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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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0.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责定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个⼈国际汇款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个⼈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2009年8⽉⽬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国际汇款业务管理,促进国际汇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外汇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国邮政储蓄银⾏总⾏、分⾏、⽀⾏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我⾏国际汇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份的境内个⼈和境外个⼈,客户汇款交易性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第⼆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国际汇款业务是指我⾏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的跨境资⾦结算服务。

在境内发⽣的境内个⼈和境外个⼈外币账户间的资⾦划转按跨境汇款管理。

第五条国际汇款业务按资⾦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汇款。

汇出汇款即发汇,是指我⾏受汇款⼈委托,向境外合作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委托其向收款⼈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汇⼊汇款即收汇,是指我⾏受境外合作机构委托,向境内收款⼈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第六条国际汇款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附加服务和特殊业务。

(⼀)基本业务包括:代理西联汇款(以下简称“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

(⼆)附加服务包括:电话通知、投单通知、按址投送和附⾔。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

第七条西联汇款是指我⾏代理西联公司办理的快速现⾦汇款业务。

银邮汇款是指我⾏与境外银⾏合作办理的现⾦到账户、账户到账户的电⼦汇款业务,即银⾏电汇(TT 汇款)。

邮政汇款是指我⾏与境外邮政机构合作办理的现⾦到现⾦、账户到现⾦的电⼦汇款业务。

第⼋条国际汇款业务准⼊实⾏授权管理。

总⾏对⼀级分⾏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准⼊授权,⼀级分⾏对辖内分⽀⾏(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准⼊授权。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组织 •3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
银行包括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五)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 3 其他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 (二)金融法的体系 •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内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2 •3 •4 •5 •6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金融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
•1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 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 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 •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经过本章的学习,让先生了解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原那么和体系。

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慎重监管;难点是违犯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与手腕: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狭义和狭义两种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停止监视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了解。

狭义的银行业监管那么不只包括国度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腕及水平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历来都是各国控制最严厉的行业。

究其缘由,主要是由金融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位置决议的。

首先,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化、电子化的明天,金融已不再扮演复杂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积极地对各国经济起着促进甚至是先导的作用,成为一国经济开展的关键要素。

因此,金融业的动摇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开展、社会的动摇乃至国度的平安,必需对金融业停止严厉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平安和高效运作。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的都是社会群众,其运营与群众的信任度有着亲密关系,带有鲜明的群众性的特点。

相对而言,银行是一个非自在竞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肯定影响市场机制发扬作用。

另外,出于平安或维护客户财务信息秘密的需求,银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形成群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使群众难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业绩作出准确判别。

因此,需求政府从外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停止有效监管,以调理垄断性带来的市场机制相对失灵现象,减轻信息不对称形成的评价和监视困难,到达维护群众利益的目的。

银行法

银行法

银行法一、银行法概况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有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产生的纵向管理关系。

中央银行在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各银行、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银行、存款人、贷款人相互之间横向的资金关系。

银行与其他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而形成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我国银行业改革和现行体系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2、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但是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力争保本微利3、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外,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4、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一般不与商业银行竞争政策性银行承担着特殊的政策性任务。

开发银行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是要做到集中信贷支农力量;进出口银行是为了给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向国内外筹集资金,但不吸收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学习】第十三章金融与经济发展

【学习】第十三章金融与经济发展
整理课件
目前国际上汇率的标价方法有两种:直接 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1、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又称应付标价法,它是以一定单 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 本国货币表示其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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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它是以一 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 位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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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试述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 2.如何理解金融相关率?结合我国的情况谈谈 你的看法。 3.发展中国家传统的金融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 4.试述金融抑制及其后果。 5.什么是金融深化?简述金融深化的效应及政 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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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评价金融深化理论? 7.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有何经验与 教训? 8.简述金融危机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 9.简述我国金融深化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10.试述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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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期,韩国政府采取的金融改革政 策,其措施主要有: (1)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取消管制; (2)放松对新成立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 (3)大部分政府所有的商业银行实现私有化; (4)政府取消了优惠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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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再提出带有干预性的任何指导性信贷 计划; (6)允许金融机构拓宽服务范围; (7)自1988年下半年开始,在存款利率依 然受到控制的同时对大部分贷款利率已全 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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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汇率划分为多种类 型 1、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按照确定汇率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汇 率和套算汇率。基本汇率是指本国货币与 国际上某一关键货币之间所确定的汇率。
整理课件
2、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按照汇率的决定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官方汇 率和市场汇率。官方汇率是指国家有关机 构(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等)规 定的汇率。 3、单一汇率和多重汇率 按照汇率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单一 汇率和多重汇率。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二、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
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

