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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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已于2020年8月31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8日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2020年8月31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精当规划与精美设计第三章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第四章精准服务与精到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致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致城市,是指秉承励精致远、追求卓越的精神,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构建的特色鲜明、包容和谐、宜居宜业、安全韧性的生态文明城市类型。

第三条精致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精明增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促进城市高品质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指标评价体系和行动方案,将精致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致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精致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研究、重点问题协商等工作。

威海市城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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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三章行政办公设施布局规划第四章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第五章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第六章体育运动设施布局规划第七章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八章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第九章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公共服务设施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对威海城市公共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为未来公共设施谋划、预留足够的承载空间,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6、《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7、《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9、《山东省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10、《威海市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11、《威海市“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12、《威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第25号);17、《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996]547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19、十一部委转发关于加快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决议;20、《威海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计划》;21、《威海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讨论稿);22、《威海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资料》(2003年12月);23、《威海市体育事业战略发展规划》;24、《威海市群众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5、《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2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7、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体育设施法规、文件、规范;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9、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30、《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3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32、《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33、《威海市“十一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34、《省、地、县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35、《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36、《省、市群众艺术馆、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37、《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38、《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送审稿);39、《档案馆建设标准》;40、《公共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讨论稿);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5〕1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5〕1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高标准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60公里以上并投入运营,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全面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维护标准、管线入廊政策、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等规范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引导。

1.科学编制规划。

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2015年至2020年滚动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明确建设区域。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威海推动精致城市实施方案

威海推动精致城市实施方案

威海推动精致城市实施方案威海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致力于打造成为精致城市,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精致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优化城市规划布局。

我们将加大对城市规划布局的优化力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绿地、水系、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我们将大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

通过植树造林、美化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宜业的绿色城市。

同时,加强对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保持城市绿化的长久美观。

三、优化城市交通网络。

我们将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道路网络,提升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推进公共交通建设,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四、提升城市环境卫生。

我们将加大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推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同时,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五、促进城市文化旅游发展。

我们将加大对城市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力度,挖掘和提升城市文化旅游内涵,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魅力的旅游景区和文化场所。

同时,加强对城市文化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文化旅游服务水平。

六、加强城市管理水平。

我们将加强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建设,推动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升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七、推动城市精致化品质提升。

我们将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不断推动城市精致化品质提升,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居民营造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总之,威海市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科学的规划,更加精细的管理,不断推动精致城市建设,努力打造成为山东省的精致城市典范,为全市居民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威海市规划局2012年11月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为基础,结合2011年修编的《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

1、威海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部分设施达到组团组。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

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年版)的规定执行。

安排幼儿园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家庭户规模调整:人口户均规模由原3.0人/户下调至2.6—2.8人/户,建议统取2.8人/户。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PS:1.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威政办字〔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威海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全市农村公路网络化、一体化、品质化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好农村路”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建管养运长效机制,开展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实施路网提档升级、自然村庄通达、路面状况改善、运输服务提升“四大工程”,全面建好、管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打造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区。

到2020年,自然村全部通公路,农村公路列养率保持100%,城乡公交化改造比例保持100%,物流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建成体制机制顺畅、结构科学合理、组织集约高效、能力总体适应、技术先进适用、安全保障有力、生态环境友好的农村公路交通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农村公路品质化建设。

1.科学编制农村公路规划。

统筹农村公路规划与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城乡一体化发展、全域旅游、精准扶贫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科学调整农村公路路网结构。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海波2020年3月26日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鼓励业主中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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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三章行政办公设施布局规划第四章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第五章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第六章体育运动设施布局规划第七章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八章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第九章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公共服务设施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对威海城市公共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为未来公共设施谋划、预留足够的承载空间,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6、《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7、《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9、《山东省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10、《威海市残疾人发展“十一五”规划》;11、《威海市“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12、《威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第25号);17、《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996]547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19、十一部委转发关于加快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决议;20、《威海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计划》;21、《威海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讨论稿);22、《威海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资料》(2003年12月);23、《威海市体育事业战略发展规划》;24、《威海市群众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5、《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2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7、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体育设施法规、文件、规范;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9、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30、《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3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32、《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33、《威海市“十一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34、《省、地、县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35、《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36、《省、市群众艺术馆、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37、《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38、《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送审稿);39、《档案馆建设标准》;40、《公共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讨论稿);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三条本次城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研究范围与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总面积769平方公里。

第四条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简本、图则四部分组成,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规定性要求,文本和图纸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是对文本和图则的补充和解释。

第六条本规划以土地使用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

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多因素控制。

第七条本规划的现状时间界定为2007年4月。

第八条本规划由威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第九条规划目标健全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重点强化城市居住生活服务、文化活动、健身康体、休闲娱乐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增强整个城市的归属感、凝聚力和活力,真正做到“人居威海”的宜居性;采用多种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模式,为威海现代化国际海滨旅游城市和山东半岛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的区域职能服务。

第十条规划原则1、突出以人为本2、完善城市职能3、实现公平均衡4、均衡公共职能5、创建服务精品6、体现城市特色7、区别设施类型8、把握设施特性9、留有发展余地第三章行政办公设施布局规划第十一条规划内容界定分为市属办公用地(C11)和非市属办公用地(C12),本次行政办公设施专项规划的研究对象为市属办公用地(C11)第十二条规划目标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

