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害雇主应担责

合集下载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情: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

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

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自然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熟悉,却对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了解。

所以,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从其法律特征来看,雇员应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即指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主要有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电伤等;二是职业病,即是指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等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如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

判断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雇用工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虽然采取无过错原则,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追偿数额的多少,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

【当事人】原告:xxx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基本案情】被告原系原告分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在去往经销商途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兴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兴龙右胫腓骨骨折。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陆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故陆某某参照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兴龙总计损失为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某某已支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本案原告赔偿,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分公司的雇员,在职务行为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某某追偿,遂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多元左右。

劳动法42条

劳动法42条

劳动法42条第42条动者在劳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事故的雇用单位承担赔偿、抚恤等责任。

本条指明了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雇用单位承担赔偿、抚恤等责任。

自古以来,伤害保障已经是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之一,劳动者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受益者,《劳动法第42条》明确了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雇主要承担赔偿、安抚等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一,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劳动法第42条》指明,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雇用单位承担赔偿、抚恤等责任。

但是,只有了解原因,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首先,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最可能的原因是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不安全,劳动者们在工作中受到了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比如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比如是企业没有招用正规合格的劳动者,没有给劳动者做安全培训,以及劳动者自身也不恪守安全规则,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劳动者受伤。

其次,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也可能是由于雇主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比如雇主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供劳动者休息区,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供劳动者培训,没有提供安全设施或工作设备,不允许劳动者在工作中休息和饮食,也可能导致劳动者受伤。

二,雇主承担的责任《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并规范雇主承担的责任。

那么,雇主应当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呢?一是在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下,雇主应该提供赔偿;二是如果劳动者受伤,雇主应安排就医,诊治,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三是如果劳动者因伤无法继续从事劳动,雇主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抚恤金,以补偿劳动者损失。

四是雇主不仅要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劳动者赔偿,而且要对因此受灾害的家庭赔偿,保障家庭的经济权益。

三,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补救在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经济补偿和伤残补助。

如果雇主拒绝赔偿或者抚恤金不足,劳动者可以诉诸法律,对其经济损害进行赔偿,或者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犯罪致人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司机(雇员)与车主(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争议不大。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雇员犯罪致人损害的情形,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分歧严重。

本期推送的两篇案例,一篇出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笔人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韩彦云,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玉琦审校后发布。

该案例主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篇案例出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

该案例则主张,雇员杀害被害人,明显违背了雇主的意愿,更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职务行为的自然延伸,应该自己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一、基本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被害人李小召之父),男,193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会兰(被害人李小召之母),女,193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会会(被害人李小召之妻),女,1972年8月9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1996年5月6日出生,小学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2001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人马良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文盲,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雇员。

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剑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业主。

2004年10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良生犯故意伤害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邢会兰、芦会会、李倩文和李倩宇以马良生和杨剑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良生和杨剑峰赔偿丧葬费、扶养费等共计15. 178万元。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其他雇佣关系的存在。

那么关于雇佣关系你了解多少,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您又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雇员受伤雇主担责

