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利益平衡理论与知识产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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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1. 本文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本文将阐述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并探讨其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构建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总结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2. 利益平衡理论概述利益平衡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分配与协调。

该理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平衡创造者、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和使用。

利益平衡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特别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思想。

他们将“最大幸福原则”应用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一理念体现为在保护创造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创造者权益: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激励创新。

保护创造者的独占权,使其能够从其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是促进持续创新的关键。

使用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和公众,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

这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和例外,如公平使用原则。

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还需考虑公众利益,包括促进知识的传播、提高教育水平、保障公共健康等。

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实践中,利益平衡理论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决策。

例如,专利法在授予专利权时,需考虑发明的创新程度与对社会的贡献,同时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版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如合理使用等条款,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三一文库()〔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段茗今【摘要】利益平衡在法律范畴中,是一种基本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

其主要的内涵是在利益格局当中,尽量的保证一种相对均势的状态,从而确保公平和公正。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利益平衡原則是其立法的基础,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更是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此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利益平衡原理;知识产权法;应用利益平衡在法律中是非常重要的原则,通过这项原则对各方主体利益做到有效的协调,从而促使利益处在一个最为优化、合理、各方面都可以相容的一个状态。

而知识产权法主要就是对权力的保护和限制,在这项立法中利益平衡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或者保护过当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所以要探讨利益平衡原理在知识产权法的应用。

一、利益平衡的内涵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从而构成了一个利益格局。

在这样的格局中,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在多远化的社会中,利益自然也是多元化的,那么这些利益之间势必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对利益平衡的原理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利益平衡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在这个利益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利益,而且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这样的平衡对于建立相关的利益制度、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平衡原理,主要是保证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范围内,让利益更方都觉得公平合理,从而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

不过这种利益平衡是相对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如果我们所遵守的制度始终不改变,那么这种利益平衡的状态势必会出现失衡,这就需要相关的人员不断制定出新的利益平衡制度。

本质上,利益平衡是对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冲突有效的调节,但是这种冲突让利益各方通过自身进行调节是不可能,所以才要借助法律的手段,而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要制定出一部良善的法律,保证社会稳定的发展的法律,那么就必须要对利益平衡原则做到充分的考虑,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法治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也受到了很多争议。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也需要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保证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不会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挑战。

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创新成果,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也应该平衡创新者、利用者(其他创新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的兼顾其他利益,确保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这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包括合理使用原则、引用权、研究性使用等,这些都是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共利益原则知识产权法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共利益有利的使用特许使用,例如在卫生、教育和公共安全等方面。

这些都是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而设定的。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做出允许侵权行为的决定。

这些都是基于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3. 竞争原则知识产权法对反垄断行为进行了限制,以鼓励公平竞争。

这是为了保护其他创新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

4. 公平对待原则对于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公平对待,不得滥用专有权。

在专利法中,专利权不得对其他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正当的妨碍。

5. 利益平衡的实践挑战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知识产权法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这涉及到利益平衡的标准和界定问题。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表达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

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与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与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制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

或者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与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各类权利的配置与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与体系。

应当说,这一思路与理论构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这里先从信息的生产、操纵与信息自由、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关系初步阐述这种平衡论的思想,然后再提炼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的原则。

我们能够看出,利益平衡确实能够作为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方法论。

(二)从表面看,“自由”与知识产权大概是不匹配的,由于有形客体中的财产对行为的限制只是及于特定的商品,而观念客体的财产限制涉及到没有空间与时间界限的全部范围的限制,涉及到除了被国家授予垄断权以外的人的所有合法占有的智力财产。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限制自由方面与其他财产权的限制不一致。

有形客体中的财产权根本就不限制自由——它们只是限制行为。

以拥有一个苹果为例。

甲拥有一个苹果的实质是,在他希望时他能够随意地处置它,而这要求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需要时却不能拥有它。

但这不等于说,除非甲同意,否则其他任何人不能拥有一个苹果。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全文)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全文)

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全文)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正文: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旨在保护创新和的成果,以鼓励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

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旨在平衡创新者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践应用。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含义1.1 利益平衡原则的定义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法中,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益,同时又要尊重公众的利益,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权益的平衡来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1.2 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利益平衡原则可以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以激励他们进行创新和投入更多的资源。

同时,利益平衡原则也保护了公众的权益,确保公众对知识产权作品的访问和利用。

三、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专利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体现在对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的使用范围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可能会被限制,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2.2 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商标法中,利益平衡原则表现在对商标的保护和公众的权益之间的平衡。

