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黔建设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我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新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48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附件: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黔建房通[2011]652号•【施行日期】201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房通〔2011〕652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省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加强对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更好地为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提高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在黔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含顾问项目)的中国企业。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已于2015年11月12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评估并正式上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为更好推进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企业、提升主管部门监管效能,现将一体化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一体化平台使用将关系到我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资质升级、诚信评价等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应用推广和宣传培训,积极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按要求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相关业务的申报和办理,确保相关数据及时、高效、准确地采集和上传。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州)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建设;已建设有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应加快与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数据和业务流程的互融互通。
二、强化工作职责(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我省一体化工作平台中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业务流程在本单位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进行明确,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文件,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我厅发放的主管部门账户登录一体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平台的各项业务流程有序衔接。
黔价房〔2011〕69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标准《山砂混凝土技术规程》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标准《山砂混凝土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06
•【字号】黔建科通[2010]379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标准《山砂混
凝土技术规程》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0〕379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科研、质监单位:由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修订的《山砂混凝土技术规程》已修订完成,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现予发布,编号为DB22/01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山砂混凝土技术规程》DB22-016-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厅负责归口管理和负责出版发行工作,由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各单位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随时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一○年九月六日。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个人建房采取节能措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动建筑工业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黔建建通[2013]45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黔建建通〔2013〕45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和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建筑施工、农村危房改造、燃气供排水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为重点范围;以发生事故单位为重点单位;以起重吊装、模板支撑、脚手架、深基坑开挖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量领域,开展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7月大检查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省各级住建系统均制定了大检查方案,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全覆盖、零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
截至7月10日,全省各地、各企业组织开展建筑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5786次,参与检查人员7898人,检查项目4495个,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1098条,查出一般安全隐患9944条,已整改9148条,整改率92%,重大安全隐患39条,整改率为100%,停工整改项目207个,处罚金额41.6万元。
按照省安委会办安排,我厅牵头的综合督查组第三组,7月3至7月8日,对遵义市、省非煤矿山、电力、农业机械领域进行了督查,检查出一般隐患7条,已整改5条,整改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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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建科通[2014]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
号)》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4]55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8〕599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1 / 2
了《贵州省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经专家论证、审查、公示,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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