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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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特种设备是指依法批准产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进出口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贸易活动。

第二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许可证第五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颁发。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二)从事进出口特种设备贸易的经验或专业知识;(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支付关税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向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表;(三)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报告;(四)申请人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十条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暂停等行为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负责,经过相关程序决定。

第三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检验第十一条进出口特种设备应当接受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的检验。

第十二条进出口特种设备检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性能检测;(三)技术标准检验;(四)质量抽检。

第十三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质量跟踪,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

第二章进口设备的分类和管理机构第三条进口设备分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生产、科研、办公等常规用途的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设备。

第四条进口设备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进口设备的登记和备案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前,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进口设备登记的资料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进口国家/地区、进口日期、经销商等信息。

第七条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证书、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进口设备的检验和检测第八条进口设备在进口前,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九条检验和检测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安全功能等。

第十条检验和检测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进口设备合格证书。

第五章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第十一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安装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章进口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进口设备时,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章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特种设备的分类:根据使用范围和特性,将特种设备分为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货运输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多个类别。

2.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准入许可:特种设备进出口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准入许可。

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别和性质,分别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准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特种设备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并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都需要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证书和标志:进口特种设备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进口特种设备证书,标志着特种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出口特种设备也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出口特种设备证书。

5.特种设备进出口的报关和报检:特种设备进出口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海关和质检要求,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6.特种设备进出口的备案和统计:特种设备进出口情况需要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统计。

总之,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涉及到特种设备的分类、准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证书和标志、报关报检以及备案统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进行补充。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是根据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管理范围: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

2. 进出口特种设备备案:进口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是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海关报关和国内安装、使用的必要依据。

而对于出口特种设备,要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要求,申请出口许可证。

3. 进出口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验:进口特种设备在境内销售前必须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检验则需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要求。

4.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进口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并按照中国的标准鉴定,如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进行鉴定。

同时,出口特种设备也需要满足目的国或地区的安全技术要求。

5. 进出口特种设备抽查、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进出口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进出口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

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

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首先,特种设备的审批要求是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工作进行审批,并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件、批准证书或备案信息。

审批要求的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其次,特种设备的登记要求是指特种设备制造、批发、销售、出租和进出口等单位需要将其销售、使用和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特种设备的制造要求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使用性能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制造要求的目的是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四,特种设备的安装要求是指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备的安装工作,并进行相应的验收,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是指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备的操作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要求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周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特种设备的维修要求是指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维修要求包括维修程序、维修技术要求、维修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特种设备的检验要求是指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检验要求包括设备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先验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特种设备的报废要求是指特种设备到达报废年限或者出现严重缺陷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设备的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主要包括审批要求、登记要求、制造要求、安装要求、使用要求、维修要求、检验要求、报废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操作和管理,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制造和维修。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是保证特种设备进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为了有效管理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下面将对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特种设备的进口需要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质量检验和安全评估,获得相应的认证和许可。

特种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向国家有关机构提交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文件,并接受抽查和监督检查。

其次,特种设备的进口需要进行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证书的审核。

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证书,包括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文件、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

国家有关机构将对这些技术资料和证书进行审核,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特种设备的进口需要符合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要求,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浪费。

特种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向国家有关机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消耗评估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监督检查。

总之,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是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安全评估、技术资料审核和环境保护要求,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和不安全的特种设备进入我国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特种设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特种设备制造商应积极遵守这些管理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我们期待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为特种设备进出口工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概述特种设备指因其结构、工艺特殊或运行状态特殊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特别管理的设备。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各国重要的安全控制措施之一,为确保特种设备在进出口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本文档旨在和介绍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在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措施。

国家法规和标准1.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中国针对特种设备颁布的重要法规,其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进出口特种设备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国外生产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包括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检验检测、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中国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中的监督管理法规。

其中规定了对特种设备重点部件、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等方面的监督要求。

对于采购进口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应加强与国外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进口设备符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和程序。

3.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是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专门规定,其中明确了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检验检测、审批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在申报进口特种设备时,相关企业需要提交国内授权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和授权书等文件,并在申报过程中仔细填写申请表格,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实践针对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实践,一下是企业可能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1. 了解国外特种设备制造商的情况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之前,应广泛获得国外特种设备制造商的资质、生产情况、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2. 确认特种设备符合国内标准和规范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之前,应将进口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我国标准和规范进行比对和验证,确保进口特种设备符合国内相关要求。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加强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相关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贸易便利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监管机构2.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管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的机构负责。

三、产品范围3. 进出口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挖掘机械、消防设备等。

四、准入要求4.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5.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进口企业应具备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进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出口企业应具备出口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进口程序7. 进口特种设备的企业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进口许可。

8. 申请进口许可时,企业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发放进口许可证。

六、出口程序10. 出口特种设备的企业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出口许可。

11. 申请出口许可时,企业应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发放出口许可证。

七、质量监管13.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管机构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14. 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八、违法行为和处罚15.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九、附则16.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模版,旨在规范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流通和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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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
73072100 不锈钢制法兰公斤 B
73072900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公斤 B
72079100 其他钢铁制法兰公斤 B
7311001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公斤AB
7311009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台/公
斤AB
8402l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台/公
斤AB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台/公斤AB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台/公斤AB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台/公斤AB
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台AB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公斤AB
84051000 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公斤AB
84811000 减压阀套/公斤 B
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套/公斤 B
84813000 止回阀套/公斤 B
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套/公斤 B
84818010 未列名阀门套/公斤 B
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1)产品的安全管理:必须满足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如短期内不能完全执行,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用国际上成熟、完整的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标准,但锅炉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对用钢、结构、检验、安全附件、仪表、出厂文件等要求,压力容器要满足技术资料、铭牌、设计、用钢、制造、检验等要求。

(2)企业制造许可要求: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境外企业的鉴定评审机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3)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我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由省特检院承担。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

出口设备的监检工作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可不出具监检报告。

4、《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
(1)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

(2)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

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5、《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第十二条……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不再执行,与22号令不一致)
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二、压力管道
1、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
2、具体条款: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质检锅函[2004]4号):要求对境外制造单位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焊接钢管,燃气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膨胀节及密封元件等)按照我国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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