商标权的保护不应过度,以免限制公众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选择。

2.3 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体现在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和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激励者,但同时也要考虑公众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3.1 协商和合作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中,协商和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手段。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对话和合作可以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3.2 弹性和灵活性利益平衡原则的实践应用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具体情况。

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需要灵活地权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利益平衡原则的实施。

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文件附件2:知识产权法实践案例分析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制度体系——兼利益平衡原则无论是知识产权的限制还是保护归根到底,其实都是围绕利益平衡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法即通过专有性的垄断权利来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又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旨在最求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用知识、信息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恰当的平衡,这是知识产权法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理构成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法律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需要对专有权进行各种限制,应当建立一个包括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在内的制度限制体系。

其中知识产权法属于制度内的限制,主要对权利本身进行限制;后三种属于制度外限制,民法限制主要从法律原则入手,反不正当竞法和反垄断法主要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入手。

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一旦利益平衡的状态发生变化,就需要新的权利保护体制或者权利限制制度来达到新的平衡。

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广义包括知识产权反限制的运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

一、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具体制度设计(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法定主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明确排除某些知识产物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授予这些智力产物以专有权保护或考虑到如果收入专有权会导致后期的公众创造成本增加,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或者考虑到若授予专有权将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或者予以保护的价值过小。

总体来说,如果赋予某种智力创造予私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同时不妨碍社会公众接近作品,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合理的限制,反之相反。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这一主题。

知识产权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创新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提供合理空间。

本文将深入探讨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理论基础,分析其在保护创新、鼓励创作、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和谐共存。

本文首先将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原则进行阐述,为后续讨论奠定理论基础。

接着,文章将详细分析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创新者权益保护、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等多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挑战与困境,如权利冲突、利益失衡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与利益平衡的关系紧密相连。

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其便致力于在知识创造者的独占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这种平衡并非静态,而是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在古代,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未形成,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口耳相传和手工复制。

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普及,知识和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为容易,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萌芽。

为了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早期的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独占权,如版权、专利权等。

然而,这种独占权的授予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自由,因此,早期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平衡机制也在不断变化。

在工业革命时期,专利权的授予范围逐渐扩大,以保护技术创新和推动工业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为保护创意和创新,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考虑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在保障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公众利益、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对利益进行平衡处理。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出发,探讨其涉及的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创造,维护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保护创新创造,为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提供优越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

例如,专利授权给在创新领域创造出新技术的人,并给予其商业权利和保护,从而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通过这种方式,创业企业和创新者能够最大化地从自己的创新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推动自己的经济发展。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过于偏重以至于将公众利益置于次要的地位。

例如,一项高价的新药可通过专利技术取得长期垄断地位,而这可能使患者无法获得价格合理的药品,迫使病人面临高昂的治疗费用或者没有治疗的可能。

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和创新者的私人利益,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一些例外,允许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以保护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使用限制和的一定要求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使用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以提高创新效率和公共利益。

例如,专利法规定专利范围及期限,防止专利持有人过度延长专利时限,限制市场竞争,为市场竞争留下足够的空间。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使用限制,保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不会侵害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

例如,在版权法中设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就规定,允许他人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和复制作品,避免知识产权持有人过度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保障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执法应该兼顾各方利益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也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例如,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步骤,可能禁止在涉嫌侵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特定技术或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是指在维护创新激励的基础上,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同时确保可持续的创新和普惠性的知识传播,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创新者的权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

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能够提供创新激励,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创新者专利权、著作权等独占性权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持续投入创新。

这种权益保护能够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然而,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消费者福祉。

为了平衡创新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制定适当的例外条款和限制。

例如,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公众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已有的知识产权作品,以促进教育、科研、文化创意等方面的发展。

此外,也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等手段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保护市场竞争。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可能加剧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和贫富分化。

因此,国际知识产权体系需要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援助等支持措施,让他们能够在创新中获得更多利益。

此外,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进行改进,例如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允许在公共卫生危机期间实施紧急许可生产,以确保贫困地区人民的医疗需求。

此外,知识产权制度还应该鼓励技术转让和知识共享,以促进创新的跨界合作和共同发展。

在现代社会,创新常常需要跨学科的融合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提供相应的机制,以便各方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和分享知识。

例如,专利合作制度和开放访问出版模式都能够促进知识的流通和共享,增加科学研究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以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吕甲木*【内容提要】利益平衡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学方法论和司法的裁判规则。

