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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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管理,提高医院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院的学术影响,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我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以及中级职称业务技术骨干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全国性(省外)学术会议一次,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三次;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

第二条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与本人所承担的科研、教学、医疗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参加非本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其它方面的会议,原则上会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三条凡要求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前1周到医务科填写《短期管理培训、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审批表》并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经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参会的人员因参会产生的费用医院不予以报销。

第四条医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标准安排,若会议安排的最低住宿标准超过《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费标准限额,实行实报实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凭票报销,未按规定开支费用,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五条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可凭《短期管理培训、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审批表》向财务科借支相当数额的会务费,回院后应及时到医务科报到,并完成院内或科内学术讲座后,将发票、参会资料及院内或科内授课资料等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审核报账,并结清借款。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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