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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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证采购质量,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合同预估金额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均适用本办法。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精确、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为前提,采用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不断推进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相关名词释义

(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配套的绿化和景观施工,消防、安防、网络施工等。

(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五)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六)学校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院系、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七)委托采购:指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由常务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标、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学校招标采购

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监督检查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购单位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四)审批紧急重大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招标采购工作的评奖评优。

第八条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汇总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根据计划合理安排招标采购活动;

(四)负责受理、审批招标采购立项申请;

(五)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和合同审批;

(六)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组织建设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供应商库”;

(八)负责招标联络队伍的建设和考评,对学校分散采购工作予以指导;

(九)负责与相关代理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十)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十二)完成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的过程,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招标办建立健全评标全过程存档机制,逐步建成开标、评标、谈判等现场全过程音视频可存储调阅的监控系统,随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立项申请单位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实行归口管理,对申购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论证、预算核查、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审核及释疑。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的资金,可按照项目书或合同约定进行立项,但国家或相关部委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具体划分范围为: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公用品、纪念品等;

(二)法制办公室:法律服务等;

(三)党委宣传部:会议布展、大型活动服务、广告、宣传用品、网络舆情监控等;

(四)工会:生活用品、教职工福利等;

(五)人力资源处:劳动用工类相关服务等;

(六)教务处:本科生教材出版、教学考察、教学资料印刷、慕课制作等;

(七)科学技术处:科研协作、理工医科科研考察、学术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印刷服务等;

(八)创新创业与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成果转化、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服务等;

(九)社会科学处:人文社科科研考察、学术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印刷服务等;

(十)研究生院: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设计和制作、研究生教材出版、教学考察等;

(十一)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化建设、软件定制等;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境外交流等;

(十三)财务处:会计服务等;

(十四)招标办公室: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外贸代理服务等;

(十五)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

(十六)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家居产品、标识标牌

制作、搬家服务等;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材料(含药品、化学品、试剂耗材等)、计算机成品软件等;

(十八)保卫处:消防、安防改造及维保等;

(十九)基本建设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新建绿化和景观工程,基建设施设备、工程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勘察和监理;电子屏、电梯、空调及维保等;

(二十)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图书编目与加工、数据加工等;

(二十一)博物馆:艺术品等;

(二十二)后勤服务集团:物业管理、相关水电气设施维保、食堂大宗物资、汽车、绿化和景观工程的维护等;

(二十三)校医院: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等;

(二十四)体育部:健身器材、体育器材等;

(二十五)其他项目由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进行论证。

职能部门作为申购单位的项目根据上述归口管理的划分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论证。

第十二条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合同的规范化和签订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合同审批;学校分散采购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为履约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招标联络制度,各院系、各单位以分管领导、招标联络员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联动、分事行权和有序管理为前提,指定熟悉财务制度和招标采购政策的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挑选熟悉财务预算和招标采购工作的同志兼任招标联络员,选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招标采购项目。各院系、各单位在招标联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熟悉并宣传相关招标采购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完成本单位招标采购年度工作总结;

(三)制定本单位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并上报招标办;

(四)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预算申报、立项申请、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的确认和答疑;

(五)负责学校分散采购工作,参与学校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队伍建设;

(七)负责招标采购全过程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八)配合做好学校“评审专家库”、“招标采购供应商库”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九)与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供应商等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招标采购活动需要分别组建评标委员

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章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组建。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申购单位可按照1:3的比例推荐部分评审专家。被推荐专家必须符合学校评审专家的入库条件,招标办从推荐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参加项目评审,但评审委员会中推荐专家总数应不超过50%。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完成独立评审工作;(二)对评审过程保密,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审查、评价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四)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书面解释说明或澄清其投标/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将评审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七)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主要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具体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包括:

(一)货物类项目: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基建设施设备、工程材料;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化学品、试剂耗材等)、计算机成品软件;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家具、窗帘、标识标牌、厨房设备、汽车、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服装、纪念品、艺术品、福利用品、学生食堂大宗物资等项目。

(二)工程类项目:按规定不需到省、市招标的项目,但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和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网络工程等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勘察等服务;合同预估金额(含批量总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咨询、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非工程类设计等服务;各类维保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搬家等服务;科研协作、成果转让等服务;会议布展、大型活动、广告、拍摄、境外交流、考察、医疗、印刷、出版等服务;课程制作、网站建设、软件定制和授权

使用、数据库授权使用、数据加工、监控、信息技术服务;图书编目与加工服务;劳动用工、招标采购代理、外贸代理、养老服务等项目。

(四)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会议费用的支出,参照《x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6]102)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无相关文件明确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或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招标采购的组织和方式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的各类项目,除国家有相关要求和规定或特殊情况的,其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为:

(一)单项合同预估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委托采购,由招标办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单项合同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项合同预估金额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和实施细则,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凡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一)计划明晰:即每年年底时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下一年度的招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经费落实情况和拟招标采购时间等。

