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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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建筑物投诉处理法律规定(3篇)

建筑物投诉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物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物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四)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投诉处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三)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投诉事项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组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证人;(三)现场勘查;(四)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三)调查结果;(四)处理依据;(五)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及应急措施

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及应急措施

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及应急措施一、主动性工作:物业建立与业主沟通渠道,公示负责人电话,向业主承诺解决态度。

物业组建投诉问题排查小组,采用主动排查模式,积极排查已投诉的类似问题,给于业主满意的服务。

二、普通投诉:业主有问题反馈给物业,物业根据问题分类,属日常(非工程质量)问题,由物业派物业工程人员或客服人员根据业主合理诉求给予处理解决后,给予业主回复,让业主满意;若为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由业主反馈给物业,物业根据业主问题进行分类分专业汇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指派工程维保人员限期进行及时处理,处理完成后及时上报物业,物业工程人员查看无误后,反馈给业主,让业主满意。

根据事发状况,由开发商及时跟投诉方对接,并及时沟通、安抚投诉方,先将投诉事件解除,然后根据投诉方诉求,了解投诉原因及责任方,采取三方会谈进行沟通、解决;若事件责任人责任划分不清晰,则安排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事件责任划分,并根据划分结果及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内进行整改,完成后报物业复查,确认无误后由物业反馈给业主,让业主满意。

社会治理中心电话或市长电话投诉处理:接到投诉邮件后开发商设专人按反馈时间之前向投诉业主进行电话或上门沟通,并留好沟通痕迹、记录。

对于合理性投诉务必第一时间给于答复,并约定处理时间,让投诉人满意。

对于非合理性投诉需耐心解释,文明沟通,做好记录。

沟通完成按节点要求进行文字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应急措施:发生上访或网站、新闻媒体曝光、发帖现象或其他曝光行为,马上启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由小组长牵头,联合物业、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共同对发生问题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见预案内容。

青岛中德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急预案编制审核批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根据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和指导集团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健全应急处理运行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制定本预案。

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办法及对策报告

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办法及对策报告

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调研报告9月16日,《晚报》报道了市上半年房地产项目质量投诉情况,这引起了区领导和区城建局的高度重视。

我站对这些投诉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现汇报如下: 一、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基本情况几年来,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用户评价的质量管理体系。

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区建设系统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四新”技术,贯彻执行节能减排措施,深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实施创优目标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水平,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全区工程质量水平逐年提高,尤其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也有了大幅度提高,有一大批住宅工程相继被评为“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青岛杯”和“泰山杯”工程。

二、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目前,区在2009年上半年期间共接收各类质量投诉 。

处结率100%,满意率100%;在《青岛晚报》上榜的3家企业的质量投诉案件均已处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宅工程被投诉统计情况如下: 三、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产生的原因分析经过对近几年我区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情况的统计,我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集中体现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方面,大致分为3类:一是房屋内外墙裂纹,二是屋面、卫生间、墙体渗漏。

三是室内几何尺寸偏差。

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本身特点决定的。

建筑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材料物理性能差异大,施工工艺繁杂和手工操作较多,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影响观感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从而决定了质量问题投诉以及协调解决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

也说明我们对质量的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通病治理需要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2、质量管理上的缺陷。

由于责任主体在管理上存在缺陷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随意修改图纸、任意压缩工期、压价、减少管理人员等。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1日)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以下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成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市(地)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对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四)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市地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点击次数274【实施日期】1999/01/01【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以下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成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市(地)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对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四)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市地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办理上级批办的投诉。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直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省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或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15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5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活动。

2、受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

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3、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含施工不合格):难以避免的轻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问题;
(2)较大质量问题:可以避免但已出现的局部或小批量或造成一定损失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整体工程质量、或严重延误工期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或批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或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伤事故
4、处理程序
(1)项目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会同相关方到现场核实情况,作好标识,经评定后责成责任人员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等),并于“施工日志”作好记录。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召集技术、质检、施工队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工程技术部参与评审),评审后由质检人员向责任岗位(人员)发出整改通知,由责任岗位(人员)制订处理措施,报质检、技术人员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质检人员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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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05]19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信访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施工合同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五)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
(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凡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应职能部门或单位投诉。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
作。

各级质监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责成和回复。

第九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按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途径,包括地址及电话。

第十条进行质量投诉时,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

对于商品房的业主,在投诉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产证》或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根据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来组织处理投诉工作。

简易程序适用于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一般程序适用于其它质量投诉,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处理时限内予以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条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接受投诉文件及举证材料,办理投诉处理监督登记,确定投诉处理监督人员。

(二)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督促、责成建设单位负责查明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并组织施工单位尽快保修质量缺陷。

(三)建设单位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四)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一)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接受投诉文件及举证材料,办理投诉处理监督登记,确定2名投诉处理监督人员。

(二)投诉处理监督人员召集投诉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会
议,协调各方意见,进行投诉处理。

1、经协调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

2、经各方协商需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责成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依据鉴定结论,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保修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保修验收。

监理单位应负责保修方案的审核,对保修过程进行监理,并参与保修的验收工作。

3、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协调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给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四)若存在违法行为时,投诉处理监督人员应做好执法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对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保修义务和保修的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

在实施中,先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第十七条上一级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经审查认定原处理程序违反有关规定,处理结
果明显失当的,批转回原投诉处理监督机构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也可以直接处理。

下级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批回的质量投诉,必须认真复核,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复核意见需报送上一级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在监督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中,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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