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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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边沁

解读边沁

• 苦乐价值的大小由七个条件决定:
• • • • • • 强度:行为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强烈程度 持久性:快乐或痛苦持续时间的长短 确定性:快乐或痛苦的感受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 远近性:快乐的获取或痛苦的产生是眼前的还是遥远的 继生性:一种快乐或痛苦是否会派生出其他的快乐或痛苦 纯粹性:获得快乐或遭受痛苦之后会不会造成痛苦或产生 快乐(是否会有乐后之苦或苦后之乐) • 范围:是指享受快乐或遭受痛苦的人数的多少
边沁易动恻隐之心,乐于扶危济困。他喜爱一切四足动物,对低级动 物也同样仁慈。他不是一位毫无情趣的迂腐学究,而是一位禀性和善、富 于同情心的人。
• 边沁思想的形成,受到不少人的影响: 欧文
休谟
伏尔泰
爱尔维修
贝卡利亚
• 功利主义学派的重要追随者:
主要著作
• 《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 •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成名作)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 《立法理论》 Theory of Legislation • 《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 • 《惩罚原理》Punishment principle • 《威斯敏斯特评论报》Westminster Review • 《宪法论》第一卷 • 《高利贷辩护》 •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审判证据原 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
• 边沁的功利主义建立在快乐主义之上 • 什么是快乐主义?
• 在边沁看来,快乐是唯一被人们所欲求的东西。 他认为,自 然将人类至于快乐(治下,只有快 乐和痛苦能够指示人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人们 将要怎样做,它们遵循特定的因果规律,是人类 行为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本 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 • 以这种快乐主义为基础,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原 理.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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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商业伦理学 第01章

商业伦理学 第01章
规则功利主义论
规则功利主义强调行动的道德特性是由规 则所决定的,同时,规则功利主义坚持行动的 功利或效用后果,把道德规则与行动的最大效 用后果联系起来,认为正确的道德规则应该是 那个能够带来或增加最大效用的规则。 三条发展思路: 一是简单规则功利主义 二是与义务论原则互补 三是间接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
杰里米.边沁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提 出了一个功利主义的理论纲要,在《道德与 立法原理导论》中,更为全面地论述了自己 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以“快乐”和“痛苦”的量比来定 义“幸福”或“福利”,把苦与乐看成在本 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
道德行为对错的标准 以功利原则来判断行为的对错、正当与否。功利原 则是判断行为的唯一标准。 所谓“功利”,即行为或政策对于相关个体或大众 的幸福的效力或影响。 所谓“功利原理”,也就是依据这样一种功利原则 进行行为或政策的价值判断的原理。 最大幸福或最大福利原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著名的经济学家 与哲学家,边沁的密友与边沁学说的忠实信 奉者。密尔研究领域广泛,一生留下了大量 的著述,如《功利主义》和《论自由》。 密尔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做了修正 与证明。
密尔的功利主义
密尔快乐的质的问题
快乐分为低级快乐和高级快乐,或称为感性快乐和精 神快乐。快乐有高级与低级之分,不同质的快乐不可同日 而语。 天资低的人比天资高的人欲望满足的机会更多。但不 能说天资高的人就比天资低的更不幸福。原因是快乐和满 足两个概念不同。 密尔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容易满 足的傻子好。” 中国有句古话“难得糊涂”。 密尔的行为善恶取决于行为所能带来的快乐和痛苦的 “质”和“量”。

边沁幸福论法当代意义

边沁幸福论法当代意义

边沁幸福论法当代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边沁从趋乐避苦的自然人性论出发,强调道德的他律,忽视人性的道德部分,忽视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感、义务感、良心的存在和作用,否定人的道德主体性和道德自律能力,只是从道德主体的外部世界中寻找道德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在推动人们向善、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力量中,边沁认为人的求利动机以及外部的制约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边沁在慈善中剥离了义务感以后,才来估计其真正的价值,因为义务感是所有情感中最脆弱、最不稳定的。

这样,剩下的影响人类的、指引他们向善的动机,只有个人利益。

所以,边沁对世界的理念就是一群人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和快乐,为了防止他们互相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试图使用来自政治、宗教和大众观点三个源泉的希望和恐惧。

功利主义对20世纪的政治的影响极其深远,不但自由主义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大都接受功利主义的原则,功利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也有实际的作用。

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边沁的功利主义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道德教育发展和价值观荣辱观教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时代背景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时代背景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时代背景无论哪一种学说或是观念的产生都与所处社会环境无法分离,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产生也不例外。

由此可见,边沁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政治环境对其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有着较大的影响,如果要深层次的探究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就必须对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经济政治文化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一、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边沁全名杰里米·边沁,出生于1748年2月15日,卒于1832年6月6日。

