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
闲置宅基地管理措施方案

闲置宅基地管理措施方案闲置宅基地管理措施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推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农村宅基地逐渐闲置或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提出一份闲置宅基地管理措施方案,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背景宅基地是我国农村用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农民们生活和生产的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原本处于农村的宅基地逐渐闲置,或者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而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这些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也给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问题分析1. 土地资源的浪费闲置宅基地意味着这些土地无法进行有效的利用,造成了宝贵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这与国家提倡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相悖。
2. 安全隐患的存在如果一片宅基地长期无人管理,容易成为和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存在,甚至可能衍生出安全隐患,如乱堆乱放的杂物、野草丛生等。
3. 农民权益的受损一些农民将闲置宅基地租赁给他人或单位使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在租赁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纠纷,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
管理措施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闲置宅基地的管理措施方案:1.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闲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方式、承包期限等相关内容,为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2. 加强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撮合交易等服务,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流转。
同时,加强对宅基地租赁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闲置宅基地的改建利用对于一些闲置宅基地,可以探索推动其改建利用,例如可以引入农业旅游、休闲度假、乡村民宿等业态,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加强闲置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对于已经闲置的宅基地,应加强定期巡查和维护工作,防止其发生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和整治。
有效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方法

有效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方法一、“旅游+”模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旅游+”模式,主要是将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结合改造成一片旅游区,通过吸引游客进行游玩和消费,以旅游产业为主要依托,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形成多产业发展的综合模式。
对于这一模式下宅基地的多功能开发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能对宅基地进行大规模拆建,应该进行修缮和小规模改造。
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等。
根据旅游区主要特点可以分为农业旅游、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三类。
(1)农业旅游模式主要特点是宅基地结合农用地,打造农业区吸引游客前来观光度假,租赁闲置宅基地将其改造成特色民宿、手工作坊、农家乐餐馆、农副产品店等经营场所。
通过旅游带动农产品的销售,还能够提供一定量的就业岗位,同时高效利用宅基地,发挥其保障、财产、生态等功能。
(2)文化旅游的核心是文化,以扎根在某一区域的特色文化为依托发展旅游业,通过对传统建筑形式的宅基地进行保护和修复,最大化地保留当地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同时结合当地的农耕文化、美食文化、非物质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吸引外来游客游玩观光消费。
常见的古村落和古建筑等具有深厚的文化色彩,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不能对宅基地主体进行大规模拆建,而应进行修缮和小规模改造,还要注重对村落的文化保护,深入挖掘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
(3)生态旅游模式多见于山区,形成以生态为核心竞争力的旅游模式。
客源主要针对要体验山区生活、渴望呼吸新鲜空气的城市人群以及避暑休闲的旅游人群。
充分利用山区高植被覆盖率和高含氧量的有利养生资源条件,开展森林氧吧、观光果园和民宿休闲等旅游项目,供游客在森林中沐浴氧气,放松心情,深度体验山区农村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特色产业模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特色产业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依据当地自然特色,因地制宜地对宅基地进行利用,将闲置宅基地利用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以特色产业和产品为基础,将闲置宅基地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形成持续的经济带动效应。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案例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案例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入城市,留下了大量的闲置宅基地。
如何盘活这些闲置宅基地,提高其利用价值,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案例,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1. 种植果树。
果树种植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利用宅基地的方式,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美化环境。
比如,在河南省信阳市,有一位农民利用自己的宅基地种植了2000多棵柚子树,每年都可以收入数万元。
2. 建设房屋出租。
如果有条件,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出租。
比如,在江苏省宿迁市,一位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了6栋房屋,每年可以获得20万元的租金收入。
3. 养殖畜禽。
如果宅基地面积较大,可以考虑养殖畜禽。
比如,在湖南省邵阳市,一位农民利用宅基地养殖猪,每年可获得20多万元的收入。
4. 种植药材。
药材种植是一种比较有前途的利用宅基地的方式,随着人们对中药的需求不断增加,药材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
比如,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一位农民利用宅基地种植了白芨,每年可获得30万元以上的收入。
5. 建设农家乐。
如果宅基地周围的环境比较好,可以考虑建设农家乐。
比如,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位农民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建设了农家乐,每年可以获得10万元以上的收入。
以上是一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只要有创意和勇气,就能够将闲置宅基地变成有价值的财产。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宅基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闲置是当前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失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很多农户不再居住在宅基地上,导致宅基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流转困难等问题,许多农户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对策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确保农户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为了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首先,要制定宅基地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吸引农户回到宅基地上居住。
问题二: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是当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严格,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导致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受到严重影响。
对策一:加强宅基地规划审批为了解决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恢复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发生,需要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办法(试行)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办法(试行)为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村闲置农房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以下农村闲置农房流转办法(试行):一、流转范围农村闲置农房的流转范围包括宅基地上闲置的住宅、空闲的厂房、仓库等。
但不包括政府扶持农民建设的农房和行政村集体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筑物。
二、流转权农村闲置农房的流转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即宅基地的原农户或经法定程序转让的农户。
流转期限默认为20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整。
三、流转程序1. 条件符合的农户可以在宅基地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填写农村闲置农房流转申请表。
2. 宅基地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农户的流转申请,并进行公示。
3. 公示期满后,宅基地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
4. 农户与承租方进行流转协商,并签订流转合同。
5. 宅基地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流转权正式划转给承租方。
四、流转标准1. 流转价格由宅基地管理单位和专家共同评估确定,按照市场价格及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综合计算。
2. 农民流转农房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但不得将流转农房再次转让。
3. 承租方可以通过农房开办农家乐、农产品加工厂等农业相关产业来获取收入,但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五、流转收益分配流转收益由农户和承租方按照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分配。
双方可按照不同比例划分,也可以采用租金分成、固定分红等方式。
六、监管与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负责监管和管理农村闲置农房的流转工作,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不违法违规使用和处置农房。
七、流转合同解除与回收1. 在流转期满之前,当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农房,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流转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农户恢复对农房的所有权,并有权将农房流转给其他承租方。
八、试行期限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农村闲置农房流转办法(试行),旨在促进农村闲置农房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希望各相关方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流转,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希望能够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屋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理论分析1.1 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现状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建设住宅或者其他生产、生活的农村土地。
