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3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则,如果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 件的规定,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在任何 地方都有效;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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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结婚也是一种
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 用婚姻举行地法;
2、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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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 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 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 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 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 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 遂诉诸法院。
3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按按19891989年修改后的年修改后的日本法例日本法例第第1616条条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共同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有共同本国法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法如无共同本国法而有共同惯常居所时如无共同本国法而有共同惯常居所时适用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既无共同本国法也无共如果既无共同本国法也无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时同惯常居所地法时适用与夫妇有最密切关系地适用与夫妇有最密切关系地的法律的法律
根据民事登记方式,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才成立。
宗教方式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
自己信仰的宗教的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 仪式后,婚姻才成立。 一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依宗教仪式在教堂 举行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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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 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
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时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时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 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 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 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混合制 ( Eclecticism )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 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如瑞士);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 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匈牙利)。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Formal Validity)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评析(Comments)
• 1. 废止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 2. 区分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体现 了对形式要件做宽松规定的立法意旨。
• 3. 立法语言上有失标准。
• 4. 第21条无法涵盖结婚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也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借助《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Conflicts Rules for Family Law)
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 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冲突规范 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涉外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权更为重要。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是指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冲突规范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应尊重他国法律,实现互利共赢。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适用。
三、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范围1. 人身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法律关系。
2. 物权关系: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
3. 合同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租赁合同等。
4. 侵权责任关系:包括跨国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四、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用于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可分为以下几类:1. 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则适用法院地法。
2. 系统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3. 转化性冲突规范:指在适用某一国家法律时,需将其转化为另一国家的法律。
4. 空白性冲突规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未能明确指出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五、具体法律适用1.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国籍法或法院地法。
2. 物权关系:不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动产所在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3. 合同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当事人住所地法。
4.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家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家庭的概念涉外婚姻家庭是指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婚姻家庭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之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国际私法原则:(1)主权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承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
(2)平等原则: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确定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范围1. 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终止等方面。
如结婚登记、婚姻无效、离婚等。
2. 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继承权等方面。
如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等。
3. 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
如监护人的确定、收养关系、抚养责任等。
五、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规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如结婚登记、离婚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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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夫妻法律适用 《草案》63条 :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草案》 条 律;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无共同 住所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无共同经常居 住地的,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草案》64条: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一 致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 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
(四)我国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草案) 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 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 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有不动产 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 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中有 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三)我国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 1.1998年我国《收养法》规定,1999年颁布了《外国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 理登记。收养夫妇一方为外国人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 记。” 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 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因收养 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 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2.《草案》68条: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各自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 地法律,或者适用受认为对此诉讼无管辖权》 因为夫妻关系不好,美国公民威廉近日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提起诉讼,要休美国妻子卡卓尔。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双方当 事人均不属于我国公民的离婚案件。6月9日渝中区法院审查后 认为,由于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 中国,故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无管辖权,不予受理。 据《重庆青年报》报道,威廉与卡卓尔1993年在土耳其结婚, 随后双双前往美国取得美国国籍。2001年威廉携一子一女来到 重庆,最初在四川外语学院做外教,现在重庆美心麦森门业公司 做行政主管。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威廉递交的要求与美国妻 子离婚的起诉状。威廉在起诉状中称,由于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 有困难,因此向居住地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据悉早在2年前, 威廉住在沙坪坝区时就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请求,坪 坝区法院也未受理。 2004年6月10 日《北京青年报》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管辖权、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管辖 2.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草案》62条: 离婚的条件和效力,适用起诉时受理案件的 草案》62条 法院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共同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经常居住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离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所 在地法律。 案例
(一)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关于子女 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可 分为:①生母之夫的本国法;②生父的住所地法;③ 父母的共同属人法;④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⑤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五)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民法通则》、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 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 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和《中国公民同外国 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结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 (2)我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问题: 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法);当事人共同本国法(领事婚姻) (3)在我国境内的复婚: 复婚适用有关结婚的准据法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 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草案》第六十一条 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 第六十一条 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 姻,但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 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 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 为有效。 具有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 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
2.我国境外的结婚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 我国《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既适用于实 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2)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领事婚姻,或按照适用婚姻登记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要求在我国境内承认其 婚姻的效力问题。 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我国可以承认其效力
思
考
题
1.我国法律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结婚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3.对于夫妻财产制,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 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问题,不管是原告的住所或居所, 还是被告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只适用中国法。 6.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 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7.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和国家行为准正。 8.我国法律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律适用被监护人本 国法。 9.国际私法中所谓的扶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扶养。 10.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 法.
三、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一体主义和别体主义 1.当事人的属人法。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3.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顾法院地法 (二)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即把婚姻关系看作特殊的契约关系, 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如英、美、法、德、日、瑞士 等国和1978年《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2.属人法或行为地法原则。如希腊、泰国、波兰等国 3.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 适用父母属人法(日本、德国、法国等)和子女属人法(瑞士)。 现代一些国家倾向于子女的幸福和利益的考虑,主张适用子女 的属人法。但也有学者主张采用“结果选择方式”确定法律适 用。 1.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共同住所地法或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住 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 2.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财产关系、其他财产关系。
(二)我国关于监护的法律适用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 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草案》70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律。
(三)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过单纯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 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形式要件。(草案61条) (四)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 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 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 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关于 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
四、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且可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亲生父 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 亲生 父母 非婚生父母子女 子女 父 亲子关系 关系 母 亲属关系 子 女 关 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 继父母子女关系 未形成抚养事实
五、 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各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管辖权
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
(二)各国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适用收养关系成立地法。 2.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与实践有以下几种: 适用法院地法或者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属人法 4.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 收养成立的准据法、收养效力的准据法、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 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概念:指通过某中法定形式,使得已出生的非婚升子女取 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成立要件:第一,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第二,生父母的婚姻 或司法宣告;第三,性质为法律事实 2.准正的方式。 准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生父母婚姻准正;②生父母婚姻及认领准正;③国家宣告 3.准正的准据法。 ①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 ②认领的准据法(分别认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③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主要是依据父母住所地法或 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英美法 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一些欧洲大陆 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 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有条件的由原告、被告 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如英国和美国; 2.当事人的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4.适用有利于离婚目的实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