(二)预算落实:即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已经落实。

(三)论证通过:即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经主管部门论证并获批。

(四)人员确定:申购单位应选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凡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申购单位应在预计开标时间2个月前完成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完成后,申购单位应在10日内准备好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所需的书面材料(含项目名称、货物数量、技术参数和标准,工程类项目还包括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明细

等),招标办根据项目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委托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的校内公开招标由招标办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购单位完成立项申请;

(二)编制招标公告,经申购单位确认后在招标办网站或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三)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四)编制招标文件,经申购单位确认后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从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日到开标日不少于3日),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文件需经审计处审计通过后发售;

(五)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修改等;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接受供应商投标并开标,工程类投标文件开标后送审计处审计;

(八)组织评标会评标和定标;

(九)评标会后2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2日;

(十)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和审批合同;

(十二)资料整理与归档移交。

第二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招标办组织的评标会,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申购单位列席会议,监督部门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随机监督。评标会主要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工作的组长;

(二)招标办和申购单位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

(三)组长依照招标文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根据项目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代表进场介绍应标情况,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

(六)根据招标文件上的评标办法,评审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

(七)编写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招标办代表、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写评审

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

(三)评审专家名单;

(四)评审过程、结果及中标候选人;

(五)评审专家、招标办代表、申购单位代表签名。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公开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征集供应商:(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

(二)按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不足3个。

重新征集后仍不足3个,招标办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采购程序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公开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招标:(一)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

终止招标后,招标办负责将终止招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除招标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其他情况终止招标的,根据项目的金额大小、复杂程度等由评审委员会或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招标。

第六章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文件归档第三十三条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合同拟定:申购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拟定书面合同。

(二)合同签章:申购单位和中标人双方在拟定的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合同审计:工程类100万以上的合同需送审计处审计,100万以下的工程类合同由审计处不定期抽查。

(四)合同审批:申购单位填写合同审批表,将合同和审批表一并送招标办审批。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

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办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办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时,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的,变更幅度在合同金额10%及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变更幅度超过合同金额10%的或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签订,明确双方合作期限、付款周期或方式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或周期结算的,应签订相应的结算合同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申购单位负责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申购单位应保留该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论证、立项申请、招标

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文件、合同、验收单等完整的相关文件资料。招标办负责将与招标采购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境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重大利益。

第四十二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购单位应将协议交招标办备案,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三条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资金,项目书或合同约定供应商的,申购单位应将项目书或合同交招标办备案,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项目书或合同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近期(最长不超过1年,信息类产品最长不超过半年,以评审日期为准)招标采购过的货物或服务需要重复采购,若该货物或服务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在招标立项申请完成后,由申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可采用跟标采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采购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跟标项目的结算总额超过原中标价或超过100万

元;

(三)同一采购人采购总额超过100万元;

(四)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招标采购限额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由招标办组织实施,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申购单位组织实施:(一)采购行为发生在x以外的;

(二)其他经评审委员会或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认可的可委托的情形。

委托申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购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将招标采购结果报招标办备案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除学校另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院系、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采购规章制度报纪委和招标办备案。各院系、各单位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做好采购活动全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检举。

第四十九条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主动接受监督。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经认定属实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审。

第五十三条供应商纪律按照《x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南字发[2016]16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招标采购项目提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 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 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 ^章O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 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 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 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科字( 2008 )1 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

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采购〔2008〕2号 (2008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 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未经学校科 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以协议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 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

XX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石竹山文武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石竹山文武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石竹山文武学校下列采购业务: 1.食堂采购 指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以及食堂工作中的物资采购。 2.五金等采购 指学校各部门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学校各教学单位所需要的教学用品采购,医务室物资采购,以及学校后勤部门所需要的物资采购。 第三条.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过程管理、物资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采购申请审批 第四条.各部门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送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应在每周四提出下周的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经食堂主管填写“申购单”并签字后报送总务处。“申购单”一式两联,详细注明:申购部门、申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总务处收到各部门的申购需求,在核对学校库存物资情况后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费用预算,并审核部门的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部门学期费用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对于食堂采购需求,总务处应该征求营养专家、学校采购人员对食堂周谱的意见,如有修改则要求食堂重新制定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如无修改,总务处审核后在食堂“申购单”上签字同意并编制采购费用预算,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六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接到总务处转送的部门“申购单”后,审批是否执行。

如果没有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如果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还需要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审批通过的部门“申购单”一份由申购部门留存,作为以后领取物资的依据;另一份由总务处留存,并由总务处据之填写“采购订货单”授权采购人员办理购物手续。“采购订货单”一式三联,其中一份由采购人员保管,作为采购依据;一份由采购员在物资采购入库时转交仓管员,作为验收货物的依据;一份由总务处归档保存,以便对所有的订货与到货情况进行查对、分析。 第八条.上述决策流程中,如果审核、审批人在出差或请假期间,应采用书面授权方式,授权指定人员审核或审批。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传真、手机短消息或电话授权,之后补办书面文件。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总务处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建立主要采购物资的基准价格体系,据之编制采购费用预算及规范采购价格决定。 第十条.当采购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时,采购最终决定权在主管财务副校长;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时,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对单项或批量采购费用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方法见《石竹山文武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食堂采购业务管理 对于食堂主副食品赊购业务,应尽可能采取定点采购,同类产品应定点两个供货单位。采购员进行询价后,将产品标准、规格、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总务处,总务处了解详细情况后签署审核意见,然后由监察审计室进行价格核对后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决定。赊购业务审批后,应和供货单位签署供货合同或协议,约定供货日期、供货方式、付款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

