控股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资料收集、尽职调查、投入产出测算、可研报告编制以及立项组织等工作;2.牵头协调控股各部门对分子公司发起的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收集各部门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发起单位,指导分子公司补充完善立项材料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审核;3.牵头组织立项分析会,对初审、复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上会研究,形成会议决议并下发。
(二)财务管理中心1.负责控股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投资及收益测算,参与并配合完成尽职调查、可研报告编制工作;2.审核分子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财务测算情况,指导分子公司做好项目的投资收益测算,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资金管理中心:1.负责控股公司发起项目的现金流测算,制定并落实项目融资方案;2.审核分子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测算情况,协助分子公司制定项目融资方案,并为项目推进统筹调度资金;3.审核排查各级项目的风险点,指导分子公司有效进行项目投资风险控制,提出风险规避措施及建议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行政管理中心1.审核项目合作方的工商登记等公司证照的真实性,指导分子公司办理项目所需的各类证照;2.审核项目中与人员、劳资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事项,指导分子公司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计划。
XX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XX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和项目绩效,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指公司为实现经营战略目标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决策审批、实施审批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应根据不同级别和职能进行划分,责权一致。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第七条任何投资项目在开始之前,应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应提交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投资方案、市场分析、预期收益等。
第九条立项申请书需经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策。
第十一条立项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立项审批未通过的投资项目,相关文件需自立项审批决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是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据,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资源投入、收益预期等因素。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分析和风险评估等。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第四章决策审批第十六条决策审批应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决策应提交决策文件,其中包括决策报告、决策方案、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条决策文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第五章实施审批第十九条实施审批应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报告。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实施报告进行评估,并在收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策。
投资管理审批制度范本

投资管理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二条本审批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并购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慎性: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投资活动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四)分散性:投资应遵循多元化原则,分散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
(二)审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三)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评估投资项目的效益和风险。
第六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评估、谈判和执行工作。
投资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投资分析和项目管理能力。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测算和资金安排工作。
财务部门应确保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第八条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工作。
法务部门应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投资审批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形成投资建议书。
(二)投资部门将投资建议书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三)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投资管理委员会将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投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投资项目。
第十条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投资建议书:包括投资项目的背景、目标、规模、预期效益等。
(二)评估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市场分析、风险评估、财务预测等。
投资审批管理制度

投资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活动,控制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管理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注重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论证、筛选、评估和把关,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跟踪,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和风险变化,做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章投资审批管理的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包括三个环节:前期立项审批、中期实施审批和后期验收审批。
第九条前期立项审批是指投资项目的初步立项、立项申请、立项评审和立项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中期实施审批是指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投资额、融资计划等的审查和批复程序。
第十一条后期验收审批是指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果、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情况等的验收和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审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审批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应当遵循程序公开、程序规范、程序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应当遵循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决策的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应当由内部评审委员会和外部专家评审组成员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等。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由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决策,决策要做到依法依规、合理合法、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状况和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二)需要集团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条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技改项目等。
三、审批主体公司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委”)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项目委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任主任,项目管理部门为其办公室。
四、审批程序(一)投资意向申请1. 项目单位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项目投资意向,并递交《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申请书》,包括项目简介、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
2.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财务、法务等部门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将意见提交项目委审议。
(二)审议决策1. 项目委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组织对申请进行会商讨论,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等,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2. 如果项目投资超过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额度,需报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是否批准投资。
(三)签批手续1. 项目委形成投资审批决议后,应将决议书送达项目承办单位,并要求其按决议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2.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审批决议后,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报项目委备案。
(四)实施管理1.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审批决议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并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项目委应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停工。
五、审批权限公司设立工程项目投资审批权限,按照不同项目的投资规模和风险等级划分审批权限。
1. 小额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属于公司预算内的项目。
2. 中额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委负责,包括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
3. 大额项目:审批权限由董事会负责,包括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决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效益性原则:投资决策应以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三)风险可控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五)公开透明原则:投资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决策的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三)财务总监;(四)董事会秘书;(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出投资决策建议;(三)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四)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投资决策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八条投资决策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项目提出;(二)可行性研究;(三)决策审议;(四)决策实施;(五)项目评估。
第九条项目提出:(一)各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提出投资建议;(二)投资决策办公室对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投资备选项目清单。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一)投资决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财务分析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决策审议:(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提出投资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决策实施:(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决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实施。
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建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促进民营企业投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并购项目等。
四、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资金来源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对投资者的资格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投资者的信誉、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3. 专家评审对于复杂或重大的投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将从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 政府审批经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合格的投资项目将提交给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政府部门将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因素,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审批结果通知政府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对于批准的项目,还需告知相关手续和要求。
6. 监督管理已批准的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按照审批决定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操作。
政府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保障措施1.健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2.透明公开的程序: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相关信息和决策过程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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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
元)的项目;
(二)需要集团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
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集团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
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
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
复议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
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
为不错过投
资机会,经投资部及集团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
集团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
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集团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
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审批通过后,按集团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集团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
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附:一
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