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 [2007]22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

填报光盘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书面报价文件和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电子光盘报价文件在开标会上当众将数据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供评标时使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能满足编码、名称、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四统一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应清晰、规范、准确。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并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及贵州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计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招标人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上述费用。招标人未列出,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发生的费用视同漏项,承包人可向招标人申请追加。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应根据《黔建施通[2006]67号文》、《2004版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控制价。

控制价内容采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列)、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计算表等综合反映。

招标人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标活动中的拦标价(拟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当控制在概算内,否则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七条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有效。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浮动拦标价。因客观原因,需对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由注册造价师本人进行修改;因特殊情况注册造价师本人不能修改的,可由承担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指定的其他注册造价师修改,修改人对修改部分应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的编制质量,招标人视情况可委托另一家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对审查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拦标价应在开标10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成拦标价的相关内容是否公布由招标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评标依据。评标结束后,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评标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投标人认为拦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对工程拦标价复核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评标

第十条评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技术标评审,经技术标评审合格后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为商务标评审。

经评审,如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递补家数重新进行评审,直到中标候选人满足3家为止,余下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经重新评审,中标候选人仍不能满足3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依序选取7-9家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条件的设置应参考《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技术标的评审: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采用承诺外,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设置的标准进行量化。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说明工程概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技术难点的处理、劳动力组织及机械选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技术标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技术标合格分值按技术标总分值的60%--80%范围设置。技术标评定为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技术标分值按总分的10%--20%设置,商务标分值按总分的80%--90%设置,技术标分值与商务标分值之和为总分值。

技术标最终得分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二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给予的技术标分值与算术平均值的比值超过±30%(含30%)时,应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需征得50%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认可方有效;不足50%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的,应修改其评分,拒绝修改的,该评分无效。

第十三条商务标的评审:商务标的评审应结合清标结果进行。清标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在不改变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总报价及其构成与拦标价或其他投标人的相应项目进行对比,清理出来的偏差情况列表作详细评审依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偏差情况可对投标人进行质询。投标人应接受质询并对质询作出书面说明。质询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作为评审依据和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监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询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对偏差项目作出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或不采纳投标人说明及相关证明应作详细书面记录,并将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份。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以经济类的专家为主。

第四章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五条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第十六条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采用承诺外,其他如施工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施工机械配置、关键施工

技术工艺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安全文明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应进行量化,评标委员会据此打分评审。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说明工程概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技术难点的处理、劳动力组织及机械选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达不到规定分数,或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未承诺或不按规定标准承诺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不合格技术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七条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的评审顺序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评审时遵循以下规则:

(一)规费评审

规费(含工程排污费、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税金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缴交费用按照《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费率标准及相关文件计取,不得浮动。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部[2005]89号文》及贵州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单独报价,招标人不得另行规定。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单价评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少于30种需评审的主要材料。对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投标人所报单价低于建设地市场行情价的80%,或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投标人应提供该种材料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含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供货单价、供货时间等)供评标委员会质询时使用。

如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有缺陷,或以使用库存材料为由降低价格的,该项材料报价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提供的证明有缺陷指:一是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二是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中的供货时间与施工时间不一致或供货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三)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

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重点,招标人应从拦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选取不少于10%的项目作为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主要清单项目按每项清单合价占清单总价的比重顺序选取,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累计不得低于清单项目总价的75%。主要清单项目在公布拦标价时明确,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评审时,当投标人的某项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85%,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以下规定判断其合理性,也可向该投标人提出质询。

(1)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人工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的95%。材料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相应项目材料净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及台班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90%,并不得以使用闲置机械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遇到定额项目缺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

(2)管理费、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允许投标人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对《2004版计价定额》中规定的管理费和利润进行合理调整。投标人所报管理费率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60%,所报利润率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80%。

综合单价的构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不合理报价处理。

(四)措施项目费评审

措施项目费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对措施项目费的评审应与技术标中已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对应不上的项数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2)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全额计取,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90%。

(3)通用、专业措施项目费(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通用、专业措施项目费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选择模板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含基础及轨道铺拆费)、脚手架搭拆费、垂直运输费等项目进行比较。投标人单项报价不得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0%。投标人不得以使用多余脚手架料、钢管、模板等周转材料或周转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消耗量。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内容等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使用。

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的质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分析材料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项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五)其他项目费评审

(1)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提供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的估算值或预测值,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填报。该两项费用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剩余部分退还招标人,不足部分由招标人追加。

