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庭暴力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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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暴力的知识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在国际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指实施身体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而广义的家庭暴力则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

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界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逢妻会阴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概括地讲,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

二、有关家暴的法律

目前,我国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在不同法律和政策当中。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中对家暴做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四条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民事保护令将是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民事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在珠海香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下发民事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保护令具有事先性、预防性、直接作用性和便捷性的特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最为有效、便捷的保护方法。

三、家庭暴力成因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据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愿,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现代生活压力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社会的宽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出现。

大部分女性认为自身应该在家庭中发挥更主导的作用,使家庭团结完整。一旦出现家庭暴力现象,她们会产生耻辱感,认为是自己没有照顾好家庭。这实质上是女性对自我的一种歧视。所以消除家庭暴力,应该从改变女性观念开始。从女性个体的角度来讲,女性应有自己的事业,并勇敢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萨拉认为,家庭暴力问题与两个方面有关:一是我们社会的传统价值,二是男女的经济地位。在城市中,虽然女性的经济地位有很大的改善,但传统的价值观念依然影响着大部分男女。萨拉说,与农村女性相比,城市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更容易选择沉默。

一些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

确处理家庭暴力以及寻求帮助有关系。

四、遇到家暴你怎么办?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如下维权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

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五、报警后,受害者能得到什么样的保护呢?

受害方或当事人可向当地110报警求助;各处警部门接到110报警服务台指令时,将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不得以家庭内部矛盾而进行推诿;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妇女、儿童与施暴者隔离询问,依据案情提取相应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并做翔实登记。

实际操作中,对实施家庭暴力且情节显著轻微者,要对其提出口头警告或训诫;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征求受害人意见,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涉及到的都是夫妻间的家事,民警在介入处理时,对施暴者进行何种处罚,一般会征求受害者意见。”一位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民警说。

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公安系统已将家暴案件全部纳入110接警范围,实行了首问负责制。2008年9月,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也已出台,明确规定把“家暴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六、家庭暴力应该负什么责任?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七、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立法

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立法非常必要。其有助于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积小安为大安,使家庭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目前,在全国各级妇联组织的积极参与和不懈推动下,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和防治家庭暴力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积极介入的义务,如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并强调了社会干预的重要性。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

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信访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2016年学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学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A)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A.家庭成员之间 B.夫妻之间 C.亲戚之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C)起施行。 A.2015年12月27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 3 月 1 日 3.(C)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4.(C)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5.(C)、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A. 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乡镇人民政府

6.(C)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A. 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7.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A),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A. 批评教育 B.警告处分 C.记过处分 8.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A)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A. 近亲属 B.朋友 C.邻居 9.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A)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出警记录。 A、110 B、119 C、120 D、121 10. ( C)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 ( B )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11111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0年8月-2010年10月 调查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走访、赴当地妇联查询相关案件卷宗及调查问卷 调查地点:当地妇联、检察院 调查对象: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大多为女性),相关案件的案宗及调查问卷。 调查次数:3次 调查主要问题:总结归纳目前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了解问题出现的原因、对该现象的产生原因进行思考,提出应对方法和有关意见。调查内容: 一、对被害人进行走访调查并与其进行深入交流。 2010年8月5日,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解某进行了走访座谈。受害人解某,今年36岁,因受家庭暴力侵害,于2010年3月向当地妇联反应了相关问题。其述称如下:解某与其丈夫张某结婚已数年,和丈夫结婚时家庭非常困难,经夫妻俩多方筹措资金工借款几万元开了个胶合板厂,由于勤劳能干,诚实守信,厂子生意十分红火,并先后生于了两名儿女,其为了更好照顾家庭,帮助其丈夫,便专职在家照看孩子操持家务。但是好景不长,自从其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后,从2003年开始,其丈夫边开始不按时回家,到最好净公开与情人在外姘居,不但对妻儿不管不问,回家后还多次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解某多次被打成轻伤。最后,其忍无可忍,到妇联进行求助。虽然其多次被丈夫毒打,由于其对丈夫情深意厚,加之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能力、子女抚养、夫妻感情、家庭完整、婚后丢人现眼等等不忍不愿离婚,宁肯忍辱负重的与其生活,而丈夫却不体谅,不珍惜夫妻情缘,始终持不离婚便不罢休的态度,对妻子变本加厉的殴打折磨,使妻子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婚外情的产生严重地影响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甚至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二、赴当地妇联查询相关案件卷宗 此次到我县妇联对相关案件的案宗和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发现在23.1%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在今年年初—6月份信访数据统计中,妇联工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17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15件婚姻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尽管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也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也对该问题十分重视,并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和法规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现象仍屡见不鲜,它不但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现在的家庭暴力现象有越发严重的趋势,过去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家庭暴力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表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班会要学生知道和了解暴力事件发生时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 展示昆明暴力事件的图片,引出防范暴力伤害这一主题. 2. 请同学谈一下对昆明暴力事件的看法. 3展示更多暴力事件的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四、防范家庭暴力 同学们,你的妈妈打过你吗?打的狠吗?为什么打你?你认为妈妈这样做对不对? 是呀,她是为你好,才这样做的。 你恨她吗? 你心里想过,即使自己错了,妈妈也不应该打你吗?妈妈能不能变个方式告诉你,你哪个地方做错了?那不是更好吗? 老师看的出来,同学们都是很爱自己的妈妈,不想说妈妈的不对。可是,老师今天告请看这几个家庭暴力案例。 同桌说说你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试题及答案解析