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就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其他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进行衡量,达到彼此间利益平衡的目的。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功能。

为了使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起到利益平衡的功能,为了避免因法官自由裁量差异过大导致利益失衡,应该明确法定赔偿是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结合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和情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细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自由裁量权法定赔偿引言依据哲学的说法,世界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矛盾冲突现象具有普遍性。

而利益冲突正是哲学中各种冲突现象的一个分支。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通过对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调整,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尽可能保持利益体系的稳定和利益格局的均衡,避免失衡,达致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实现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统治的稳固。

因此,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

〔1〕但是,利益平衡是相对的,是一时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变化,必然出现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基于原来利益体系和利益格局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将被打破,这就需要实现新的利益平衡。

因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不仅对西方国家的引以为傲的金融业给以致命的打击,而且金融危机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对各国实体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我国因为对金融业管控较严,影响不至于致命,然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经济危机对加工业和外贸业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工厂倒闭、工人失业、经济增速下降。

因此,原先的利益格局将被打破,刺激经济增长、维持企业正常的营运、增加就业成为了优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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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内涵与价 值目标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行模式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内涵与 价值目标
内涵: 内涵 私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提,利益平衡是 私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提 利益平衡是 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 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解 释与法律适用 价值目标: 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著作权的非自愿许可-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非自愿许可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规定,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过 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 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品,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法》 条第2款 《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 款、 条 条第 条第3款 条第2款 第39条第 款、第42条第 款、第43条 条第 条第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解释》第3条 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 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 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 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 申请, 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强制许可。 的强制许可。 目的: 目的:从属权利的交叉强制许可
第32条第 款 条第2款 条第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 文摘、资料刊登, 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 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 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 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30条) 条Βιβλιοθήκη 第39条第 款 条第3款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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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人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 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 权允许他人实施。 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 其数额由双方协商; 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 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第49条 专利法》 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 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目的: 目的: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 专利法》 条
《实施条例》第32条 实施条例》 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 用他人作品的, 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 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条第2款和第 第42条第 款和第 条 条第 款和第43条
著作权法的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 著作权法的非自愿许可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与使用人达成作品使用协议的情况 下,使用人可以直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提出申请,经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而获得作品使用的一种制度。 而获得作品使用的一种制度。 强制许可须向主管机关申请, 强制许可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授权后方 可使用, 可使用,法定许可没有此限制
《著作权法》第23条 著作权法》 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 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 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 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 录象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限制。 录象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知识保护在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与合 理 追求知识产品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 利益之间的平衡 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制度核 心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行模式 静态模式: 静态模式: 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共领 域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权能平衡 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
网络技术对著作权非自愿许可制度的影响 著作权法在数字空间的适用 网络转载、 网络转载、博客 数字图书馆的海量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采用 网络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 网络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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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 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 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 摘编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摘编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 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 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 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 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 认定为侵权。 颁布03、 修改 修改) 认定为侵权。”(00颁布 、06修改 颁布
国际条约关于著作权强制许可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了强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制许可制度。 制许可制度。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 可证的权力。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 可证的权力。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 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 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 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正。 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正。所获得的 权利是非独占性的,并且不得转让。 权利是非独占性的,并且不得转让。 我国没有明确的强制许可制度 中国国家出版总署的职责之一是: 中国国家出版总署的职责之一是:批准强制使 用作品,发行和翻译外国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用作品,发行和翻译外国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
知识产权的限制:是指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 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行使所给予的 合理的适当的约束 权利限制制度 非自愿许可 合理使用 在先使用 权利用尽 平行进口 善意侵权
非自愿许可
概念: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 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 利客体, 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 使用费。 使用费。 包括著作权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包括著作权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专利 权强制许可、指定许可; 权强制许可、指定许可;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权非自愿许可; 设计权非自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的强 制许可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行模式 动态模式 寻求激励知识创造与知识、 寻求激励知识创造与知识、信息利用的 限制之间的平衡 寻求知识产品生产、 寻求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利用之间的 平衡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趋向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保护主义 思想 21世纪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兼顾社会公 世纪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兼顾社会公 众的利益
第三章
利益平衡理论与知识产权法 的权利限制制度
提纲:
利益平衡理论概述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 内容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 趋向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调整 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 核心 不同主体在利益追求上的趋同性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 基础 不同主体在利益追求上的冲突性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 核心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 是主要矛盾 各种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石
《专利法》第48条 专利法》 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 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 种许可时, 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 单位的申请, 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目的: 目的:防止专利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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