流动性覆盖率
备不得低于未来30日所需的净 现金流出量




净稳定融资比率
保障银行的长期流动性需要
银行为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以合理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三、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原则——母国并表监管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一、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必备条款,是借款人就协议的履行及相关 行为所做的承诺:消极担保条款、比例平等条款、财务约定、 贷款用途、资产处理限制或者保持资产条款、合并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 通常的违约事件主要包括:实际拒付;违反非财务条款, 如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等;预期违约。而主要的违约事件 则包括:拒付;违反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条款等;交 叉违约;实际破产或宣告破产;债权人执行;控制权变 更;重大不利变化等

保 人
借 款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原则
(1)各自承诺 (2)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 人 (3)银行内部的民主机制 (4)按比例分配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二、国际银团贷款
(三)银团贷款的委任书与信息备忘录
委任书
银团贷款发起的文件,是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或者牵头行团 队发出 通常列明拟定贷款的财务条款和其他贷款协议的必备条款 授权牵头行牵头组织银团 允许牵头行对贷款的价格、条件或结构予以修改 委任书在有些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项目融资的对象,是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 发放的贷款,其款项的发放以特定项目的 预期经济收益和资产价值为主要因素
2. 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 3. 贷款依靠项目的营业收益来还本付息

银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运营和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都对银行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我国银行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1. 银行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和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2. 存款人存款人是指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个人或单位。

存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贷款人贷款人是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贷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在银行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银行的法律规定1. 银行设立与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二)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 银行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章银行法-PPT课件


第十章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
四、中央银行的业务 (二)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具有经理国库、执行国库的职 责。政府的财政收支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存款成为中国人 民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不付利息。 (三)代理经营政府债券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 兑换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具有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同时, 中国人民银行不经营企业债务。
第十章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性质
中央银行,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 施监督管理并从事有关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 央银行,充当着政府的银行、发行的人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三种 角色。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国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 个主管金融管理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 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 承担对金融市场的一定监督职能。它的全部开支源于财政,其从 事公开市场业务的全部收入上缴国库。
第十章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一)直接的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 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 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 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 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 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 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 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前言2、特点:①商业借贷利息较高。

②贷款一般可以自由使用③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④资金供应充足,借款人可选用各种货币。

3、目前流行的类型:银团贷款、项目融资。

一、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①商务事项条款:主要包括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提取、贷款偿还、提前还款、预定贷款的取消、利息、费用、印花税。

②贷款管理条款:包括代理行条款、多数贷款权银行达到定义、资金分享条款。

③保护性条款:先决条件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违约事件条款。

(该条款基本为贷款协议的必备或共同条款)④法律事项条款:定义条款、文件通知方式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等。

⑤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成本增加条款、税收条款、替代利率条款等。

包括:担保函、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借款人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费用函、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

包括:借款人与保证保持正确、财务状况和商务状况无不利变化、无违约事件、无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无法判断或控制的因素:实行外汇管制国家的借款人缺乏相关的许可,根据借款人国法律或者借款人公司章程,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缺乏借款人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

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

)(1)主要内容:借款人债务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保持正确无误,否则将构成违约。

①它是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因为它列明了发放贷款的合同基础,即借款人的所负债务的合法性、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符合放款要求等;②陈述与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实际调查的结果,可以在放款前发现借款人存在的问题,从而保护贷款银行的权益;③当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失实时,借款人将处于违约状态,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入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借款人不会(并且保证其附属公司不会)在自己的任何资产上创设担保或保留现有担保。

作用:防止贷款人处于不利清偿顺位;维护相同债权凭证、享有相同待遇;限制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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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巴塞尔体系主要有两条主线:监管标准的 确立和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