word 整理版 ?
1、(单选题)下列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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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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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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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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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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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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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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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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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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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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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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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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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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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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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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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告诫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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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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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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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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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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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帮手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使“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证资料,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调查人姓名牛D 学号OOXXOO 调查时间2006年7月至8月 调查地点GDGZTH 调查过程联系单位居委会、以及根据往日了解的情况,确定被调查者,再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调查。主要方式为入户,并在熟悉被调查者的人士陪同之下进行问卷调查。其余方式有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电话等进行对答式问卷调查。取得多个样本,再筛选出合适样本统计数据。 调查结果分析 因为这个调查是学校总体家庭暴力问卷调查的一部分,每个样本都代表各自性别和年龄阶层,所以所得结果都是个别现象,即不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不能代替总体群众。最多只能从男性女性方面考虑其调查意义。但是综合所有结果,仍能看出一部分群众对家庭暴力的相当看法,其中某些观点还很值得参考。依照调查数据,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注:以下结论的根据仅是10份调查样本。) 一、在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方面,所有人都毫无疑问地认为殴打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暴力,其次是强迫过性生活和妻子因不生育或不生育男孩而遭歧视。但实际上在大中城市里子女性别问题的重要性大为减弱,所以真正问题应该在夫妻不育上。较少人选择的是拒绝过性生活,经济不供养或经济控制,其次为嘲笑家庭成员。可能是因为城市里人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较大,所以性生活的需求不会那么迫切,或者说较少产生只有单方迫切的情况导致。而双职工,夫妻双方都有经济收入的家庭居多,所以经济制裁和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课件.doc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 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 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 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 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 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 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 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 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 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 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 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 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 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 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 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 4 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 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 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 1 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 等11 个城市1389 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 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 3 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 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 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 件,比2002 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 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 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 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国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 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 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 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 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家暴案例

二月下旬,一位年近六十的妇女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援助中心。据自述:X女士与丈夫的关系在十几年前就已破裂,当时曾到法院起诉,但为了年幼的儿子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未成。在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X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X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X女士多次找她丈夫协商离婚,并找居委会调解均无果。现在她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成因主要有: (一)历史思想方面的原因。千年来,我国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二)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几乎与经济有关。援助中心接待的案例表明,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情况不佳,或者是男方的收入不如女方,男方便会产生自卑心理,而采用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另一些家庭则是因为经济条件过于优越,男性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导致第三者的出现,而多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往往出现第三者,这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的法规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五)当事人的问题。多数施暴者的文化水平偏低,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这是原因之一。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 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正文】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 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案例一

家庭暴力案例(一) 近年来,新达街道办事处妇联联合司法局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共15起,而且有些案件施暴情节比较严重,已危害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将一起典型家庭暴力案例作一粗浅分析,并对今后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提出新方案。 一、家庭暴力典型个案 2007年底,我们接待了一名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41年之久,现已57岁的老年妇女。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 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接访后,我们仔细听完老人的哭诉,掌握到第一手基本情况。鉴于受害人遭受的伤害程度大、时间长等因素,加之其夫是文盲和法盲,我们将此案作为了典型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先对老人进行心理安抚,讲解有关妇女维权的法律知识;而后,通过社区司法所调解;我们通过近一个月的耐心细致劝说,男方终于同意不再对老人施暴。法庭上,男方对自己的行为终于有所悔悟,认识到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应相互尊重、体贴,并虚心的承认错误。最后,在司法所和妇联的劝导下双方和解,夫妻二人都比较满意。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上述家庭暴力事件只是我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典型。当前,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1、历史方面。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相当数量受害妇女还存在男尊女卑、夫权等观念,认为自己完全附属于丈夫,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因此,助长了施暴行为。 2、经济方面。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导致部分妇女经济不独立,没有经济地位,特别是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妇女,在经济上的巨大依附性,迫使其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3、思想方面。在社会转型期,部分男性受各种腐朽思想影响,贪图享受,片面追求金钱和美色,家庭责任感缺失,由此导致的家庭暴力就成为达到离婚的重要手段。 4、素质方面。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性情过于软弱,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5、社会方面。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表现为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受种种因素影响,受害者往往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部门的介入不够,使家庭暴力比其它暴力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令人触目惊心,妇女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犯罪是社会的丑恶现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恶性肿瘤。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状况,分析其发生原因,探索制止其发生的有效方式,我在浏阳市展开了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城市和农村。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调查目的: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寻求解决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主体的特殊性,我调查的对象主要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分发少部分,主要是26岁以上年龄段的人群。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的占34%,高中或中专以上的占25%初中学历的占31%,小学学历占10%。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有大部分人认为女人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

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相对而言,女人就比较软弱。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所以,直到现如今,特别是在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丈夫殴打、残害妻儿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有些家长怀有“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动不动对未成年子女拳打脚踢,采取一种畸形的教育方式。久而久之,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他们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也有人认为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附案例: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家庭暴力的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 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 报告 1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12法学系 XXX ( 3月)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经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她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她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 2

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它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能够经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可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当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 3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

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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