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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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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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 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 考核 ) 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 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 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 ,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 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 ( 部门 ) 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 ( 路程时间除外 ) ,每天计 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4学时。
(八)出版著作 ( 译作 ) 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 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 译作 ) 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每篇计 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 10学时。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培训机构管理员帮助文档2012-4-5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3)2.系统通知 (4)3.审批学员报名 (4)4.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5)4.1.录入学时 (5)5.上传评价表 (6)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国家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省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市级培训:市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区县级培训:区县管理员或其他教育局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校本部培训:学校提交校本培训计划→区县管理员审批→学校提交学时信息→区县管理员审定学时信息1.修改登录密码培训机构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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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图1.22.系统通知点击左边菜单栏“系统通知”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用户登录后默认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点击通知主题可查看通知的详细信息(如图2.1)。
图2.13.审批学员报名进入对应培训项目的教师报名审批页面,可查看“等待您审批的”、“已通过您审批的”、“未通过您审批的”三种状态的教师报名信息。
图3.1在“等待您审批的”标签中,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点击“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通过”的状态;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然后点击“不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不通过”的状态,同时需要输入不通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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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是指为提高职业技能、更新知识结构、扩宽职业发展路径而进行的教育培训。
南京市在继续教育领域开设了许多专业科目,并规定了学时认定的具体要求。
首先,南京市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从事相关职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通过相关培训机构获得的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南京市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学时认定的待遇。
其次,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学习者的学习时间和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学习时间作为学时认定的重要要素,是评估学习者学习投入的重要依据。
南京市规定了不同专业科目的学时要求,例如,技术类专业科目一般需要学习30个学时以上,管理类专业科目一般需要学习20个学时以上。
学习者需要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完成相关课程,学习时间计算从报名之日或者开课之日开始,以学习结束日期为截止点。
在学时认定的过程中,学习者所获得的学习成果也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南京市规定,学习者必须参加培训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才能获得学时认定。
对于通过继续教育课程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习者,南京市还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作为学时认定的依据。
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对于在单位工作的学习者,可以通过单位组织的内部培训获得的学时也可以纳入学时认定范围。
此外,如果学习者曾经参加过其他培训机构的学习,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学时认定,也可以申请将已获得的学习成果纳入南京市的学时认定体系。
总之,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学习者的职业发展和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通过对学习者学习时间和成果的综合评估,南京市能够更好地认定学时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南京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将为广大学习者提供更好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及登记管理办法(老师们学习)

六、审核材料要求
4、学时要求 职评教师需提供相应学年度已经审核的个人学时统计表。评
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职称应提供倒数连续五个学 年度学时,至少360规范性学时和250灵活性学时; 新教师转正应提供倒数前一个年度至少120规范学时和50灵 活学时; 研究生三年定级应提供倒数前三个年度至少264规范性学时 和150灵活性学时; 代课或民办教师初次评职应提供倒数前一个年度至少120规 范性学时和50灵活性学时或倒数前两个学年度至少144规范 性学时和100灵活性学时。
2016年继续教育校管理员培训会
简阳市教师进修学校 高平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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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审核对象
1、《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实施办法》:“继续教育登记对象是全体在 职、在岗教师。” 2、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取得教师资格
的教辅人员等。 3、民办学校教师以及代课教师。
二、教师合格学时登记时数
四、学时计算办法
1、规范性
2、灵活性
五、登记审核流程及时间节点
㈠学习时间1日。
五、登记审核流程及时间节点
㈡登记流程 1、规范性学时:各学校教师将学时证明原件交校管理员登记,如证明 为证书类的登记时要求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管理员需进行原始依据的 查验,无误后方可登记在“成都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 2、灵活性学时:教师如实填写“成都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灵活性学 时登记表”(附表2)并附证明材料后交至校管理员处审核。校管理员 审核后交分管校长审核并签字盖章。 3、教师按审核通过的登记表自行在网上登记,登记完成后校管理员按 其所填登记表在网上核查,核查无误后点击通过,并将签字盖章的登记 表按年度存档备查。 4、各校在六月对全校教师继续教育规范及灵活性学时进行进行初审, 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六月底收学时证明) 5、各校于每年6月20日前提交校本研修的计划、名册、活动记载内容, 总结(市级基地校一式两份、区县级基地校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提 交简阳市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审核认定,确认区县级基地校校本研修25学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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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
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
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36学时。
第十三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的,是否认定培训学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六条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
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七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
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
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宜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
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
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