(2)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是投标人配合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等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按拟发生实物工程量自主报价。

(3)零星工作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估算数量),供投标人进行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单价按投标人的报价不变。

评审时参照本条第(三)款第(1)(2)项的规定,当投标人该单项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作重点质询。对不接受质询或提交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无充分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将该项按不合理报价处理。

第十八条主要材料项目、主要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中被界定为不合理报价项目,其价格与拦标价相应项目偏差金额累计超过拦标价3%以上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

第十九条经商务标评审阶段评审合格,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举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书。

第五章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条综合评估法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技术标分值按总分值的10%--20%设置,商务标分值按总分值的90%--80%设置。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技术标得分与商务标得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采用承诺外,其他如施工项目班子人员配备、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施工机械配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安全文明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应进行量化,评标委员会据此打分评审。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说明工程概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技术难点的处理、劳动力组织及机械选用、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未承诺或不按规定标准承诺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不合格技术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二十二条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单价、细微偏差等。

为防止投标人报价过低,招标人可设置最低下限值,投标报价低于最低下限值的为无效报价。招标人没有设置最低下限值的,评标委员会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报价低的投标进行企业成本界定,界定为低于企业成本的为废标。

最低下限值的设置按下列公式确定:

A=B×(1-K)

A:最低下限值

B:拦标价

K:下浮比例,K的取值范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时遵循以下规则:

1、经清标偏差过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2、规费评审

规费(含工程排污费、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税金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缴交费用按《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费率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计取,不得浮动;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部[2005]89号》及贵州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单独报价。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报价评审

报价分值应占商务标分值的40%,报价评标基准值为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此基准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报价评分的依据。

报价的评审规则:投标人的报价与基准值进行对比,等于基准值的得最高分,每高于基准值1%的扣10%分值,每低于基准值1%的扣5%分值,扣完总报价分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4、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占商务标分值的40%,招标人应从拦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选取不少于10%的项目作为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主要清单项目按每项清单合价占清单总价的比重顺序选取,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累计不得低于清单项目总价的75%。主要清单项目在公布拦标价时明确,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A=(B÷C)×100%×主要清单项目总分值

A: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

B:各投标人该项清单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

C:各投标人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算术平均值

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单价为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投标人所报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单价。比值完全相等的得最高分,每高于本项分值1%的扣10%分值,每低于本项分值1%的扣5%分值,扣完该项清单项目分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汇总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即为投标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

5、措施项目费评审

措施项目费分值占商务标分值的10%,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值为各投标人有效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此基准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的依据。有效措施项目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界定。

措施项目费的评审规则:将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与评标基准值进行对比,等于基准值的得最高分,其余得分在基准值±30%的范围内分档设立分值。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措施项目费的评审应与技术标中已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对应不上的,按每项扣2分处理。扣减分数在措施项目费得分中抵扣。

6、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主要材料分值占商务标分值的10%,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少于30种需评审的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单价分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A=(B÷C)×100%×主要材料总分值

A:主要材料单价分值

B:各投标人该项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与拦标价相应数量的乘积

C:各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经算术平均值后与拦标价相应数量乘积之和

主要材料评标单价为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主要材料单价得分=投标人所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主要材料评标单价。比值完全相等的得最高分,每高于1%的扣10%分值,每低于1%的扣5%分值,扣完该项清单项目分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材料报价分值为0分。

汇总各主要材料分值即为主要材料报价得分。

7、细微偏差扣分

漏填清单报价或者提供不完整数据的,每发生一项扣0.5

分,扣分总和不超过5分。

第二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举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书。

第六章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防止工程款拖欠,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中标价款10%或者中标价与投标人最高总报价的差额作为工程履约担保(两者相比取大值),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等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函或担保文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所采用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订立,任何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下列合同条款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报价的风险。风险不能转移。

2、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增项或减项的调整办法。

3、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的差额在±15%以上时,差额部份的综合单价及相应的项目措施费用的调整办法。

4、因管理需要或设计变更需增加安全防护搭设的,其费用原则上应列入工程结算。

5、主要材料的风险分担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施工实施期内主要材料的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10%以上的,超过部分应按实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不超过投标报价10%的,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商议解决。

6、招标人要求的合同工期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定额工期的70%。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低于国家定额工期的85%时,应当增加赶工措施费。

