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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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3. 发行原则: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发行和购买原则: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1. 定义: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票面内容:企业债券的票面应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面额、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发行日期和编号、企业印记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和日期等。

3. 持有人权利: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 持有人责任: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5. 债券转让、抵押和继承: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1. 管理职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企业债券的监督管理。

2. 发行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具有偿债能力;-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1. 本条例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进行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规定。

如需详细了解,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及本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本银行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 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

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业务,是指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支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县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金融副县长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负责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四)协调银行支行向“小微企业池”企业发放贷款;(五)负责审核确定“小微企业池”企业退出机制;(六)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银行支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管理机构和银行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小微企业金融债介绍

小微企业金融债介绍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 专项金融债业务
1
什么是小微企业金 融债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定义 – 定义:小微企业金融债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微 固定收益证券的定义 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与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偿还次序一样,优先
定义:又称债务证券。是指 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

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 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 特征:监管部门重点支持、发行后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金 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 融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 等。 特征:投资者投资的时候已 经知道该品种的收益率,且 收益率是确定的,不会随市 场变化而变化。
办公厅
监管部
办公厅
出具批文
– 银监会受理申请并对发行人资格进行审查
– 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同时抄送央行
金融债券发行程序
人行审批工作要点
1.
- 银监会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同 时抄送人民银行
- 人民银行自收到银监会批准文件 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人民银行审批期限为20工作日, 1. 实际审批时间与机构沟通能力及 审批效率有关
发 行 条 件
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 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 型微型企业贷款。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 知》【银监发„2011‟94号】,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券还应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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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内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内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对象。

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利率规定。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
目实行优惠利率。

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担保条件。

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尽职调查。

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贷款流程。

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

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内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
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内容。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照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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