雇员受伤雇主担责

雇员 受伤 雇主 担责
某 等人 装修 . 每天给付工 资. 后 杨 某 人 不 能证 明 自己不 是加 害人 的 . 要 列 被 异 物 击伤 致 右 眼残 疾 . 汤 某要 求 酒 被侵 权 人 受到 的损 害 进行 补偿
5 4 2 0 1 3  ̄第 0 7 期 栏目 咨询律师: 江苏 天哲律师事务所袁 农律师。
产品 缺陷 侵 权适用 无 过错 责 任
Hale Waihona Puke 故. 经 治疗 花 去 医疗 费3 万 多元 后 经 系 而 汤某 和杨 某 之 问 则 不 然 . 扬 某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服 从 汤 某 的控 制 和 支 鉴定 . 事 故 原 因 为其 所 驾驶 的摩 托 车 配 . 汤 某 每 天 给 付 报 酬 . 双 方 之 间存 车轮 材 料 不合 格 所致 在着 身 份 上 从 属 关 系 .属 于雇 佣 关 【 评析】 此 产 品责 任 纠纷 属 于 特 殊 的侵权 . 适 用无过 错责 任原 则 只要 受 害人 能 够证 明产 品具 有 缺 陷 . 即可 构 成侵 权 责任 . 受 害 人不 必 证 明 产 品 制 造 者或 者 销售 者 的 过错 . 可 以起 诉
七 条规 定 : 从建 筑 物 中抛 掷 物 品或 者 从 建 筑 物 上 坠落 的 物 品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难 以确 定 具 体 侵 权 人 的 . 除 能 够 证 明 自己不 是侵 权 人 的外 . 由 可 能加 【 案例 】 某 酒 店 与 汤 某签 订 装 修 合 同 。双 方约 定 由 酒店提 供 材 料 . 汤 害 的建 筑 物 使 用 人 给 予 补 偿 抛 掷 某按 照 酒店 要 求进 行 装 璜 . 验 收 合格 物 、坠 落 物 损 害责 任 是 基 于 公 平 考 适 用 的是 补 偿 责 任 建 筑 物 使 用 后 按 工 作量 支付 装璜 费 汤 某找 来 杨 虑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雇员受伤害雇主应担责
孙丕俭
【案情】
因刘兴义在受雇佣过程中死亡,其亲属原告尚风、刘国瑞、刘国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雇主董子典、房产所有人崔玉堂、纪如贵起诉到法院。

原告尚风、刘国瑞、刘国风诉称,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被告董子典雇佣刘兴义等人为崔玉堂、纪如贵承揽的垦利县中兴小区拆楼房,施工过程中因楼板塌陷,导致刘兴义死亡。

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共计20万元。

被告董子典辨称,刘兴义在工地干活不是我雇佣的,我对刘兴义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玉堂、纪如贵辨称,我们与董子典之间系楼房拆迁合同关系,并非义务帮工,刘兴义与我们无任何关系,因此我们不是本案被告,请求法院裁定我们退出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作为刘兴义近亲属,对刘兴义的死亡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证人刘美玉、刘兴友、王云祥出庭作证均证实:刘美玉、刘兴友是受董子典委托找到刘兴义等人干活,他们的工钱都是由董子典支付。

这充分说明了董子典与刘美玉、刘兴友在找刘兴义等人干活时是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因而对这种委托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董子典承担。

因此,本院对三证人的证言予以确认,死者刘兴义与被告董子典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被告董子典作为雇主对刘兴义在从事雇佣劳动合同中人身受到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崔玉堂、纪如贵作为董子典所拆楼房的所有者,在与董子典签定协议时既不对董子典的拆楼资质进行审查,又不对董子典有无合法的拆楼手续进行审查,这说明两被告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充分尽到审查的义务,致使董子典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造成刘兴义死亡,因此被告崔玉堂、纪如贵的行为与刘兴义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成为本案被告,并对刘兴义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合法,证据有效,计算标准正确,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计算数额大于20万元,而三原告坚持要求三被告只赔偿20万元,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子典不承认与死者存在雇佣关系、不同意赔偿,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崔玉堂、纪如贵认为他们对董子典有无拆楼资质无审查义务,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崔玉堂、纪如贵称死者刘兴义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子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6万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三原告支付。

二、被告崔玉堂、纪如贵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三原告支付。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主对雇员以及房产所有人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的问题。

一、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

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

雇主相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

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因为:
1、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

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2、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因公受伤,无异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付责。

3、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属不当。

因为,在本案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审法院赞同这种主张,因为: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3、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三、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的条件为:
1、受害人需为雇员。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而遭受损害。

3、雇主需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刘兴义的损害应由雇主董子典负责赔偿。

首先,死者刘兴义与董子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董子典是雇主,刘兴义是雇员;其次,刘兴义的损害发生在为董子典完成受雇工作过程中。

死者刘兴义的受雇工作是为董子典拆除房屋。

并且本案中雇主董子典没有免责是由。

因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作为房产所有人的崔玉堂、纪如贵,在与董子典签定协议时既不对董子典的拆楼资质进行审查,又不对董子典有无合法的拆楼手续进行审查,这说明两被告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充分尽到审查的义务,致使董子典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造成刘兴义死亡,此二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对死者刘兴义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