边沁所在年代的英国,率先开始了工业革命,整个英国社会也产生了巨大改变。

工业革命的发生将完全手工的生产模式转变成为了高效率的机械化生产模式,也预示着机器大工业时代将要到来。

在工业革命发生的同时,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逐渐取代了腐朽封建的贵族阶级,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

资产阶级得到了政治上的控制权,在经济方面也形成了较大的优势。

为了巩固政治和经济上的霸主地位,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资本主义必须要通过取得思想上的控制以达到其目的。

为了争夺政治上的主导地位,新兴的工业阶级开始与封建地主阶级展开斗争,在斗争之中,而谁先取得人民的支持,谁的思想先占据人民的主观思想是极为重要的,意识到思想的重要性后,工业资产阶级开始找寻即可以支持其统治,又可以帮助其维护利益,还与其相契合的理论学说作为思想上的支撑。

显然,当时存在的以自然法学及天赋人权为基础的法学论工业资产阶级存在思想冲突,不足以满足其夺得思想上的控制权的需要。

此时,功利主义这一以人性本质出发的思想逐渐为工业资本主义所接受,并加以推崇。

二、君主立宪制的确定十七世纪的英国正处于阶级交替,思想多元化的时期,在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之后,英国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将腐化的封建主义制度扬弃。

君主立宪制是以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联盟为基础阶级建立起来的,在君主立宪制度下,英国为世人所熟知的圈地运动开始了,社会中掌握生产资料的人们争分夺秒的占据自己的土地,这场圈地运动的井喷式进行对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任何事件都具有两面性,人们大量占据土地的同时,也有大量的无产者出现在社会中。

边沁

边沁
编辑本段主要作品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在1823年,他与詹姆士·穆勒创立了《威斯敏特评论报》,一份给当时的“哲学激进分子”(一群被边沁影响的年轻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边沁在伦敦大学学院历史上有重要地位,公认为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之父”。 尽管他经常被记载入学校的创建工程,但事实上他本人并没有实际参入UCL的建设(该学院创办时他已经78岁了)。因为边沁本人是高等教育应广泛推广理论的强烈拥护者,并被与学校的早期宗旨“教育人人平等”联系起来(当然,前提是有能力支付学费) 。该学校是第一所漠视一切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上的差异的英国大学,而这些主张都与边沁提出的教育思想有直接关联。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就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作者:徐国栋[1]关键词:民事诉讼普通法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国际法边沁( Jeremy Bentham, 1748 - 1832 )是伟大的英国法学家。

他在多个领域取得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关于边沁的文献尽管多多,但都主要涉及他的功利主义的法律思想,很少涉及到他的最早法典编纂思想家及实践者的角色。

本文力图弥补这一遗憾,拟先介绍其在一般的法典编纂理论和草案提供上的成就,然后从一般到个别,研究其《民法典原理》之内容和结构。

一、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在边沁的时代,普通法表现出种种弊端: 第一,严重的不周延性。

由于不面向未来,只面向过去立法,法律中有大量的盲区,填补这些盲区靠法官立法,而这样的立法具有极大的任意性。

边沁对此辛辣地讽刺说:“你知道法官如何制定普通法吗?正像一个人为他的狗制定法律”,因为狗只有挨了打才知道自己不应坐在这个座位上,人像狗一样,只有在受了处罚后才知道法律的内容为何。

第二,缺乏普遍性。

由于法官立法只针对具体的案件,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个案性,很少具有普遍性。

第三,混乱性。

用边沁的学生密尔(JohanMill, 1806 - 1873)的话来说:“在该体系中,与英国的习惯历史分离,不动产与动产,法律与衡平法,重罪,王权侵害罪,渎职,不轨行为,都成了毫无意义的词句⋯⋯每一种荒谬,每一种不法赚钱手段,都被发现有其原因”。

第四,难以接近性。

与“第三”相联系,除非受过极为专门的训练,一般的百姓面对这样的英国普通法只能是睁眼瞎,很难掌握之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何消除上述弊端?人们想到了法典编纂的解决之道,故长期以来,英国许多当政者及法学家都赞成法典编纂。

就当政者而言,首先有亨利八世,在他在位期间(1509 - 1547) ,英国政府首次讨论了制定一部民法典的问题。

当时的红衣主教雷吉纳尔德·波尔(Reginald Pole, 1500 - 1558)建议按优士丁尼罗马法典的模式制定法典,亨利八世本人支持这一想法,但未付诸实际行动。

