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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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自然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熟悉,却对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了解。

所以,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从其法律特征来看,雇员应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即指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主要有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电伤等;二是职业病,即是指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等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如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

判断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雇用工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虽然采取无过错原则,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 - 副本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 - 副本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雇佣关系能否用过失相抵讲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员工的过失过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责任。

这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用具体案件分析一下。

案情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

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

经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认定,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

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

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

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

(此为一真实的案件,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故将其真实姓名隐去。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雇主对雇员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应当由甲和乙承担。

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

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

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免能除责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概念。

) (⼀)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在⼀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接受受雇⼈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1、双⽅当事⼈之间的⼈⾝⽀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之间具有⽀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必须为受雇⼈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作进⾏监督管理,受雇⼈则需听从雇⽤⼈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只形成劳动⼒的⽀配与被⽀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当然也包含⼀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较低,其报酬成分也⽐较单⼀,仅仅包括劳动⼒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劳动的⼀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受雇⼯作中因⼯伤事故⽽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不存在免责事由。

⽽劳务关系中,由于双⽅当事⼈在损害的发⽣上均⽆过错,故适⽤公平原则,即由受益⼈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民法典》中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千⼀百九⼗⼆条,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李逊仙杨峰岭裁判要旨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减轻雇主责任,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案情2008年5月,王玉合、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共同出资购买一条简装私船,在黄河上合伙经营采砂,各合伙人均上船做工,共同劳动,除进行收益分配外,每人每天工资是50元。

2008年6月,王玉合不愿意继续上船劳动,经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介绍李新成上船做工。

李新成遂登船与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等三被告一起进行生产,约定其工资是每天50元。

2008年7月4日下午完工后,船只返航途中,李新成不慎坠入黄河,溺水而亡。

2008年8月初,王玉合、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与死者家属就尸体火化、安葬等善后问题达成临时协议,王玉合预付赔偿款1.5万元,王海平预付赔偿款5000元,王文宾预付赔偿款1.3万元,刘广军预付赔偿款1万元。

李培忠和席秀兰系李新成的父母,王超兰系李新成之妻,与李新成生育一子即李杰。

因赔偿问题难以协商一致,李培忠等四人于2008年7月16日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玉合、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1105.83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李新成不会游泳,在船只靠岸前脱掉救生衣,致使其失去安全保障,其本人有过错,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裁判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经营所用船只简陋,无合格安全、救护设施,无专业驾驶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却冒险作业,是发生船载人员伤亡事故的原因。

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减轻雇主责任。

李新成不慎落水,本人可能有部分过错,但是尚无证据证明李新成有类似故意的重大过失,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据此,判决四被告应共同全额赔偿四原告各项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127579元。

试论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试论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 主 对雇 工 的赔 偿 责 任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侵权 行 为 , 适 用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 应 理
受 伤致 残 , 不 适 用 《 动 保 险 条 例 》 而 但 劳 , 应依 照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最 害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l条 的规 定 予 以 赔 偿 。 1
五 、 于 举证 倒 置 的 问题 关
反 了雇 佣 合 同所 产 生 的义 务 。而 是 因其
应 承担 的责 任 ,就 其 性 质 而 言 是 一种 侵
权 责任 ,这 种 侵 权 的 客 体 是 雇 工 的 身 体 权 、 康 权 、 命 权 等 人 身 权 , 不 是 违 健 生 而 约 责 任 .雇 工 索赔 权 利 不是 依雇 佣 合 同 而 产 生 。而 是 基 于 劳动 保 护 所 享 有 的权 利 。雇 主 之 所 以 承 担 责 任不 是 因 为其 违
因公 受 伤 、 残 、 亡 , 于 损 害 的 程 度 . 致 死 至
平原则的。 4 .从 雇 主 与 雇 工 的经 济 地 位 来 看 , 雇 主 明显 优 于 雇 工 。雇 工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目前 的 依 据 主要 是通 过 司法 鉴 定 予 以确 认 。 案中。 该 丛某 拇 指 经 司 法鉴 定为 九 级 伤 残 , 害 事 实 清楚 。 损 3损 害须 在雇 工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过 程 .
方 给 付 一
受 损 , 难 证 明雇 主有 过 错 。 时雇 主 不 很 这 承担 责任 , 利 于 保 护 雇 工 的利 益 , 悖 不 有
于公 平 原 则 。
方为雇主. 提供 劳务 的一 方 为雇 工 。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在法律领域中,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因由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或者特殊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与人的过错行为无关。