《巴塞尔I》




《巴塞尔II》


——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监管资本:核心资本应占银行总资本的50% 风险加权资产:银行的债权、债务人的国别、 债权的部门性质 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量的范围
先决条件条款 明确了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每次提款时所需要满足的 条件;普遍使用的先决条件是适用于所有贷款的先决条件; 单独适用的先决条件是适用于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陈述与保证条款
借款人对与贷款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商务 等状况作出说明,并且对说明的真实性或者对自己承 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 1.法律保证主要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的 授权和权限,借款人债务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 商业保证,是借款人对自身财务与商务状况的陈述 与保证 3. 持续保证条款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基本掌握国际商业贷 款的类型、条件,以及对商业争端的国际监管。
• 本章教学重点:货款核心条款,各种贷款的差异。 • 本章教学难点:核心条款的理解,还款条款的设计。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一、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建立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审查 机制和市场约束 允许具有风险管理能力的资深银行运用内部 评级系统评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允许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
《巴塞尔III》
(1)提高资本比例:一级资本充足率6% (2)严格资本标准
银行监管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比率或水平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一、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约定事项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必备条款,是借款人就协议的履行及相关 行为所做的承诺:消极担保条款、比例平等条款、财务约定、 贷款用途、资产处理限制或者保持资产条款、合并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 通常的违约事件主要包括:实际拒付;违反非财务条款, 如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等;预期违约。而主要的违约事件 则包括:拒付;违反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条款等;交 叉违约;实际破产或宣告破产;债权人执行;控制权变 更;重大不利变化等
让质 抵 浮




保押 押 保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一、国际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委员会
二、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 主要规则
三、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一、国际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委员会
国际银行监管是对国际银行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 根据相关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国际银行及其业务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管束和处理,以防范风险,保护存 款人和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活动总称

保 人
借 款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原则
(1)各自承诺 (2)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 人 (3)银行内部的民主机制 (4)按比例分配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二、国际银团贷款
(三)银团贷款的委任书与信息备忘录
委任书
银团贷款发起的文件,是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或者牵头行团 队发出 通常列明拟定贷款的财务条款和其他贷款协议的必备条款 授权牵头行牵头组织银团 允许牵头行对贷款的价格、条件或结构予以修改 委任书在有些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
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

流动性覆盖率
备不得低于未来30日所需的净 现金流出量




净稳定融资比率
保障银行的长期流动性需要
银行为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以合理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三、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原则——母国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 在合并整个银行或银 行集团各机构的财务 账表的基础上,全面、 综合地评判整个银行 或银行集团的风险、 遵守监管标准的状况 等,并采取相应的矫 正措施
母国并表监管 国际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经与东 道国监管当局合作,在将国际银行 所有境内外机构的财务账表并表的 基础上,全面、综合地评判整个国 际银行风险、遵守监管标准等状况, 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的国际银 行监管方法和实践 母国监管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扩张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三、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形式及局限
备忘录
局限性: 备忘录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双边条约,在一方不履行 对方请求的情况下,请求方不能获得法律救济 监管合作只是建立在利益需要以及信誉而非法律的基础 上,缺乏牢靠的法律保障
备忘录
牵头行分发给可能参加国际银团贷款的各国银行,邀请其 参加银团贷款的重要法律文件 内容会列明借款人的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 对于信息备忘录,各国法律通常没有如证券发行的招股说 明书那样进行监管 目前,各国尚无关于信息备忘录的专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三、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又称工程项目筹资,是国际上为 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二、国际银团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含义与特征
银团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 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 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 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由银团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 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
间接银团贷款,又称参与型银团贷款,是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贷 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 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这种方式下牵头行是唯 一的直接提供贷款给借款人的银行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二、国际银团贷款 (二)银团贷款的主要当事人


牵 头 行
代 理 行
1. 项目融资的对象,是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 发放的贷款,其款项的发放以特定项目的 预期经济收益和资产价值为主要因素
2. 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 3. 贷款依靠项目的营业收益来还本付息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四、国际贷款担保
保证

用 担
独立保证 见索即付保函

备用信用证
安慰信(函)
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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