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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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新政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长沙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新政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长沙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新政: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2016长沙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新政: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继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用《婚姻状况承诺书》代替“单身证明”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正式将“单身证明”从申请资料中划除。

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需要提供单身证明,主要是由于婚姻状况涉及到首套房的认定,避免部分人利用“假离婚”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

“自今年9月民政部宣布不再开具婚姻证明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率先实施了用户口本暂代单身证明的办法以确保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办理。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代替“单身证明”是对之前暂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不再需要开具“单身证明”,无疑是对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进一步简化。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明书”范文,购房者只需填写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并勾选婚姻状况,最后签名并按上手印即可。

不少购房者感叹,相比之前要本人带着户口本去民政局“自证单身”,签订“声明书”的方式真是方便太多了。

【2015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条件】解读:在新政下如何提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11月1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大限度放开公积金提取标准。

通知规定租房、购买普通自住房、建造或大修普通自住房及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可提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有条件(一)租房满半年才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

解读:据了解,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外,还需租房满半年。

也就是说,自签订租房合同起,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满半年不得提取。

(二)仅第一、二套房才能以购房或还贷的名义提取公积金《通知》强调,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积金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与运用。

公积金被认为是劳动者的“第二份工资”,它是一种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投入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的长期储蓄制度。

在湖南省,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管理,同时,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也备受人们关注。

在湖南省直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提取条件1. 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无住房贷款记录。

(2)购买非配套住房需提供合同、产权证。

(3)个人或配偶因工程、限制、征收等原因搬迁购买住房需提供相关证明。

(4)提取人年龄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规定适用于商贷的主贷人年龄之间。

2. 职工家庭在湖南省未购房,或拥有无房产,在我省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经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 购房人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卖方证明,卖方证明需包括卖方所购住房遗产均系自建、购房的日期、卖方的未贷款户口等。

4. 购房人应上传《租金购房契约书》或者《协议或租赁合同》单据;证明租赁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居住的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合法性及期满可协议购房条件及其他有关信息。

5. 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提供成交合同或产权证、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购房合法性及购房过程等信息。

综上所述,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主要包括购买首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个人或配偶因工程、限制、征收等原因搬迁购买住房,年龄符合贷款要求等等。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职工才能够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在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缴存职工凭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取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再次审核。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5日湘政发〔199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县房改办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测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长金管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措施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湖南省域内铁路系统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以下执法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三)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长金管发〔2023〕6号各相关单位、缴存人:为积极响应群众呼声,经研究,我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后再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对象和条件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三)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四)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一)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2.契税完税凭证;3.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4.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还贷流水;5.本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6.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7.《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8.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贷流水(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须在面签时提供);9.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的个人储蓄卡或存折。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辽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辽机管〔2023〕30号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现将《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3月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3月日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确保依规、快速、高效、公正、透明,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1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三、审批事项名称01:省直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审批行权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组织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2.省财政专项范围内申请单位每年9月份前,报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3.住房管理处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申请资金单位下达本年度指标文件。

4.申请单位依据指标文件提交相关要件,住房管理处进入发放审批程序。

5.住房管理处初审。

6.住房管理处复审。

7.报送局领导签批。

办理时限:发放人数10人(含)以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50人(含)以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100人(含)以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名称02:易地调动干部住房地区差价补贴审批行权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辽省直房委字〔2005〕5号)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办理流程:1.发放单位建档。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一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湘直房改办[2008]84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2005年以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顺利,但仍存在少部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不及时、发放不到位的问题。

为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6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事项2- ×××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于每年度9月底前分别报送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处室审核,省财政已统筹安排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应将资金足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发放到个人,不得迟发、少发、不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00八年十月六日-3-二主题词:房改住房补贴通知-1-第二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南省财政厅湘直房改办[2004]130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04]19号)文件中“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只能购买商品房。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plus/view.php?aid=2734351998年11月25日湘房发[1998]002号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第七条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仍按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第九条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发放工龄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市、县,或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31施行日期2005.05.31文号湘政办发[2005]23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房地产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

房地产投资规模和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过大直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削弱经济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

目前,我省有的地方房地产投资增幅持续高位运行,房价呈现快速上升的苗头,如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导致房价大幅度上涨,产生房地产泡沫。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兴利除弊,按照供应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做好宏观调控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便捷的住房金融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以便职工能够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项福利。

二、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3)购房款未全部支付,或贷款未还清;(4)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或贷款余额。

2. 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2)有相关证明材料;(3)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3. 还款贷款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职工本人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2)贷款未还清;(3)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余额。

4. 职工退休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欠缴;(3)提取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

5.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2)提取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

6. 职工调离湖南省直单位职工调离湖南省直单位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调离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提取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

三、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提取条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合同、死亡证明等。

2.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3. 填写申请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网点领取提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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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湘管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一手房贷款”)、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含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1.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2.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二)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长沙行政区域内;2.申请一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的楼盘或为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3.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4.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三)借款人及配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个人征信记录良好;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能提供省直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组合贷款应当采取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4.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5.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不得超过2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次数;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以内;7.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8.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9.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账户合并或销户。

第六条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二)申请贷款前,以购房名义办理了本套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三)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购(建)房的;(四)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的;(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六)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住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七)在申请贷款前24个月以内个人征信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张贷记卡或单笔贷款连续逾期3次以上的;2.贷记卡、房贷或其他经营性、消费性贷款合计逾期6次以上的;3.当前逾期未归还的。

(八)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的;(九)离婚前家庭已有两套住房,且在离婚后2年以内,两套房产还在双方或一方名下,再次购房的;(十)与他人置换房产的。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10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八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受委托银行政策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首付款比例、家庭负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

借款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根据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确定。

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停缴的,其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经测算,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扣除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省直中心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如下:1.借款人及配偶现无自住房,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

2.借款人及配偶现有一套自住房,首套房未贷款或已结清,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不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

3.借款人及配偶现有一套自住房,该套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不属于长沙市限购区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4.申请组合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审批确定。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首套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工程实际结算费用的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工程实际结算费用的60%。

(三)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配偶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计入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确定配偶月工资收入方式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社保缴费证明提供的缴费基数确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未缴社保的,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四)借款人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住房的,其房屋总价款按借款人所占产权比例核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五)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所抵押的房产总价款高于评估价值的,贷款额度按评估价值计算对应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工程结算费用高于评估价值的,贷款额度按评估价值计算对应比例。

(六)商转公贷款额度除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规定的比例外,不得超过原贷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本金。

(七)质押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质押物到期日应当晚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

第四章贷款办理第十条贷款资料借款人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贷款类别提供相应资料。

(一)基本资料1.《湖南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5.在省直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贷卡;6.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房产情况证明;7.借款人或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1年缴存流水和基本情况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8.申请组合贷款的,还应根据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二)一手房贷款资料1.《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首付款发票。

(三)二手房贷款资料1.二手房网签合同或买卖协议;2.售房人和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3.房屋产权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出售意见书》;4.所售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5.售房人收款银行卡。

(四)商转公贷款资料1.《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2.原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含抵押物信息);3.原贷款银行贷款还贷卡、近1年还款流水及剩余本金清单(加盖贷款银行业务章);4.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资料1.在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D级危房鉴定书,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施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并配合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审核。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予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原因告知借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省直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结合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与债务、个人征信、购房情况等,对其偿还能力和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在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合同签署省直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人与借款人(及配偶)、抵(质)押人共同当面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抵(质)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按省直中心要求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或质押证明交存于省直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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