7、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

8、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支付时限及返还方式。

9、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审核的时限及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为《计价规范》,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简称为《建办[2005]89号文》,《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简称为《黔施通建[2006]67号文》,《2004版贵州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简称为《2004版计价定额》,《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简称为《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投标报价的合理偏差幅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及配套表格、配套软件的使用自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2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二0一二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要求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日、6月17日举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0日下午17:30时。 (二)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03月15日—2012年3月25日。 (三)考试时间: 6月16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00—17:00 6月17日 专业工程管理及实务9:00—12:00 二、考试科目

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 三、报考条件及范围 (一)报考条件:凡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详见附件2。 (二)报考范围:符合报考条件并受聘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四、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及程序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 2011年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采用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审查的方式。 (二)资格审查报名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云南建省筑业管理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018495398.html,)进行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1)签订《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考生进入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后,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格审查报名”系统,考生认真阅读文件及流程后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360docs.net/doc/6018495398.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 [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 环境建设年的要求, 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 中心均未按规定完 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 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 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 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 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 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 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 公用房的交易手续 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 费变更权属。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施通[2007]55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 第七条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 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标担保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要复核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 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

贵州省建筑 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黔建施通2007(146)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7】146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央在黔及省属建筑业企业: 现将《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3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2.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 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全省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成立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负责全省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施工处处长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总站站长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州、市)安全监督机构及部分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方面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总站。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他有影响工程等均可申报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且在复查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申报工程自开工以来,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申报企业本年度未发生过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安全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没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工程配备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和环境保护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五)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没有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且没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第六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的市(州、地)建设局申报,市(州、地)建设局初步审查后,向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推荐。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监管的工程,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 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云建建[2009]59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9〕598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及有关企业: 为做好云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云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和《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云建建[2007]407号)文件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 [2007]22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四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

陕西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陕西省建设厅杨冠军厅长一行赴沈考察

陕西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陕西省建设厅杨冠军厅长一行赴沈考察 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陕西省建筑产业化发展,将重点推进装配式住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上的示范建设,加快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以建设绿色生态节能建筑为目标,以推动住宅建筑工业化为重点,以培育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住宅产业化基地为抓手,依托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近日,为了陕西省建筑现代化行业能够更好的发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在辽宁省建设厅副厅长白光的陪同下,莅临作为国内首批专注于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团队的沈阳卫德研究院参观考察,沈阳卫德研究院院长郑勇亲自接待并表示热烈欢迎。 卫德研究院院长郑勇接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 在卫德公司总部,院长郑勇为来访领导讲解了标准PC工厂沙盘模型,通过等比例厂区规划沙盘展示了标准化工厂的构造,详细分析了多种预制构件连接件在实院项目中的应用,并通过三维视频的形式向各位领导展示了BIM技术拆分设计以及预制构件生产安装的全过程,从最早期的厂房规划建设,到最终产品的生产、安装一一展示,卫德研究院特别向到访领导展示自主研发的数字化PC工厂系统,PC构件数字化工厂是建筑工业化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产物,该系统将企业资源(ERP)与建筑信息模型(BIM)相结合,集成设计、计划、生产、物流、施工、管理等各环节,共享信息和资源,实现虚拟、制造并行工程,保障生产,降低库存,提高效率,支撑企业决策。

各领导参观沙盘模型 了解各构件连接件 技术总监讲解BIM技术

陕西省建设厅厅长对我司的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有着浓厚的兴趣,对于推动住宅工业化发展给予高度的评价与肯定。面对国内产业化建筑行业的迅猛增长,杨厅长一行对我司优越的技术实力给予高度评价与肯定。希望借此为契机,我司能与陕西省建筑产业领域构建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市场部宣2015年4月24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297号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六月五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执行依据:黔建办通〔2005〕36号,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及劳动保护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评分标准(2011)》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2]4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2011)》的通知 (陕建发[2012]47号) 各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10年,建设部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改,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10]170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评分标准,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评分标准(2011)”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程)的验收评价是以工程项目推广

应用新技术的内容、程度为基础,同时考虑推广项目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影响因素,综合评价打分。 2、凡创建省示范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且必须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在工程建设中不得使用明令淘汰或禁用的技术、产品、材料等。 3、省示范工程原则上以单体工程为对象申报。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的申报,按建筑(多层、小高层、高层)及结构类型分类申报,参照本评分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评价打分。 4、特殊工程项目的验收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评价打分。 5、省示范工程的申报验评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6、本评分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评分标准(2011)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验收评分标准(2011)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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