边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的比较及现实价值


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比 较 �着重挖掘和分析了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 点 �同时 �阐 发了密尔在自由和正义两 方面对边沁功利主义进行的补充 和发展 �试图通过整个分析 比较的方法立主深入 解读功利主义 � 并进一步认 为边 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关键词 边沁 � 密尔� 功利主义 �比较 �现实价值 � � 中图分类号 � � 56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79 74(2009) 07 0017 收稿日期 20 0 8 04 25 剑 (19 8 7- ) ,女 ,吉林永吉人 , 现 作者简介 � 梁景时 (19 5 5 - ) ,祖籍山东蓬莱 ,现为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教 授 孙 为通化师范学院 20 0 9 届学生 . 05
新的贡献. 密尔在其丰硕的著作中阐发功利主义的主要有他 就的边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的滥觞并不是偶然的 ,也不是 没 有根基和归因的 , 而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的 . (一 )功利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 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在西方可谓是源远流长 , 对此可以 上 溯到古希腊时期 . 我们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发现其包含 着的强烈的功利论色彩 . 同时, 在对功利主义的研究中 , 我们 会发觉其具有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印记 . 而快乐主 义 ,最早 可 以追溯到 古希腊昔勒 尼学派的 亚里斯提卜 和伊壁 鸠鲁学派 的快乐主义学说 . 伊壁鸠鲁认为 , 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 和 目的 ,主张快乐是人类生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目的 . 到了 18 世纪 ,法国百科全 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早期的功利主义 思 想 . 爱而维修倡导将合理的利己主义与公益论相 结合 ,认 为 要将 "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 对于社会 而 言 ,最高的法律 , 道德原则是公共的福利 , 公共幸福或者也 可 以说是社会公益 . 但是同时也认为个人幸福 , 个人利益是 神 圣的 ,不可剥夺的权利 . 要求保障 " 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 " . 我 们可以认 为他所谓的 "正 确理解的 个人利益 " 实质 是指为 了 长远的更大的幸福放弃较小的幸福 , 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 时 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 爱尔维修试图将个人利益和社 会利益进行协调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爱尔维修被视为功 用 主义的先驱 . (二 )功利主义产生的理论背景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 19 世纪 ,自然科学获 得重大发展 ,与此同时 , 要求社会民主和 平 等的自由主义运动兴起 . 一向与科学 , 民主有密切关系的 英 国哲学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发展的动力 . 17 世纪经验主 义者的社 会历史观是 "社 会契约论 ", 强调理性 是社会 , 国 家 的基础 ,在道德伦 理观上则强调情感是道德的基础 . 这二 者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情境 功利主义 (Act Utilitarianism)
普遍 功利主义 (General Utilitarianism)
规则 功利主义 (Rule Utilitarianism)
有人认为
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 功利主义的一种。
边沁的功利主义
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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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选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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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 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 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 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 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 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他都会全力追求,圆形监狱”
主要作品
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 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 理》和《惩罚原理》, 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 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 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 183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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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 《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 《行为的动力》等。

边沁的法律价值思想探析

边沁的法律价值思想探析作者:朱红伟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25期内容摘要:边沁的法学理论中,对生存、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等价值问题进行了论述,这是最早的系统性的法律价值论,是人们思考法律价值时不可忽视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边沁法律价值功利原理作为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的边沁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思想也充满了自由精神,可以说生计、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构成了边沁的法律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

这一体系以自由和平等为条件,以安全为保障,在谋求生计和富裕的过程中达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法律思想史上首次对法律价值进行较系统的论述。

幸福价值法律的幸福价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满足社会福祉的属性。

边沁法律思想的基础与核心是功利原理,其含义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功利原理也称为最大幸福原理,即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边沁把它建立在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之上。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之前的许多思想家也有过类似的论断,但他的重大贡献在于把趋乐避苦这一心理趋向正当化。

是通过这一天性,每个人获得自身的幸福,个人幸福的总和构成社会幸福。

边沁认为在人类社会,无论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共生活,无论是道德、宗教、政治还是法律领域,快乐和痛苦是支配人之行为的主宰,凡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好的或正当的行为。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到整个法律领域,它既是立法的原则,也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因此,幸福是法律的首要价值。

人的趋乐避苦和最大幸福原理往往发生冲突是人人自明的道理,怎样把两者协调起来,边沁给出的答案是外在的制裁和内在的同情心,制裁包括自然的、道德的、法律的和宗教的;同情心使人因别人的幸福而自己感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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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Bentham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英国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功利主义的最大代表,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奠基人。

边沁出身于律师世家,受教于牛津大学,著述广泛,涉猎政治学、经济学和哲学,但主要倾心于政治立法及其理论探索,1789年发表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历经15年精心构思,系统阐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功利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从而奠定了他作为功利主义哲学旗手的地位。

在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方面,受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影响,边沁在1786-1789年间撰写了4篇文章,组成《国际法原理》(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

在4篇文章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国际法的目标》(O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和《普遍的永久和平计划》(A Plan for an Universal and Perpetual Peace),前者第一次提出了“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认为国际法的目标在于确保主权国家之间互不侵害、相互促进最大利益、限制并禁止战争;后者提出了一个旨在确保国家间和平的宏伟计划,强调要最大程度地裁减军备、设立国际法庭、公开地通过外交谈判缔结一项普遍的和永久的条约等。