下面是8种常见的无过错责任情形:1. 合同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因为自己有过错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保险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保险法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承诺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即使没有具体的过错行为,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在被盗抢、自然灾害等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3. 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涉及到无过错责任的责任规则。

例如,雇佣合同中的员工受到工伤,雇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没有过错行为,但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4. 药品管理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因为罕见的不良药物反应等原因,带来了某些意外的后果。

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或者相关部门并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无人驾驶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车辆生产厂商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往往不是由驾驶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生产厂商需要承担责任。

6. 房屋租赁合同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一些由房屋本身因素导致的损坏行为,例如房子的老化导致管道破裂,水漏到下面邻居处。

这时候,房屋租赁方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7. 生产厂商的无过错责任在生产厂商进行生产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一些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已经在产品测试阶段进行了尽职调查控制,尽职义务得到了履行,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8. 知情同意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业中,患者在接受手术之前应该明确知道手术的具体风险,手术带来的可能获益和不确定因素等。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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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任玉峰
【案情】
原告梁某,男,下岗工人,现住东营区辛店镇街道办事处南里村。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陈某,男,汉族,胜坨镇胜利村,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梁某因为受雇于陈某,在为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房施工中因吊架脱落,被摔伤,致二级残。

原告梁某诉称,2001年10月初,被告陈某为承揽孙家村的商用楼工程施工,雇佣我等为其承揽的工程刷涂料,施工时事故发生后,为给我治伤,我家大量举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一次性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7434.16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工程承包给了陈某,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的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1,原告没有资质不能承揽刷涂料的工程;2,原告没有高空施工的能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3,原告在施工中注意不够;4,原告承揽了工程后就应承担风险。

所以除去原告自己外其他任何人均无责任可承担。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答辩人更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我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也无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5日,原告受雇于陈某在为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外墙刷涂料时,因吊架脱落,从空中摔下受伤。

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将承包的楼房工程又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陈某。

受伤后入住垦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因伤花费医疗费为33758.77元。

2002年3月13日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梁志有的伤情进行鉴定,做出(2002)垦法鉴字第15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梁某的伤情相当于工伤二级伤残,另有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各一处。

原告因伤致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6127.21元。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志有受雇于被告陈文光进行施工,陈文光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和施工环境,原告在施工中因用于施工的吊篮脱落坠地而造成伤残,被告陈文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的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负责,况且在其将工程分包时没有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质,擅自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质的他人,因此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告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156127.21元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文光、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等赔偿原告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127.21元。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陈某对梁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陈某虽是梁某的雇主,但对梁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且梁某在施工中应当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梁某的受伤与其在施工中粗心大意由直接的关系。

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且在施工中没有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义务。

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损失应有陈某赔偿。

梁某是
陈某的雇工,梁某在完成雇主陈某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受伤,理应由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且在施工中没有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义务。

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性质和规则原则。

一、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

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
1、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为受益人。

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2、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如提供和保养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工作系统等,以保证雇员在完成工作中免受伤害,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因工受伤,无异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

3、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雇员作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在以前的许多司法解释或法规中都已明确规定。

4、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

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对于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先例。

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则原则适用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

因为: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他们都通常规定:不论雇佣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佣人对于在雇佣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应当承担风险。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的经济地位明显优于雇员。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无过错。

这是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择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更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而雇主因承担无过错责任所增加的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分配给大众。

3、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但为对国家职工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

而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到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雇主对雇员在劳动中的受害亦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企业经营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唯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有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四是业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因此,本案中陈某作为雇主,即使没有责任,对于雇员梁某所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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