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3亿亩,占到农村总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1.2 闲置住宅的定义和现状闲置住宅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居住的房屋。
闲置住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房屋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房屋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住宅面积已经超过了1亿套,占到农村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1.3 盘活利用的意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解决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闲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践探讨2.1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比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等。
2.2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案例。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研究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农村出现了不少闲置宅基地。
这些闲置宅基地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也制约了农村的发展。
如何盘活利用这些闲置宅基地,成为了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城市化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很多人在城市定居,导致农村房屋闲置。
其次,农村人口的自然减少,如老龄化、家庭规模缩小等,也使得部分宅基地闲置。
再者,一些农村地区规划不合理,新建住宅分散,导致旧宅基地闲置。
为了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发展乡村旅游农村闲置宅基地可以改造成特色民宿、农家乐等旅游设施。
通过对房屋和周边环境的改造,打造具有乡村特色的旅游住宿和餐饮场所。
这样不仅能够吸引游客,增加农民收入,还能带动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
比如,在一些自然风光优美或者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农村地区,可以将闲置宅基地改造成具有当地特色的民宿,让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感受乡村文化。
同时,还可以结合周边的农田、果园等资源,开展采摘、农事体验等活动,丰富旅游项目。
二、开展农业生产将闲置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也是一种有效的利用方式。
可以建设温室大棚、养殖场地等农业设施,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产业。
例如,可以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设现代化的养鸡场,采用科学的养殖方法,提高养殖效益。
或者建设蔬菜大棚,种植反季节蔬菜,满足市场需求。
这样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还能促进农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将部分闲置宅基地用于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如农村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等。
这可以改善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比如,可以将几处相邻的闲置宅基地整合起来,建设一个农村文化活动中心,为农民提供图书阅读、文艺表演、体育锻炼等场所,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宅基地复垦对于一些位置偏远、条件较差的闲置宅基地,可以进行复垦,恢复为耕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方案范文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产生了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些闲置资源不仅占据农村土地资源,也浪费了宝贵的农村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
如何盘活利用这些闲置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 持证建房近年来,农村持证建房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广,成为一种有效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方式。
持证建房不仅可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提高房屋的安全性和居住质量,而且可以使农村房地产市场逐渐起色。
持证建房最大的好处在于,居民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获得到低息、长期贷款,更加便于购房。
农村持证建房政策的实施,激活了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促进了农村文明和谐。
3. 租赁利用除了持证建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还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盘活利用。
通过出租闲置宅基地,可以带动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另外,农村地区的民宿产业近年来蓬勃发展,对农村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通过出租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开展农村民宿等形式,可以将闲置的土地转化成为一个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村发展。
4. 精准扶贫在农村地区,有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属于贫困户所有,如何利用这些闲置资源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对于精准扶贫具有重要意义。
在精准扶贫策略中,可以通过政策的扶持,帮助贫困户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改造和利用,从而实现贫困户脱贫致富。
同时,政府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运用于社会公共事业、教育文化等领域,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完善,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5. 制定促进政策针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潜在利用性,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创新,制定多项促进政策。
例如,建立农村持证建房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居民积极进行持证建房;在宅基地管理中促进流转,促进宅基地资源的利用;鼓励农村民宿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农村民宿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提供融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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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探讨课题)摘要: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一部分。
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置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
在分析现有农村空置宅基地实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几点思考:一是对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确立空置权;二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国家法律制度;三是制定合理的农村空置宅基地配套法律制度措施;四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的执法与监督制度。
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
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
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
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
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
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
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
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
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
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
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
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
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
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如果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
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
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
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
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
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产权,统一调配使用,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
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且有经济价值者,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
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方法、程序、估价人员资质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
3.创新农村空置宅基地腾退机制首先,农村空置宅基地到收回期限而拒不交回的,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于市级政府部门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评估的优劣等级收取租金,用这种不利性措施促使村民尽快交回空置宅基地。
其次,根据经济水平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一部分宾馆式经济适用房,给予在法定期限内交回空置宅基地使用权的农转非、长期务工在外人员等在其回乡探亲过节时免费或只收取少量费用居住的优惠条件。
另外本村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后可以享有随时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村民房屋进入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交易房屋以后,如果返还村中居住可以优先优惠购回其未进行交易的房屋。
4.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执法与监督制度法律必须是可以落实执行的条文,如果起不到应有的法律约束作用等于一纸空文。
鉴于地方政府怠于执行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工作,首先加大对基层土地执法督察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加大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力度,法律可规定空置宅基地10处以上的追究其监管责任。
其次,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协管队伍可由大学生村官组成,他们初入社会,具有良好知识素养和环境资源保护观念,作风勤勉严谨。
最后,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督察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解决其下乡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