这些论述使得边沁在国际关系方面所作的理论贡献,超过了19世纪英国的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尽管他这方面的著述异常简短——如《普遍的永久和平计划》不过33页,这在11卷之巨的《边沁文集》中是多么微不足道啊!也正是因为如此,边沁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

沿着他的足迹,走出了理查德·科布登、诺曼·安吉尔和伍德罗·威尔逊等自由国际主义思想家。

本篇选自《普遍的永久和平计划》,叙述了边沁的和平计划中的第13点方案。

A Plan for a Universal and Perpetual PeaceAn International Code1ought to regulate the conduct of nations in their mutual intercourse. Its objects for any given nation would be: (1) general utility, so far as it consists in doing no injury, and (2) in doing the greatest possible good to other nations, to which two objects, the duties which the given nation ought to recognise may be referred; and (3) general utility, in so far as it consists in not receiving injury, or (4) in receiving the greatest possible benefit from other nations, to which the rights it ought to claim may be referred. But if these rights be violated there is, at present, no mode of seeking compensation but that of War, which is not only an evil, it is the complication of all other evils.The fifth object of an International Code would be to make such arrangement that the least possible evil may be produced by War consistently with the acquisition of the good which is sought for.The laws of Peace would be the substantive law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the laws of War would be the adjective laws of the same Code.A plan for a universal and perpetual Peace grounded upon two fundamental propositions: (1) The reduction and fixation of the forces of the several nations that compose the European system. (2) The emancipation of the colonial dependencies of eachstate.There are fourteen Pacific Propositions, of which the thirteenth includes this scheme: That the maintenance of such a permanent pacification might be considerably facilitated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mon Court of Judicature2for the decision of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everal nations, although such Court were not to be armed with any coercive powers.It is an observation of somebody’s, that no nation ought to yield any evident point of justice to another. This must mean, evident in the eyes of the nation that is to judge, evident in the eyes of the nation called upon to yield. What does this amount to? That no nation is to give up anything of what it looks upon as its rights: no nation is to make any concessions. Whatever there is any difference of opinion between the negotiators of the two nations, war is to be the consequence.While there is no common tribunal, something might be said for this. Concession to notorious injustice invites fresh injustice.But, establish a common tribunal, the necessity for war no longer follow from difference of opinion. Just or unjust,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ers will save the credit, the honour of the contending party.Can the arrangement proposed be justly styled visionary, when it has been proved of it that: (1) It is the interest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2) They are already sensible of the interest. (3) The situation it would place them in is no new one, nor any other than the original situation they set out from.Difficult and complicated Conventions have been (already) effectuated: e.g., (1) the Armed Neutrality;3 (2) the American Confederation;4 (3) the German Diet;5 (4) the Swiss League.6Why should not the European fraternity subsist as well as the German Diet or the Swiss League? These latter have no ambitious views. Be it so; but is not this already become the case with the former?How then shall we concentrate the approbation of the people, and obviate their prejudices?One main object of the plan is to effectuate a reduction, and that a mighty one, in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people. The amount of the reduction for each nation should be stipulated in the treaty; and even previous to the signature of it, laws for the purpose might be prepared in each nation, and presented to every other, ready to be enacted as soon as the treaty should be ratified in each State.By these means the mass of people—the part most exposed to be led away by prejudice—would not be sooner apprised of the measure than they would feel the relief it brought them. They would see it was for their advantage it was calculated, and that it could not be calculated for any other purpose.Such a Congress of Diet might be constituted by each Power sending two deputies to the place of meeting; one of these to be the principal, the other to act as an occasional substitute.The proceedings of such Congress or Diet should be all public.Its power would consist: (1) In reporting its opinion. (2) In causing that opinion to be circulated in the dominion of each State. Manifestos are in the common use. A manifesto is designed to be read either by the subjects of the State complained of, or by other states, or by both. It is an appeal to them. It calls for their opinion. The difference is, that in that case (of a manifesto) nothing of proof is given; no opinion regularly made known. (3) After a certain time, in putting the refractory State under the ban of Europe.There might, perhaps, be no harm in regulating as a last resource, the contingent to be furnished by the several States for enforcing the decrees of the Court. But the necessity for the employment of this resource would, in all human probability, be superseded for ever by having recourse to the much more simple and less burdensome expedient of introducing into the instrument by which each Court was instituted a clause, guaranteeing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in each State, in such sort, that the Diet might find no obstacle to its giving, in every State, to its decrees, and to every paper whatever, which it might think proper to sanction with its signature, the most extensive and unlimited circulation.Quoted from M. C. Jacob, ed., Peace Project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74)1 International Code, 国际法典,通International Law.2 Common Court of Judicature,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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