整合行政资源,加快完善市、县、镇三级行政审批和服务网络,把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成便民利民、优化发展环境的第一窗口。

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威海市行政办公设施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为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占市区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1.0%,行政办公设施人均办公用地面积为0.8平方米。

第十三条等级体系构建“市级、区级、居住区级”三级行政办公设施网络体系。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办公设施规划近期、远期保留现状威海市行政中心,加强老城区部分办公设施的改造建设;远景规划建设威、文、荣组合型城市的行政中心,对行政办公中心预留用地作出必要的控制。

规划共设七处市级行政办公设施,用地面积167.4公顷。

表3-1 市级行政办公设施一览表第十五条区级行政办公设施规划规划共设九处区级行政办公设施,用地面积7.47公顷。

表3-2 区级行政办公设施一览表第十六条居住区级行政办公设施规划表3-3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设置标准表3-4 居住区级行政办公设施一览表第四章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第十七条规划目的为实现威海市城市发展目标,适应对外开放、城市建设和全面构筑小康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城市商业基础设施,促进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机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城市现代商业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编制本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内容1、商业功能体系规划:即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城镇商业中心、商业街等功能区的位置、业态结构、商业设施总量等指标的规划。

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提出零售商业网点的总量要求。

2、大型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主要是指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商业网点的布局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

对网点的规模、业态提出导向规划,对市场的经营定位、经营规模提出具体要求。

3、商业物流配送发展规划:主要是根据市区零售商业网点的分布特点,结合交通地理位置条件,提出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企业的选址和发展方向;针对商品市场的发展布局,提出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商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总体布局结构商业网点形成“一主为龙头、三副为骨干、商业街为特色、社区商业和城镇商业为基础、两类体系为支撑”的新型商业格局。

“一主”要增强核心与带动作用,“三副”要发挥分流客源、均衡布局的作用,并成为新的商业生长极。

“一主”指环翠城市商业中心;“三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和旅游度假区(张村)三个区域商业中心;“两类体系”指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和商业物流配送体系。

第二十条商业金融设施布局规划表4-1 威海市区商业设施规划一览表第五章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界定本次规划的文化设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举办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补充;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公益性。

文化设施具体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影剧院、演出场所、文化广场(公园)、基础群众文化设施等。

规划的重点为大型、非盈利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布局,其中以市级、区级为主,对居住区级群众文化设施提出布局及指标指导,对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提出配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划目标根据城市的发展定位、目标,确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定位、布局、数量和规模。

规划立足威海地域特色优势,“文化立市”为总体目标,以建设千里海疆文化长廊为龙头,以发扬城市“海韵、海权、海性”魅力为主导,促进高水平标志性文化设施实施,延伸文化设施专业性,建立覆盖全市的四级群众基础文化设施网络体系,结合城市规划布局使文化设施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齐备;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城市先进水平,努力构建“十五分钟文化圈”。

第二十三条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一廊、二轴、三主、三副、三区、多点以及均衡分布的文化服务网络”的空间形态布局结构。

其中:一廊:即幸福海岸文化长廊二轴:即文化路文化轴线及新威路—青岛路文化轴线三主:即规划形成的威海市级三大文化中心,包括威海滨海文化中心、威海艺术中心及威海群文中心。

三副:即规划形成三处区级文化中心,包括环翠区(中部主城)文化中心、经区(南部主城)文化中心、高区(西部主城)文化中心。

三区:是指最能体现威海文化底蕴与内涵的三个特色文化区,包括刘公岛海权文化片区、环翠楼公园文化区及东山路历史建筑展示区。

多点:在文化轴和市级文化中心的基础上向各个分区进行辐射,形成的文化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区级文化中心,同时结合博物馆、纪念馆和遍布市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元素,使整个威海市区文化设施形成均好、有序、健康的布局系统。

均衡分布的“文化服务网络”即从满足群众日常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和人口指标,建立覆盖全市街道、乡镇的以公共文化活动中心为主,联络各居住小区文化站的基层公益性文化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文化设施分类本次规划主要针对大型、非盈利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根据其不同性质、规模及服务人群,对文化设施进行了分类,分为: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和社区基础文化设施两大类。

其中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市、区级的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会展场馆、专业演出场馆及其他社会化设施。

社区基础文化设施包括居住区(街道)级的文化活动中心及居住小区(社区)级的文化站等便民文化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市级文化设施规划布局及配置标准市级文化中心是指大型文化设施较为集中布局,功能综合,服务范围为整个市域,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的城市文化中心。

规划形成三个市级文化中心,为威海滨海文化中心、威海艺术中心及威海群文中心三个市级文化中心。

表3-1 市级文化中心规划一览表第二十六条区级文化设施布局及配置标准区级文化中心是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比较完善,中型文化设施集中布局,功能综合,可以组织大、中型文化活动,服务范围为所属辖区,服务对象主要为辖区内的居民的文化设施和场所。

区级文化中心应注重综合、多功能性,包括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多功能展览厅、影剧院、科技文化信息服务中心以及相关室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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