相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物资包括行政办公类物资、生产经营类物资、宣传品和服务类项目。其中:行政办公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经营类物资包括各类卡片(M1卡、CPU卡、金融IC卡、PSAM卡、PKI卡等)、终端、机具等;宣传品包括各类宣传单、宣传品等;服务类项目是指广告、机具维保等服务项目,该类型的采购参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类物资管理流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比选询价采购方式,即申购部门和行政管理部分别独立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综合评估最优的原则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四条原则上,8000元(含)以下的小额零星一次性物资采购,无后续服务且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的尽量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办公类物资 第一节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电子设备等。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和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入库、建立台账和维护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请、日常维护、安全使用。固定资产的申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资金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七条计划 原则上,行政管理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第八条申请、审批 8.1 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办公类固定资产的,由申购部门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并填写《行政办公类物资申购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分管领导审核。 8.2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申购事项进行审核,申购部门将申购单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交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8.3 行政管理部根据《行政办公类物资申购单》启动购置程序。 第九条购置 原则上,按照主管机构《子公司管理办法》,此类固定资产须在主管机构本部经招标确定的办公类物资供应商处采购,若上述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则应在风险控制部的监督下,由行政管理部、申购部门按照双人询价、货比多家的原则进行采购。由行政管理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验收 10.1 固定资产购进后,由申购部门和行政管理部负责验收,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报账手续。 10.2 固定资产验收后,行政管理部对固定资产的名称、编码、购置价格、购置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变更情况。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AT-P-JF-003 第1版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部门技术发展部 发布日XX年1月16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公司核心技术的发展,实现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管理,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发展部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分类 一、项目共分为四类,包括产品技术研发类、产品及技术调研类、市场需求调研类和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其中,产品及技术研 发类、市场需求调研类由技术发展部负责组织,产品及技术调研类 由对外合作部负责组织,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由投资部负责组织。 二、产品技术研发类包括:产品及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新产品 及技术的研发。 三、产品及技术调研类包括:为引进国内外产品及技术对其相 关的会展、加工场所、实施的用户等所做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 评审等的工作。 四、 市场需求调研类包括:为将公司的先进技术及产品推广运

用于各生产场所,对客户的需求所做的技术交流、施工可行性分析及实施方案论证评审会、市场需求的信息收集、分析论证会等工作。 五、研发基础设施配套类包括:项目研发所需的试验设施,产品类所需的检测仪器、设施及其相关机构设置,研发产品类加工场所的建设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立项审批三个环节。 第六条 项目申报。技术发展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随时受理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所在的一级部门提出申请,填写《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 目开题立项报告》(见附件1),由一级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到技术发展部。申报项目时应围绕公司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公司急需解决的油田生产难题。 第七条 项目审查 技术发展部及时组织公司评审组进行科研项目论证,并出具立项论证意见。 一、立项条件。申请科研项目,应认真做好调研、选题和查新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选题可参考公司确定的年度技术发展规划。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各产业部门的领导应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专业特点,及时确立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开题报告;没有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

公司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修订]

公司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修订] XX公司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二??九年七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2 第四章附 则 ..................................................................................................................3 附录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4 附录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 例) ..................................................................5 附录三:研制任务书(范 例) ..................................................................................11 附录四:技术项目立项管理流程..............................................................................15 附录五:基本建设与其他项目立项管理流程........................................................15 附录五:基本建设与其他项目立项管理流程..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科研项目审批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落实各级责任制,以便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科研项目主要是指由公司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技术更新、设备更新、技术引进等。 (三)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和再开发、新品研制、技术攻关等。 (四)其他项目包括智力引进、课题咨询等。 第二条科研项目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三条职责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物资”包括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生产用机器设备、实验检测用设备及仪器、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库存商品等。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由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完善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相关领导和部门确定采购方案,并报总经理审批; 3、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实施采购方案; 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物资的验收; 5、监督检查各部门实物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四条采购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 2、市场营销部负责原材料、库存商品、代采购原材料的采购; 3、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用机器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 4、技术中心负责实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及试剂的采购。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收集、汇总、编制以及报批物资采购计划; 2、市场调研或谈判,初步确定供货商及采购价格,编制采购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 3、协助分管领导实施采购方案; 4、参与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工作; 5、办理预付款、物资采购结算及付款等相关手续; 6、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的实物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编制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计划”的原则确定,具体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 2、市场营销部负责编制原材料、库存商品、代采购原材料的采购计划; 3、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生产用机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计划; 4、技术中心负责实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及试剂的采购计划。 第六条计划编制时间 1、按月度编制,每月25日前编制次月的采购计划; 2、非计划性的临时采购,编制临时计划。 第七条计划内容 采购计划应列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价格、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日期、用途、制造商或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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